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2020年7月新施行公務員懲戒法
法官法於201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掌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職務法庭改設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改採一級二審制。
為避免公務員懲戒法制與法官、檢察官懲戒法制歧異,造成對公務員和法官、檢察官之間之權利保護有差別待遇,且為使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當事人於不服裁判時,亦得提起上訴、抗告程序救濟,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討論修正公務員懲戒法通過,後總統公布修正全文103條,並由司法院訂於2020年7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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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轉念,就能讓手上的錢犯罪的是什麼?】
▌故事是這樣的
阿涂犯了糊塗,做了遺憾的事,且讓小編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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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涂三年五年高普考,以為穩定生活超美好。殊不知,好不容易考上以後,終於在高雄市六龜高中謀得一官半職,在99年到106年間,當過出納組長、文書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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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期間,他經手了非常多帳款,也保管了六龜高中15萬元以下的零用錢,俗話說管錢就是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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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危機四伏,最大的危機來自阿涂的小心心,阿涂沒有忍住誘惑,把這筆錢拿來清償他的個人債務及供女友生活開銷,兩種用途,公費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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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是!這是公帑欸!沒有人可以制裁這個傢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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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惡魔貓男!你今晚的噩夢!(鋪了這麼久,只為這個哏
▌阿涂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
法律不允許貪汙,但阿涂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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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在法律上的概念叫作「#易持有為所有」。白話來說,就是這個東西不是我的,但因為一些原因在我手上,我卻起心動念,以 #所有人 姿態佔據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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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上面說的「一些原因」有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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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把侵占當作是「#特殊的背信」,他手上拿著的不只是託付之物,更是託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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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個「持有」必須限於「合法原因」才會成立本罪。像公務員持有公務用的東西,應該是再合法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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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公務員侵占,我們一直都是出動特別法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第1款處理他,刑度跟刑法規定的公務侵占罪相比,可以說是油門催到底。所以我們挑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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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條例當中是規定可以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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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已經超級嚴重了,但告訴你一個小秘密,這個條文在81年修過,原本甚至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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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修法刪掉死刑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罪刑不相當」。畢竟他還是屬於 #財產犯罪,可以處到死刑,未免太過苛刻!
▌關於公務員的懲戒,修法啦!
公務員做錯事,不要忘了還有設計給公務員的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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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的性質是相對公正的法院嗎?所以我們才說之前的公務員的特別權力關係突破了一半,要看措施對他是否重大決定他可不可以向公懲會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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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已經完全不同了。現在不但在 #釋字第785號解釋 承認不管怎樣的措施都應該允許公務員突破行政圈,衝向司法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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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前幾天也修正了關於公懲會的規定,正式更名為 #懲戒法院,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 #一級二審制,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也更名為懲戒法院組織法。這些都更保障了公務員的權利救濟了!
–
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是,之前很多人為了規避懲戒,會提前退休。現在也不行了!新法規定在審查結束前不可以申請退休、退伍,也不能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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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們,目前這些修正是預計在7月17日施行。你們,準備好了嗎?
▌快點侵門踏戶這邊的文章!
呂佑文|大法官:公務員也應該享有訴訟權!
https://buff.ly/2TBetFa
江鎬佑|議員A助理費的兩三事(上):這樣可能犯什麼罪?
https://buff.ly/2IUnHGA
廖柏翔、楊貴智|什麼是在陳前總統判決中出現的「實質影響力說」?
https://buff.ly/3ejPTRl
判決字號:橋頭地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https://buff.ly/2TA8Reh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d3ygVq
一級二審制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懲戒法院七月上路 司法改革再開新頁】
立法院在朝野政黨合作下,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以及「懲戒法院組織法」,加上去年通過的「法官法」,法官以及公務人員的懲戒新制已然成形,將在今年7月17日正式啟動!
首先,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將執掌法官與公務員的懲戒,分別設立職務法庭以及懲戒法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或是監察院彈劾的法官,且在第一審時會有外部人員參與審理,以避免僅由「法官審理法官」而產生的弊病,懲戒法庭則是負責審判監察院移送的公務員,懲戒的審理將更加專業。
第二,全面採行「一級二審」制。過去公務員的懲戒僅有一級一審,也就是當第一審判決公務員必須接受懲戒時,即便當事人不服,也只能接受,為了「不縱放也不錯判」的政策目標以及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52號的意旨,本次修法讓公務員擁有與法官懲戒相同的制度,都能夠有上訴第二審的機會,讓我國公務員的懲戒更加公平,另外,未來民眾也可以旁聽公務員的審判程序,讓法院更加公開透明。
第三,防堵「公務員搶退」的漏洞。過去時常有公務員犯罪或是預期將受到懲戒,因而迅速辦理退休,讓政府無法追究其責任,因此,除了在年金改革時設計「防搶退條款」外,本次修法也規定,公務員從被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是移送懲戒的時候開始,到判決確定且懲戒處分生效之前,都不能辦理資遣或是退休,以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法律漏洞,規避應負的法律責任。
最後,立法院亦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益。公務員的懲戒方式相當多元,本次修法也明定公務員若遭到減俸或是罰款的財務上的懲罰,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執行,除了讓當事人心裡能夠較為確定踏實外,也強化政府執行的成效,另外,若是公務人員有需求,懲戒法院也會有通譯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以保障當事人訴訟上的權利。
本次三讀的「公務員懲戒法」共有103條,當中有進行表決的條文僅有1條,而「懲戒法院組織法」的29條條文更是不需表決,各黨團在協商時就有高度共識,且在討論時都相當理性平和,也期盼新一屆的國會能夠繼續理性溝通,讓社會衝突能夠消弭於立法院,讓國家能夠持續前行,不負人民所託!
一級二審制 在 後者共計新增5 的推薦與評價
修法後公務員懲戒制度將改採一級二審制。 ... 鑑於現行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僅為一級一審制,當事人如果對於裁判結果不服,並無法循上訴或抗告 ... ... <看更多>
一級二審制 在 懲戒法院一級二審、懲戒法修法、懲戒處分種類在PTT ... 的推薦與評價
現行公務員懲戒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司法院認為未周全保護被付懲戒人的權益,故修法為一級二審制,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職務法庭目前 ... ... <看更多>
一級二審制 在 [新聞] 立院三讀公懲會改稱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網址:https://bit.ly/3c1HLDz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也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
二審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18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鑑於自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仍有
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
名稱,併予檢討修正」的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的提案說明指出,這次修法有6大特色,分別為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
強化懲戒實效、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以及符合實務運作。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
、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也更名為懲戒法院
組織法。
此外,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
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退伍(俗稱防搶退條款),藉此強化懲戒實效。
三讀條文也規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
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這項裁定於送
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的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另外,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
許可者,不在此限。
至於懲戒法院組織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懲戒法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並任法官;法官9人至15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
判長等。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而第二審是採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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