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2 核裂變物質國際小組(IPFM)致台灣行政院的公開信 (06/08/2015 天下雜誌獨立評論)
【編按】台電公司今年初原擬進行「核一、核二用過核燃料海外處理」招標案,編列高達112億元預算,預計將高階核廢料送往境外再處理,卻因違反預算法被迫暫停招標,但台電預計在本月立法院會期結束前再度送審,預計本週進入朝野協商。
台灣的動作,引起國際組織高度關注。由普林斯頓大學資助的核裂變物質國際小組(IPFM)的四位成員,日前向台灣行政院發表一封公開信,獨家刊登於獨立評論網站上。他們點出用過核燃料境外再處理不僅不經濟、可能助長核武擴散,更無法解決核廢根本問題,只是拖延時間,呼籲台電與經濟部應三思。以下刊登此信的中文翻譯與英文原文:
International Panel on Fissile Materials(IPFM, 核裂變物質國際小組)
中華民國行政院
台灣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2015年6月2日
呼籲台灣不可將用過燃料棒送至境外再處理
最近台灣的核電事業體,臺灣電力公司,計畫將核一、二廠共1200束、約200噸的用過核燃料棒,送到境外再處理。台灣核一、二廠各有兩個滾水式反應爐,分別在1970年末和1980年初運作,四個反應爐每年共約產出70公噸用過燃料棒。
據了解,台電表示境外再處理計畫是基於以下原因:
1)反應爐裡的冷卻水池幾乎已滿,以及
2)新北市政府拒絕批准廠區內乾式貯存設備使用。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核一二廠已接近其40年使用年限,但台電想要繼續延役20年,因此需要將更多用過燃料棒移出目前已相當危險、擁擠的冷卻水池。
在台美核子合作協議的脈絡下,台電不能將分離後的鈽以任何形式運回台灣,因為鈽可用於製造核武原料。除了再處理合約本身,台電還需要付錢給第三方處置再處理後的鈽。
再處理後的玻璃固化高階核廢,可能在20年後運回台灣。 這種核廢並不比原來的用過核燃料棒更好處理。
目前在國際上,會有興趣提供再處理與鈽分離服務的國家,只有法國,因為法國負責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的AREVA公司幾乎已經沒有海外客戶,目前深陷財務困境。AREVA可能與法國電力公司EDF合作,消化再處理後的鈽用作核電廠燃料(MOX燃料)。然而,從台電用過核燃料中分離出約2噸的鈽,則會更加重原本就對法國苦惱處置問題的鈽庫存—60噸法國的鈽及16噸日本的鈽,況且,若大部分以鈽為燃料運作的老舊法國核電廠在接下來十年退休除役,問題將更大。
從核武角度來看,200噸的台灣用過核燃料棒還有更大隱憂,其中鈽的量足以製造250個長崎型核彈。 此外,與苟延殘喘的再處理產業簽約,台灣此舉形同協助延續了這個危險、不經濟、也完全沒必要的鈽分離產業。 全世界進行最多鈽分離的國家就是法國,國有公司AREVA不斷試圖向外國兜售再處理服務與再處理廠。1974年在美國協助下,印度用分離出的鈽進行首次核試爆,由此可見鈽分離與再處理的危險本質。
在核廢深地質處置成功以前,全世界31個使用核電的國家中,已有25個國家採用其他比再處理花費較少的用過核子燃料中期貯存。 在美國,已採用廠內乾貯20年時間。但也有廠外的替代方案,像是瑞典,採用廠外地下濕式貯存池,以及日本尚未啟用的廠外集中式乾貯。最近,烏克蘭將部分用過燃料棒送到俄羅斯進行中期貯存。
在妥善選址與妥善的乾貯設計前提下,經過謹慎地建造及監管過程的乾式貯存,原則上比擁擠的冷卻水池安全,應是較為適當的過渡性選項 。最近美國核管會(NRC)的研究發現,將冷卻超過五年的用過燃料棒移出冷卻水池,會大幅降低水池發生「冷卻水流失事故(loss-of-coolant)」的風險─這是福島核災時,日本前原子能委員會委員長近藤駿向當時首相菅直人回報核災的最糟情況。同時,用過燃料棒放在廠內乾貯基本上沒有安全問題,因為燃料護箱採用被動式空氣冷卻。
考量核廢再處理不符經濟效益,又將造成保防危機,我們強烈要求台灣政府拒絕台電的再處理計畫,並研擬其他的中期貯存方案。
Gordon MacKerron,前英國政府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委員會主席
Tatsujiro Suzuki,前日本原子能委員會副主席、現任核裂變物質國際小組(IPFM)共同主席
Yves Marignac,前法國政府再處理經濟顧問、現任法國核安管制機構專家顧問小組成員
Frank von Hippel,前美國白宫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國家安全助理主任、核裂變物質國際小組(IPFM)發起人及共同主席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936
