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關於車禍事故的處理,因為加入了親身事件的處理過程與結果,步驟上不是那麼簡明,想說既然跑過一次流程,不如簡要的整理一下步驟,跟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小地方,以供類似經歷的人參考。(車損我比較不確定處理方式喔,大家可以請教估狗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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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事故發生前
⭕保險:汽機車請務必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事故時賠償對方,理賠對象不包含己方乘客);如果是經常載別人,建議可以再加保「乘客險」(事故時保障己方乘客)。以機車為例,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一年大概多一千多元,但如果發生事故,須理賠對方的薪資損失或車損的話,往往都是數千數萬起跳。
1⃣事故發生當下
⭕紀錄:維持車禍現場,或拍照存證(可幫助釐清事故責任)。
⭕報警:無論車禍大小,一定要報警處理,才能取得申請強制險必備的「交通事故登記三聯單」,而且三聯單上面會有對方的聯絡電話。(這一點非常重要請畫上五顆星!)(有時小到可能當下毫不在意,但對方後來反咬一口,這種就會很麻煩!)
⭕聯絡:事故雙方確認彼此的強制險及相關車險,互留彼此的聯絡方式。
2⃣事故發生後
⭕紀錄:受傷部位每日(或每周)用相片紀錄,畢竟調解或開庭時應該已經療養到一個階段,建議可用相片證明傷勢的嚴重性,我的相片在提告及偵察庭、調解庭都有派上用場。(車損也務必留下相片佐證)
⭕究責:如肇責有歧見或欲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需向案發地點之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發30天後才可申請);如不服初判結果,可再進一步自費申請鑑定報告(印象中是三千元)。
⭕刑事告訴:事發後「六個月內」可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申請(須配合筆錄),警察機關受理後會移交地檢署。建議盡早提告,然後如果接近年底,可以斟酌一下時間點,司法機關會急於年終前結束一些輕微的案件,我的案子就是這樣。在調解時,可能會造成案件雙方的時間壓力。
⭕調解(民事賠償):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由刑事告訴轉法院調解庭。盡量避免私下和解,沒憑沒據。達成調解的條件也盡量「避免分期付款」,以免夜長夢多。
⭕保險:若雙方有「第三人責任險」,則由雙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處理後續事宜(包含協議調解的賠償金額等等)。
申請汽機車強制險,須有「交通事故登記三聯單」正本!正本!正本!所以那張薄薄的紙一定要保留好!
強制險的醫療費用基本上是「實報實銷」(各項目有給付上限),以「健保」有給付的為準,如有使用醫療輔具(拐杖之類)或行動不便需專人看護的話,請一定要請醫師開立在診斷書中說明。強制險需在事發兩年內完成理賠申請,請盡量積極就醫治療!
3⃣後續可能衍生的事情
⭕強制執行:如對方未履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須持調解書向稅捐機關申請對方財產證明(納稅紀錄及動產、不動產登記),如有不動產,須進一步向地政單位申請土地謄本。備齊資料後向受理告訴之地方法院或其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遞狀申請。(還沒破完這關,所以只能就我所知大概寫一下。)
⭕保險資料補件:診斷書、醫療費用等相關的單據務必保留完整,各類保險需以正本申請理賠(影本+醫院蓋章=視同正本)。如資料不齊全,保險公司會要求補件。
總之,發生事故時要處理的大小事情實在是滿繁瑣的,一點經驗僅供大家參考~還是希望每個人都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跳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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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強制執行流程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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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強制執行流程 在 強制執行的流程- 看板mone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債務人不自動履行
,則經由債權人之聲請,透過國家公權力之運用,以實現債權人之債權,此即為強制執行
。而由於一般社會上對不動產之重視,常較動產為高,因此不動產之執行,成為金錢債權
之債權人重要取償對象。以下將簡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流程。
一、強制執行債權人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之種類,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依強制
執行法(下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名義之種類有六種,分別為 1.確定之終
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關於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確定訴訟費用之裁定等)
。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非訟事件費用
之裁定、仲裁判斷等)。
二、由債權人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係為實現私權,因此私人權利之實
現,是否需國家公權力介入,應尊重權利人之意思,故需債權人之聲請始得為之。而聲請
強制執行時除具狀附上相關證明外,另需繳納千分之七執行費及郵票費等規費。
三、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
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參照。就不動產之查封登記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常以公函方式,囑託地政機關為查
封之登記。
四、債權人引導法院人員至現場執行查封行為:不動產之查封,在於禁止債務人就查封物
為處分,因此查封一經實施,即生效力。而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查封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五、通知行使抵押權: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參照,因此執行法院進行拍賣程序時,會依法通知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六、囑託測量:
不動產之現況,與不動產之拍賣價格息息相關,因此現場查封時會囑託地政機關進行測量
。另執行法官或書記官,亦會對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加以調
查。
六、鑑價程序:不動產價值,不易確定,故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命鑑定人就該不動
產估定價格,實務上常囑託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工務及稅捐機關為之。若拍賣不動產時
,執行法院未命鑑定人估價,而逕行決定拍賣價格,則其執行程序即屬違法。
七、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酌定保證金:執行法院於核定底價時,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
權益,通常會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以免底價過高或過底損及雙方權益,但最終核
定底價之權為執行法院。又執行法院於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通常亦會酌定保證金。
八、拍賣公告 、通知:為使一般人均能事先明瞭拍賣相關事項,故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
