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不能靠『內線』,內線交易罪3要件,報給你知!
前兩天光寶創辦人涉嫌內線交易,被檢調搜索,起因於董事長知悉敦南科技併購案,在併購前將消息告知他人,購買該公司股票,併購消息公布後股票漲,在賣出股票獲利,報載估計有6000萬元價差,疑似觸犯內線交易罪。
另外有一則新聞,上櫃公司擎邦科技公司去年2月發布重大訊息,取得中油工程標案,公司高階人員得知消息後,有告知親友,在消息發布前或當天買進股票,之後股票漲就賣出,其中有人僅獲利6000元,被依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
這兩個案件還沒法院確定判決,還等待司法調查,所以無法評論其內容。
我們投資股票都會想要知道『明牌』或『內線消息』,但我們真從關鍵人物得到消息時,該不該下單呢?
要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要符合3條件,有任何1項不符合就不成罪,給投資人瞭解概念(如有需法律判斷,仍請參看法律條文,或詢問律師):
1. 符合明確的重大消息
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相關消息,不管是好消息,像是併購、新採購案、新科技發明、增加產能、擴廠、國外資金挹注…等。或是壞消息,公司侵權、違約、業務緊縮、重要人員異動…等,會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都
算是重大消息。
消息要『明確』才算,不明確的消息不算,至於是否『明確』往往是法律攻防的重點。
2. 符合處罰對象
簡單說來:公司的負責人、因為職務知道消息的人、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10%)、喪失上面三種身份的人未滿6個月、從以上四種身份的人獲知消息的人。(詳細範圍詳參文末所附法條)都是法律所規範的對象。
因為在公司內部的人最容易接觸到內部消息,為了健全投資市場,所以不讓這些公司內部人,以及從公司內部人身上得到消息的人,利用內部消息去買賣股票,賺得不當獲利。所以內線交易是處罰特定的對象,你得到的消息『來源』是誰?決定了是否觸犯內線交易罪。
3. 符合交易時間
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消息『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所以我們如果得知重大消息,是從『內部人』傳出來的確定穩漲或穩跌的消息,符合了法律處罰對象的條件,在法律規定不准交易時間內買賣股票,就處犯了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
但我們從司法調查的角度來說,不管內線交易有多少,就算是只有幾千元的獲利也會查。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達1億元以上,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相當的重,而且還會併科罰金並沒收獲利、民事賠償等。因此,要投資股票千萬別採到內線交易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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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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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經營權爭奪的亂象
葉銀華
友訊經營權爭霸戰打得火熱,市場派、公司派可控持股都約二成左右,形成「五五波」的局面。圖為友訊公司外觀。本報系資料庫
近日,友訊因經營權之爭而更改股東常會日期,遭台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處以違約金卅萬元。友訊公司派作法之目的,乃是企圖使市場派所取得的委託書無效。而證交所要求友訊於五日內改善,仍需於六月十五日召開股東常會,若友訊未改善,證交所將按次處違約金,或將其股票列為全額交割股。周日,友訊又召開董事會維持六月十五日舉行股東常會。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都必須在證交所平台公告,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將召開股東會應公告申報的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的網站申報系統。友訊在三月十八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訂於六月十五日召開一○九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期為四月十七日至六月十五日),以及該公司二位獨立董事依證交法於六月一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五月三日至六月一日),均於證交所上開規定期間內公告在案。
友訊於五月廿五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將股東常會日期由六月十五日變更至六月廿九日,公司雖主張停止過戶期仍為四月十七日至六月十五日,但因六月十六日至六月廿九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記載,顯與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之內容有悖,而不予承認。
針對證交所的處罰,友訊公司派回應,股東會延後是因市場派壟斷委託書,嚴重傷害公司,股東會延期是不得不的自救辦法,並反問對於友訊二位獨董召集六月 一日股東臨時會的停止過戶日,與股東常會的停止過戶日重疊,質疑證交所是雙重標準。但上周五法院最新判決出爐,認為沒有辦法提出必須暫停臨時股東會必要性證明,故駁回公司派的申請,換句話說,六月一日臨時股東會確定登場。
其實,公司派為了阻擋市場派藉由改選董事取得經營權,終極目標就是讓市場派所掌握的股權與委託書不能行使投票權。為達此目標,所採取的手段眾多,有的合乎當時法規、有的遊走法律邊緣,有的則明顯違反法規。民國八、九十年代常用的手段,包括:不願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即使召開也突然停電)、董事選舉改採全額連記法、委託書收購亂象(甚至黑道介入)、控告市場派炒作股票、排除外部股東提名的董事候選人與所提的股東會議案等。雖然上述有些手段已因法規修正而被禁止或有所改善,但有些手段仍持續被使用中。
還有衍生更多的手段,例如:上面所述之延遲股東會召開、以違法或有中資的理由排除異議股東或市場派持股的投票權(可能造成董事會雙包案)、利用奧步阻止市場派或異議股東出席股東會;甚至衍生出其他手段,包括:董事會認定持異議的獨董當然解任、臨時更改股東會主席、不照股東會議事規定進行等。
本文並未引申公司派就是違反法規,亦不能視為支持市場派與異議股東的作為。只是每當有經營權爭奪,股市就多所亂象,實有需要快速的糾正措施。本次友訊公司派之反併購措施都被證交所糾正或法院駁回,現有規定有改進的必要。不管公司派或市場派的作為,聘任的法律顧問扮演重要的角色。本文建議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公司派或市場派,在做出有關股東會召開日期、議案之變更,以及解任董事或認定獨立董事當然解任,必須有律師出具之合法意見書,而相關決策與意見書自然須負有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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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法修正草案】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將要討論一則關於公司治理的法規修正,即「對卸任董事之代位訴訟」及「董事失格制」。目前「投保法修正草案」已於行政院會通過、立法院審議中。值得考生密切注意修法狀況。修正重點如下:
1、 對卸任董事之代表訴訟:
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
2、 董事失格:
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 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 10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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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所涉爭點】
▌爭點一、對卸任董事提起訴訟之權限
1. 偏向不區分的看法
(1) 由股東會決定(廖師)
從目的解釋觀察,因對董事提起訴訟事項,類似§223董事自我交易之情事,董事會成員恐徇同事情而可能損及公司利益。
(2) 由董事會決定(實務)
從文義解釋觀察,卸任董事並非董事,故無公司法§212、213、214之適用。應回歸§202由董事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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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偏向區分的看法(劉師、張師)
「§212、213」與「§214」立法目的有別,前者解決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由誰決定並擔任代表(屬權限劃分議題);惟§214代表訴訟則是創設一個少數股東救濟管道,避免公司怠於訴追董事責任而有害於公司之利益(屬監督權、少數股東權益保障)。張老師認為,解釋重點在於強化訴追可能,無須強求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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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管會(修草):大小分流
上市櫃公司適用投保法,以法律明文規定代位訴訟,進而達到區分說的效果。惟無投保法適用之非上市櫃公司(尤其非公發公司),則無適用。多數學者則認為,似無必要為差別待遇。修法後,實務運作如下:
(1)上市櫃、興櫃公司
A.對卸任董事提訴:董事會
B. 代位訴訟:投保中心 (修法後)
(2)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含非公發公司)
A.對卸任董事提訴:董事會
B.代位訴訟:無 (學者認為仍可適用§214)
▌爭點二、董事失格制度
1.上市櫃、興櫃公司:有董事失格制度 (修法後)
2.非上市櫃興櫃公司(含非公發公司):無董事失格制度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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