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臉書轉PO租屋資訊違法!?
作者:林宜璇律師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民眾向議員投訴在臉書上轉PO朋友之租屋資訊,竟遭檢舉而受罰鍰。主原因在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所謂仲介業務,依該條例之規定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考量不動產乃一般社會大眾之重要身家財產,為保障交易雙方之交易秩序及安全而設有該條例,並明文規定不動產經紀業之設立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提存保證金,相關人員亦應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後始得擔任不動產經紀人等。因此,一般民眾如非單純轉PO租屋資訊及屋主聯絡方式,而是表明自己為聯絡人時,即有可能被認為係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之居間,而有觸法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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