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想爽放32天婚假,台北市一名銀行員竟在37天內,結了4次婚,又離了3次,對象都是同一人!
這則銀行被裁罰的新聞傳出後,許多人都覺得很扯、也有爭議。
為釐清建立制度、杜絕後患,欣儀向北市勞動局提出質疑,勞動局回覆如下⬇️,大家覺得誰是誰非?有何好建議作法?
本件是勞工109年5月申訴案件,確實我們因為短期內同對多次結離婚,認為與社會通念不符,所以於109年7月31日發函向勞動部請示,勞動部回函表示「…現行法令並無對於結婚之對象、次數或頻率予以限制之規定。」故本局依據函示裁處。
銀行提起訴願,本府訴願會認為,應該審酌勞工是否有權利濫用,故撤銷處分,請本局重為處分。
為求慎重,本局再次發函請勞動部函示,勞動部110年3月4日重申前函示,並表示本案私法關係間有無權利濫用應由司法機關判斷,故本局依據函示再次裁處。
勞基法解釋為中央權責,本局兩度函示,並僅得依其意旨裁處;惟當前解釋顯不符人民情感,並有濫用之可能;我們將建議勞動部應立即將婚假給予原則之函釋再予釐清限制或擴張,以防有心之人濫用。
▶️ 誇張!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410/SF3L7CZVQZFWDC7CCHJRURWQ54/
不起訴處分再議次數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5/22)早召開「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黨團會後記者會,推出「假釋三法」,透過《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三個修正草案進行假釋制度的改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與《勞動檢查法》第三條條文兩個勞動改革的修正草案。雖然本會期即將結束,希望這兩部分的改革可以獲得各黨團的支持。
立委徐永明說,假釋過去一直是個黑箱,由獄政行政人員所把持,所以常常產生關說的問題。立法院副院長辦公室曾發生行文去關切,結果副院長還出面道歉,時代力量認為這是重大的問題。因此,針對《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提出改革方案,希望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未來更審慎處理。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徐永明說,因為現在已經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的查詢系統,可是時代力量一直認為,除了違法的人是誰必須揭露之外,罰鍰金額也應該公布。過去最被詬病的是,有勞檢可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罰鍰金額非常不成比例,甚至從最低金額來處理。因此,希望透過《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的修正,公布處罰的日期、處分的字號、違法的法條、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可是很可惜的是,當我們委員在委員會質詢希望能公布裁罰金額時,勞動部回文用的卻是104年6月12號一場會議的紀錄,而當時的勞動部長是陳雄文。民進黨執政已經兩年,關於勞動的改革竟把陳雄文推出來,表示當時的會議紀錄說不適合公布裁罰金額,徐永明質疑,「什麼時候新政府跟著國民黨的路子在走?」過去將七天假、勞基法的修正,都是這個問題,其實勞動部的行政裁量權其實是可以公布罰鍰金額。已經把雇主名單公布了,為什麼裁量金額不能公布?有什麼見不得人的?
關於《勞檢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徐永明說,根據勞檢的規定,須由工會陪同,可是工會的定義為企業工會,組成相當不普遍,僅占受雇人數的6.4%,所以時代力量認為工會陪同應放寬納入產業、職業工會。
關於假釋的改革,立委黃國昌說,現行的假釋制度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即可讓受刑人提早出獄。受刑人在監獄中到底要關多久,本質上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針對這個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理論上本應回歸司法審查而非讓行政機關專擅。我們可以想像對於一個犯罪從警調的偵查到檢察官的偵查,起訴之後進入司法審判系統,從第一、第二、第三審,如果是重大的貪瀆犯罪、金融犯罪,還經常發回二審再上訴第三審,經過這麼漫長的程序後,好不容易定罪,結果現行假釋制度竟把一半的刑期到底是否執行交給法務部這樣一個行政機構專擅。這個制度是有問題的,理論上違反了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本來就應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的本質,而實務上出現的弊病,不管是從最近釀成軒然大波的貪腐法官胡景彬,莫名其妙先畫靶的提前假釋案,到之前非常多權貴,透過黑箱假釋審查機制,先到外役監再提前假釋,這樣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實務上已經產生過太多弊案,而面對這樣的弊端,法務部、矯正署不要說提出改革,連反省都做不到。之前牽涉到我國最大獄政弊案的貪瀆案件,也和王令麟的假釋緊密結合在一起,結果這些官員被彈劾後,沒有離職,還繼續在法務部矯正署裡擔任高官,甚至有人前陣子還高升副典獄長。
黃國昌說,這樣子在陰暗角落行使不受控制的權力,必須要停止。正因如此,時代力量這次提出假釋制度的改革,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未來有關於假釋的審查,不再由監獄報法務部核准,必須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加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進行。黃國昌表示,這是這個會期他在立院舉行假釋制度公聽會時,與會的學者專家共同提出的訴求,希望藉由在《刑法》改變假釋審查的實質要件,配合在《刑訴法》增列第八章之一,處理關於假釋審查法院的審查程序,能夠根本的對於我國目前弊案叢生的假釋制度進行改革。
不起訴處分再議次數 在 生活與法律我不服!-對於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之再議與聲請准予 ... 的推薦與評價
112年8月1日星期二生活與法律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一、主題:我不服!-對於地檢署 不起訴處分 之 再議 與聲請准予自訴二、前言: 在法律人 ... ... <看更多>
不起訴處分再議次數 在 Foreseer 便利法律人的好工具的貼文 的推薦與評價
#限制再議案件發回次數,因現行法並未限制再議次數 ,使得案件遭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可以 #無限次以書狀敘明不服,聲請再議,阻止不起訴處分 確定,案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