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張善政】科技偵查法上路時機?要等人民對政府信任達八成時
法務部最近預告「科技偵查法」草案,要以科技手段偵辦新型態的犯罪。我可以理解第一線辦案人員面對犯罪科技化的困難,覺得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偵防遠遠趕不上犯罪手法的進步。但這個法案也引發外界擔憂,偵查手段恐會侵害人權、隱私。
以前,都只是透過電話、手機犯罪,檢調只要監聽電話就可以偵辦犯罪。但後來出現了通訊軟體,傳送的語音就不再是單純語音,而是先在發話端改造成一串數據,被打成封包後透過網路傳送到收話端,再重組訊息讓原音重現。但這也造成第一線檢調查案很大的困難,不但無法直接聽到語音的內容,封包的數量也很大,總不可能每一個封包都打開來檢查。
後來技術又更進步了,許多通訊軟體不但打包還加密,到了接收方再進行解密。如此一來,就算檢調攔截到封包,但因為有加密,就算打開了也只是一連串的亂碼,看都看不懂。所以說現代犯罪科技手段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我當年在行政院擔任科技政委的時候,就知道第一線面對這樣的困難,所以曾經特別以科技預算編列兩筆經費,協助刑事警察局和調查局設立科技犯罪實驗室,設法針對科技犯罪的新型態研發出有效的解決方式。這是想從技術方面加強能量,並不是像現在這樣從立法面切入。
當然當年這個科技犯罪實驗室還是必須透過合法程序取得可以破解的東西,就像是監聽也一定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准了才可以去做。尤其前總統馬英九對非法監聽非常排斥,因此在馬總統任內應該少有非法監聽案例。
法務部這次推出的科技偵查法中,有幾個條文有侵犯隱私的疑慮。首先,科技偵查法允許檢調可以追蹤犯罪嫌疑人的行蹤,包括手機的GPS定位,且若追蹤時間在2個月以內都不用事先向法院申請許可,2個月以上才要向法院申請。
檢調若要規避2個月的限制其實很簡單,只要在快到2個月時就先暫停追蹤一天,之後再繼續追蹤,是否都不必申請法院授權呢?從保障人權隱私來說,就算只有追蹤一天,也應該要跟法院申請。
其次,就是檢調單位可以監視犯罪嫌疑人的「私密空間」,而且未達一個月也無須事先向法院申請授權。最後,就是檢調可以在取得法院授權後,在犯罪嫌疑人的電腦、手機裝後門程式。
所謂的後門程式,就是會在發話端擷取還沒有被加密的訊息,或是在接收方解密完訊息後,由後門程序擷取;但技術上要如何將這些程式植入犯罪嫌疑人的手機或電腦?我想植入的作法一定令人不太舒服,無法想像。
更誇張的是,科技偵查法的公告期只有5天。蔡總統上任後,為了展現對民意的重視,把法案公告期拉長到60天,但這次的公告期卻遠低於此,非常不合適。法務部真的不應該在公告期上動手腳,應該面對現實,針對外界的疑慮說清楚、講明白,否則就會讓人感到好像是要「偷渡」這個法案。
科技偵查法有幾個根本的問題。例如,要怎麼界定犯罪嫌疑人?如果A被檢調盯上,懷疑他可能涉嫌犯罪,但A會跟B定期見面,那B是否也可以成為檢調調查的對象呢?法條中似乎沒有界定清楚。
再者,檢調透過追蹤犯罪嫌疑人的行蹤或在手機植入後門程序取得資料後,要怎麼保證這些資料絕對不會外洩?畢竟現在有很多駭客都很厲害,若是不小心流出個人的一些親密畫面,一旦在網路傳開,對個人的傷害無法衡量,絕對不是訂定罰則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科技偵查法最被質疑的就是侵犯隱私。犯罪嫌疑人在私密空間所做的事都可以被監看,若被監看到夫妻的親密行為或是在家穿的比較清涼等,豈不是天下大亂。
以上三點質疑法務部當然應該要向外界釋疑,不過,儘管這些顧慮可以被解決,大家就真的放心讓科技偵查法上路了嗎?
