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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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之相關措施,權利受到損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並不排除於再申訴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以符立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33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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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大會建議及討論】
#遇到問題就要解決問題,身為「#理工人」喜歡「#系統化」依法解決問題。
「方向不對努力白費」!「方向正確,事半功倍」!
🔴「#黨員大會」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1️⃣#場地限制及法定人數規定:註1
#法定人數規定:
依照政黨法及民眾黨章程關於表決權數的規定,民眾黨如果要透過本次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並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之職權,至少需要有#6千名黨員出席(#含委託書),並有4千名出席黨員(#含委託書)同意,才能修改章程。否則民眾黨只能每年度召開規模達6千人以上的黨員大會(若出席人數不足,其召集亦屬無效)。
#場地限制問題:
#可及性高場地:依目前開過5000-1萬人的經驗「#全國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地點: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丶台北典華丶王朝飯店⋯⋯⋯
2️⃣#冗長計票時間
若採#「#傳統唱名計票」,可能長達"#20-24小時(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
3️⃣其他:#數位化投票/#網路投票
目前內政部民政司,「#數位化的投票」研議討論中,尚可能不可行。(全國各大公會能"#網路投票"大家就早作了,醫生丶律師丶建築師丶會計師,能的話早就作了,更何況"律師"今年「#全律會」,目前都只能採現場「#實際投票或是通訊投票了」!若是黨章修正案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經黨員大會通過,加入網路投票和制定辦法丶監控監察團,送內政部核備,之後才可能實施。
4️⃣ 「#通訊投票」可以?但要先制定辦法、公告。
5️⃣「#海外黨員」怎麼辦?
⋯⋯⋯⋯⋯⋯⋯⋯⋯⋯⋯⋯⋯⋯⋯⋯⋯⋯⋯⋯⋯
🔴#建議流程及可採辦法(時間緊迫大家集思廣益)
♦️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
1.黨員大會 #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出席意願)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3.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
4.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
5.黨章修正研議
6.目前黨「#完成法人化」了 ? 9/16必須完成
7.建議新增各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辦法,分權分職管理。
8.其他:#性別平等議題融入黨章(國際趨勢)…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
3.統計參與及委託人數
4.其他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1.黨代表選出
2.全代會召開
3.黨章修正
4.必須於2020年9/16完成法人化。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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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員會制定/研議(6月),相關表單及辦法
1.黨員大會"#出席意見調查表"-電子信(預定/日期/地點)
目的:制定回信期限及掌握確定出席人數及黨員情況、確定有效黨員。若有不克出席者,提前告知委託辦法。
2.#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目的:時間、地點、制度及可行性評估,盤點需經黨員大會通過事項,例如: 全國代表選舉、財務狀況決算書…等。
「召開黨員大會」依法應於"#15日前通知黨員:註2
3.「#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參選人資格及辦法/公告
例如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恢復黨籍滿#6個月規定辦理:
😍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6個月,未違反本黨黨章第XX條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30人以上連署者」,得為候選人。藉由候選人去找出以有黨員及聯絡感情。(#黨員皆可參選)
例如 :#當然黨代表+#黨員直選黨代表
#當然黨代表:正副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中央委員成員
#黨員直選黨代表:(例如:#每500人選一人或是"#比例總額制),黨員直選黨代表>當然黨代表
🔴中央委員會制定/公告(7月)
1.黨員大會時間/地點/議程(#開會15日前公告)
2.報內政部民政司核備(人民團體法13條28條35條54條)
3.中央黨部統計黨員參與及委託人數
🔴黨員大會選務委員會/組織(9/16號前)
依目前曾參加過高達上千人的「#全國性社團」及「#全國公會理監事選舉」,民眾黨#全代會可利用數位化「#選舉電腦計算系統」減少冗長間及出錯率,6000人的票計算約30-60分可解決。即時開票跟減少爭議性。
😱#理性計算嚇人的是:1張選票有300人參選:若要唱票1張約5-8分鐘,6000張就花至少20小時…..,冗長計票時間可能長達20-24小時。選票一樣為紙本,選印一樣為圖章,但「讀票採電腦系統化」,像數鈔機一樣即時電腦系統連結完成公告,如圖示。
🔴2020/9/16前「#完成法人化」。
#法人登記
1、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內政部備查。
2、如經內政部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將廢止其備案。
特別感謝內政部民政司長官及全國協會及公會顧問專家、律師的指導和提供專業諮詢丶分析丶照片。
我也懇請大家能給「台灣民眾黨」基層和「#民政司」行政承辦人員跟相關單位一個慰勉丶鼓勵。
「黨員大會」目前真的很多待解決問題必須「中央委員」制定辦法及黨員多方意見召開多次會議研議!檢討可行的開會方式遵循,應給予鼓勵,「罵聲不會讓台灣社會更好,掌聲才能讓台灣世界驕傲」。
參考資料:內政部、政黨法及人團法、各政黨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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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政黨法第 15 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 16 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台灣民眾黨的黨章(108/11/21版)
民眾黨章程第12條亦規定:「黨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有關章程之訂定或變更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註2
政黨也是人民團體的一種,政黨法為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政黨法中並未規定黨員大會召集前之通知程序,因此應適用人民團體法之相關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因為修改章程並非緊急事故,因此必須於黨員大會召集之15日前通知黨員名冊上之全體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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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 種類應載明「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清算人變更」「清算終結」等類別。 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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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檔案下載. R法人-01法人登記聲請書odt; R法人-01法人登記聲請書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