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財產犯罪?!
大家辛苦工作賺到錢後,很多都會想要投資、合夥等發展第二副業,希望能有被動收入,早日財務自由,不過也因此延伸很多糾紛,是否都會成立詐欺、背信等犯罪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842 號刑事判決就是處理這個問題,被告是地政士,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卻還是向被害人說: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100萬元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等等。被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不過,這種案件還是很重個案攻防,所以不管是把錢給出去,或收別人的錢,最好都要先找律師規劃,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喔。
背信罪成立要件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弄權一時,淒涼萬古】
【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馬英九今天接受媒體訪問表示:
我不能接受北檢羅織罪名、奉命起訴、政治追殺之手段,這種說法對我來講其實再熟悉不過,之前我向北檢提告馬英九教唆洩密、洩密、違反通保法、個資法,北院開庭時,馬在北院門口開記者會,也是講同樣的話,馬先生,趕快俯首認罪還能減輕刑期,是唯一的逃命線,否則惡行重大,只能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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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質疑三中案 北檢: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 犯罪毋庸置疑
2018-07-13 20:1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今晚針對前總統馬英九在三中案被起訴後的首次公開說明,發布新聞稿重砲回應馬,強調三中案是經告發人王可富等人及行政院黨產會告發才分案調查,且搜索後發現包括錄音光碟等諸多新證據,起訴法條為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等罪,而非馬所述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重砲批馬:「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毋庸置疑。」
北檢表示,起訴書從未引用馬英九所說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而是依違反證交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罪起訴,縱使馬主張「沒拿一毛錢」,但起訴法條也沒有以被告有收受財物等利益為構成要件,馬所涉賤賣黨產等非常規交易行為,「使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毋庸置疑。」
針對馬英九指北檢說他預置6000萬元以備訴訟等疑點;北檢表示,中投公司最初簽准核發訴訟救助金的時間為2006年4月19日,正是馬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馬聲明訴訟救助金提撥時間不是他擔任黨主席的時候等內容,顯然是混淆視聽。
關於馬英九批北檢斷章取義,呼籲北檢公布全部錄音內容,北檢則回應,扣案的全部錄音檔案及譯文,涉及案外人的權益,所以北檢只公布與案情相關的部分,並就馬涉案的部分,分別於去年11月29日、今年4月25日、27日,當庭逐一播放錄音檔案並提示譯文,但馬英九及其辯護人並未就錄音檔案的真實性提出任何質疑,可見北檢並無「斷章取義」,若馬希望公布全部錄音及譯文,應確實聲請法庭公開勘驗,以受公評。
至於馬提到北檢說他行使緘默權是「態度不佳」等質疑;北檢強調,是以馬英九犯後「猶飾詞狡辯,相互推諉」為由,而認定馬態度不佳,馬英九的說法顯然悖於事實、混淆視聽。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87718
背信罪成立要件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限期回歸公產 否則解散文總!
今天劉兆玄終於尷尬閃人,但臨走前仍在混淆視聽,留下一堆爛攤子。
民國56年文化總會成立之初,總共收受捐款1600萬,其中國營省營事業捐助1400萬,比例高達87%。加上馬政府執政八年各部會補助總額高達1億0190萬,文化總會是公產,絕非是私產。
目前文化總會的執行委員名單中,劉兆玄、高朗、邱正雄、廖了以、江宜樺、吳清基、曾志朗、薛香川、王志剛、施顏祥、毛治國、林澄枝,都是馬政府時期的政務官,更證明文化總會在政黨輪替時執委是由政府主導任命,屬官派代理。
此外,馬英九也說「會長是我國總統的法定兼職」。當年馬英九以公務繁忙為由委請劉兆玄擔任會長,法律關係上劉兆玄即屬委任代理性質。今年新政府上台之後,理應進行交接,回歸為公設社團法人。
按照人民團體法第58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
如果文總仍持續意圖將公產變私產,已經有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更恐已涉及刑法背信、侵佔罪,馬英九則涉有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我要求:若文總若未能回歸公有,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要求其限期改善,否則予以解散!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9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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