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廢止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化粧品廣告不用事前審查就可以亂寫嗎?
相信答案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不能,而告狀俠之前也已經提供過相關參考資訊給各位了。
不過要注意!!!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將於今年7/1日陸續開始施行,又7/1日將施行的新法對於一般小賣家較重要的部分,與舊法有甚麼差異存在呢?
一、行政罰則加重。
1.化粧品如有誇大不實等情況:
🙅舊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新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涉及醫療效能。
🙅舊法:未明確規定,導致政府往往雖以醫療效能為裁罰理由,但以舊法誇大不實的法源處罰,在法律規定上有所疑義。(法院有認為舊法並無規定醫療效能之宣稱,以醫療效能為處罰理由於構成要件上有所不符,需實際審查是否有誇大不實的情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1 號行政判決供參照)
🙆新法:明定涉及醫療效能的廣告處罰,並與藥事法、食安法採用同一樓地板,新法為6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鍰。
另外新法不論是誇大不實等情況或是涉及醫療效能,皆可按次處罰至改善或停止為止,如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二、化粧品宣傳或廣告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另就其內容是否涉及誇大不實等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認定,已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準據。
🙅舊法:於釋字744做出事前審查為違憲的宣告後,現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
舊法時期對於抽象的「虛偽誇大之廣告」並無明確判斷標準與法律依據,也將導致會有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新法: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準則,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已定出「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預計會於同日施行,就不會有以非命令位階僅為行政指導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作為判斷標準的疑慮。
三、去除附屬刑法。
🙅舊法: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輸入或販售含有不合法定標準化粧品色素者的化粧品,或經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仍為之者,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法:除名詞與構成要件修正外,新法已無刑罰規定。
四、增加民眾檢舉獎金制度
🙅舊法:無。
🙆新法:依據新法法律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已預計在七月一日一起上路,而該檢舉草案目前看起來並不排除網路檢舉,一般檢舉獎金為罰鍰金額之5%,換算如係檢舉廣告誇大不實最少可領兩千元,如果是檢舉曾經的雇主或現行雇主將增加至10%(施行時,可能會是員工或曾為其員工,檢舉有關化妝品生產製造不法的情況才有增加檢舉獎金,實際仍須視政府最後施行辦法),新法目的是透過更多元的監督管道,來減少違法情況發生。
看完文章你還不趕快回去看自己賣的商品文宣有沒有亂打?
不要等上路了再來後悔沒看到喔!!!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07094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廢止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福島核災五週年,台灣廢核關鍵年!
312【告別核電、面對核廢】新國會大步跨向非核家園
台灣社會對非核家園的堅持雖然在近年內取得階段性成果,但是廢核的挑戰現在才要開始!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以【告別核電、面對核廢】為今年遊行主軸,號召全民上街宣告台灣成為「廢核」國家!今天全台遊行人數因下雨天氣不佳,台南舉辦「核你到港濱」討論會,不計入遊行人數,台北場近7000人,高雄場1000人,台東場200人參加。今年遊行訴求:
-全面廢核-
1核一、核二、核三廠儘速除役
2核四廠應直接廢止
3非核家園法排入立院優先法案
4改善核電安全監督機制
-面對核廢-
1低階核廢料遷出蘭嶼,落實對蘭嶼居民遷場承諾
2反對不公義的核廢場選址,保護清淨台東
3提出具體可行的高階核廢料長期處置政策
4建立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的核廢決策機制
-能源轉型-
1積極提升能源效率,用電需求零成長
2積極推動能源稅立法
3取消工業電價補貼
4建全綠能低碳環境
