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宇老師的解題小教室🔥來啦~
首先恭喜各位考生度過這艱辛的高考啦!
那我們就趕快一起來討論109年高考的刑法總則題目吧!
三、甲計劃殺死乙,乃趁周末在乙平日上班騎機車必然經過的乙家大門口前方,挖了一個大洞,洞的下面鋪滿刀片,並在路面上作好偽裝,完全看不出來路上有大洞。未料隔天周一早上,本來要上班的乙突然生病,乙之妻丙為了買成藥而騎機車出門,丙未能發現路上有洞,連同機車摔入洞內而被刀片刺死。試說明: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甲錯殺丙的行為應屬何種錯誤類型?
🔎解題關鍵:若單純從傳統的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分類去區分,於此種案例中將無法明確知悉,到底該如何界定本案的錯誤類型。
採取客體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不論是挖洞也好、持手槍殺人也好,皆會認錯被害人的身分,因此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採取打擊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內心真意只想收了乙,卻意外的收掉了丙,因此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
🔎論理核心:從上述說明中即可得知,本題重點在於分析責任評價上,行為人到底如何管控風險該如何實現?亦即對於甲來說,客觀上該結果的實現,是否為甲所不可預期的,還是甲根本沒有採取任何管控措施來防止他人落入陷阱?
---------------------------------------------------------------------------------------------------
四、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水,藉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將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乙喝下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
甲拿自來水殺乙的行為是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階層切記請勿搞錯啊!!
🔎解題關鍵:
本題相對於第三題簡單許多,只要能夠精確地提出不能未遂的適用理論,並擺放入正確的階層中(錯不得呀~)討論,架構上鋪成應無太大問題。
然採取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應於構成要件層次加以討論;若採取重大無知說,則應於三階層外加以討論,一般學說上稱為「事理上阻卻刑罰事由」。
🔎論理核心: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皆著重在客觀上是否有危險這件事情,重大無知說的關鍵則在於行為人是否「誤認自然因果流程」。
而就本案來說,行為人應顯難認為屬於不能未遂而不罰的情形。
-------------------安安我是分隔線---------------------------
🔥冬宇老師碎碎念時間🔥
本次的考點可說是刑總中時常被討論的爭點,第四題是中規中矩的不能未遂討論,只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千千萬萬別放錯討論的階段啊!!!而第三題在事實案例的函攝討論以及論理說明將考驗大家的實力,亦明顯成為本次拉開大家刑總分數的關鍵題唷
本題的事實案例遊走在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中,一般傳統題型中,行為和結果相隔一段時間。簡言之,一般題目會出現做某行為,而不久後會實現行為結果(如我拿刀砍他人,沒意外的話頂多10秒的短時間內會出現死亡結果對吧)。
可是呢~我們回頭看本案案例,甲拿了刀、設陷阱,而死亡結果卻在很長一段時間才出現,甚至出現被害客體與想像客體不同的情形,就好像比行為人在禮物盒裡包了炸彈後想炸死收到禮物的他人,但好死不死在運送過程中出現偏誤,如郵差或收貨人被炸死等等,都讓錯誤的討論延伸出更多的可能
✅好,那重點是什麼呢? ✅
本題中,甲的主觀故意的範圍函攝、除了寫傳統打擊錯誤、客體錯誤的分類、多論述本案是偏向哪一種事實函攝,或甚至有無其他論理角度去闡述風險實現,關鍵在於你立基什麼角度用哪種理論強有力的說明,才會是在有限的篇幅下大大拉開自己與其他考生的關鍵所在呀~
--------------安安我依舊是分隔線-----------------------
最後想跟各位考生說聲辛苦了! 國考真的是一場令人身心疲倦的拉鋸戰,但考完了就放自己一個假吧,好好慰勞自己這麼多時間以來的堅持,振興券領了就趕快去刺激消費順便犒賞自己吧!
最後在留言區送上一首老師最愛的女歌手LALA的歌送給大家,有什麼想討論的都可以丟訊息或是直接留言討論喔
不能未遂 題目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四等選擇題練習(適合法警/監所管理員/四等書記官/警特、移特四等)】
——— by 周易老師
#題目(本次難度:★★★☆☆)
⒈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
(B) 刑法係以故意犯之處罰為原則,過失犯之處罰為例外
(C)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只要有預見者,即依故意犯處罰之
(D) 若未設有對過失犯處罰之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犯
⒉甲持刀砍殺乙,於未達可生死亡結果之程度,因發現對象不是乙,乃中止其犯行。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行為客體並非甲原本想殺之人,應阻卻殺人故意
(B)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普通未遂犯
(C)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不能未遂犯
(D) 甲因等價客體錯誤而中止殺人行為,成立中止未遂犯
⒊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甲應論以何罪?
(A) 僅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並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C)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法條競合論處
(D) 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⒋甲為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所屬工廠多次違法排放廢污水入河川。甲為掩飾公司違法排放廢污水的犯行,乃要求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的員工乙,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乙明知此事違法,原欲婉拒,但甲告以若不配合,則將其立刻開除。乙因一家老小都仰賴這份薪水,為保住全家賴以生活的唯一工作,不得已只好配合甲之要求,偽造不實水質數據於其所負責的水質檢測紀錄簿上。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B) 乙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應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C)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甲基於共犯從屬性,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D) 乙之行為係為避免財產上之緊急危難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不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但甲仍可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⒌關於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凡是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B) 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C) 來自非人為因素之緊急危難,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D) 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於實施公務或業務時,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
#詳解
⒈
【答案】(C)
【解析】
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尚須不違背行為人之本意,始屬間接故意犯;且依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而確信其不發生,則屬有認識過失,並非一概論以故意犯,答案選 (C)。
⒉
【答案】(B)
【解析】
甲之行為不成立中止未遂犯,僅成立普通未遂犯,參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 「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故答案選 (B)。
⒊
【答案】(D)
【解析】
實務認為,若以一行為觸犯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由於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應依想像競合論處,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1號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傷害罪處斷。」論述可知,答案選 (D)。
⒋
【答案】(B)
【解析】
依題意,乙負責監視並製作水質檢測紀錄,有製作檢測紀錄文書之權限,為從事業務之人,卻明知而登載不實,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另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判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與特定身分、關係者有正犯或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之論述可知,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無法成立間接正犯,(A)、(D) 均錯誤。
又乙能否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筆者認為,乙所面臨的是困境是「工作不保」,是否為「財產」法益受到危難?退步言之,縱承認屬於危難,然是否緊急,亦有疑問;且縱使肯認,則乙所實行的避難行為,能否通過衡平性(利益衡量)檢驗,更有問題。綜上,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C)、(D) 均錯誤。
基此,唯一能選的只有 (B)。
⒌
【答案】(D)
【解析】
(A) 錯誤,刑法第24條第1項僅規定「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B) 錯誤,無論是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面臨緊急危難,均可實施緊急避難。
(C) 錯誤,由於刑法第23條規定「現在不法侵害」,而只有人類行為才有不法可言,故僅對於人類行為可主張正當防衛,非人類行為僅得對之主張緊急避難。
(D) 正確,參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這是一本刑法選擇題》五版上市!新學林官網訂購,享72折優惠,只到2020/1/22!
訂購網址:https://reurl.cc/vnN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