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祝所有的媽媽母親節快樂!也趁這天說個跟我媽有關的故事。
有些朋友可能還記得,2019年時,我媽因為在臉書上以文章和直播的方式,提醒國人要注意「若國民黨以買票方式取得過半席次,將可能會通過和平協議引中共入台。」被中國國民黨認為貶損其名譽,而提告刑法加重誹謗罪。
前情提要:https://reurl.cc/rayZmE
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司法程序後,去年終於收到了台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針對誹謗的提告,若能證明其為真實或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會罰。
不起訴書中說明,我媽所使用的各項較為聳動之詞彙,本屬媒體工作者在重要新聞議題上,為吸引讀者目光所慣用之手法,況且關於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之一律,也是許多媒體報導討論過的題目。
不起訴書中還提到,被告(也就是我媽)整理了國民黨過往提名之縣市議員候選人曾因賄選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正在審理中之案件及相關新聞附卷,故其擔憂亦非無所據。
也就是說,國民黨賄選的紀錄太多了啦,人民會有這種擔憂很合理,你國民黨還說這是誹謗?結果就被地檢署打臉了。而從結果看來,國民黨或許也不在意告下去會不會贏,就是想透過提告這動作來讓人閉嘴罷了。
幸好案件並不複雜,沒有拖到太久,而這樣一位堅毅的台灣母親,基於對失去民主自由的擔憂所發出之提醒,竟被國民黨用法律恐嚇。
我只能說,國民黨被法院認證人民擔憂其賄選又賣台,剛好而已啦!
最後,還是要跟被告藍阿姨說一聲辛苦了、母親節快樂!
賄選刑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屏東縣議員潘淑真因涉賄選遭判刑2年6個月,結果 #棄保潛逃,屏東地檢署則發布通緝。
然而,潘淑真並非屏東最近第一個棄保潛逃的貪腐公職。
2019年,屏東縣 #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 因貪污被判刑14年半,在發監執行前棄保潛逃;今年年初,屏東縣 #麟洛鄉前鄉長蔡志和 也因貪污被判刑8年,同樣在發監之前棄保潛逃。
屏東近年接連三起貪腐公職棄保潛逃的案例,凸顯我國現有防逃機制形同虛設,更扯的是罰則上的缺陷,讓這些犯罪者心存僥倖、逍遙法外,反正 #棄保潛逃沒有額外罰則,不跑白不跑。這直接重創我國司法的威信,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面對妨害司法公正、棄保潛逃等嚴重影響司法正義的問題,其實早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已提出改革方向,要求增定棄保潛逃罪,結果五年過去,#行政部門的草案到底還要等多久?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不論在第九屆或第十屆國會,都提出《刑法》修正案,要求增訂棄保潛逃罪,令人憤怒的是行政院、法務部面對修法卻是一拖再拖!行政部門這樣的態度,無異於淪為潛逃犯的幫兇。
請行政院不要再把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當塑膠,儘速把包含「棄保潛逃罪」在內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等規定,儘速送進國會以利排審處理,補上司法的大漏洞。
|延伸閱讀|
《屏東》前屏東議員潘淑眞、前麟洛鄉長蔡志和 棄保潛逃檢通緝
https://npptw.org/ZRuxAa
收賄43萬遭重判14年半 車城前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
https://npptw.org/5JVaxa
時代力量第九屆修法
https://npptw.org/edWaUZ
時代力量第十屆修法
https://npptw.org/JGFbgg
賄選刑法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依法論法
依據 #處罰法定主義,要課予 #黨紀處分,#前提是違反黨紀。
下面是 #黨紀處分規程 第三章 關於 #違反黨紀行為 的規定,不知道大家覺得,送花給其他政黨的政務官,是違反哪一條?
---
第三章 違反黨紀行為
第十五條
黨員應忠於本黨主義、黨章、政綱、政策及決議。
黨員違反前項義務,致損害本黨聲譽或國家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義務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六條
黨員公開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聲譽或利益者,得處以申誡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擔任黨職者,得併處停止黨職之處分。
黨員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七條
黨員加入其他政黨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有損黨譽或加入其他政黨者,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其他政黨提名或推薦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接受非本黨執政之政府延攬為政務官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以上之處分。
黨員未經本黨事前書面同意,擔任其他政黨之黨務人員,或為其他非經本黨提名之候選人助選者,得處以停止黨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第十八條
黨員不得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黨職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就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各項資料及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
黨員違反前二項規定,得處以申誡、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十九條
黨員出任公職人員者,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
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懲戒法庭判決懲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判決撤職以上處分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二、 判決休職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三、 判決記過至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之處分;其出任黨職者,並得處以停止黨職之處分。
四、 判決申誡者,得處以申誡之處分。
第二十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罪所犯為第一項以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如所犯情節重大,有害公共利益或黨之聲譽者,得處以停止黨職或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302336
#國民黨黨紀處分規程:http://www.kmt.org.tw/2020/09/blog-post_63.html
賄選刑法 在 苗栗地檢署偵辦鄉民代表候選人樁腳張姓父女涉嫌現金賄選案 的推薦與評價
【苗栗地檢署偵辦鄉民代表候選人樁腳張姓父女涉嫌現金賄選案,經法院均裁准羈押禁見】 苗栗地檢署(下稱本署)簡泰宇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苗栗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