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法案據實討論,莫讓「柯」學凌駕理性】
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先生,昨日發表【司法改革不是少數人鬥爭的工具 在野黨不該成為幫凶】一文,直稱時力版本的陪審制有所錯誤,包括未回答如何解決僵局陪審團(hung jury)、最低本刑三年以上就適用陪審制是世界獨創、僵局陪審團的狀況將會使被告無罪釋放、引入訴因制度故以傷害罪起訴後,縱使發現有殺人故意,亦必須判處被告無罪云云。
柯總召的言論令人相當詫異。除了欠缺基本法律概念,曲解陪審法制之外,更讓人覺得,柯建銘對於自己在2015年領銜提案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採取陪審團評議之陪審制),非常不熟悉。
為了避免讓大家對陪審制產生根本誤解,即使法案過了,我們還是要一一駁斥柯建銘的謬誤。未來,我們也會開啟 #柯學小教室 系列,即時回應柯總召各種似是而非的怪談。
1⃣ 如何解決僵局陪審團(Hung Jury)?
所謂的僵局陪審團,指的是陪審團無法依據陪審法的規定達成決議。而所謂的無法達成決議,除了「達成有罪的決議」之外,也包括「達成無罪的決議」。這時候的處理方式,時代力量的法條草案規定得很清楚了:
「(第一項)陪審團無法依前條規定作成評決者,應由陪審團主席報告審判長,由審判長裁定命陪審團續行討論或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第二項)審判長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者,應於公開法庭為之,並即時裁定解任全體陪審員。(第三項)檢察官於前項宣告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聲請重新踐行陪審員選任程序,更新審判程序。(第四項)檢察官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聲請者,視為撤回起訴。」
換句話說,該次無法達成評決的陪審團,會被全體解任,並由檢察官在三十日內,聲請再次重新選任陪審員。
這個部分和柯總召2015年的提案第57條,幾乎完全一致(除了第一項的「陪審團無法依前條規定」或「陪審團無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的些微差異)。因為重新選任陪審團,就是典型陪審制處理Hung Jury的方式。
另外補充一下,陪審團不是一聽審完就投票,而是會在評議室裡面,互相討論、辯證,最後達成共識。在這個階段中,多數要拿出理由說服少數,少數也會指出疑點,促使多數思考見解是否妥當。
如同尤伯祥律師所言:人民參與審判有助於民主深化,因為人民在審判的過程裡會學到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少數雖然要服從多數,但是多數要尊重少數,在那個評議的過程裡,由於要採取重度多數決或是一致決,所以少數的聲音一定會被聽到,如果不能夠說服少數,可能這個一致決或重度多數決就不能夠形成。也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審議式民主的精神能夠透過人民參與審判慢慢的深化到民主生活裡,#這樣我們的民主不會淪為多數暴力。
👉解任舊陪審團,由檢察官聲請再次選任陪審團
2⃣ 最低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適用陪審制,是世界獨創?
這句來自平行時空的說法非常幽默。
首先,美國只要最重本刑逾六個月以上有期徒性的犯罪,被告就有選擇陪審團審判的憲法上權利。
其次,今日之柯別忘了昨日之柯,柯總召2015年的提案,同樣是以最低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所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作為標準。
👉 美國最重本刑六個月以上就可以用,柯總召的草案也是三年以上
3⃣ 僵局陪審團的狀況將會使被告無罪釋放?
