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摘)三個月過去,五甘心依然在新北長照特約名單內。這家公司從2018年至今年7月,已經從新北市府核銷,賺進近3500萬元。
新北市衛生局明明有許多優良的長照單位能選擇,為什麼還是要與一間有爭議的公司續約?
https://www.facebook.com/wei3wei3/videos/325986287746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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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衛生局女職員墜樓案 媽媽催淚信:好心疼
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職員墜樓案,女職員母親以原子筆寫在記事本給女兒的信,13日在臉書(Facebook)社群「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公開,照片與文字感動網友。(家屬提供)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3日電)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職員墜樓案,死者媽媽寫給女兒的信今天曝光,信中充滿愛與不捨,字字揪心讓網友催淚。林女家人也在今天記者會直播中,期盼檢察官實現承諾盡全力查明真相。
新北市府衛生局職員林女7月3日深夜墜樓死亡前,在臉書(Facebook)貼千字文披露曾遭某物理治療所前執行長廖姓男子性侵害、暴力對待,並說「你用強暴,謊言,暴力,背叛毀了我的人生」。面對各種壓力,決定「願用這條命,讓真相浮出檯面。」
事發後,始終保持沉默的林女家人今天發聲,哥哥與堂姐今天在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律師簡大為陪同下,在臉書粉專「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直播記者會,陳述這段期間來的悲痛心情,籲請司法全力查辦,還家人與妹妹一個公道。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對被害人帶來更嚴重的傷害,且不利於被害人求助,權勢性侵應被司法及社會大眾更嚴格的評價,對性侵被害人才有正義可言。
粉專也公布林媽媽於7月18日告別式前一星期,7月11日悲傷寫下給女兒的一封信。這也是林女母親首度對外發聲,吐露痛失女兒的內心世界。
媽媽在筆記本以原子筆手寫的信共526字,臉書並張貼媽媽寫信的照片與文字,滿是母親的苦痛與思念,畫面感動許多網友。
信中寫著「我的女兒呀,妳在哪裡呢?為什麼都沒回來看媽媽?回想那天深夜趕到北部,看到瘦弱的妳幾乎粉身碎骨,碎裂的臉上還留著驚嚇。我完全不敢相信,為什麼用這麼慘裂的方式離開世界?到底是多大的痛苦,讓妳連死都不怕?」
媽媽並心疼女兒接二連三收到官司傳喚及媒體記者的詢問,「妳一定嚇壞了吧!媽媽好心疼,為什麼妳要獨自承受著這麼大的痛苦?」以往無話不說的母女,如今只能透過文字不捨女兒為何將苦往心裡藏。
警方表示,已於7月31日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廖男移送新北檢偵辦。
已婚的廖男於檢警約談並訊問前,曾聲明喊冤表示,與林女兩人是你情我願,絕無性侵。
媽媽信中則透露疑問,「那個人,說你們是兩情相悅,但他根本不是你的菜呀!如果真的兩情相悅,為什麼從沒聽妳幸福的說過呢?為什麼要打妳呢?」媽媽擔心女兒是為了保護家人,才被迫與廖男在一起。
信中表示,「這些疑問,檢察官告訴媽媽,他們一定會盡全力查辦!媽媽相信他們可以給我答案。」家屬相信檢警一定會履行承諾,還給他們一個真相。
媽媽說,對優秀孝順的女兒引以為榮,遺憾只有短短30年的相處緣分,盼望來生再當母女。「但答應我,下一次,有事情一定要跟我說,好嗎?」
真情流露的信引起網友極大迴響,有網友說「媽媽的心好痛,看到第二段就哭死了」。也有許多網友認為,每個女兒都是媽媽的心頭肉,盼望給予家屬安慰與鼓勵,希望度過不可承受的悲傷。(編輯:李錫璋)1090813
珍惜生命,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須諮商或相關協助,可撥衛福部專線「1925」、生命線專線「1995」或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
防治權勢關係下性暴力 勵馨籲修法加重刑罰
最新更新:2020/08/13 14:38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3日電)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今天呼籲司法和社會大眾重視防治「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她建議修正刑法第228條條文,對於利用權勢地位性侵害的加害人加重刑罰。
王玥好指出,根據目前刑法妨害性自主相關法條,幾乎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唯獨第228條對於利用權勢地位性侵害的加害人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反而常常成為加害人利用來脫逃更重刑罰的機會。