★★★ 真的還有太多的朋友們至今仍舊不清楚「用過核燃料再處理」以及各種核廢料安全貯置的真相,麻煩大家幫忙把這份由國際間客觀公正的核輻射物質專家們的懇切呼籲分享出去給更多的台灣民眾知悉。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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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總統府陳情新聞稿「請總統關注屏東大問題」
採訪通知時間:108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30集合地點:
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羅斯福路交叉口 進二八公園靠近北一女總統府左側停車場景觀台。
陳情訴求:
1.少子化的屏東高工.擬擴校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請還地於民
2.屏東市公勇路,光復路,建民路,因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法 ,迫拆原住戶, 搞到家破人亡, 剝奪私有財產權與生存權,違反憲法第二章第15條。憲法第15條建議政府先使用公有地。
3.屏東縣長治3間化製廠.居民難忍臭惡。鹽埔鄉財夯公司堆肥場收受果菜殘渣 製作堆肥.過程散發臭味.請政府嚴厲督促.維護當地環境
4.樂樂養雞場,103年設立 ,至今5年多,發出惡臭,屏東縣枋寮人 ,已經忍無可忍,雞場共飼養了30多萬隻雞 ,在地層下陷區,無法有足夠的水清洗, 造成環境汙染 ,請政府嚴厲查辦 ,是否有違反 ? 請廢 停養。違反憲法22條惡臭妨礙人民的自由。
5.101年屏東縣內埔鄉東勢村農地規劃.1甲地要奉獻15%,地上農作物百分之百補償,但只有拿到30%的農作物補償金丶其餘70%等規劃後,有剩餘會再補償70%,可是到如今接到公文説不補助,其餘(剩1,5億)經費要使用到別處使用,勿剝奪農民的血汗錢。
6.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107年就被封路.造成附近工廠的貨車.,無法正常進入.建議政府徴收道路.
7..屏東市復興公園改建親水公園表達不滿,破壞了原公園生態,剝奪運動者的權益。7月7日清晨全部封路,暑假期間孩子沒有地方可以溜冰和打籃球。 1億9仟萬經費建議把戶外運動場地都蓋成室內運動場。
8.台中黎明幼兒園 自辦重劃都市更新 迫拆原住戶 家破人亡 ,剝奪私有財產權建議廢除自辦重劃條款
聯絡人: 蔣月惠0936812315.李永騰0903103193
地址: 屏東市和生路一段851巷17號
說明:
1.少子化的屏東高工.擬擴校強制徵收人民土地,請還地於民108年 7月10號下午2點20分出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有關屏東高工徵收建國路自助餐。受災戶訴說30多歲就單親,養三個小孩。法官說這是民事庭與內容無關 。屏東高工訴求拆屋還地。受災戶訴求已經少子化了,不需要再徵收請撤回。7月24日要宣判不知道法官怎麼下手?
※依教育部所頒定之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3條前段明定:「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600人以下者,其學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2公頃。學校人數逾600人者,每增加1名學生,至少應增10平方公尺。」屏東高工現有校地總面積已達87,596平方公尺,依99年度之學生的人數正多之時來計算,其使用面積如為32,490平方公尺,就已符合用地標準。況依屏東高工徵收土地使用計畫書,其中程計畫為自77學年度至81學年度增設資訊科與自動控制科,惟至今並無增設上開科系;且其計畫增加班級為69班,至101年止也只有53班。況學校之學生人數,於81年徵收後至100年比較,日校生減少384人,夜校生減少541人,日夜校生都呈現減少之情形,現今學校仍有許多校舍閒置,更將其出租營業穫取收入。故學校用地於客觀上判斷,應足以認定已無需再使用系爭土地之必要。
事由:強搶民地 事件:強制徵收民地 施行爆政者:國立屏東高級高職工業學校 ,配合強行徵收者亦即共謀者:屏東縣政府 當初土地代表中央政府主持土地拹調委員會之省議會員代表者:台灣省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幾位重量級省議員 受害者:原始地號899,899-1 性名:陳王孟淑,陳炳榮,陳裕元,陳鵬弘,陳麗蓉•••••等10位。 