時應先期公告,另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如有優先承買人或他項權利人
,亦得通知。
九、拍定:不動產之拍賣定有最低價,若應買人之所出之最高價,超過底價或等同底價,
即為拍定。若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者,為未拍定。未拍定,則依強執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
項規定由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者,再減價拍賣二次,共計於三次拍賣後,仍無法
拍定,即依強制法第九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為特別拍賣程序。
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行使權利: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執行法院知有優先承
買權利人者,得通知期於法定期限內是否願意承買。
十一、繳交價款:不動產經拍定後,買賣契約成立,買受人即應按拍定之價金,交付於法
院。
十二、塗銷查封、抵押權登記: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存在於抵押物上之抵押權
,原則上會因拍賣而消滅,故拍定後執行法院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抵押權登記。
十三、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
證書及其他書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
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十四、製作分配表、定期分配及領取價款:拍定後,執行法院會依法製作分配表、定期分
配及通知債權人領取價款。
十五、點交: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因此若債務人拒絕將不動產交出,則拍定人得依法聲請點交以解除債務人之占有。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之債權,而金錢債權之滿足,又以拍賣不動產最為常見,
以上對拍賣不動產之流程簡述,在希望能使讀者對此拍賣不動產之流程有概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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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要執行的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
二、要提出執行名義的文件:
(一)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二)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書。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或調解。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
明書。
程序
一、書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司法狀紙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書狀中
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
, 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
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最好寫上債權人的電話,以便緊急聯繫之
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二、要附送執行名義的文件正本。
三、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債權額的千分之七,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
,並取得繳款收據。
四、並繳納供送達之雙掛號郵票十份,多退少補。
五、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文件、執行費收據以及郵
票,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六、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以後還要導引執行人員到現場查封。
七、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公家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工務
局鑑價,有時也會委託信用可靠的法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
。鑑價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
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酌量各種情況定底價
。
八、拍賣日期一定會事先公告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
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之一,將來可優先受償。債權人
最好刊登於銷路廣大的日報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九、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向台灣各地銀行購買本票、支
票或匯票,連同標單投入票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
星期內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會被沒收,將來再開標時,如低於此價
,還要賠償差額。
十、拍定後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則暫緩繳款,要先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
否願意以此價款購買,如果願意,就必須先由他購買,拍定人就不能
承購而應領回保證金。優先購買權人如果不願意承購,才由得標人承
購。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一、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以完成保障
債權人的財產權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
力。切勿以為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二、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如有無出
租,出租情況,查封時要導引至現場,陳報債務人地址,如無法送達
,還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外出執行時,法院執行人員一律乘坐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
車輛或負擔交通費。
四、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
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
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前來
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 ,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案件,同時投標,且集中投
入同一標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何標,標價若干。又當場開標,
馬上決定各筆得標人,當場影印標單公告之。任何人都無法圍標、壟
斷或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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