蘭嶼部落文化基金會董事魯邁與代表王靜嫻沉痛地指出基金會的三大訴求:「核廢料立即遷出蘭嶼;蘭嶼人的全民健檢一定要落實;核廢料的遷場一定要法制化,由政府給予保障。蘭嶼人反對以原鄉作為核廢廠址,這才是落實轉型正義,這是達悟族一直沒有到來的承諾」並與現場民眾一同高呼:「核廢遷出蘭嶼、土地永不續租!」
去年國家政府所選定南澳的傳統領域為高階核廢最終處置地點,南澳青年聯盟嵬浪·斗力(Wilang·Toli)呼籲新政府:「國家政府與學術單位逕自在南澳泰雅人和其他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做探勘、研究未徵詢部落,未取得部落同意的任何開發與研究,都是侵害、迫害原權。政府應公布過去因應核廢料存置議題,在原鄉地區所作之調查,並撤銷所有關核廢料存置的資料,並究責政府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的單位部門,給予南澳和涉及的其他原鄉地區一個道歉。」
台灣環保聯盟會長劉俊秀表示核廢料要放哪裡,需要積極尋求社會共識,政府也應該花心思規劃發展綠能上。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蔣銀珊、中興大學環工系莊秉潔教授共同針對空屋議題提出訴求:「在落實廢核之後,除了要面對核廢料的處置問題,台灣要挑戰的是另一個長期造成空污污染的元凶─燃煤電廠。空污被列為全球第四大致死因子,而台灣空氣品質遠落後於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造成中部沿海非常明顯之居民健康影響及農業污染。期盼新政府除了實現『非核』家園,更要推動『非核無煤』家園,朝向乾淨、永續、環保的島國邁進!」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民國五十九年,我七歲時就看到核電廠開始整地,北海岸是我的家鄉,但現在是面目全非。我們的長輩不斷在凋零,這個心情不是一般人可以想像的,三四十年我們已經受夠了!」
鹽寮反核自救會會長吳文樟:「核四雖然已經封存了,但是這其實只是馬總統的拖延戰術,留了空間讓核四能夠繼續做下去。核四應該早日停建,而非持續用拖延戰術危害人民的安全。」
柯一正導演回顧陳謨星博士曾在不要核四五六短講中提到,核一廠曾經大停電一事,如果那時候氫爆了,北台灣現在就不見了。柯導表示對現在非核家園絕對有信心,希望新政府上任後能落實非核家園訴求。
作家劉黎兒女士表示:「福島已經有167個孩子罹患甲狀腺癌,並有2000多人因為核災過世,每天還是有幾百噸的高濃度輻射水流出去。日本政府維持核電,因核電佔比高,希望維持準核武國家,還想將核電賣給其他國家。台灣狀況完全不同,應該趕快停機、除役,不要再製造高階核廢料給後代了。」
作家郝明義先生認為我們支持核電可以講出講一百個理由,但是只要沒辦法處理核廢料,就沒有理由支持核電。「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時代力量黃國昌表示,對核廢料和非核家園,已經提出具體政見,跟全國廢核平台的主張不謀而合。我們主張如下:(一)全力支持非核家園法的立法,核一核二應儘快除役。(二)核四重啟是危險的,應該直接廢止。(三)低階核廢料無法如期遷出蘭嶼,我們要對蘭嶼道歉,而對話平台要繼續。(四)反對「核廢料境外再處理」,不接受核一核二高階核廢料就地儲存的方式,不管擁核或反核,都必須面對核廢料的問題,未來應開啟如何處理高階核廢料民主審議與討論的機制。五、對綠能稅制的改革已提出具體主張,包含能源稅。(六)針對食品安全,必須通過相關輻射的檢測,且須配合民眾飲食需求。(七)下週將在立法院成立「跨黨派核廢處置協商小組」,啟動對話討論。
民進黨黨團代表陳曼麗立委表示,520我們即將成為執政黨,關於民進黨團的意見:(一)這會期會把「非核家園法」當成重大優先法案,將推動核一核二優先除役,未來將不可能重啟核四。(二)因成本高我們不贊成台電以核廢境外再處理的方式處理核廢。目前台電乾式儲存方式處理也有疑慮。關於低階核廢料,這是大家的困難,大家要一起來面對。(三)同意成立跨黨派的核廢處理研商小組,對核廢問題做通盤討論,並與民間團體一起討論。(四)、輻射食物的問題:我們希望建立綠色稅制,採用國際規範、科學證據,評估風險將輻射食品納入管理。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將持續監督各黨立委諸公,對於今天時代力量與民進黨黨團二位代表的發言,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檢驗與解讀如下:
1.雖然大方向上贊同都與全國廢核平台主張的方向,但對於幾個國會預算訴求的態度,回應還須更具體,如:時代力量和民進黨都沒有具體承諾會不會刪除本會期的「核廢境外再處理」預算;民進黨未對核四封存狀態與儲存預算表態。
2.肯定兩黨同意在立法院成立「跨黨派核廢處置研商小組」,值得肯定,希望兩黨能遵守承諾積極在國會推動,通盤檢討現存核廢政策與問題,並凝聚社會大眾、核廢受害地區與各政黨間對於核廢處置之制度化共識,提出新舊政府交接後,未來核廢處置政策該有之原則與方向。
3.兩黨都同意將核廢遷出蘭嶼,但還待兩黨更進一步啟動所有可能的機制,而非只是意願的表達。
4.兩黨都同意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能源稅制推動,但也還待兩黨有更明確與積極的作為。
5.關於輻射食品的把關,魔鬼藏在細節中,但可看出兩黨目前還未提出細緻的思考完整的做法與方案。
對於國民黨、親民黨二黨未派代表出席,不願回應全國人民廢核的民意與決心,我們予以嚴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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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者:Peter Pei、鄭百騰、余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