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假?應訂戶外高溫規範
【聯合報╱王安祥/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嘉縣民雄)、陳建嘉/台灣職業安全學會副秘書長(台南市)】 2013.08.10 01:47 am
夏季氣溫越來越高,八日台北最高氣溫達攝氏卅九點三度,工作者因熱危害發生熱疾病,如中暑、熱衰竭及熱痙攣等的機會也變高。北市勞動局七月啟動高溫室外作業勞動檢查,最近也開出一張高溫罰單,對某工地沒有設遮陽休息區,裁罰最高金額六萬元。國內勞團也呼籲,望政府重視高氣溫下工作的健康風險。
我國對高溫下工作者保護的相關規範,見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新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委會據此訂有《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主要規範室內相關作業,如鍋爐房、鋼鐵加熱或熔煉作業及玻璃高溫熔料等。
若政府欲訂定因氣溫過高對於工作之限制,或甚至考慮放「高溫假」或「熱浪假」,有其困難。目前高溫作業所採之溫度指標為「綜合溫度熱指數」,而非中央氣象局的單一氣溫資訊。綜合溫度熱指數以乾球、自然濕球及黑球量測,同一地區可能因空氣流動量的不同產生差異,造成「高溫」作業認定之爭議;同時,中央氣象局發布的氣溫資訊,無法作為認定之基準,也無法藉此發布警訊。
氣溫過高不一定要放假,但仍須訂定高氣溫作業相關規範。對高溫作業之溫度定義,應將傳統之室內作業,與高氣溫之作業分離出來;傳統之室內作業以綜合溫度熱指數為指標,而高氣溫之作業則以中央氣象局的氣溫為指標,目前中國大陸《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即採此一概念。
具體執行方式,當中央氣象局的最高氣溫超過某一標準(如攝氏四十度),可發布高氣溫警訊。此高氣溫警訊,並不適用於室內作業之工作者,自無「高溫假」或「熱浪假」之問題。但是,對於戶外工作而言,此時雇主及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伺氣溫降低後再行作業,以有效降低高氣溫下戶外工作之風險。
若採新《職業安全衛生法》精神,在高氣溫下,勞工應有主動的停止作業權利,若無濫用權利情事,雇主不得對其有不利之處分。筆者更鼓勵主管機關應規範當氣溫高過某一溫度時,雇主應調整戶外作業的工作及休息狀況,積極採取降溫措施;同時考慮要求雇主發放「高溫津貼」。
對於高氣溫作業之管理,主管機關雖已發布「高氣溫作業指引」,也已進行「高溫室外作業勞動檢查」,但仍宜及早研議高氣溫戶外作業規範,以有效降低風險。
【2013/08/10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高溫假?應訂戶外高溫規範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087316.shtml#ixzz2bXNxSXhy
Power By udn.com
Search
綜合溫度熱指數 在 EP3-工安講堂| WBGT 綜合溫度熱指數- 計算與實務應用用 ... 的推薦與評價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