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大火,國家有保護的義務嗎?】
-
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於4月26號上午10時50分發生大火,引發傷亡,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下午到場宣布整棟停業,台北市建管處並在隔天27號上午10時35分送達相關公文,張貼於錢櫃1樓大門。
.
公文強調,該停業動作是依照行政執行法所為的「即時強制」,即要求林森店立即停業外,更希望保持現場配合採證程序,待錢櫃完成改善後,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終止該停業決定。
-
▪ 什麼是即時強制?
.
這是公部門為了避免迫切的危害發生,在事情變得更大條之前,所做的各種緊急應變措施;在這次事件中,就是顧慮「錢櫃林森店的消防危機」,因此在未完成一切改善前,馬上要求停業的動作。
.
這樣的依據寫在行政執行法,像是行政執行法第39條規定:在有公安疑慮的情形下,可以限制建物的使用,用來防護各種危害,就像這次的停業決定。
-
▪ 即時強制真的「即時」嗎?
.
簡單說,如果市府可以為了防範消防危機,作成停業的即時強制;那麼本次事件發生之前,是否也有作成停業的餘地呢?
.
台北市消防局副局長畢幼明在接受三立訪問時表示,今年3月30日安檢人員稽查時,曾發現現場5樓有施工隔板,隨即要求業者遞交「消防防護計畫」,但業者遲至火警當天都還沒有送交計畫書,4月27號則依《消防法》第40條裁處5萬元的罰鍰。
.
因此,如果說火災後的狀況屬於「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那麼火災前,當錢櫃在保持營業下繼續施工,且未繳交消防防護計畫,讓所有客人暴露未知的風險中,並在公部門明知的前提下,是否也算「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呢?
.
尤其《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錢櫃,見註),應由管理權人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的必要業務。
.
更重要的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遇有「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
而前述「消防防護計畫」,依照前條規定,更包含非常多重要的事情,諸如: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警鈴、灑水系統會不會打開?)、火災發生時的滅火行動、避難引導(如何避免客人被嗆傷)、用火用電的監督管理(如施工時對充電器的使用管理?)等項目。
-
這些攸關消防重要事項的計畫,如果像副局長所說,什麼都沒拿出來,那個施工的所在,真的夠安全嗎,真的該讓客人來消費嗎?而火災事後才作即時強制,真的夠即時嗎?
.
這樣的疑慮,如果還算合理,各地的市民都會希望得到一個清楚的解釋。
-
註: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在 黃定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讓專業回歸專業
#安全問題不可馬虎
#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去年8月發生大火造成多人傷亡,日前地檢署偵查判定負責相關防火、用電安全檢查的護理長及護理師有罪,而醫院的院長則無罪,這顯示出相關制度的嚴重瑕疵。
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職責為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護理人員並非消防專業人員,即使護理人員經過消防法規所規範的受訓18小時,仍與專業消防人員無法比較,消防重責事關人命安全,由不具專業知識的人員兼任防火管理人,或用電安全人員,無法確保場所之安全。
護理人員受委任專業以外的工作,還要承擔意外發生時的刑責,犧牲的不只是病人的權益,更打擊並影響了醫護人員的熱情與專業。也因我主張安全問題不可馬虎,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在 黃定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讓專業回歸專業
#安全問題不可馬虎
#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
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去年8月發生大火造成多人傷亡,日前地檢署偵查判定負責相關防火、用電安全檢查的護理長及護理師有罪,而醫院的院長則無罪,這顯示出相關制度的嚴重瑕疵。
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的業務職責為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護理人員並非消防專業人員,即使護理人員經過消防法規所規範的受訓18小時,仍與專業消防人員無法比較,消防重責事關人命安全,由不具專業知識的人員兼任防火管理人,或用電安全人員,無法確保場所之安全。
護理人員受委任專業以外的工作,還要承擔意外發生時的刑責,犧牲的不只是病人的權益,更打擊並影響了醫護人員的熱情與專業。也因我主張安全問題不可馬虎,尊重生命讓醫護專注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