敘述過程:民國42年間我爺爺陳山茶,亦即屏東高工創校人當初康慨免費捐贈土地2.6267公傾及捐贈大量金錢,及協助暮捐興建學校及校舍,在當時的屏東高工還只是初中學校,在爺爺多方奔走用其關係之下把學校升格為高中職學校,再讓其為縣立再升級為省立學校,之後廢省之後才改為現今的國立學校,對學校是出土地出錢又出力,並擔任其家長會長達5年之久,爺爺在民國49年過世,學校竟在爺爺過世後沒幾年竟將祖厝(家)規劃為學校機關用地,祖厝就在學校旁邊,一但被預定於學校機關用地之後你的房子即不得動或蓋,然後在民國55年及民國70年間我伯父陳炳榮又康慨的讓其廉價徵收0.3776公傾土地,讓其興建 校長宿舍及其學校活動中心,在民國72年3月間當時的校長宋國元先生,為感念爺爺及伯父為學校所做的貢獻特立了一塊石碑將其石碑嵌立在學校的活動中心的大石柱上,為了做為學校其由來過程之歷史上的紀念,然在民國79年學校竟與縣政府的配合下在3天之內,把我家分割為2塊地,從地號899變為多一個899-1(因繼承的關係)然後強制過戶到屏東高工合併為校地,亦既強制徵收,也未曾經過我們家的同意“實屬匪類惡質”然後丟2筆土地補償費,一筆是2百91萬多,另一筆是3百萬多一點,然而2筆錢我們家族皆未去領,一筆已歸國庫充公,另一筆則先凍結在縣府公庫,試問在屏東市中心將近一分的建地,竟丟了6百多一點萬就將其強制徵收而且還是在無人點頭同意之下的做為,3百萬在全臺灣最鄉下的屏東市連1間公寓都買不起啊!在那此時共有51筆土地在相連接地段同時被強制徵收,最後大約都在101年都幾呼撤消徵收或還給原地主土地,因為當時風波鬧很大,在壓力下縣政府不得不用都更通盤檢討去變更為住宅區將其土地歸還他人 ,有的甚至打行政訴訟打贏了,縣政府也不得不撤消徵收,所有徵收戶幾近全開放撤消徵收,只有剩下我們家屏東高工死咬著不放是何道理天理何在?出地,出錢,出力卻連根也要將你拔起,枉費了教育之不忘本之大綱,如此典範實為教育之恥,而且爺爺那面在學校活動中心的紀念碑,被現任校長鄒春選到任後沒多久即被其抹滅,在此強制徵收其間家族長輩 也到處陳情,最後由當時的台灣省議會議員董榮芳,邱茂男等多名重量級的省議員所主持的協調會,最後歷經4次的協調,終於在民國83年6月14日完成最終協調, 其協調內容即是以地換地,將復興路建國段地號938.942.943之3筆土地分配給我們家 族,在學校履行諾言給予我們家族土地後,則我們家族在1個月內無條件搬離讓出土地,全部過程縣政府,屏東高工,還有當時組成的土地保留委員會成員,所有關係人均到場在省議員主持下圓滿達成結論,然而在民過84年間這悔約無品無天良背信棄義的屏東高工,卻告我們要拆屋還地真是可惡至極,當初所做之承諾未履行憑什麼我們要拆屋還地,他憑藉著當初強制過戶土地已是學校名字,硬是告到討到底,1審法官竟判學校勝訴(真是官官相護),我們上訴到高等法院遇到了一個同理心有良心在審案的法官,不護短,判決我們勝訴,學校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這最高法院ㄧ樣(官官相護)的直接裁決駁回原判決發回更審,這ㄧ來ㄧ往已來到了民國87年又好幾個月了,但這次駁回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卻突然宣布停止訴頌,這ㄧ停卻20年又過幾個月,108年10月左右又喧佈開始繼續訴頌,我們家族當然抗告,然而卻遭最高法院裁決抗告駁回,訴訟繼續進行且因纏訟多年換了好幾任法官,這次換到ㄧ位女法官接任,卻ㄧ直急於結案要直接了當的判決我們敗訴,真是天無對我家族開眼啊!可悲!人民哪來的保護傘(官護官)才是真啊!最後在縣政府與學校間推來推去,騙來騙去之下我們決定了不再相信縣政府,決心要走行政訴訟這條路才能有機會要回我們家族現所居住的土地及房子,因為我們也被縣政府騙了3年又5年的繼續騙,到現在什麼都是空,本來滿心期代縣政府說要用通盤檢討把我們的土地納入公供設施ㄧ併處理,最後再以土地太小用不了這ㄧ小塊的土地來做公供設施,再將其歸還於原地主,結果幾年騙過幾年,最後一次說的是107年5月31日的通盤檢討就會還地於我們,結果等來的卻是無聲無息,白白浪費了我們幾年打 行政訴訟的時間,早若不相信縣政府能真好心會幫助人民的話,就不會被拖住打行政訴訟的寶貴的時間早把土地要回來了,可恨屏東高工,當初協調要將地號938.942.943要與之換地予我們卻失信,而且也永遠不可能兌現承諾,因那3筆土地最後應是給我們,但卻是最後歸還原地主,且原地主已逝,土地由其子嗣繼承,繼承之後又已將這3筆土地快速賣給第3人,這是經過省議會公開表決的案件竟然能無視於他的存在,這是具有法律效用的調處結論耶!最後會被這些不公不義的機關及肖想著要我們 土地的機關,竟然可以用牽強的法律來解釋為私權爭議來解釋,還要我們自行打官司要賠償,真是可笑至極,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們不要附代條件裡的那3筆土地,因為你屏東高工已無法履約,更重要的事是你已少子化到可憐的地步了,你學校的土地已大到以學生做比率來講,在學校最興盛時期3,4千名學生時也只要32000多平方公尺就夠了!更何況你學校此時面積已達87000多平方公尺以上,而此時全校學生才將近1700不到,這學期呢?更少!試問你學校永遠不須要會再擴校了!為何不撤消告訴 ,上表申請書給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消徵收還地於民呢!很多學校都已併校,甚至關校倒了,校長做個活生生不忘本的典範給你學校的學子看吧!也可替自己積些陰德替你後代子孫積些公德福慧雙修是你難得的機緣啊!