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條文明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勵馨基金會今天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關切7月3日深夜新北市衛生局1名林姓女職員墜樓身亡疑案。該林姓女職員離世前在臉書控訴遭到性侵害、暴力對待等,引起社會關注,有網友搜出對方疑是某物理治療所執行長,該物理治療所已於7月5日發布聲明,解除這名執行長職務,其餘則委由律師代為處理因應。
此案在事發後檢警已針對意外事故及網路陳述內容展開調查,依法偵查不公開。勵馨基金會今天呼籲司法調查儘早釐清真相,也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林女家人今天在勵馨基金會、律師簡大為陪同下出席記者會。林姓職員的堂姊代表家屬發言說,前些日子優先處理妹妹後事,平撫失去家人的傷痛,直到今天才對外回應,外界對整起事件也有很多疑問,家屬也同樣在尋找答案,目前已將相關佐證交給律師,現在除梳理傷心悲痛外,也期待司法透過司法調查找出真相。
記者會上,王玥好也呼籲司法和社會大眾重視防治「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她說,什麼是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性侵案兩造如果涉及權勢關係、權力不對等,遠比其他性侵案件複雜,加害者能用各種權勢優勢鋪陳、製造情境,例如職場上常見藉故表達欣賞,或是在宗教團體中以靈性輔導為名,被害人不知如何面對。
王玥好指出,當被害人想要對外求助時,加害人以策略性手段阻止被害人求助、或濫用權勢報復,甚至反而控訴受害者為破壞家庭的第三者。或在宗教案件中,支持者們指控被害人侮蔑心靈導師,旁人成為幫助犯,致使被害人求助更加絕望。
王玥好指出,權勢性侵屬無形的控制,長期在司法上被忽視,造成被害人在司法求助歷程上感到絕望。勵馨基金會將關注、研究權勢性侵的類型,希望未來能和司法界有更多討論與對話,對於權勢性侵加重刑罰,同時也鼓勵被害人勇敢求助。
珍惜生命,自殺不能解決問題,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若須諮商或相關協助,可撥衛福部專線「1925」、生命線專線「1995」或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編輯:黃國倫)1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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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228條!讓權勢性侵被害人獲的真正的共公義!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1ded4fe7-9107-4537-b98d-4f8f70083d7b?fbclid=IwAR24F6N60U1kZXZASgoJhPPsQo9aEQI96TmwvH7ooWf_rTfOhP0ZBxrTNQg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歷程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是一篇我在1124公投前就寫好的文章(今年10月完稿的),與大家分享。
標題:還沒走完的台灣婚姻平權之路:我的運動筆記
作者: 許秀雯 (伴侶盟律師團召集人、釋字748婚姻平權釋憲訴訟代理人)
近二十年來婚姻平權已逐漸成為國際社會與一般大眾高度關注的議題,這一篇短文希望以簡單好懂的方式,摘要介紹台灣的同志運動與婚姻平權議題發展歷程,基本上是從我個人作為伴侶盟組織工作者的經驗與視角出發,提供有興趣的讀者參考。
要理解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不能不了解台灣同志運動的脈絡,若簡單區分的話,我認為台灣同志運動可以分作幾個時期來說明:
第一個階段是1990-2000,這個階段剛好是台灣政治解嚴之後,這時期的同志活動主要集中在文化面,表現在文學作品、學術討論、辦雜誌、、、,但也開始有較鬆散的校園同志社團出現。
第二個階段大約自2000-2010,這個階段社會上慢慢開始有較具組織性的同志團體成立,提供社群各種支持服務,在有侵害同志人權的事件發生之時,協助同志群體發聲,和社會以及政府對話。其中,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成立於2009年,是台灣第一個明確地把婚姻平權當作優先及主要議題來經營並進行立法倡議的團體,在此之前,同性婚姻議題固早已出現於社會,但囿於各種條件限制,並不被當作一個正式「政治議程」認真看待。
為什麼在伴侶盟成立之前,沒有同志組織專責推動婚姻平權?我認為主要原因之一在於欠缺法律人的積極投入,2009年底我從法國回到台灣後,意識到這一點而開始積極投入伴侶盟的運作,因而有幸和愈來愈多的法律人一起並肩投入婚姻平權與多元家庭權益的立法倡議、司法行動,隨著議題發展,也和各式運動者有了更多串連與合作。
