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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車禍後六個月已殘廢,但拖到九年後情況更為嚴重,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有無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本案的強況是這樣:小葉投保意外險,在保險期間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赴大陸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送醫治療,回國後持續看診,到103年8月13日始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認伊受有「癲癇」之症狀,需他人24小時照顧,且無治癒可能。又伊於103年1月21日經醫師開立重度身心障礙鑑定報告(癲癇及失智症),顯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本案有送鑑定,造成癲癇反覆發作之最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為飲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 保險上 字第 17 號 認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後腦傷即已確定,拖到九年後再請求極嚴重的殘廢情況的保險給付,有違誠信,時效也經過了。換言之,意外發生後,若已經可以認殘,保險理賠的請求權時效就會開始計算,千萬不要想等殘廢等級更嚴重的時候再來請求。其主要的理由摘要如下:
1.按系爭保約第8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至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乃在規範認定意外傷害事故受傷成殘之期限,審其用意,無非為及早確認意外事故受傷與成殘間之因果關係,以免因在時間延長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加入年老退化及其他不屬意外事件因素的交互作用,致使因果關係難以判斷。
2.保約附表項次1-1-1至1 -1-3各項所列關於神經障害程度依次從極度障害、高度障害至顯著障害,對照失能程度有關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部分,依序由全須他人扶助、一部分須他人扶助到尚可自理,衡情,若非意外事故發生後即已達上開障害、失能程度,否則障害與失能程度,當係在由輕而重、從顯著而高度以致極度障害的發展過程中,隨病情逐漸累積惡化始致,則依前揭有關意外事故成殘時間點之認定,當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障害、失能程度趨於穩定時,即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依當時之障害、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而非任由障害、失能程度繼續隨時間之經過而達更嚴重之程度時,始向保險公司請求,以符該約定之宗旨。
3.上訴人早於98年8月17日至醫院就診時,即有語言障礙,於99年12月30日到長庚醫院癲癇科求診時,亦呈局部失語症、右側偏癱非至107年1月9日開立診斷證明書時,始有失語症及行動不便;且核其前後時間,分別橫跨逾5年或9年之久,以被保險人乃生於38年2月17日,於前述診斷時,其年分別已逾65或68之齡,符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老年人口,是雖其病名均為癲癇,然其無法自行走路、失語而日常須人照顧,而符合系爭保約附表1-1-2所定障害、失能程度之結果,究單純係因車禍腦傷而癲癇多次發作所致,亦或伴有年老退化之常見情形,已非無疑。
4.根據98年11月9日、99年2月1日為恭醫院病歷,醫師當時業已向上訴人及其家人說明其當時之心智狀況,被保險人應已悉其當時心智已呈中度失智之情況,非不能依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程度請領系爭保險給付,然其卻隱上情,繼續任其情況惡化至極重度智能障礙,合併上開肢體障害之情況,致日常生活需人扶助,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之給付,難謂未有悖於誠信。
5.且其既至99年2月間即呈中度失智,並向醫師表示日常生活須人監管,堪認其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卻未依當時狀況向請領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保險給付,其間並無不能請求之情形,而直至103年10月22日始以其體況已惡化達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而請領該項保險給付,亦已逾於系爭保約第19條所定之2年得請求之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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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畫面https://youtu.be/fKiGES0S7jI
我是汽車撞到機車, 地點在南湖大橋南港上橋的地方
昨天車險理賠專員傳了初判表過來給我 肇責是各一半50%
違規內容寫「涉嫌對向行駛之右轉車輛, 進入二以上之車道,
右轉彎車未進入外側車道(依行車影像紀錄器畫面)」
有請教事故處理的員警和交大事故組的承辦人員
交大事故組承辦員看了行車紀錄器畫面願意幫我重新評估
還說可能會翻盤
今早打來說他們有再一次討論,維持原判定
說我可以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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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機車是二個無駕照的高職生
對方的騎士駕駛只有媽媽(單親,凌晨在市場賣雞肉,低收入戶)
對方的乘客只有爸爸(單親,計程車司機)
他們二個有經紀公司接拍一些廣告MV
他們昨天和車險理賠專員說要告我
車險理賠專員向他們要收據和證明文件
他們都提不出來 從頭到尾也不願說一個金額
只說叫我要有誠意 還說「只有醫療費喔?」
車險理賠專員說 我有保任意險 請對方準備所有的單據
對方一直在揮說 我現在很忙 沒空 而且還要等兒子的經紀公司出面等
他們二個現在口供一致 而且有點想敲竹槓
談話中一直說別人事故沒怎樣就賠10幾萬
某個case又賠幾百萬等
但他們就是不說他們要多少
還說叫我要有誠意 不要一直用保險
言下之意可能是除了保險 他們還要更多 但不願意自己開口
我在事故後,經常關心他們傷勢
他們父母那時一直來要約和解
無論警方或車險人員都說 醫療都還沒有要和解什麼
現在初判表出來了 可以談理賠了 就說要告我
納悶 如果他們是要更多的錢 應該是要找我談才最有利不是嗎
如果要上法院 肇責一半一半 能拿到的也只有醫療和機車維修費而已?
而且他們需要錢 還要等法院判決 不是反而遶很大一段路
ps. 當時駕駛開刀連$$都想要我借 我請他們用好一點的 我有保足 最後他們好像用健保的
車險專員說在台北市申請調解很麻煩
我不知道現在能做什麼
請問 我這時去申鑑定有能改判決內容嗎
我也想找員警做二次筆錄
因當時很晚我第一次做筆錄講得不好 和行車紀錄器不同
但事故組採納了我的筆錄 說我當時是這樣講的
感覺事故組承辦想幫我 但又被小組的判決推翻
先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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