首先,如前所述,沒有辦法一致決,除了沒有辦法一致的有罪,也包括沒有辦法一致的無罪。只要一個陪審員認為有罪,那就不會直接無罪釋放。
其次,Hung Jury的法律效果並沒有當然撤銷羈押,因為這個案件還是會繼續審理,除非檢察官不願意繼續告,沒有在30天內重新聲請踐行陪審員選任程序,導致視為撤回起訴。
👉 僵局陪審團不等於無罪,更不會立即釋放
4⃣ 引入訴因制度故以傷害罪起訴後,縱使發現有殺人故意,亦必須判處被告無罪
第一,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本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會適用陪審制。
第二,讓我們引用一下時代力量修正動議第43條第4項到第7項的規定:「(第4項)第一項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三、所犯法條。(第5項)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並不得引用足使陪審員產生預斷之虞之書類或其他物件之內容。(第6項)第四項第三款所犯法條得同時記載罪名。法條記載錯誤,如無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影響起訴之效力。(第7項)檢察官得就其主張構成犯罪之特定事實或所犯法條,為預備或擇一記載,但以基礎事實共通且無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限。」
依據草案,檢察官可以就其主張構成犯罪之特定事實或所犯法條,為預備或擇一記載。覺得有可能審理結果歪向不同犯罪?請做好預備之記載。
另外,再和柯總召法普一下。就算是傳統的刑事訴訟案件,也不是法官想變更法條就可以變更法條,還必須要在與起訴的犯罪事實具有同一性的範圍內,才可以變更。因此,「檢察官先進行預備或擇一之記載」和「法官嗣後變更起訴法條」,差異其實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大。
最後,或許有人會疑惑,如果被起訴殺人,結果最後認定是傷害,那被告會被無罪釋放嗎?這涉及一個刑法的ABC。殺人和傷害的犯意,都是對人身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只是犯意高低的問題,還是可以構成傷害罪。縱使是在美國,依據聯邦刑事規則的規定,第31條(c)、(1)的規定:“ (c) Lesser Offense or Attempt. A defendant may be found guilty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1) an offense necessarily included in the offense charged”,因為傷害的犯意必然包括於殺人的犯意之中,被告還是會被判較輕的傷害罪。
或許柯總召會疑惑:那如果發現完全不一樣的犯罪事實或法條的話怎麼辦?這個部分現行實務上其實不少見,處理方式也很簡單,那就是不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內,法院也依據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審理。但這不代表被告沒事了。檢察官可以隨時啟動偵查程序,並再為起訴的處分。
👉 檢察官得就其主張構成犯罪之特定事實或所犯法條,為預備或擇一之記載
👉被告仍會構成輕罪,不會無罪
最後,我要呼籲柯總召,如果要討論法律,務必依據法案內容據實討論,不要讓政治凌駕理性。
更重要的是,在提出法案以前,更要先理解自己提出的法案內容。而不是單純為反對而反對(為反對觀審制而支持陪審制),才是負責任的立法委員,應該有的態度。
#柯學小教室
(圖片來源:柯建銘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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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則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 張靜(律師)
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於107年11月25日清晨在台北市全部開票所開完票確定投票結果後宣佈將提選舉無效訴訟,對於「館長」陳之漢質問丁守中「你到底要多貪啊?」這樣情緒性的發言,固不值一評,但對於律師林智群的質疑:「若國民黨主張選舉無效,那發生同樣情況的新北、台中、高雄等,就都該一起提起選舉無效訴訟」,這就有得商榷了。
首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簡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所以,很明顯的,任何政黨都無法作為市長選舉有選舉無效爭議的原告,林律師質疑「國民黨該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說法,根本就錯了。