第三個階段約自2010年迄今,我稱之為「挑戰期」,由於同志開始積極挑戰國家體制,要求在法律上被當作平等的公民來對待,但也開始引發反同勢力的積極反對,必須迎戰恐同勢力。
2012年伴侶盟推出多元成家三法草案(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等三個民法修正案),其中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在2013年10月於立法院通過一讀後,馬上引發反同宗教組織大規模動員反制,這個對峙模式一直延續到2016年底第二波的立法行動,婚姻平權法案在立院迄今(2018/10)仍被擱置。而自2004年開始實施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自2011年起也遭到反同勢力的強力反制,包括教科書內容、課綱、性平委員會的組成等等,均遭受許多質疑與阻力。
若觀察世界各國的發展會知道,達成婚姻平權的路徑主要包括司法途徑與立法途徑,這兩個途徑哪一個會先抵達目的地,也很難說,要看該國的社會條件與政治條件。而這兩個途徑,當然也不是只能擇一,許多國家的狀況最後看起來其實是兩者並行。
作為法律人,司法途徑對我來說並不陌生,但是伴侶盟成立之後,是選擇先花了兩年時間研究各國立法,推出草案,先走立法途徑。
為什麼?因為同時身為同志、法律人及運動者的我很清楚地意識到,台灣看起來對同志似乎很友善,但事實上,多數大眾和政治人物是沈默的,必須藉由推動立法促使大眾打破沈默,把婚姻平權變成「政治議程」。
以下即以婚姻平權小史來勾勒其變成「政治議程」的軌跡:
1986年,台灣第一位公開的同性戀者祁家威向立法院請願,希望國家允許同性結婚,獲得的答覆是: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1996年,作家許佑生和他的烏拉圭籍同性伴侶葛瑞在台北市一個飯店公開舉行亞洲第一場男同志婚禮,當天場外雖有一名反同人士舉牌抗議,但場內則來了許多政治界、藝文界的嘉賓,在當年的媒體上掀起一波討論浪潮。
2000 年陳水扁政府(民進黨)上台,於其任內草擬了「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明文規定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並收養子女,但這個草案從來沒有送進立法院成為正式的法律案。
2006 年,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即遭國民黨委員杯葛,法案無疾而終。其後,伴侶盟版婚姻平權法案在2013年10月送進立院通過一讀,於此同時引發反同勢力更組織化地集結,甚至發生史上最大規模的反同人士街頭抗議,抗議人數約為10萬人,超過當年的同志遊行人數。至此,某個程度上我們終於可以不無心酸的說,婚姻平權打破社會沉默,成為傳媒、街頭巷尾、鄉土劇會觸及、呈現與討論的公共議題與政治人物逐漸難以迴避的議程…
由於立法受阻,伴侶盟乃於2014年開始同步採取司法途徑。如前所述,台灣對於婚姻平權的公開倡議與追求,至少可以追溯到祁家威先生於1986年向立法院請願,不過當時他不但遭到拒絕,甚至還被無情的侮辱。其後,他陸續進行了訴訟,甚至曾於2000年聲請大法官解釋,也全數都失敗。一直到2014年,他找我代理他再次提出同性婚姻登記案件,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還是失敗了,理由仍然是民法的婚姻只限一男一女的結合。最後是在2015/8/20(農曆的情人節)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2016年新的立委任期開始,因為一位長期居住在台灣的法籍男同志教授畢安生死亡悲劇而於11月時促使民進黨委員、國民黨委員及時代力量黨團均分別於立院提出婚姻平權法案,然而正反雙方的角力幾乎是重現2013年拉鋸的狀況,最終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雖完成初審,但其後即停滯立法審議。
所幸大法官受理了祁家威所提出的婚姻平權釋憲聲請案,並罕見地在2017/3/24開庭並全程直播,引發高度關注與討論,最終在2017/5/24公布了釋字748號解釋,認定民法不保障同志結婚是違憲的,要求立法院在兩年內修法平等保護同志公民的結婚自由,如果逾期不修法,同性二人可以直接依據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
大法官解釋的這個結果,是許多人一起努力的成果,以下的因素(但當然不僅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地扮演了某個角色或是創造出有利的社會條件:
第一、台灣的女性主義運動在過去30年,積極對抗性別歧視,並推動修改歧視婦女的法令,尤其是成功修改了民法婚姻家庭相關規定中一些獨尊(偏惠)丈夫/父親的規定,這可說為後續LGBT群體爭取平等的婚姻自由與公民權,提供有利的基礎。
第二、在就業、教育、醫療、家庭暴力防治等領域立法,陸續提供反歧視、保障LGBT(女同志、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等多元性別)權益的基礎,尤其是 2004年開始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教育體系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而有所歧視,並要求各級學校應實施包括同志教育在內之性別平等教育。這對於改變年輕一代對於LGBT的認識,有相當的助益。
