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所有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集體報案,歡迎找我,邀入被害人群組,陪同集體報案
Q:警方可否以不成立犯罪為由,拒絕受理民眾報案❓
A:不行❗
以廟東泊姿berji強迫推銷保養品案為例,之前有許多被害人報案,但,均遭警方以「只是單純消費爭議,不構成詐欺罪,請向消保官申訴」而拒絕受理報案,警方作法,是嚴重錯誤及誤導民眾、混淆視聽❗
按是否成立犯罪,是由「法官」認定,並非「警察」,亦非「檢察官」,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則,無疑「警察取代法官」,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違法、違憲!
♦️正確作法:
民眾認為有犯罪嫌疑,即有權利,以告訴人或告發人身份,前往警局報案提告,而警方依法必須受理,不得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
如上所述,是否成立犯罪,是由「法官」認定,並非「警察」,亦非「檢察官」,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則,無疑「警察取代法官」,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違法、違憲。
警方僅能於受理報案後,製作筆錄之最後,告知報案提告人,如上述筆錄陳述不實,可能涉及誣告罪,並應自負誣告罪責,而不能於民眾登門初始,即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
♦️簡言之:
1️⃣報案提告,是民眾之權利,並負擔誣告罪風險。(最後即使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並不等同構成誣告罪,我再另撰文釋疑)
2️⃣警察不能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
是否成立犯罪,是由「法官」認定,並非「警察」,亦非「檢察官」,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則,無疑「警察取代法官」,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違法、違憲。
3️⃣民眾報案提告,警方只能依法受理並製作筆錄,將犯罪嫌疑人函送或移送地檢署(現行犯,移送;非現行犯,則函送)。
檢察官偵查後:
如認有犯罪嫌疑,則應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官審理後,判決有罪或無罪。
檢察官如認犯罪嫌疑不足,則應為不起訴處分。
♦️唯一最終有權利決定是否成立犯罪者,只有法官,檢察官只有權利認定是否有犯罪嫌疑,無權認定是否成立犯罪,警察只能依法受理報案提告,無權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
如有鄉親報案,遭警方以不成立犯罪為由,而拒絕受理報案,歡迎找我,義務陪同前往警局報案。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呼籲所有泊姿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詐欺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5951289677458/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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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立委罕見、但茲事體大】
目前仍在押的蘇震清、廖國棟羈押期限將在本月22日到期,8日司法院來函請求同意續押。正好,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議程,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應邀備詢。因此,就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所明定,請教林秘書長。
地方法院的2份公文,9月22日及12月8日明顯不同,顯然司法院對於函請同意羈押的程序,有所改變。因為有關立委羈押,現行法律條文中,僅出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在沒有其他法律的補充規定,對於逮捕與拘禁的細節處理,必須更明確化
1,會期定義—報到日或開議日?
2,延押、續押是否需再經立院同意?
3,函送立院及立院同意程序為何?
在未有增訂法律規範的情況,應先形成慣例,而且一併適用地方民代。
另外,對於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對宣告違憲。但行政院版的修正條文,僅處理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給予救濟,但解釋文中有提及「緩刑」,因此提出修正動議,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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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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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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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舉牌理性訴求的老婦人
#遭20警濫權盤查強帶回偵訊
這兩天因中秋將近
排滿歡慶中秋的活動
昨晚在跑完所有行程
接續在和律師團確認要幫人民上訴的狀紙
一直忙到半夜⋯
接到民眾慌張的求助電話
說為了稅災戶等稅改問題
他們這段時間
在全國各地都會站路邊舉牌
理性表達訴求
今天有一位60歲的志工媽媽
也是在路邊舉牌,理性表達稅改訴求
準備離去時,突遭20名警察攔住斥責交出身分證
其他附近舉牌志工見狀
都過來關心發生什麼事
據現場志工表示
因警察一度對該志工媽媽吼叫
甚至未經志工媽媽同意
翻包包將牌子拿出
其他志工便拿出手機搜證
警察見狀便恐嚇拍攝志工是妨礙公務
並要求拍攝志工拿出證件
且嗆誰拿手機錄影就盤查誰
不配合的就帶回派出所三個小時⋯
雅芳非常驚訝
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人民有言論自由
況且牌子上寫的
都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現竟成警察治國,濫權迫害人民
2017年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往超商購物時,遭5、6名警察包圍要求看證件臨檢,怒批台灣是「警察國家」,而警察濫權行為台引發外界抨擊,法院對多起警方盤查事件,判定是違法執行勤務
後來該志工媽媽直接被20名警察帶回派出所
因志工們至派出所抗議
警察才說是因為有人提告
至於提告罪名說法一直在變
一下說是恐嚇罪
一下說是妨礙名譽
志工媽媽在派出所待了至少六小時
又被警察移送新竹地檢
#結果⋯無保釋回
但是⋯志工媽媽因過度驚嚇昏倒
現在還在醫院治療。
#台灣還能說是個民主國家?
警察明顯違法濫權的行為為
1.無明確表明盤查原因,用大聲斥責方式迫使人民拿出證件
2.未經人民同意,而強行搜索人民的私人物品
3.未有明確證據提告妨礙名譽,不應以現行犯逮捕
4.妨礙名譽為一年以下之微罪,可以用函送,警察違反比例原則,堅持移送⋯
#行使職權應遵循比例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雅芳今天陪同志工們至新竹地檢署提告,端正警察執法行為,尤為重要,人民受憲法保障,有權拒絕違法公權力的侵害。
#當遇到警察無故盤查時,警察應主動表明因何原因需進行盤查,若警察都無說明,人民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表明何原因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法稅改革聯盟
是關心在台灣不同角落暗自哭泣的稅災故事,傳布不可不知的法稅基本權益,力邀不同領域學者專家提出改革建言,要制約暴走的公權力 要喚醒法稅權利意識,為人民爭取公平正義的團體。
#應嚴懲違法警察,讓真正保護人民的好警察不被拖累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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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抓到人之後(拘提或現行犯逮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依法就必須要解送人犯至地檢署。地檢署內勤檢察官訊問之後,如果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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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請問一下....
車禍發生後....
救護車將受傷肇事人載往醫院就醫.....
後到醫院作酒測...發現有酒測值...這樣可以認為是刑法定義上之現行犯or準現行犯嗎?
88條第2項所定現行犯之定義...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88條第3項準現行犯...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
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假如吹酒測是在現場"當場"吹氣後來被救護車載走,那當然去醫院戒護這沒問題
如果是在醫院吹那如有發現超過..那學長們都會怎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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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2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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