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業結合太陽光電設施之經驗探究(04/17/2020 RSPRC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也許你想知道: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易出現光電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效益情況,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現象。而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計畫,如:千葉Eco-energy公司與匝瑳市、兵庫縣寶塚市兩農電共享案例,可觀察政府在政策支持下之角色扮演。
作者:吳勁萱/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臺灣在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營農者容易將光電的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的效益,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日本為農業綠能的先驅者,本文將透過日本發展營農型光電設施之經驗,爬梳日本發展過程的背景脈絡、政策措施及設施型態,並透過日本實際運作營農型之案例,理解行動者如何參與,以及整體運作的機制與經驗分析。
一、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導入
日本依據2018年7月的內閣會議決定,公布新的「第5次能源基本計畫」。事實上,日本政府於2013年便開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希望於2030年時達到再生能源佔整體電力22%~24%,同時讓再生能源成為主要的電力來源(鎌田知也,2018)。
為達到2030年能源目標,日本國土的農村、山村和漁村因存在豐富的資源,對於再生能源的發展及利用上,具有極高的潛能。從日本國土交通省2016年度的土地資料來看,日本國土中森林約有2,505萬公頃,佔國土面積66.3%;農地450萬公頃,佔國土面積11.9%。其中,不利農業經營區為18.3萬公頃,若能在這18.3萬公頃的農地面積上架設太陽光電設施,估算一年發電量約為1,347億度(川中正光,2019)。(圖ㄧ)
農林水產省食料產業局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在於再生能源進入農山漁村後,能夠促進農山漁村的活化,並透過「經濟貢獻」及「機能貢獻」兩層面的利益最大化,讓地區實現自主獨立性。為使農山漁村的資源能挪移作再生能源發電,《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始針對農山漁村之土地做出適當的運用及調整,並在不影響糧食供給和國土安全的前提下,導入再生能源,促進當地的發展。《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於2013年11月正式通過,並於2014年5月開始實施。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設施發電,主要強調必須與該地區相關人士緊密的合作,以提升地區活化及永續發展為目標,包含市町村政府、當地居民、設備擁有者、農林漁業者等的協議,共同協商發展出完善的政策。國家角色加入參與及提供的協助與建議,共同發展出有益於整體區域的正向發展(鎌田知也,2018)。(圖二)
隨著再生能源的發展,對於空間擺放發電設施的需求增加,因此土地的運用與調配顯得尤為重要。農山漁村作為重要產業地區,原本土地就具有多重功能,若以農地為例,政府農業部門如何處理可耕作農地與再生能源發展之間的關係,以及農地轉作其他用途的問題,該如何維持原先的功能,又能有附加的價值,將農業和綠能利益最大化,並進行適當調整,都成為政府的重要課題。
二、農地如何結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日本政府推動農業與再生能源的發展,目前以太陽光電為主。農地種電的模式主要可以分為「轉用型」與「營農型」發電。轉用型為農地完全用於太陽能發電,營農型則為綠電與農業經營共存。由於「轉用型」發電模式為農地持有者將農地做其他使用,故根據日本農地法第4條,必須向農業委員會提出轉用許可申請。但根據區域的不同,也有不得轉用的農地。「營農型」發電模式則以不影響作物生長的情況下,要求太陽能板遮光率達到約30%,且農作物減少量不得高於同地區單次收穫量的2成以上,用以規範「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發生(王金墩,2017)。