第三、不同的同志組織依其性質,或提供社群各種服務,或進行各種LGBT議題倡議,這可以給予同志群體心理的、知識的以及公共參與上的支持,使得同志不再孤單,並且有機會聚在一起做點有意義的事。而台灣每年都舉行亞洲最大規模的同志大遊行,這也大大提高了同志的能見度,使社會大眾有機會認識同志的存在與面貌。
第四、以台灣的案例來說,婚姻平權的社會倡議、立法與司法多管齊下並進的策略發揮綜效。2017年大法官決定受理祁家威釋憲案,於理由書中明白指出,自2006年,2013及2016均有立法嘗試卻不斷受阻,這正是他們認定本件應由司法權接手做出決定的重要原因。
釋憲之後,因為政府仍然躊躇不前,遲遲未完成立法,加以公投法門檻下修,反同組織乃藉機發起三個反同的公投提案,希望將民法婚姻仍然限定為一男一女,另用隔離歧視的專法來規範同性二人的結合,並希望禁止國中小實施同志教育。伴侶盟律師團認為這些公投提案違憲,已代理多位當事人提出司法訴訟。
而支持同志權益的人士也另外提出兩個關於婚姻平權修民法以及把同志教育的實施明文寫進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公投,以與反同公投相抗衡。這五個公投案目前已確定將在11/24綁地方大選舉行。理論上,公投的結果不應影響大法官釋字748的效力,不過這些公投在政治上以及後續婚姻平權的立法上究竟會產生甚麼樣的影響,有待後續觀察。
我想,對於釋字748釋憲案當事人祁家威及等待已久的許多同志來說,婚姻平權是一條相當漫長崎嶇的路,我們直到現在還沒走完,但我始終相信,人們對愛與平等的渴望,終將把這一頁翻過去。這一頁翻過去的那一刻是人權里程碑的抵達,下一刻同性結婚這件事也就回歸平凡的日常了!
ps. 不知道配什麼圖比較好,於是配了一張我別著彩虹V的照片,希望平權的勝利,早日到來!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歷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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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關係與法律-婚姻與家庭
【作 者】陳惠馨│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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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書共十七章,內容包括過去二十多年來臺灣跟婚姻有關的法律變遷情形、目前法院在婚姻與家庭相關判決的實務情形、唐朝與清朝婚姻家庭相關法規範、李昂《殺夫》一書對於臺灣社會家庭暴力法的影響。在婚姻方面分析臺灣有關訂婚、結婚、婚姻的效力、離婚規定,並比較兩岸夫妻財產規定。在家庭方面探討規範父母子女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等面向的法律規範。
✔本書呈現臺灣現階段婚姻、家庭法規範與實務狀況;可以作為大學院校「性別關係」、「婚姻」、「家庭」相關通識課程或專業課程的用書。
✔本次改版主要修改第一、六、八、九章部分內容,尤其在第一、六章說明2017年5月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對於同性婚姻的意義。除此之外,增加參考書目並運用2018年主計處出版之「性別圖像」中之性別統計資料。
【章節簡介】
第1章:1990年以來臺灣性別相關法律訂定與修訂
一、臺灣法律的發展歷程
二、臺灣20年來企圖改變社會性別關係的立法
三、1996年至2015年《民法》〈親屬編〉次修法及其影響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訂定與執行情形
五、對於性別相關法律訂定與修改的反思──代結論
第2章:文學與法規範中的婚姻暴力──從《殺夫》一書談起
一、透過文學敘述看到法規範
二、李昂女士的《殺夫》一書有關婚姻暴力的描述
三、從《殺夫》故事場景談傳統中國夫妻關係──以《大清律例》為例
四、從《殺夫》的場景到1993年鄧氏殺夫案,以及1997年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面向
第3章:從《紅樓夢》文本看婚姻家庭制度的變遷
一、從《紅樓夢》第97回的敘述看婚姻制度的變遷
二、《紅樓夢》「第97回 林黛玉焚稿斷癡情 薛寶釵出閨成大禮」
三、從《紅樓夢》結婚場景談《大清律例》及現代《民法》有關婚姻規定
四、《紅樓夢》場景跟現代臺灣《民法》〈親屬編〉
五、結 論
第4章:傳統法規範中的婚姻──以《唐律》為中心
一、傳統社會的法律如何規範婚姻與家庭──男尊女卑的社會情境
二、唐朝以前法律中有關婚姻與家庭關係的規範──以春秋折獄案件為例
三、《唐律》中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規範
四、《唐律》在實際生活中落實的情境
第5章:《大清律例》對於婚姻與家庭的規範
一、《大清律例》中婚姻家庭關係
二、《大清律例》在實際運作時的案例
三、從清朝跟婚姻家庭有關的案例反思當代生活中的傳統因素
第6章:為權利而奮鬥的困境
一、為權利而奮鬥是臺灣當代社會的主流思想嗎?