其次,選罷法所規定的選舉無效之訴,性質上是民事訴訟,依不告不理原則,新北、台中、高雄的敗選市長候選人或各該管檢察官不提此一民事訴訟,而丁守中提起此一民事訴訟,這都是他們依法想為或不想為的事,沒有「都該一起提起」的問題。何況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第一名敗選候選人都是民進黨籍,又不是國民黨的候選人,國民黨的黨籍市長候選人既然當選,他們為什麼要提選舉無效之訴?他們有何提起此一訴訟的權利保護必要?因而,林律師的質疑又錯了。
三者,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市長當選人與第一名落選人之間,二者相差的票數至少都是15萬票,而丁守中却是以3254票落選,以官方公布台北市投票程序直到24日當晚7時46分才結束,這本應在當天下午4時結束的投票,中間有3小時46分竟然是處在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重疊狀況,以所有台北市市長投票人數的一成計,大約就有14萬餘人是下午4時以後投票的,所牽涉到的台北市市長投票數若說沒有10來萬,恐怕也至少有7、8萬,此應可調台北市全部投(開)票所的錄影帶就得以查明有多少選民是4時以後還在投票所門外排隊而得以在4時之後進入投票的。就丁守中的3254票落選而言,這下午4時以後的開票及投票,很明顯會必然「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此從另一位市長候選人姚文智的得票數從下午4時許開票之初的前3小時半所獲得的票數比例,與從3小時半以後到開票結束時所得的票數比例至少相差約1%到2%,就可得到印證,而1%之得票數應至少從1萬票起跳,此即與新北、台中、高雄三市的投票並未遲延3小時46分,也因票數差距過大,一定不會影響選舉結果,是截然不同的。故林律師質疑的「發生同樣情況」的認知又錯了。
其實,這裡面最有爭議的應是選罷法第57條投票所的「範圍」問題。由於投票日當天誰都不能事先預測會不會下雨,選票又是紙本,所以投票所向來都是設立在四面為牆上有屋頂的封閉建築物內,只有藉著兩道門一進一出。故一直以來,投票所大都利用各地的學校教室或村里民活動中心等地點設立,且一間學校通常還不只設立一個投票所,彼此相鄰。這封閉建築物之門內空間是投票所固無問題,而建築物之門外空間,從法理上言,它應該就不屬於投票所的範圍。所以選民在門外排隊要進入投票所此一建築物內時,就要先拿出手機放在門外(否則就違法),門裡是投票所,門外就不是投票所,這應是對投票所範圍的正確解釋。另從選罷法第57條第3項對投票所未配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之規定,也可知投票所之範圍絕不包括門外供選民排隊的自由出入空間。
此外,再從選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更可證明進入投票所絶對不等同在投票所門外排隊,因之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應係指投票日當天下午最遲4時已「進入投票所內」者才算到達方可投票,並不包括4時前到達投票所外排隊的選民而在4時後仍在排隊者在內。因為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既不得携帶手機,在封閉的投票所建築物內,即使有同一選舉區(如台北市)別的投票所甚至就在旁邊隔鄰的投票所已改為開票所開始開票,也不致於因一邊投票一邊開票而得知所有候選人已得票情況來改變他的投票意向。
不過,多年來選舉實務的運作却顯非如此,只要選民在投票當日下午4時之前到了投票所門外排隊,就被允許進入投票所內投票。過去因少有公投併選舉,所以排隊的「人龍」通常不長,大都十幾二十來分鐘即可消化完畢,所以有些投票所在下午4時後因已無人排隊投票而改為開票所開票,因投票所改為開票所也需花10幾分鐘為物件擺設之改變,此與有些投票所因4時後還有人投票須稍慢一些時間才開票的實際情況而言,雖然也可能會發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形,但因重疊時間不長,加上過去手機的使用遠不如現今,故實質影響選舉結果的可能性不大,所以過去也從未見敗選的候選人以此為原因主張選舉違法而提起選舉無效訴訟的。然而這次公職人員選舉,因公投綁大選,而公投的案子又共有十案,使得每個選民的投票時間都拉長,所花時間應至少是過去的三倍,像我24日上午11時許,到台東新生國小投票,光排隊就等了一個多小時才得進入投票所,在投票所內又至少待了6、7分鐘才全部投完(而過去幾十年的投票經驗,從未超過2分鐘)。因而,此次選舉在下午4時投票時間截止之後要消化排隊的選民就不是過去一、二十分鐘的事了。
所以過去選務上開放讓4時前到達投票所門外排隊等候投票而尚未進入投票所內的選民,仍可於4時後進入投票所投票,其實是明顯違反選罷法的,只是官方從不在意。而它的弊端就是會產生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情況,且因如今在投票所外,幾乎人手一機,同一選舉區內各投票所的開票狀況,及各候選人某一時間點的已獲票數,等待投票的選民是可知道的一清二楚的,如此在三強相爭有棄保可能的情況下(此次新北、台中、高雄的市長選舉並無三強相爭有棄保操作的機會),就必然會改變選民的投票意向,且會隨著投票時間的不斷延長,它的實質影響會一路加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是顯而易見的。
