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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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講時事》
變更要保人制度大變革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發文通知壽險公會,要求壽險公司在受理要保人變更時,要先查驗稅捐稽徵機關的核發的贈與或遺產稅完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者不計入贈與或遺產總額證明書,才可辦理變更。
因此,以後要將要保人的契約地位轉讓給別人時,不能像以前一樣先辦理變更要保人,再申報贈與稅(也許根本沒申報),必須先申報贈與稅,取得相關憑證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
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而要保人死亡時,要辦理保單繼承變更要保人,一樣要先申報遺產稅,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
這個措施影響很大,尤其是生前變更要保人,建議要加強變更要保人的法律與稅務規劃專業能力,現在已經沒有僥倖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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