※當初復興路建過段因為我們家要參與土地分配,所以縣政府將其此徵收路段從16米縱深為19米,就是因為要讓我們參與土地分配而做此動做,然而無兌現承諾變成圖利他人。
2.訴求: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與財產權 政府先使用公有地勿強迫徵收民地.迫使迫遷。
說明:
1.108年7月4號下午3點半,警察來公勇路現勘,近日要封路拆除民宅,縣政府說話不算話,承諾公勇路拆除等法院判決之後再做下一步的動作。但是縣政府說行政訴訟規行政訴訟。徵收程序都完成了。近日要封路拆屋擴路民宅不如雞舍,樂樂養雞場污染枋寮鄉5年多。 縣政府不動如山。漠視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與財產權。22條惡臭妨礙人民的自由。
2.迫拆公勇路抗議黑箱作業未過三分之一同意戶就公告地價強制徵收拆除民宅.同時旁邊以 有寬12公尺替代道路無需拆民宅有兩房是日治眷舍.(政府送中央計畫爭經費:公勇路都市計畫內東起台27線西迄建民路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2公尺主要配合105年6月屏北鐵路 高架化計畫 配和市公所與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3.2 億元預計107年4月完工通車)
3.A.迫拆建民路.光復路民宅當停車場.壓迫底層百姓生計這地域都是系屬建國市場.很多底層社會的百姓在這裡做小生意賴以為生.這裡獨居老人居多.況且生活一切都在地域慣了. 若改個地方 重新適應生活.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也有骨刺開刀過. 怕新的工作無法勝任.舊 疾復發.生活無所依靠而孤獨老死.。B.復興路.重慶路.建民路.和平路.已有四條平行道路 交通流量已疏散.不應再擴充建民路和光復路.並任意更改道路.將造成車禍連連(政府送中 央計畫爭經費:光復路東起台27線西迄柳州街計畫長度約800公尺寬18公尺配和市公所與 美化造街 提供公共運輸便利性.計畫用地取得及工程總經費計 1.27 億元 .107年6月底完工通車)
3.訴求:「政府硬起來.維護當地環境權」
說明:
1.全台僅7間化製廠,其中3家就集中在屏東縣長治鄉繁華 地區一帶,加上附近的鹽埔鄉也有1家堆肥場,空氣中瀰 漫的臭味,讓居民們忍無可忍,多年來,這些化製廠大約 下午3點開始燒,臭味就飄散到凌晨,長治、鹽埔鄉多個 村落都聞得到,「居民真的很可憐」,孩子出生就聞臭味, 氣管一直不好;還有村民嘆「長期忍受屍臭味、煙臭味, 卻無任何改善,難道老百姓連呼吸的基本人權都要被剝 奪?」
2.財夯公司堆肥場從外縣市收受果菜殘渣製作堆肥. 過程 散發臭味.總量5000公噸是500萬公斤.除以3.5噸 一輛 車來回總共是 2800車次 .造成社區沉重的負擔。
3.財夯公司沒有設立放流口.故無法檢測COD.BOD.SS的 標準值.公司直接將廢水.流放大水溝.河流.土地上。
4.憲法第22條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 權利.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都受到憲法的保障 .私有公 司污染當地的河川.發出惡臭.致使當地.土地.地價下 跌.甚至滅村 .這家公司更便宜併吞當地的土地 .自己 大財這有帶來當地的經濟效益嗎?