農林水產省(2019)推動「營農型」設施的建置及發電模式的願景,主要是希望透過將太陽光電設施架設於農地的上部空間,設施底下繼續進行農業生產,以達成農業與再生能源共生共構的機制,即為「農電共享(solar sharing)」的概念。而農林水產省也表明,這樣的發電設施必須建立在「農地必須可以繼續耕作」的基礎上。因此,營農者必須遵守除「太陽能發電板的支架必須構造簡單且容易撤除」、「確保農機作業的空間」外,也必須保證「不影響周邊地區的農業情形」等相關規範(王金墩,2017)。根據農林水產省農村計畫課的調查,累計到2017年為止,日本農地「轉用型」核准件數有46,105件,設置面積為8,268.8公頃,而「營農型」核准件數為1,905件,面積為481.8公頃。(圖三)
欲裝設營農型發電設備,需取得源自《農地法》之《一時轉用許可》。《轉用許可》之相關規範於2013年確立,並可歸納成下列三點:(1)一時轉用許可期限為三年,若無問題,可再次取得許可;(2)一時轉用許可審查,將檢查是否確實且適當持續農作,以及是否會影響周遭農地之情況等項目;(3)一時轉用許可的條件為每年進行1次報告,檢查設施是否對農業經營造成不良影響,若有顯著的干擾問題,則必須拆除設備,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2018年日本重新檢視法規的相關內容,並於當年的5月15日由農林水產省公布修改後之農地轉用許可規定,針對「架設支柱持續營農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上,增加「若能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便可將一時轉用許可從3年延長至10年」:(1)耕作者持有農地或耕作者於有利用權之農地的太陽能板下方進行耕作;(2)活用農業地區的荒廢農地;(3)活用農業地區外的第2或第3種農地。[註1] 但若未能符合條件者,仍以3年為限(鎌田知也,2018)。
欲完成營農型發電必須顧及「電力端」及「農業端」兩部分程序。電力端需與電力公司簽訂契約,而農業部分則必須制定農業計畫,並完成《一時轉用許可》程序。圖4簡述在再生能源經營計畫流程中利益關係人的位置,依照農林水產省(2018)提供的流程圖進行修改,並顯示各個行動者在其位置上必須完成的相關流程,各自獨立卻又彼此相關,同時從圖中也可看出細部的流程經過。(圖四)
三、日本營農型經驗初探
透過政策和制度規範,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如何透過管制,保障農作的進行,同時藉由提供相關資訊和協助,推動農業綠能結合的可能。以下將從農林水產省提供的兩個實際案例中,看見營農型設施的運作模式,包括有哪些人參與、資金如何流動,及農業和太陽光電設施如何同時存在等關鍵問題(農林水產省,2018;川中正光,2019)。
第一個案例為千葉Eco-energy公司,位於千葉縣匝瑳市,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運行,主要負責處理電力相關業務。營農設施上方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49.5KW,2017年總發電量為66萬度電。光電設施底下之農業生產則由Three Little Birds合資的公司負責,主要組成為2名在地青農、2名資深農家及1名新手農民。農家於農地上種植黃豆和小麥,並確保發電期間之20年的農業經營狀況。千葉Eco-energy公司透過政策金融公庫所提供之貸款,進行資金的籌措,並以地域回饋金的概念,每年給予Three Little Birds農業耕種委託費。(圖五)
第二個案例則是位於兵庫縣寶塚市,此案例的特別之處在於寶塚市民的參與和農地的運用。透過於市民農園裝設光電設施,除了使農園得以有效利用外,亦能有售電收入。部分的售電收入將作為農園使用費的折扣回饋於市民,如此一來還能解決農園空地的問題,一舉數得。該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營運,主要負責營運者為寶塚SUMIRE發電公司(宝塚すみれ発電),其裝置容量為46.8KW,每年發電量約為5萬度電(川中正光,2019)。特別的是,此案場亦與鄰近的大學合作,租借農園農地給大學種植番薯,並於採收後研發成新產品,部分用於大學校慶時販售(農林水產省,2018)。(圖六)
上述兩者營農型案例的不同型態,可以看出營農型設施的多樣性,展現多元行動者的參與和合作樣態。這些營農者無論是農民、電力公司或是市民與地方政府的合作,都必須要有足夠的動能驅動,無論是對政策法規的掌握、營農型設施的了解,或是利益分配的形式等,而不同的行動者和動能最終展現出具有該地特色的營農型設施。
營農型設施除了光電設施的架設,必須以農業生產為優先考量外,農民亦必須對於作物的特性、遮蔽率和農務經驗要有足夠的知識。電力端與農業端的行動者必須相互配合,才能達成「農電共享」的可能。此外,由於營農型設備的建置亦須有資金的挹注,如果沒有政府的政策配合和融資基礎,那麼營農者可能因為難以支付高額的費用,進而降低嘗試營農的意願,如此一來,相關的計畫就無法順利推行。因此,政策、技術和知識是相互交引纏繞並共生共構的。
四、小結:何以達成「農電共享」的願景藍圖?
