公投案要不要提對案?執政黨的確要多方琢磨,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
1,公投法的確有法源,讓行政院和立法院可以[提案]對重大事項[複決],概念上不像是[拚場對案],不過,在台灣公投都是拿來過度政治操作,執政者被逼到同場較勁,我相信國人也可以理解。
2,公投裡的創制複決權,本來就是對執政者的監督與挑戰,只要不是執政黨主動發起的國安必要複決,本來就不會在公投中要佔有優勢。
相對的,執政黨要在民間發起的提案中再提對案,等於是複決複決、或者否決創制複決,也是件奇怪的事情。
3,本來今年0828,是第一次實施[人事分離]的政策公投日,這是在2018公投綁大選造成大混亂後,算是比較有共識的一個公投形式(因為也已經是25%的低同意門檻了)。
不意外,在野的國民黨還是勇於承擔,還是想操作公投打執政,無役不與,從提出[公投綁大選]公投案可以知道。
4,現在很多朋友以2018年的經驗會認為,25%的門檻實在太低,很容易被在野黨綁架。
25%的確是有力量的在野黨強力動員可以達到的門檻(我換算差不多是平均投票人數的40%,大約是國民黨的基本盤總動員數最大值),但是我也認為,如果在野黨公投玩過頭,造成國家不穩定的狀態,這也將造成這個在野黨變成亂源而失去民心,付出未來長期達不到25%的代價。
5,我認為民主總是不斷的學習,台灣展現睿智的民主實力,雖然也常跌跌撞撞,但我相信有自然的治癒能力。
0828公投前,政府和民進黨誠意盡力溝通就對了,其他不用計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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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對案的相關法源: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
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
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
行提出。
第 15 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
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
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
提出。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
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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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礁公投聽證會重點整理】
藻礁公投前天進行聽證,想關心但沒時間看直播的朋友,綠黨整理了聽證會上討論的幾個爭議點如下,供大家參考囉:
#本案是地方性還是全國性公投?
本案涉及國家能源等重大政策,屬於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所以是全國性公投。
#本案是否逾越權力分立的原則?
司法審查標的(政策的環評是否通過)與公投標的(天然氣接收站的選址是否要避開藻礁)不相同也不衝突,所以本案沒有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
#本案是否為重大政策複決案?
雖然中油在法律上屬於私法人,但國營企業的色彩濃厚,相關投資開發計畫也都需要循法定程序來編列預算或核定內容,所以本案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案。
#本案是否違反1案1事項?
除了藻礁的保護之外,公投理由書另外還提到了文化保存、公共安全、深化民主等其他內容,但都不是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所涵蓋的範圍,所以沒有違反1案1事項原則。
#本案內容是否讓投票人無法了解其真意?
除了遷離的範圍需要再寫得明確一點,其他部分應該不會有解釋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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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
秀寳今日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委謝曉星。秀寳首先提到原能會為《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的主管機關,依法應督促台電公司規畫國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籌建及解決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但依現況來看,110年似乎不太可能啟用最終處置場。若台電公司與經濟部遲遲未能完成選址作業,原能會是否有腹案?總不能部會一個推一個,部會又再推給地方民眾,造成核廢料移除遙遙無期。
秀寳指出, 對於選址作業延宕,原能會請經濟部規劃自行辦理地方公投之可行方案,即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可以強制進行地方性公投,不受公民投票法第2條與地方自治有關事項之限制。但除非地方首長或地方民意機關自願於轄區內設置處置設施,而依選址條例第11條辦理地方性公投,否則從過去幾次的經驗,只要未有共識,公投根本辦不起來。就算經濟部跳過地方政府,實務上如果沒有地方選委會的配合,不要說選務人員,光是投開票所都借不到,經濟部如何自行辦理地方性公投?
秀寳表示所謂「站著說話不腰疼」,原能會身為監管機關,在提出任何建議前,應多思考實際執行面可能碰到的問題,協助解決問題,而不是只會解釋問題。
地方性公投主管機關 在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去年才大修公布的公投法再度修正 ...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還記得去年底沸沸揚揚的十案公投案嗎? 這十案的公投案其實是依據2018年1月剛大修的《公民投票法》所實施的,修正內容包括: ... <看更多>
地方性公投主管機關 在 20171208 公投法協商保留條文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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