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像我一樣愚蠢的嗎…
剛剛我租屋處的管委會打電話來
說我還沒有匯房租
我才發現我之前匯款的帳號打錯了一碼
現在我只能趕快衝去
受款銀行看看他們能不能幫我處理了
希望可以連絡上
收到我這筆智障款項的好心人
把我這個月的房租還給我
不然我真的會哭出來
😭😭😭🙏🏻
——————————————————
15:00更新
各位
我這筆款項
應該是可以順利拿回來了嗚嗚嗚
明天我會用網路銀行看看有沒有正確入帳
感謝大家集氣🙏🏻🙏🏻🙏🏻
也讓大家擔心了
我打錯一碼的那個收款帳戶
剛好是他們受款銀行的基金帳戶
(也就是一般我們要投資理財購買基金
所匯款的那個帳戶)
我這次的這個案例
幸運的是官方總行的機構
所以明天我的這筆錢
應該就可以順利入回我的帳號了
終於可以放下心來了嚇都嚇死😭😭😭
在這邊順便跟大家分享一下
如果跟我一樣不小心智障匯款錯帳戶的處理流程
歡迎大家截圖此流程步驟
但希望大家都可以不要用到這些步驟😂
1. 如果不小心匯錯帳戶的話
要找的銀行不是你自己轉帳的那個銀行
例如說你是中國信託轉帳給台灣銀行的話
你所要找的單位就會是台灣銀行
而不是中國信託
而每家處理的流程不一樣
有些銀行可以用智能客服線上填寫表單處理
但比較保險且不容易出錯的方法
我建議就
趕在銀行的上班時間親自跑一趟受款分行臨櫃請行員協助處理
2. 在緊張的出門
跑到受款銀行排隊領號碼牌之前
記得一定要帶
你自己發款帳戶的銀行本本
以及你自己的身分證
還有你可以確定你轉帳錯誤的明細證明
(我是用網銀匯款的關係
所以我提供的網銀轉帳的截圖明細)
3. 告知臨櫃的銀行行員你所幹的蠢事之後
銀行行員會協助你查詢你匯款錯誤的那個帳號的單位
如果像我一樣是公家機關的單位
照理來說隔天應該就可以拿回款項
但如果是私人帳號的話就要聯絡對方並等待對方回覆
(而這時間視每個銀行處理的流程
以及對方的回覆時間而定)
4.也就是最不希望發生的狀況
如果對方都沒有回覆
銀行會聯繫你
給你一個證明
就可以拿到這個證明到警察局備案讓警政單位協助處理
5.如果對方仍然不願意還款或裝死
才會進入到訴訟流程
一般來說此狀況為民法的不當得利
除非有非常明確的拒絕還款證據
才能夠告侵佔
如果不幸走到這一步告的名目不要選錯了
感謝大家剛剛跟著我慌張
希望明天我就可以順利拿回款項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北非正式住區起於戰後,隨國民政府來台湧入許多榮民,懷抱反攻大陸的夢想暫居此地。由於國家的居住政策不足應付,非正式住區在政府默許的下出現。工業化後,大量來自外縣市的移居者,陸續遷入非正式住區;即使到了今日,仍有負擔不起台北高昂房價的人民入住。非正式住區的居民,大多在經濟上相對弱勢。 台北非正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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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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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未竟難題: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吳從周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摘要:
當事人能否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主張,應否援用「債權物權化」理論,將占有土地之人與前手間原有之債權關係予以物權化,以對抗主張拆屋還地之現土地所有人,一直是我國民事案例實務上的本土難題。最高法院於本件評析案件仍然捨棄該院已經廣泛宣示之「債權物權化」理論,堅持採取誠信原則,否定土地所有人之請求,在法律理論繼受上甚為可惜,且因此衍生土地所有人主張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之疑問。本文認為這個未竟難題,不宜求諸不當得利,而應訴諸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解決,較為穩妥。
✏關鍵詞:誠信原則、拆屋還地、無權占有、不當得利
🗒本文完整請參閱:
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未竟難題: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
──簡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4號民事判決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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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案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台北非正式住區起於戰後,隨國民政府來台湧入許多榮民,懷抱反攻大陸的夢想暫居此地。由於國家的居住政策不足應付,非正式住區在政府默許的下出現。工業化後,大量來自外縣市的移居者,陸續遷入非正式住區;即使到了今日,仍有負擔不起台北高昂房價的人民入住。非正式住區的居民,大多在經濟上相對弱勢。
台北非正式住區包含蟾蜍山、紹興和華光等社區,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機構近年各自針對居民提告。居民不僅失去住處,亦須賠償期間內的不當得利。以華光社區為例,許多住戶須支付國家五百萬以上甚至上達三千萬的賠償。由於北市房價過高又有賠償在身,迫遷的居民大多只能移居其他非正式住區。不少老人家不堪訴訟折騰與迫遷壓力,健康大受影響而迅速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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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原因而給付對方,對方受有利益,致其本身受有損害。而在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主張請求不當得利之原告即張女負責舉證證明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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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王澤鑑的民總,在這邊一直想不通卡住
甲受乙詐欺購買泡水車,於交付後發現其事實:
甲得依民法92或88條,撤銷其意思表示,再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為什麼這邊甲是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而非所有物返還?
難道因為甲交付的是錢,所以就適用不當得利?
會有這樣的疑問
是在書上看到另一個案例:
甲受乙詐欺,出售某物於乙並移轉所有權
此時甲為所有人,乙無權佔有
甲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究竟什麼時候該主張所有物返還或不當得利?
一直搞不清楚
麻煩大大們解答了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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