所以我贊成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甚至我還建議丁守中另向中選會或台北市選委會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及向中選會所有委員及台北市選委會所有委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為藉著這些個訴訟方可改變過去一向選舉違法的情況而得以撥亂反正,也給台灣執法的行政官員們一個當頭棒喝,要知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不是行政官員隨便用函釋就可違反的。
最後,我們或許可以做一個實驗,就這幾天網路流傳的未來公投案:「您是否同意台彩應邊開獎邊賣彩券?」我加以改寫成:「你是否同意台彩邊開獎邊賣彩券不足以影響選號中獎結果?」您會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實驗結果就可知台灣的恐龍有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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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7號解釋對於木柵指南宮土地因國家公權力行使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首度創設人民得主動請求徵收之憲法上權利,對於人民基本權之保障深具意義,為此本期雙評釋義,特別邀請林明鏘教授、陳立夫教授及本號解釋聲請書撰寫者謝良駿律師,從不同角度深入分析,值得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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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20 【南安小熊野放事件】
01:33 【台北大巨蛋判決定讞】
02:46 【沃旭確定投資彰化風場】
03:40 【長榮醞釀罷工中】
04:19 【法國五一勞動節衝突】
05:33 【印尼大選票務人員過勞死】
06:45 【中國南京的山寨科系】
07:55 【虛位元首神器比一比】
09:39 【自經區的模樣】
10:52 【愛情的顏色】
11:38 【期待一輩子的久別重逢】
12:1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力寧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南安小熊野放被媒體跟拍】
→ 南安小熊回家 搭黑鷹直升機野放:http://bit.ly/2YeOlQt
→ 南安小熊野放""准拍""惹議 徐國勇歉:我承擔:http://bit.ly/2Vh1PxY
→ 誰讓媒體隨行全程直拍?南安小熊野放機密全都露,農委會、內政部各說各話:http://bit.ly/2YenK5R
【大巨蛋停工案判決】
→ 逆轉! 不服大巨蛋停工處分 遠雄敗訴定讞:http://bit.ly/2VOPBvY
→ 全面停工大巨蛋挨告 最高行改判北市府勝訴:http://bit.ly/2YeP4RH
→ 遠雄敗訴 大巨蛋復工拚3關:http://bit.ly/2vJ4wsZ
【丹麥沃旭確定投資彰化離岸風場〗
→ 終於確定要蓋了!沃旭宣布投資大彰化離岸風場 陸上工程5月啟動:http://bit.ly/2ZYDQSV
→ 大彰化離岸風場估創1.2萬個職缺 沃旭允諾:至少待台灣25年:http://bit.ly/2H7aycp
→ 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遇逆風!學者籲:沃旭若做不到,也該提替代方案:http://bit.ly/2J4L56C
→ 要求環保工安卻遭批「千億肥外商」 沃旭:絕不打折:http://bit.ly/2J32ZqB
【五一勞動節】
→ 勞工五一勞動節出勤 雇主須加倍給薪:http://bit.ly/2WtvYqv
→ 五一勞動節大遊行出發 6千名勞工走上街頭:http://bit.ly/2DV7TS4
→ 五一勞動節遊行 公部門.醫護抗議過勞:http://bit.ly/2VSXf8w
→ 罷工戰火燒 長榮空服明11點至勞動部陳情:http://bit.ly/2V88HsK
→ 五一勞動節 多國勞工走上街頭爭權益:http://bit.ly/2V6LRl0
→ 【國際勞動節】法國黃背心15萬人上演暴力衝突 38人受傷330人被捕:http://bit.ly/2vKD9Pn
→ 鏡頭背後/攻打病院的暴民謊言?巴黎五一的「硝石庫醫院事件」:http://bit.ly/2Jp59Qv
【印尼大選票務人員過勞死】
