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所還我牛!>
今天有一隻大牛(聽說價值1500萬)被支解,
大家都覺得好可惜,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就是明明我已經進口完稅了,
為什麼還不能上路?
其實車輛進口是這樣的,
第一個完稅,第二個領牌,第三個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如果是買來放在倉庫裡看一看,完稅就可以了,
如果要上路,三個缺一不可,
如果欠缺後面兩個,
基本上就是扣車甚至沒入~
沒入後有兩個處理方式,
一個是拍賣,一個是銷毀,
而沒有通過安全檢驗的車輛,是不適合拍賣的,
因為你沒辦法保證下一手買家買回去後會不會又上路了,
既然如此,大牛只有被支解的份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同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4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
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
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 (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 代保管及「銷毀」。
同法第條第6項前段: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
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同法第7條第1項: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
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
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
「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
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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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如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7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除了罰金以外會被沒入的是第一、二及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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