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警察大學演講,我也向未來的波麗士大人們分享生涯經歷,目前法務部也正在推動 #微罪不解送 的修法方向,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例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或者列舉特定輕罪案類來放寬,最終仍由當天內勤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警察解送輕罪人犯的耗損。
此外,我也希望大家能更有自信,開始出來遊說推動 #雙偵查主體,雙偵查主體制度的精神在於使檢察官與警察同為偵查程序的主導者,透過專業分工,達到精緻訴訟程序的目的,過去警總時代都已經結束,台灣不會走回頭路。
讓警察有能力成為法治國的偵查主體,對於發現真實與程序正義會更有不同面向的保障!
#首次到警察大學初體驗
不予解送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活動通知】
國昌老師是3/20《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第一場次與談人。
議程: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研討會有限制參加者身分,想報名的朋友先留意是否有報名資格喔~
不予解送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轉貼】檢察官內勤法制與實務研討會
時間:2021年3月20 日(六)13:00—17:00
地點:文化大學延平南路館圓形演講廳
近日檢方內勤訊問爭議,引發基層與高檢激烈論辯,也暴露了長期被忽視的內勤制度資源不足,乃至合理性與合憲性的問題。本研討會共分三場次,均由檢察官報告,學者、法官、律師、立法委員與談及評論,並將邀請法務部及司法院派員參加。
參加者身分限:現職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及社會科學院系師生、立法委員助理,現場出示證件即可。
*報名資訊請見圖片,或洽劍青檢改。(本粉專僅單純轉貼,請勿來訊詢問)
【研討會議題背景說明】
第一場次:刑事訴訟法第92條「准不予解送」範圍擴大之修法可行性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一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而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及竊盜案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為二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為三年以下徒刑;尤有甚者,在大量的超商竊盜中,縱使竊取物價值僅100元,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徒刑,上述案件均可謂能簡易處理的案件,卻無法循上述法律例外規定而不予解送,導致內勤檢察官須花費大量時間訊問這些簡易型案件、進行強制處分的決定,嚴重排擠處理重大案件的時間與精力,而且也造成輕罪的嫌疑犯承受不符比例長時間之拘禁狀態。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可經檢察官視個案情況裁准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檢察官辦案上的資源,使其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至於檢察官的裁量標準,可由各地檢署依各地情形自訂,例如輕微竊盜且已認罪者,或騎機車酒駕(酒測值0.35以下)者經逮捕後,可經檢方許可不予解送,如此可使內勤檢察官專注於較重大刑案之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使輕罪犯嫌亦可免受不符比例、過長之拘禁。
第二場次:現行犯逮捕解送法院之憲法思維及德美日立法例
我國憲法第8條第2項揭諸,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此為憲法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採法官保留之基本原則,我國憲法並未指示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的釋放或羈押,且不論是美國、日本、德國等先進法治國家,經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亦均由法院直接審理。而我國竟由刑事訴訟法逕行規定現行犯向檢察官解送,並由檢察官自行直接對嫌疑犯作成強制處分(除羈押外),在我國通說均認院檢分離、檢察官乃追訴角色一方之立場下,此舉有混淆檢察官與法院的職權之嫌,對嫌疑犯的人身自由之保障是否合憲?不無疑問。
本來,在刑事訴訟法設計之初,我國檢察官兼具如同德國法治安法官的功能,由檢察官處理現行犯之解送,並作成強制處分並無不當,但由於我國檢察官的羈押權、搜索權與監聽權均已被剝奪,全面回歸法院,且具保之處分亦得再由法院審查撤銷,檢察官身兼治安法官的功能逐漸受到弱化,則如要貫徹院檢分離,則應思考仿造德、美、日之立法精神,將現行犯解送的相關業務全面回歸法院審理,始為釜底抽薪之舉。
第三場次:現行檢察內勤資源困境與實務優化
依現行實務運作之情形,全國各地檢每日都有檢察官輪流值班24小時做內勤工作,輪值期間的單日案量動高達70至80件,某些大型地檢署更甚至破百件,更別提警方執行掃蕩的特殊專案(斬手專案、青春專案)、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位內勤檢察官可能單日要連續訊問長達7至8個小時,問到凌晨2、3點實屬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輕則酒駕、吸毒,重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還有聚眾鬥毆一次逮捕20至30人以上,為了不違背憲法規定,檢警必須合力在逮捕後24小時內釋放或向法院聲押,如此高張力、高壓、長時間消耗精力的內勤偵訊,向來是內勤檢察官極為嚴峻的挑戰,因此,在現行法將內勤業務歸由檢察官辦理的前提之下,我們應如何將內勤偵查實務優化、簡化,除讓值班檢察官可以專心處理重大的現行犯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現行犯),也讓輕微案件的嫌疑人不因檢察官分身乏術而在拘留室裡漫長等待,違反比例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謂當前刑事訴訟政策的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