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想說下午有空寫一篇解釋文,沒想到已經看到好幾篇講得很清楚的。
比較可笑的是,我竟然看到某些智財權法律從業人員也跟著起鬨轉貼:「中國特色法制--山寨告贏原廠」的論點,真是政治使人弱智,連專業都能這麼簡單就丟失。
在邱先生的文章外,我補充三點:
1. #范國華 律師觀點:
「...2018上學期,我在 #清華大學科法所教授 #商標法時,讓同學線上實作⋯找出雙方攻防實況⋯先學習怎麼檢索雙方在台灣、在中國的商標申請及註冊狀況、再檢索雙方在中國歷次訴訟及判決。
商標的種類有哪些、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的異同、
怎麼決定商標權的範圍(申請商標的類別、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名稱與商標權範圍之關係;產品與商品⋯)、怎麼認定是否屬於商標之使用、怎麼確認侵權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認定是馳名商標⋯在先使用是什麼?
怎麼找出中國 商標法律制度、怎麼讀中國法院判決⋯⋯⋯然後預測評斷這次的二審判決⋯⋯記得當時在課堂上分析的結論是 #日本無印良品肯定敗訴。...」
日本無印良品肯定敗訴
日本無印良品肯定敗訴
日本無印良品肯定敗訴
2. 日本無印良品不單單在商標法上布局有許多大漏洞,甚至連網域名稱(domain name),我們可以發現日本無印良品的中國子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雖然註冊了「muji.com.cn」,但卻沒有註冊「muji.cn」,後者目前仍是由上海溪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04年就註冊持有。
3. 難道商標被搶先註冊日本無印良品就沒有申訴管道?
事實上是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制度,日本無印良品明明可以:
(a) 在商標被搶先註冊的「初審公告期」三個月內提出異議,或
(b)在被搶先註冊商標核准後的五年內提出撤銷申請(若是馳名商標則不受五年限制)
馳名商標的法律嚴格定義請參考中國政府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c)若被搶先註冊商標三年內未曾使用,亦可主張撤銷申請。
如果日本無印良品在此申訴管道上均無主張權利之記錄,那法律上是否存在「權利怠惰(拉丁文曰:『laches』)」,亦不無疑義。
在英美法中的衡平法(in equity),權利怠惰會引發法院拒絕執行其權利的負面效果。
但可知的是日本無印良品當初不知為何註冊商標漏掉24類,甚至到今日連網域名稱的自我保護都還存在漏洞。而在關鍵的「初審公告期」又毫無反應?
試問是中國法院有問題?還是主張權利者自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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