4.訴求:請縣府勇敢面對事實,說出真話。
說明:
1. 抗議了五年多的屏東枋寮樂樂養雞場事件,雖然居民向環保局檢舉了307次,比五年前餿水油事件的老農多了六十倍,環保局也有幾次下來實際偵測臭味,但是都無法讓養雞場關門大吉。
2. 樂樂養雞場除了臭味問題之外,其實還牽涉到好幾個問題,這其中包括了養雞用水違反規定、五場合併計算,及違建設施等問題。
3. 用水違反規定部份,當初這五個養雞場提出申請時,是位在地層下陷區,按規定是不可以抽取地下水養雞,正常狀況是會被打回票的,但縣政府在104年行文鄉公所,有先提到這個規定,可是縣政府回覆,養雞所需要水量不多,養雞場只要買到合法的水,縣政府就可以同意,不過它加了一個但書,只要業者沒有乖乖買水,被縣政府查明確實,縣府就“立即”撤銷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登記證書,這一點在縣府後來發給養雞場的畜牧登記證書上也有明確載明,業者當然也很清楚。 結果臭味的問題爆發之後,民眾抗議,鄉公所開始調查,沒想到竟然掌握到明確的證據,證明養雞場沒有乖乖買水,於是發公文給屏東縣政府,請屏東縣政府查明確定之後,撤銷養雞場的畜牧登記,而縣政府也真的開始進行調查,調查完後,縣政府說,養雞場業者坦承確實沒有乖乖買水,但是關於處分,縣政府反而沒有照一開始所說的,對養雞場撤照,反而改口說,如果因為業者沒有買水,就把他們的畜牧登記撤銷,這樣的處分太重了,而且現在業者都已經乖乖接自來水管,不會再有違反規定的狀況,因此考量到業者的權益,最後決定,不撤銷畜牧登記,改每一個養雞場罰五萬,五場共25萬,然後就結案了。
4. 憑什麼條件縣政府用專案的方式,同意養雞場可以用買水的方式來養雞,而且是從這個案子才開始的,因此特別加了這個但書,「倘未提報並查核不實或查獲有鑿井抽地下水即廢止原核准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書」,也就是只要發現沒有按規定買自來水,經查核確實,就立刻撤銷畜牧登記,完全沒有轉寰或做其他解釋的空間,但是最後縣政府卻改變自己原本的立場,沒有撤銷畜牧登記。
5. 養雞場五場或一場認定的問題。 我們現在一直講的樂樂養雞場,其實總共有五個養雞場,當初在申請設立時,總共有五塊土地,雖然土地緊鄰,但是是以五個養雞場的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畜牧登記,因此總共有五個場的負責人,後來周碧雲則擔任其中2個養雞場的負責人。 不過在核准設立之後,這五個養雞場卻沒有經過政府許可,直接用一個圍籬把五家養雞場圍在一起,共用同一個出入口,也共用同樣的排水口,但是這樣的做法除了涉及違建之外,更牽涉到五家養雞場認定的問題,也就是,這樣到底算是五場呢?或者是一場呢?
6. 算五場或者算一場有什麼差別呢?當然是有的,因為根據法令規定,不一樣的養雞數量,廢水處理設施的標準和規模也就不一樣,如果合併計算,就需要投入更多的經費在廢水處理設施上,也會增加飼養成本,但是如果可以拆成五場,相對會少很多,因此到底算五場或算一場,對養雞業者來說,是有很大差別的。 而針對這個問題,畜牧法第四條則有明確的規定,「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 (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 意思就是,雖然你分成五個養雞場,有五個負責人,但是因為都養在同一個圍牆之內,有共同的排水口,因此在養雞數量的計算上,就必須全部加在一起,一切也就必須重來,重新提出一場畜牧場(五棟雞舍)的經營計劃書,先送鄉公所初審,初審通過之後,再送縣政府複審,複審通過之後,拿到畜牧登記證,才可以繼續養雞因此針對這個問題,鄉公所在查報之後,也發文給縣政府,請縣政府進一步查明處理,而縣政府針對這個問題,也確實有進行調查,前後共進行了三次會勘,而且除了自己查之外,甚至還請中央的農委會下來共同會勘認定,而農委會會勘完之後,是怎麼認定的呢?根據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給縣政府的公文,農委會明確認定,這五場的養雞數量必須合併計算,也就是,這五場必須合併成一場。 那麼屏東縣政府有認同農委會這個結論嗎? 有做出裁定,發文給業者,要求業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嗎? 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沒有。