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人民對於政府、司法的信賴程度,在這幾年倒退的很嚴重。民進黨執政後一黨獨大,行政權也獨大,立法院變成行政單位的立法局,無法發揮監督功能。連本應該獨立的司法單位都受政治影響,做出許多不合法理的解釋與判決。雖然第一線的司法人員偵查犯罪很辛苦,但檢調高層難保不會因為求取仕途,做出許多「體察上意」的配合行為。這樣如何讓人放心支持科技偵察法?
台灣政治長期處於藍綠惡鬥的氛圍,民進黨執政後,對於媒體、網路的控制和操作更甚以往,無論是對於2022年縣市長或2024年總統大選,民進黨都已經開始抹黑、打壓可能的人選。這也令人擔憂,若科技偵查法真的上路,到了選舉年時,是否可能淪為民進黨打壓對手的政治工具。
總結來說,科技偵查法若真的要通過,這部法本身要尊重人權、隱私權,很多灰色地帶要界定清楚。更重要的是,還要再加上一個前提:人民對政府的信賴程度要達到七、八成以上。
只是,要提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讓台灣走出藍綠惡鬥,並非一天兩天可以成就的事。科技偵查法現在真的不是上路的時機。期勉未來無論哪一政黨執政,可以考慮建立人民對政府信賴度的指標,逐漸改善人民對政府不信任的問題,之後再來討論是否要推動科技偵查法,才是比較好的作法。現在如果硬推,那就與專制共黨國家無異!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過兵的翁履中教授說,美國希望台灣做到三件事要證明你有意願防衛自己 第一、GDP3%的軍購 你要買到才證明你有防衛自己的誠意,目前已經史上最高,但還是只有2.4% 第二、後備軍人系統要做到像是美國國民兵一樣能戰敢戰隨時戰 第三、恢復徵兵制 阿富汗這件事情 對於美國人很驚訝的是 都已經準備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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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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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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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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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法出爐 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檢警調法源依據,可針對通訊軟體施以監聽聲音,甚至監看文字,引發在野黨與法界人士高度質疑。國民黨團與人權協會、民間司改會、律師公會等團體今(16)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嚴正指出過去社會普遍擔憂的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等作為都將入法,不但對人權、隱私是一大威脅,有違憲違法的爭議,更讓人質疑,真人實境版的全民公敵是否就將在台灣上演?國民黨團呼籲法務部必須傾聽社會廣泛意見,重新研議該法可從《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修法,避免「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侵害人民自由、造成以民主法治之名,行權威復辟、戕害人權之實。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放寬檢調對人民科技監聽規範,已經成為「科技東廠法」,威權復辟將造成人權大倒退,林奕華點名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陳菊,不是說希望有院際協商權,要不要考慮跟行政院協商這個法案違反人權?林奕華進一步表示,民進黨政府執政後宣稱要要落實開放透明政府,行政院曾在2016年9月5日發函給各政府單位,要求所有法令修改要公告60天,並沒急迫性的「科技偵查法」卻只公告5天,是在怕什麼?還是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不演了?
司法法制召委李貴敏指出,《科技偵查法》表面上是規範政府科技偵查,事實上,卻擬摧毁《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把個人行動與足跡透過科技工具「全都露」,民眾一舉一動與言論將任其窺伺而無法擋,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遑論保障。
她並質疑,通保法明明嚴格限制,只有在有事實證明在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等,才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法務部為何在草案中卻打算用「科技偵查」為名排除相關限制?
李貴敏也說,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於與案件無關的人,竟也可以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無限擴充範圍!這還能談人權嗎?
李貴敏抨擊,如果民進黨可以挾持立法院多數讓這部無視人民基本人權的《科技偵查法》三讀通過,那一天「刑求取供」的專制違法行為會不會也合法化?為保障民眾隱私與人權,國民黨必須反對到底!
藍委吳怡玎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內中,根本是繞過現行《通保法》,讓政府可在民眾手機植入木馬,除監看通訊軟體,網路銀行個資等也全被掌握,以民主法治之名,行威權獨裁國家之實;更何況現在民進黨政府本身還有嚴重資安問題,民眾被蒐集的資料最後恐又遭外洩。吳怡玎質疑,現在全世界通訊軟體普及,但除德國因恐怖份子到處放炸彈修法規範,就連與我國政經發展歷程類似的韓國,都沒有以科技為名義推動類似科技偵查法等法案立法監控,為何台灣要走在前面,是要讓政府成合法駭客?