二、從「六個女兒告母親」的新聞看媒體如何呈現女兒爭取繼承權
三、女兒告母親的法律規範面向──女兒繼承權的爭取
四、地方政府設計的繼承系統表範例影響人民對於繼承的看法
五、臺灣常見剝奪繼承權的方式
六、結論與反思
第7章:從審判實務看臺灣婚姻與家庭的變遷
一、臺灣婚姻與家庭相關法律在過去20年的變遷
二、1990年前後,臺灣地方法院審判實務呈現的婚姻與家庭面貌
三、2010年前後,臺灣地方法院審判實務呈現的婚姻與家庭面貌
四、結 論
第8章:婚姻在當代臺灣社會的意涵
一、婚姻制度在臺灣的現況
二、婚姻制度在臺灣社會的變遷情形
三、走入婚姻之前,男女或男男、女女交往中可能牽涉的法律問題
四、實際案例一:因交往產生殺人、傷害他人的嚴重法律事件
五、實際案例二:一般男女交往過程中可能對於他人人格或尊嚴傷害的案例
第9章:現行法律有關婚姻的規範
一、當代的婚姻法規範
二、臺灣法學者論述中,現代婚姻的意義
三、在臺灣法規範中有關結婚效力的論述
第10章:「訂婚」的社會意義及法院的相關判決
一、傳統社會的「定婚」與現代法律中「訂婚」的意義
二、清朝《大清律例》中有關定婚的規定
三、《大清律例》有關結婚妄冒的規定
四、清朝社會中訂定婚姻的當事人
五、臺灣《民法》〈親屬編〉有關訂婚的相關規定
六、臺灣跟婚約有關的糾紛型態
第11章:臺灣法規範中的夫妻關係
一、臺灣法律規範下的婚姻關係
二、臺灣《民法》〈親屬編〉有關婚姻的普通效力規定
三、臺灣《民法》對於婚姻效力規定──夫妻財產關係
四、有關夫妻間財產繼承關係
第12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婚姻家庭的影響
一、前 言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背景及規範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內容
四、結 論
第13章:婚姻無效相關法律與實務在臺灣的變遷
一、前 言
二、根據《民法》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
三、婚姻無效的實際案例
四、2014年以來台灣婚姻無效案件之發展
第14章:在臺灣一對夫妻結婚後可以如何離婚
一、前 言
二、臺灣目前有關離婚的狀況及相關法規的變遷
三、臺灣《民法》有關離婚方式的規定
四、夫妻離婚後,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
五、夫妻與共同子女間的關係
六、臺灣規定的離婚制度在實際生活中運作狀況
第15章:臺灣《民法》對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範
一、前 言
二、臺灣當代法律與傳統中國法律有關婚姻家庭觀的差異
三、當代臺灣社會的人民對於婚姻與家庭的想像
四、臺灣法律中父母子女關係的種類
五、婚生子女──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子女
六、非婚生子女──生母懷孕時沒有婚姻關係
七、養子女──透過法律規定成立的直系血親關係
八、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九、結 論
第16章:臺灣習俗所勾勒出的婚姻家庭圖像
一、前 言
二、臺灣習俗對於一般人婚姻、家庭想像的影響
三、臺灣跟婚禮有關的習俗具有補充法律規範的效果
四、在臺灣跟婚禮有關的習俗如何被傳遞
五、婚禮習俗如何在生活中運作
六、個人如何面對婚禮習俗──法律變遷,婚禮習俗也要變遷
第17章:臺灣和中國大陸有關夫妻財產制的比較分析
一、傳統中國法制與兩岸婚姻法制的發展
二、兩岸有關夫妻財產規定的法規範基礎──不同的法律體系發展
三、兩岸關於夫妻財產制規定內涵
四、離婚率增加──夫妻財產制成為亞洲人民生活中需要評估的風險因素
五、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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