日本政府在推行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策略,包含政府政策的支持,如農林水產省會於網站上放置優良案例的介紹,作為推廣其發電事業的策略。此外,地方農政局亦會設置諮詢窗口,讓農民針對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建置,進行相關問題的諮詢。誠如前段所述,資金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地方的金融機構應針對營農型設施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以利營農者進行融資(川中正光,2019)。
由日本的營農型經驗,可看出在地性、分散式能源及公民參與的重要,特別是寶塚市民農園的案例,特別強調將售電利益部分回饋給市民。鎌田知也(2018)便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活用的重要性,在於能透過在地各個領域的相關人士組成團體進行協調,並可以期待是由地區主導推動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同時有效形成地區共識、消除地方的不安和反對,以順利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由在地主導的再生能源發展,除了有量能盤點未利用或低利用的區域外,更能有發展因地制宜的能源形式能力。
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過程,所面對的主要課題、採取措施及願景包括:「將利益歸還於地方」、「土地利用的調整」及「形成地區共識並創造趨勢」(鎌田知也,2018)。進一步來說,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益應回饋給地方,且土地利用需制定明確的規範。最重要的是,所有行動者需在發展過程中取得共識,如此才能在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議題上,有更健全、完善與平衡的發展,對於營農型的議題才能減少衝突,並有更多的理解和溝通,最終完善擴及與深化至各地方的發展。
註解:
(1) 第2種農地為未被列入土地改良、生產力小、小面積的農地;第3種農地則為位於市街地的農地(簡嘉潁,2015)。
參考資料
川中正光(2019)。〈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與營農型太陽能之推廣促進〉,《2019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王金墩(2017)。〈2017考察日本發展農電共生之政策與現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農林水產省(2018)。〈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援指南〉,《農林水產省手冊》。
農林水產省(2019)。〈農山漁村再生能源發電情勢〉,《農林水產省報告》。
簡嘉潁(2015)。〈日本農地比台灣還便宜 農地法保障農地農用〉。2020/04/01檢索。
鎌田知也(2018)。〈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發電相關情勢〉,《2018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圖片說明:
圖1 日本國土組成
參考資料: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日本國土交通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2 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之現狀與未來的差異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農林水產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3 日本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轉用許可件數及面積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9);作者繪製。
圖4 申請流程與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8);作者翻譯繪製。
圖5 千葉縣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圖6 寶塚市民農園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完整圖文內容請見: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1-3/en-trans/1392-2020-04-17-08-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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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組 為同 源 構造 在 每日一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微冷 各位讀者晚安。這次冷知識只有一句話:
日文五十音並不是字母(alphabet)而是音節文字(syllabary)喔!
耶,收工。晚安~晚安~我們下次見。by科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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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怎麼還在呀?下去領便當。
不會有更多說明啦。
真的?
真的是假的。
好,語言學家主要把文字分為兩大類:表意文字(logogram)[注1] 和表音文字(phonogram)。
但是,因為人類發明口頭語言早於文字,於是幾乎沒有哪種書寫文字是純粹表達意義,而不牽涉發音的。漢字、楔形文字和埃及象形文字,最初可能是緣起於表意記號,不過到後來三者仍都往「形音混合」的方向發展了,白話文就是:都是可以讀的。
所以,實務上應該說文字是分成「意音文字」(logosyllabic characters)和純表音文字兩種。例如漢字就是形、音、義兼具的一種「意音文字」系統。
另一大類就是表音文字,所謂表音,指的就是用符號一對一對應聲音。
自古至今的,人類超級有才有創意的發明了無數種語言,也許是一大群人從日常溝通中天然的製造,還是一小群興趣群眾人為的創造語言。像什麼小小兵語、多斯拉克語、精靈語、克林貢語、世界語、C++ (咦?)。
但是萬變不離其宗,靠符號記載聲音的文字,分為幾大系統……咳咳~就是……
欸?先等等說,表音文字就表音文字,背起來就好,分系統有什麼用意嗎?
其實,如果我們把某種超古代未解語言當作「密碼」來處理,先搞懂這種「神祕文字」屬於哪種系統,就對破解很有幫助。當有某種未解文明的奇怪符號出土,語言學家會從下列幾大群已知的系統開始猜起,根據此基礎來慢慢推進後續破譯。
這些大類包括:
一、全音素文字(字母)
二、輔音音素文字
三、元音附標文字
四、音節文字
五、以及其他不好歸類、兼具多種特色的文字系統
日文的假名就是一種音節文字(syllabary)的典型,特色是除了標記鼻音的 ”ん” 和用來標記音節「節拍」的促音記號 ”っ”,其他都含有一個母音,或是一個子音接著母音 [注2],一個符號是一個音節,因此得名「音節」文字。
「元音附標文字」(abugida)和音節文字很像,但是不像日文假名,同一子音配上不同母音會用完全不同的符號表示,例如 か 行
——か(ka)、き(ki)、く(ku)、け(ke)、こ(ko)。
但元音附標文字如藏語中,是用 ka 的符號作為基準,在四周加上各種記號,表示需要換成其他母音,例如
—— ཀ (ka) 、 ཀི (ki)、 ཀུ (ku)、 ཀེ (ke)、 ཀོ (ko)
其實,中文用漢字也是一個字一個音節啊(日文則不見得),為什麼中文字不能算音節文字呢?