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科技偵查法將網路變成一個沒有穩私權的空間,相關通訊軟體群組及集會結社都無法受到保障,本法草案更將實體空間狗仔作為合法化將使民眾的隱私權完全喪失。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中明定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可透過定位系統及設備調查,他質疑何謂「有必要」?且草案中是否必要單由檢察官決定,2個月內不需經法官同意,將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另外,草案允許在非隱私空間進行錄音、錄影等行為,在隱私空間經法院許可也可從外部進行監看、錄音、錄影,同樣影響言論自由與居住自由。他認為相關調查手段應回歸或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可;數位證據的保存則可修正刑事訴訟法,不需另立新法。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明表示,「科技偵查法」並非類似政治偵防、毫無限制的偵查手段,而且會視對基本權干預的程度不同,做層級化的保留,像是對手機內容的獲取,就必須是3年以上重罪,且要無其他偵查方法,且要法官同意。他並強調,這部法律的制定是必要的,對於各界的意見,法務部會虛心接受,內容也都可以討論,而不是整個否定。
不會被監聽的通訊軟體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當過兵的翁履中教授說,美國希望台灣做到三件事要證明你有意願防衛自己
第一、GDP3%的軍購
你要買到才證明你有防衛自己的誠意,目前已經史上最高,但還是只有2.4%
第二、後備軍人系統要做到像是美國國民兵一樣能戰敢戰隨時戰
第三、恢復徵兵制
阿富汗這件事情
對於美國人很驚訝的是
都已經準備那麼久了
是從川普就簽了說和平協議大概14個月
然後你不准攔阻我美國撤軍
那拜登上台也已經從五月多延到八九月了
才全面撤軍
為什麼撤成這樣?
我的觀察是這樣,就是說我覺得這一次
包括拜登自己的聲明,都可以看得出蛛絲馬跡
你看美國一直很自豪就是CIA中情局
還有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
他們說我們美國人的情報超強的
你要知道喀布爾是很大的情報中心
在中亞是很大的情報中心
對啊中亞都要經過喀布爾
基本上在喀布爾有非常多的情報資訊
,你看他們花那麼多時間燒,
媒體都有拍到他們在燒資料
其實使館撤離都要把機密資料燒掉
這一次出現這麼大的落差
就是情報蒐集跟現實狀況的落差
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警訊
你說美國情報已經最強最強了
不論是用電腦還是用衛星
這麼多的情報還是沒有辦法抓到真實的狀況
你就知道美國在阿富汗受到的挫折有多大
你再進一步來說
情報可以蒐集到電腦通訊這些東西
,可是蒐集不到人的心
蒐集不到到底這些人第一就像拜登在抱怨的
,他說你們阿富汗人根本不想打仗
,根本沒有防衛的意志
然後政府告訴我們說你們會奮戰到底
結果,第一時間總統就跑了
帶了現金就跑了
1.69億美金
對啊所以這些情報的蒐集,
雖然美國這邊是情報蒐集到
塔利班的軍事實力真的是有限的
照理來說這個理呢,
就是阿富汗的政府到底會不會奮戰到底?
阿富汗的國民到底有沒有想打仗
?
按照美國的判斷如果合理的情況之下
至少會抵抗
結果連抵抗都沒有
所以陷落的這麼快
你看今年六月跟大家說今年六月底吧
布林肯在國會的公聽會,
真的就有議員問到,說
你這個會不會一個周末就風雲變色
,就是喀布爾就沒了
然後我們才知道
布林肯說什麼?布林肯說不可能
絕對不可能...