7. 屏東縣政府做這樣的裁定,要求養雞業者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一切從零開始,那麼在申請階段,枋寮鄉公所是很有可能會以行政裁量權,拒絕養雞場在這裡申請設立,那麼養雞場也會就此無寂而終。
8. 106年6月28日第三次的會勘,更發生了養雞場業者拒絕縣府農業處人員入內,並以粗口辱罵公務員的狀況,雖然縣府事後有罰了錢,而業者也被民眾舉發法辦判刑,但是之後也就不了了之,沒有再排任何會勘,也沒有做出任何結論,因此到目前為止,除了104年裁罰每場5萬元之外,屏東縣政府始終沒有針對樂樂養雞場五場併一場一案,再對業者做出任何處分,所以養雞場照樣繼續存在,枋寮鄉民的惡夢也繼續存在。
9. 縣政府在懶人包提到的,樂樂養雞場問題一直沒有辦法解決。
10. 原因鄉公所十次拒絕縣政府要求的“初審”,以致縣府無法進一步複審,既不能開罰,更不能撤照等等,而縣政府所講的初審,到底是指什麼呢? 話說枋寮鄉公所調查樂樂養雞場,除了發現圍籬引發的場數計算問題之外,在105年經過農委會、縣政府及鄉公所三方的會勘,發現養雞場違規增建了未申請的除臭室、地磅等設施之外,還有疑似違規使用的員工宿舍,因此鄉公所也曾發文給縣政府,要求縣政府進一步查明並做處分,而會勘之後,雖然農委會在場次認定部份結論明確,但是縣政府並沒有認同並做出處分,而對那些違建,則是要求鄉公所應該對業者提出的變更申請,進行「初審」,但是這部分的審查,由於並不是所有養雞場全部從零開始,重新審查,並不會危及業者的存在與否,而如果同意審查,恐怕也等於同意業者就地合法,更根本的問題反而沒有得到解決,同樣於事無補,再加上養雞場還有用水合理性及防疫大門佔用鄰地等情事還沒有得到縣政府的釐清,因此暫緩進行養雞場容許變更的審查。 因此,總結上述狀況,我們要探討的,要問屏東縣政府的,有以下幾個問題,也希望縣政府能明確回應。 一、屏東縣政府明明白白表示,只要業者違規使用水源,就撤銷畜牧登記,為什麼最後沒有,只輕罰結案? 二、針對場數的認定,農委會明確認定應該合併計算,請問屏東縣政府是否認同?如果認同,為何一直沒有對業者做任何處份?如果不認同,為什麼? 三、第三次會勘,縣府遭到業者阻擋,無法入內,為何後續不再辦理會勘,做出結論? 四、縣府要求鄉公所進行初審,請問究竟要審什麼? 五、針對樂樂養雞場的問題,縣府現在究竟決定要如何處理?
5.訴求:勿剝奪農民的血汗錢
1.訴求者是土生土長的農夫,一生為台灣的農業奉獻丶但 沒有想到,101年東勢村農地規劃,內容:1甲地要奉獻 15%,地上農作物百分之百補償,但只有拿到30%的農 作物補償金丶其餘70%等規劃後,有剩餘會再補償70 %,可是到如今接到公文説不補助,其餘(剩1,5億) 經費要使用到別處使用,不符合當初約定。
2.依據107年10月4日召開之屏東縣內埔鄉新東勢農地重 劃區協進會第17次會議決議內容︰「有關重劃區地上物 補償費提高補助額度係將剩餘之7成農林作物補償費補 足,以達全額補助。」縣府目前僅發3成地上徵收物補償
費給地主,後續卻以各項理由搪塞,遲遲不發,影響地主 權益甚大。
6.訴求: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107年就被封路至今,政府是否擬徴收?
說明:
1.屏東市建國路332巷及44弄道路是乙種工業區,一般工業 用地道路出入最小8米寬。
2.訴求者68年在建國路332巷及44弄附近蓋工廠,之前都 可通行,但107年卻被地主封路。目前44弄也從中間被封 鎖,造成大型工廠無法正常出入,期間抗議多次,還是沒 有辦法出入。
3.建國路44弄目前出入的廠商,每月需付地主12,000元通行 費,才可進出入工廠。
4.訴求者質問縣府團隊為什麼可以放肆這樣封路,工場老闆 證明政府有發執照,但工業區沒有道路可以通行,也造成 出入口不便與危險。
7訴求:屏東市復興公園改建親水公園表達不滿。
說明:
1. 居民的運動權益
復興公園是一座每天有數百人次運動的公園,周遭有五個里、數千民的居民,老年人的社交聚會、爺爺遛孫子的活動場所,都使用著這塊綠地。
2. 居民的意願
經過訪談,周遭大部分的居民都質疑公園改建的必要性,而縣政府公聽會並沒有接納居民的心聲,也沒有與人民溝通的意願,草率的便執行了改建工程,實則有違以民為本的民主國家該有的行事原則
3. 滯洪池存在之必要性
公園附近幾乎是不淹水的地區,改建計畫引取萬年溪之河水,作為公園內水池水源,但萬年溪水面與公園地平面落差甚大,且以萬年公園面積對於屏東地區滯洪治水效果而言,更可為杯水車薪。
在政府提倡國人健康與環保的基礎上,為此等考慮不周的設計,必須要犧牲掉一個標準競速溜冰場與眾多有人使用的公園綠地,以換取效益不明的滯洪效果與划船的娛樂功能,是否不太合理?
