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刊載:江宏傑、福原愛的共同聲明,他們兩人已經離婚,共同監護子女....。
有許多人會有疑問,法院判決怎麼這麼快?3個月就判決離婚?
其實從報導中,江宏傑在今年4月間向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訴請離婚。而離婚案件會先強制調解,所以律師研判,在程序上最有可能是兩人在調解程序中,已經達成離婚共識,簽下調解筆錄,一簽下調解筆錄,離婚就完成。或是兩人就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今天才會共同發聲明。
如果是判決離婚,法院要調查子女監護的部分,程序還很多,加上疫情關係,不可能在3個月內判決。
#江宏傑
#福原愛
#離婚
#調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漢字 / 羅馬字對照及諺語詳解:http://pnn.pts.org.tw/main/?p=37317 ※ 本單元由公共電視及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合作製作。歡迎大家 link 做非營利使用...
「家事法庭調查」的推薦目錄:
家事法庭調查 在 南投縣長‧林明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關南投縣內發生的性平案, 因關於網路相關文章,有相關出入部分:
#縣府列出大家關心重點
一、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由法官調查審理,因受到 #偵查不公開及兒少法保護,除司法單位,包含縣府單位及人員 都無法介入其調查及審判過程。
在4/19受理報案後,警察單位立即按照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規定,完成了通報,報請「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指揮」,#全案已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中。
二、監察院亦發函要求調查關於各平台相關足以識別身分之文章處理。
三、對於學校及警察分局,均由公正專家組成專案行政調查小組及及警政單位調查處理。
在此,我們要再度呼籲,請給司法單位空間跟時間。
社會大眾對於縣政公共事務評論的言論自由,我們全力捍衛
然而,台灣是法治國家,事件當事人皆為未成年,對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69條、「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等法律規範:「媒體或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揭示、報導、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也責無旁貸。
#請各位持續監督關注,但也請在法律的規範下,理性討論
家事法庭調查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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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家事法庭調查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漢字 / 羅馬字對照及諺語詳解:http://pnn.pts.org.tw/main/?p=37317
※ 本單元由公共電視及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合作製作。歡迎大家 link 做非營利使用

家事法庭調查 在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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