→ 印尼8小時開完總統票 丁守中:人口僅1%的台北市呢?:http://bit.ly/2JtuwAV
→ 印尼大選:超過270名點票人員過勞死:https://bbc.in/2V281Fe
→ 印尼大選開票人員過勞 攀升至272死、1878人病倒:http://bit.ly/2H7kxzz
【中國南京技術學校造假科系】
→ 不存在的科系:南京「虛假招生事件」,引爆中國學歷詐騙抗爭:http://bit.ly/2H7bFJ1
→ 中國南京出現「山寨護理系」,學生念了3年才發現拿不到證照文憑:http://bit.ly/2PSRyC5
【日本天皇上任 vs. 泰國國王加冕】
→ 近70年首場加冕大典 泰王拉瑪十世完成神格化儀式:http://bit.ly/2V3V7X7
→ 日本明仁天皇讓位:三件代表皇權的「神器」:https://bbc.in/2YcggAl
→ 日皇即位有神秘三神器 泰王加冕「五大聖物」受矚目:http://bit.ly/2J3Symx
→ 泰皇瓦吉拉隆功加冕 象徵獲國家治權:http://bit.ly/2LBRfgS
→ 接3大神器、朝見儀式 日德仁天皇正式即位:http://bit.ly/3022e6o
【韓國瑜口中的自經區與愛情】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bit.ly/2V9QquR
→ 20190503兩岸小組及中國行專案報告 黃捷質詢:http://bit.ly/2VksqKN
→ 藍太陽同台 馬韓郭朱首同框交鋒:http://bit.ly/2VnwnOP
→ 霸氣! 直播強調「自經區」 韓:議員刁難沒必要:http://bit.ly/2Y9obOX
【小學生們比你想像中更懂愛情】
→ 從小教導性平教育 避免情殺憾事:http://bit.ly/2JsEwtQ
【期待一輩子的久別重逢】
→ 「爸爸,我終於找到你了。」六張犁首位原住民案件當事人:http://bit.ly/2PSHqcB
【 延伸閱讀 】
→ 南安小熊回家了,黑熊保育協會:孩子,什麼動物都好,但就是不要接近人類:http://bit.ly/2Vh4fg2
→ ""離岸風力發電"" 供英國300萬家庭用電:http://bit.ly/2WoYCce
→ 拿下台灣1/3離岸風電開發商 為何走到撤資邊緣:http://bit.ly/2DVh8lh
→ 離岸風電的cost down:嚇跑了外商,倒霉的是哪些「MIT」供應鏈?:http://bit.ly/2V9fG4s
→ 離岸風電躉購費率調到5.5 王惠美:予以尊重:http://bit.ly/2VksNFb
→ 離岸風電風波 彰縣:去年已發同意函 經部:需核發複審才算:http://bit.ly/2H3OXl3
→ 自經區的陷阱:「中國製造」華麗轉身「台灣製造」?:http://bit.ly/2YbxmhO
→ 錯過5.8元「優惠費率」,最大開發商:將暫停離岸風電開發計畫:http://bit.ly/2JnSuNV
→ 新泰王不改率性本色 與先王蒲美蓬行事作風差很大:http://bit.ly/2ZXWP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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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出席丈夫即位儀式的「平民皇妃」,雅子嫁入皇室的美麗與哀愁:http://bit.ly/2vI1t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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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評:那終於跪在父親墳前的68歲遺腹子:http://bit.ly/2H7pQ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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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題目時發現92政大法研
張三經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嫌起訴,地方法院審判中,法官調查證據後,慮及尚難證明張
三確有殺意,當庭訊問被害人李四有何意見,李四向法官陳明要提出傷害改的告訴。嗣經
判決改依普通傷害科處張三罪刑。問:
(一)李四向法官提出告訴是否合法?
(二)法院改依普通傷害科處張三罪刑有無違背不告不理原則?
(三)張三未選任辯護人,法院認為普通傷害罪不必強制辯護,於是未經辯護而逕行審判
,其判決是否合法?
有疑問的是第二題,依照我最後的想法應該是法院判決違背379第12款,
可是課本上的答案是給379第5款。
上網查了一下仍然不懂,手邊也沒其他教科書,請問379第5款的適用情形有哪些呢??
很少用到這款的感覺,謝謝麻煩各位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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