他說議員請放心
你們禮拜五,好像禮拜五質詢
禮拜五大家放假回去
禮拜一情況還是在這裡,不會有什麼改變
結果你看這個周末
就是禮拜五回家禮拜一就掛掉,
回個家就天地變色了
完全不見
而且你可以看華郵,有寫一個
非常完整72小時很精采
大家可以去看
他寫什麼他說這一次情報的落差
拜登還去
你知道這個禮拜拜登在大衛營度假
他就反映美國根本不知道狀況已經那麼嚴重
就完全不知道
然後美國白宮秘書大家看到那個女性,
那個莎琪她請了一個禮拜的假去做家族旅遊
,結果被召回 你知道當兵最討厭被召回
全部都被召回啊
聽說他幕僚整個周末瘋狂寫稿
寫不出來,因為之前
就我們這樣講這個是紐時講的
他說他的幕僚全部被召回之外
,拜登在大衛營
他說沒有辦法啊,
要打斷休假
對美國總統來講是很大的事情
他可沒有像台灣一樣,
總統一整年都不休假覺得自己了不得,
你要打斷拜登的休假然後把他抓回來,
幕僚就在白宮的戰情室在那邊寫稿,
然後蒐來蒐去
最後發的那一篇演講
其實大部分都說一切我都承擔,
但是沒有所謂最好的撤軍時機
任何時機都不好,
那就是在我任內發生,我就承擔
可是他中間有一大半的部分
怪到阿富汗本身上面
所以看得出來拜登的主要的主軸
不是說自己情蒐的問題,不是說美軍做不到
而是說阿富汗你自己你不做你的事
,所以再怎麼樣我們都沒辦法幫忙
所以某種程度來說有人說他是甩鍋
是啦他是以結果論來說
他說,你們自己不打我們也沒辦法打
,但是也為未來的美國
會不會援助
其他的國家大概定了調
如果說你自己不做任何決定的話,
基本上美國就能幫的有限
有人在講說,今日阿富汗會不會是明日台灣
然後講出這個話的人就開始被罵了
就說你不應該不相信美國
我真的很想知道說到底大家拿什麼東西在相信美國?
對美國來講就是選民利益
請問在美國的選民為什麼要管你
?講得很直白,美國的這些為了生活
為了今天的薪水要付今天食物的錢的這些人,
誰管你誰管你阿富汗打得怎麼樣?
我連日子在哪裡我都不知道了
,有多少美國人是住在拖車裡面
你去問問看那些拖車裡面的人,說
我們要去救阿富汗,
我們未來要不要救台灣
你這是什麼問題大家用理智想一想就知道了
見鬼了
我就說美國給你三件事情
要做
我們說拜登為什麼說阿富汗,你自己的國家自己救
你如果做不到的話我不幫你
好了美國最近這幾年已經告訴你三件事情要做
那如果三件事情做不到
是不是美國會不會也是放棄
我們?
就說這三件事情政治人物根本不敢講
,第一個GDP3%的軍購
你要買到才證明你有防衛自己的誠意
對啊,這是最簡單的要花錢
花錢大家願不願意花
買一大堆的軍購
可是我買這麼多還不夠因為現在才2.4%
,美國希望你買到3%
我們已經史上最多了,但還是不夠
美國第二件事情要你做的事,強化後備動員的能力
後備動員?我們的後備教召點召玩真的嗎?
大家捫心自問當兵的人就知道,
你叫教召點召
是不是像美國國民兵制度
然後玩真的?
現在美國很積極喔
上次來台灣那個坐在輪椅上的Duckworth,
Tammy Duckworth
她很積極在推一個
她在推台灣夥伴關係法案
這個法案如果推成了
,基本上是美國的國民兵系統
要跟台灣的軍方系統做結合 對接
你看台灣的反應,
台灣政府是說我們再來研究
為什麼不直接就說我們歡迎對接
因為台灣沒有國民兵
台灣沒有後備
台灣的後備指揮部
去了解台灣的軍方的結構現在精實案等等
後備司令部基本上是沒有軍隊的
但是美國看到你的結構
他說你有後備司令部
我們來後備司令部跟國民兵對接
接什麼那個插座根本不一樣
接什麼呢
再來這個部分做不到
美國人要台灣徵兵啊
要徵兵啊
要恢復徵兵制
政治人物敢不敢說
年輕人不好意思
我們親美抗中條件是大家回去當兵,
敢不敢講?不敢講嘛!
就是因為不敢講所以卡在這裡
然後天天在講說你不相信美國
你就是相信中共
就天天在鬼扯啊
台灣的狀況是你沒有像南韓跟以色列一樣有覺悟
所以翁P你自己講以色列現在在美國的狀況
,你覺得他們是怎麼爭取來的?
