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的立法委員 賴香伶 表示,因「#行政程序法」的限制導致判決不當,而傷害人民的案例甚多,因而提出修法,她舉2010年軍人 #蘇詠盛 的自殺冤案,雖有新證據,卻不被行政法院受理,因此增修「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3項,明定新證據時間,不再只限於處分前就存在而未調查的,也包括了處分後才有的證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後,國防部因而從善如流,依職權自行將蘇詠盛案原定的因病死亡撫卹,改為因公死亡撫卹,平反11年的冤案。
追求公平正義 沒有期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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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憲法精神 有權利就該有救濟|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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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會判錯的 更應去除判例的拘束|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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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救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去年,《無聲》在台灣上映後造成轟動,許多人比喻為台版的《熔爐》——這部根據真實事件改編的韓國電影,甚至促成相關法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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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劉飾演美術老師姜仁浩,為了維持家計而來到霧津的一所聾啞學校任職,新來乍到的他發現學校處處瀰漫著詭異的氛圍,孩童們的眼中充滿了悲傷與恐懼,絲毫不見笑容。
覺得困惑的他開始接近班上的一些學生,試圖了解他們的情況,卻發現校長與其他老師居然會使用暴力虐待、性侵學生。震驚之下的他聯絡在人權組織工作的社工,決心揭發一切。
然而,聲張正義的過程卻不如想像中順遂。沒有單位願意受理姜仁浩的舉發,就連警察面對他的控訴,都只用雲淡風輕的態度帶過,像是早就知道有這些事情的發生。最終,他決定讓學生們錄下影片,用手語訴說自己在學校中經歷的事情,透過第四權媒體的力量,才真正引起社會對這個事件的關注。
儘管輿論促使相關單位展開調查,幾人在法庭中還是必須面對各種挑戰。被告找來的律師是法官出身,依據韓國法律界的潛規則「前官禮遇」,這類律師在打第一次的訴訟時,法官會因尊重前輩而判其勝訴。面對校方的金錢與人脈攻勢,儘管姜仁浩握有證據,仍然節節敗退,同時必須面對社會上質疑的聲浪,龐大的壓力籠罩著幾人。
最終,連檢察官都為了對方提供的利誘,而選擇不出示最關鍵的證據。法官宣告校長等人雖然有罪,但念及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得以緩刑並當庭釋放。正義在這部電影中缺席了,而這卻是在真實事件中發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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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者的困境與反抗
弱勢者因為其資源的匱乏,而無法獲得正當的救濟。權勢者不僅能用重金與人脈聘請享有前官禮遇的律師,還能用各種方法脅迫、誘使受害者和解,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下,弱勢的一方永遠只能處在被動的角色,任由自身權利遭到侵害。
這就回到了一直以來人們所問的,法律真的能夠保護弱勢者嗎?或者只是淪為制度暴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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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熔爐」
電影中最令人難受的是幾名孩童坐在法庭上,面對昔日傷害自己的人,鼓起勇氣描述當時的情景,卻還必須被律師質疑是否為合意性行為,這些對他們都是二次傷害。
更令人唏噓的是,過程中他們始終相信正義,相信自己只要說出來,壞人便會得到懲罰,而這樣的信念卻在最後被司法無情地背判。宣告判決的那一刻,坐在旁聽席的眾人因憤怒而起身抗議,接著,畫面中的喧嘩聲消失了,長達一分鐘的無聲慢鏡頭,正如幾名孩子不能透過話語訴說自己的想法,真相也在這一刻被噤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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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韓國法律的電影力量
光州聾啞學校性侵事件發生於 2005 年,當時事件的加害者雖然因性侵被判入獄,卻獲得緩刑,甚至在服刑滿一年後獲撤銷罪名,另名加害者則只有繳納罰金便回校任職。儘管人權團體在這幾年間不斷抗爭,希望政府能正視法律漏洞,但一直到《熔爐》電影於 2011 年上映,這件事才真正廣為人知。
觀看過電影的民眾質疑判決的合理性,警方也成立專案小組重新調查,卻發現法律的追訴期 7 年已過,為了平息憤怒的民意,韓國國會通過了《性暴力犯罪處罰特別法部份修訂法律案》,也就是俗稱的《熔爐法》。
該法廢除了性侵案件類的追訴期,提高了量刑刑度,若加害者任職於社會福利機構或特殊教育單位,可加重處罰。幾個月後,國會又通過了《社會福祉法事業法修訂案》,一旦觸犯《熔爐法》和《兒童青少年性保護法》,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業務。
可以說,是電影的力量喚醒了人們對議題的關注,而這類的電影不只有《熔爐》,《殺人回憶》、《希望:為愛重生》、《未生》也都推動了法制改革,可見影視產業也可為社會帶來正向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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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救濟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為何 #大法官 如此激昂:「本件聲請人之子在服義務役期間,因軍中長官之犯罪行為,被凌虐致死。這件原因案件是 #洪仲丘 案前一章,是不該發生之人間悲劇,是釋憲史上少有的案例,更是少數犯罪被害人相關釋憲案,怎不特別值得大法官關注?然則非常非常遺憾,本件未能獲得過半數大法官之支持受理,……。」我們甚至不用豎起雙耳,也能聽見字裡行間的喟嘆:「司法人非得等著被立法者打臉嗎?要以屬立法裁量作藉口拒絕自我改正嗎?司法為民只能這樣消極地被實踐嗎?」
蘇案家屬在 #窮盡救濟途徑 後,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可惜仍被多數大法官拒於門外。黃虹霞等四位大法官的不平則鳴:為什麼「新證據」範圍這麼狹隘?為什麼刑事判決已認定蘇詠盛是被長官虐死,國防部卻無法重新認定死因?這些疑問終於在不同意見書發表後引發立委關注,隨後促成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修正,放寬「新證據」的範圍,只要能動搖原處分正確性的證據,都算新證據;在個案救濟部分,國防部重新邀集專家學者針對蘇詠盛案進行研議後,會議上得到一致性結論:支持國防部依法重新作成處分。
蘇詠盛案珍貴之處在於,其見證了我們的 #國家體制 具有自我改正的能力
#蘇詠盛 #軍中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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