哼哼,那是因為,不同字可以念同一個音,再加上字音以外另外附帶有意義,這兩點不符特徵囉。你看,例如「逝、視、事、市、世、式、室、氏、釋、適、恃、柿……」。
音節文字其實是比較少見的文字類型:日文假名以外,值得一提的音節文字還包括——邁錫尼線形文字B(寫下的是遠在希臘字母發明之前的古希臘語)、美洲印地安人的切羅基語,還有馬雅文字。
而剩下兩大類表音文字的系統都源遠流長,
輔音音素文字(abjad),就是只把語言的子音(輔音)寫出來的一類文字。值得一提的是埃及象形文字「聖書體」就是一種只寫子音的文字。[注3] 換句話說,正是因為古代的埃及僧侶懶惰不寫,所以埃及語的母音就永遠丟失了。
因此,現代所有電影、遊戲中的「古埃及語」發音,都是一種半真半假的猜測,無法保證與古埃及人完全相同的喔。語言學家終歸只能復原子音而已。剩下只能靠猜測、或一套約定俗成的規則(特定位置填特定音,或特定母音的組合)模擬那些永遠消失的母音。
最後就是全音素文字,也就是字母表(alphabet)了。所謂全音素就是把母音加回去,而且永遠寫出來,就這麼簡單。
字母表的誕生,源於希臘人決定說:在我們的語言裡,母音影響話的意思(格位)很大,這下沒辦法投機取巧了,我們必須把母音寫出來。於是希臘人從腓尼基人那邊照單全收,抄襲走一整套代表子音的字母,再加上母音的記號就成了。
世界上現存所有字母表都來自於這一次創意。羅馬人抄希臘人,得到拉丁字母。俄羅斯人也抄希臘人,得到西里爾字母。民初章太炎參考字母的概念,從中文字型創造出ㄅㄆㄇㄈ。
隨著歐洲稱霸四方,「羅馬字」因為它的簡單,經過適當的擴充符號,就能近似表達非常多種的語音系統。眼看大有形成一種普世通用的拼音系統的野心。但是……舊的沒壞,又何必修理替代呢?在電腦系統的發達下,文字符號的構通傳達更是便利,有了UNICODE,想用哪套系統就用哪套——最近新版的UNICODE還增加了埃及聖書體呢。
最後,有一種文字實在太特別了,必須自己獨當一面,歸入第五類:它就是韓語的諺文,寫法不像以上任何一種,雖然組成元件包含全音素,卻不像字母一樣線性書寫,而是如漢字一樣組合成一個方塊一個音節。歷史證據證明,發明於十五世紀的諺文並不是受到歐洲字母的啟發,畢竟諺文發明的時候,哥倫布都還沒到美洲啊。
此外像國際音標IPA、或各種速寫(shorthand)系統,因為有太多特殊標記,也歸入美其名叫做「特徵文字」(Featural writing system)但其實就是「很難歸類的歸類」的一種歸類這樣子XD
解說完畢。是真的這次。
[注1]這邊我撒謊了,logogram 目前通行的譯名是「表語文字」,但這樣我就得多打個五百字解釋表意和表語,表達的內涵有何不同,這篇的焦點就飛了。請饒恕科宅編選了「表意文字」這個一看便懂,但不甚精確的「假專有名詞」。
[注2]母音:由聲帶的振動與口鼻腔共鳴,發出較長的聲音,不同母音的種類差別在共鳴的位置、以及組成的共振頻率成分。子音:在口腔發聲構造周圍,造成氣流堵塞或亂流,而產生的短促聲音。
[注3]埃及聖書體仍有一些純粹用形狀表達意義,而不是紀錄聲音的成分,但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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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圖為一細胞及其染色體圖,有關此圖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2、4、6之間互為同源染色體(B)此生物有6個基因聯鎖群(C)減數分裂時,配子中染色體組合型式有6種(D)減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