以色列花了很多很多的心力爭取美國的支持
猶太裔的美國人在美國的勢力是非常龐大的,
盤根錯節非常可觀
所以基本上
美國的政界很難有人去反對美國支持以色列
,民主共和兩黨都一樣
美國政治跟金錢完全是掛在一起的
你每個選舉是很花錢的
哪一個政治人物沒有拿以色列猶太裔的錢
哪一個人沒有拿都拿了
所以你現在說美國要不要支持以色列
美國當然支持以色列
可是以色列自己就像朱大說的
以色列自己也有非常強的覺悟
每一個人都當兵,沒有開玩笑的
我們就說,所以你要拿以色列跟台灣比
,沒有辦法比
,沒有辦法比的原因不是因為國家不同
沒有辦法比的原因是因為人家是非常清楚
在周邊的戰爭情況之下
只有靠自己才站得起來
不管從軍事上經濟上
,然後科技研發上疫苗上都是一樣
各位知道以色列是全世界在中東地區
最大最大的情報站嗎?
情報中心
以色列蒐集了全球各地的情報
如果大家記得的話前一陣子
大概一兩個月前,
不是還有飛馬間諜軟體,
不知道朱大有沒有看到
?
那個飛馬間諜軟體就是以色列研發出來的
飛馬間諜軟體是什麼
包括法國總統馬克宏德國總理都被監聽
那個飛馬間諜軟體就是以色列研發出來的
那個鐵穹防禦系統也是以色列研發出來的
因為要自保
那台灣我們有什麼?
我們等鐵樹開花嗎
?
台灣有沒有被美國放棄過
大家都知道1971年我們不是退出聯合國
,1979年我們就斷交了?
年輕世代我們可能都沒有經歷過
那種1979年大家回顧看歷史畫面
真的就是砸雞蛋啊,
那個克里斯多福在台灣
副國務卿來台灣的時候被台灣民眾不分黨派
就台灣人外省人通通去砸雞蛋
生氣嘛,
因為對美國是極度的信任
可是現在的年輕人沒有經歷過那一段
,他就說你看美國你看幾十年都是很支持台灣
那你要不要回顧一下在1979年之前
我們對美國的信任那是百分之百的
我們絕對是相信的
為什麼今天走到這樣
,你沒有被騙過
好像沒有失戀過
你就不知道失戀的痛苦一樣
那現在人家告訴你失戀會是怎麼樣
你就覺得老人啊你們才會失戀
人家愛我愛的要死有可能嗎
我覺得有點太天真了
直播日期:0818
直播YT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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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主題:
又到了翁P國際小教室時間,今天除了要跟大家談談阿富汗外,還有一些國際秘辛,而且翁P想聊涉性騷下台的紐約州長古莫,不知道是為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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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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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8中天 六千萬土地成公園 狠兄弟怒殺老翁分屍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XM_DwtJ0Pw
記者陳芷芳:「樓姓老翁遊說林姓友人購買的西門町的地究竟在哪裡?我們來到了實際地點發現它就位於西本願寺內的一小角,但是這裡占地僅只有一平方公尺,根本不可能蓋商辦大樓,很有可能是騙局一場。」
記者 陳家豪、陳芷芳、邵子揚 採訪報導……↓
打開地圖一看,賣地地點在西門願寺與一旁大樓之間,面積才1平方公尺,民國73年就列為國有地,根本就不可能價值6400萬元,到底是怎樣的手法,讓林姓友人心甘情願砸大錢買地呢?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般我們現在進行這個所謂的不動產交易,不論是房子也好、土地也好,我們都會做所謂的履約保證,會設立一個履約保證專戶,也就是說,在房子過戶給買方的名字之前這段時間,這個錢是不會被賣方拿到的。」
樓姓老翁其實是一名土地代書,而林姓友人則是退休銀行經理,兩人是超過40年的好友,死者以龐大利益為誘因,表示土地投資要疏通為由,有人不疑有他,10年來給了6千4百萬,但遲遲拿不到土地,錢也拿不回來,兩個兒子懷疑遭到設局,氣不過找老翁談判,卻失手殺人還分屍丟棄。
記者邵子揚:「弟弟要哥哥不要打通訊軟體的電話,這樣會被警方監聽,反而是要來到路旁打這樣子公共電話,但這樣的方式反而讓警方可以監聽,掌握身分。」
因為爸爸是退休經理,家境其實相當富裕的兩兄弟,林家大哥還是建中畢業,美國加州理工學院高學歷,在美國從事手機代工,而弟弟則因為家裡有錢沒有工作是啃老族。
警方說尤其高學歷哥哥相當狡猾,看準事隔兩年已經沒有現場,凶器也還沒找到,要定罪有困難性,增加了專案小組辦案難度,究竟這起土地糾紛,有多少祕密未解,恐怕還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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