4. 滯洪池的安全性
公園旁有托兒所,公園的兒童遊戲區更是許多學齡前的孩童追逐玩樂的場所,而在此處設置大面積水池,以安全為考量是否該配置救生員,若真發生意外那責任又該由誰擔待。
公園本是重大災害的防災公園,縮小其能使用的面積,在面臨重大災害威脅時,居民的安危是否也少了一分的保障。
5. 場地的維護
水池的設計易孳生病媒蚊,處理不當更容易發生惡臭,大雨過後也需清淤整頓,不僅場地的維護困難,周遭的衛生環境也堪憂,為此種弊多利少的改建工程而用掉國家1.9億的經費,實難杜眾人悠悠之口。
如果我們法律禁止人民盜賣自己的土地,而政府卻用其他名目挖地造池,那未來如何讓人民再信任政府呢。
聯絡人: 蔣月惠0936812315.李永騰0903103193
地址: 屏東市和生路一段851巷17號
集中電表箱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輸配電應還權於民 歸公、獨立不混帳!!! (01/03/2018 TEIA 環資中心)
作者:陳弘美(地震國告別核電日台研究會發起人)、上稿編輯:林昕慧
(TEIA 環資中心)編按:去年1月《電業法》修法將電業分為發電業、輸配電、售電業三大區塊。發電業與售電業開放民間綠電加入,輸配電網維持國營。但修正後自由化無法一步到位,廠網分離尚要6-9年台電才會切割成發電、輸配售電二家子公司。針對此點,地震國告別核電日台研究會發起人陳弘美認為還有可改進的地方。
零核電出口被封堵,必走回頭路
「零核電」只是能源轉型的入口,它的出口是:電業自由化成功,綠電達20%以上,分散型發電普及。蔡總統提出的2025年落實非核家園,但現在每逢台電說缺電,已有民進黨立委附和「要改變方向」了。
對蔡政府最大的質疑是,入口的標語很大聲,對出口沒有新能源轉型所需硬體、軟體的轉型,在觀念上没有轉型。世界都朝向「小型分散型發電」,電已經是物聯網的時代了,但是台灣2017年的新電業法和世界背道而馳,仍是「大型集中型」下的「廠網不分離」,譲台電繼續掌握綜合電業,這只是從「獨占」變成「獨霸」。台電專制的老結構沒轉型,是政權自己在封堵自由化和再生能源發展之路。
硬體:基礎設備落伍
沒有家家智慧電表,也沒有智慧電網作各種能源的電腦系統調度,達到零浪費的需求回應(demand response)。饋線尚未普及、綠電無法順利買賣,分散型發電也只是空談。前台電董事長朱文成表示花950億裝智慧電表,台電沒有利益可言。2015年答應安裝100萬戶,2017年只有1萬戶,這是能源轉型必須的基本装置,政權沒督促是無心實現。
軟體:能源要轉型但體制沒轉
不是在土壤表面上插支綠能發電機就叫發展綠電。政府必須作適合自由化、綠電、分散型可以生根永續的土壤改良,也就是先革除台電獨霸電業(廠網不分離)的老結構。
歐洲國家都是自由化和廠網分離是一套,中國在2002年前就廠網分離。而台灣2017年的修法沒有配合自由化將台電廠網(發、送電)分離。
這將造成下列兩種情形:
假自由化:自由化和廠網分離如果並非是一套的將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台電目前掌控全電業的輸配電網,但同時它的發電業又和民間競爭,國民得不到市場競爭,電價和新服務就是假自由化。
擁核的台電掌握再生能源的生命線——輸配、裁量權、饋線和綠電流量。流量少可激高價額,並且壓抑再生能源、大量使用化石燃料,製造減煤與非核的矛盾,使核電復活,目前正是此現象。
2017年新法的關鍵問題是「9年以後才廠網分離,但是仍在同一個母公司下」多少國民了解台電獨霸電業的老體制如何影響電費和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為何要盡速實現「輸配電歸公、獨立不混帳(交叉持股或在同一公司),自由化的綠電才能正常永續?
發、送電應分離 不能再讓台電獨掌電網
政府和既得利益者經常用乍看艱深的字眼、故意製造「資訊不對等」,讓民眾覺得門檻過高而不碰觸。「廠」是指發電廠,「網」是指送電網(輸配電),在日文中很白話,就叫「發、送電分離」,問題是在輸配電(送電業),讓你一聽就懂。
送電網是如同電的「公路」,是國民稅金和電費建的公共資産。在過去因為只有台電一家公司發電,所以送電的「公路」是台電專用。但是,現在自由化了,民間可以發電、賣電了,「公路」就應該還給公家,讓大家公平使用,而非屬於台電一個公司的。2016年我邀請日本前總理菅直人和専家飯田哲也當面告訴前行政院長林全,自由化的前提下再生能源才能成功,經濟部次長楊甫偉也在場。
之後,新電業法不但沒有轉型老結構,反而讓台電持續掌握輸配電(送電)業,意思是台電主宰全電業的公路,又要和民間競爭發電,是世界畸形的「自由化」。日本内閣府政策專家高橋洋教授指出,歐洲都是配合自由化的同時,廠網分離一步到位,不用9年,並且發、送電業絕不交叉持股造成「混帳」。台灣的新電業法「9年後才廠網分離、在同一個控股母公司下交叉持股」,這是為台電獨覇電業量身訂做的,不是為國民的権益。
不用等9年 廠網應儘快分離
假自由化必失敗,目前台電掌控全電業生命線的輸配電網,又握有巨霸發電業要和民間競爭。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王塗發指出舊電業結構不變,自由化必失敗。一個真正的、健全的自由化會使民間積極參與發電,不止提高全國供電量,也讓國民享受到電價競爭和服務,它更帶動整體經濟。零售電力自由化的日本,前總理菅直人表示會帶動8兆日圓的經濟效應,景氣不振的台灣將因台電獨霸的老舊體制而失去一個大經濟分母。
蔡總統以為一聲「綠電優先」就真的能優先?台電目前公然反對零核電,若要默默封堵零核電非常簡單,新法賦予台電裁量權(調度中心在台電手中),讓多少綠電上「公路」由台電決定,台電可以「確保電力系統穏定」為由阻止綠能併網。
這也是日本發展綠能面臨的最大障礙:電力公司不設饋線、不給饋線容量。根據日本専家計算,實際饋線容量只占用2%~20%,但是電力公司説沒容量,因為要留下来給核電重啓時用。
新電業法巧妙的是,一般國家為了監督公平競爭都設有監督機構。原先是國民黨、民進黨有共識二級機關有公權力監督。修法後,此機構被矮化為三級,並且在向來是台電的橡皮圖章的經濟部底下,刻意虛化此監督機制。
送電網是國安 獨立不混帳、不交叉持股
為何台灣堅持台電「混帳體制」?日本專家指出,台電是國營,歐洲各國過去也是國營,而為了配合自由化,只需政府一決定,都立刻達到廠網分離(發送分離)。為何台灣政府9年後還是「交叉持股」?台電兼營發、售、送電的綜合電業的「混帳體制」,王塗發教授指出,這容易模糊成本、會計。
發包、採購黒箱化、模糊核電成本、行賄等等、台電無數的弊案(請看監察院網)費用是出自那個部門?唯一確定的是出自國民的電費。台電、政官、民代、包商是這「混帳體制」的利益共同體,當然死守這個大錢包,所以即使9年後廠網分離,仍藕斷絲連在同一母公司下交叉持股。
送電網是國安,也是電業和全國的生命線,必須百分之百無利害關係,致力於送電(輸配電),不該交叉持股,確保立場的中立。現在掌握輸配電權的台電傾向是——壓抑再生發展、大量用燃煤、製造非核和減煤的對立,意圖使核電復活。
長年來的「混帳體制」將巨資花在和電力無關的遊説行賄政官等等,腐蝕了最應該投入的送電生命線。筆者認為應盡速成立「台灣送電公司」,但不同於現在的是,送電公司不混帳不交叉持股,送電公司員工只要全力致力將設備先進化。自由化、分散型發電不只是零核電的出口,也是國家脫離長年來「政權不怕中共只怕台電」、「給不給電要看台電臉色」被台電掌控的分歧點。
民生問題(如一例一休、電力問題等)没有藍、綠之分、只有剝削和被剝削之分。台灣經濟停滯是因為老體制永遠盤據既得利益,被剝削的新世代永遠沒機會。轉型正義也必須落實在民生問題。2025年因缺電而修改非核家園法?現在就盡速落實「輸配電歸公、獨立不混帳」。
完整文章內容請見:
http://e-info.org.tw/node/20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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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表集中 裝設於配電場所附近者,如於受電箱裝有分段設備,得免再裝該項設備。 ③分段設備應採用不附熔絲之開關(如有蓋閘刀開關)、隔離開關或斷路器,並有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