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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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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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爭點:於傷害致死罪中,基本傷害行為之既未遂,是否影響加重結果犯之成立?
一、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其實並沒有對這個問題有深刻的討論。就目前的最高法院判決來看,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行為既遂為必要,若基本行為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因而產生加重結果者,仍有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可能性。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
二、學說見解(註)
許恒達老師認為,加重結果犯之所以提高刑罰,是因為行為人在基本犯罪實現的過程中,難以控制行為產生的風險實現程度,從而引發加重結果。因此,參考德國學者Jakobs的見解,指出加重結果犯成罪的關鍵:損害流程與風險具有「同一性」(Risikoidentität)。詳言之,加重結果於客觀上必須源於基本犯罪的同一風險;而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誤判風險實現程度,才能適切說明加重結果犯提高刑罰的原因。
而在傷害致死罪中,行為人要構成該罪,故意傷害行為(基本犯罪)與致死或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結果)必須源自同一風險流程,故意傷害行為的風險必須在傷害結果中實現,接著再實現於致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始足當之。倘若加重結果並非源於基本犯罪結果的同一流程,兩者須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不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註:整理自許恒達,論傷害致死罪的歸責基礎——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判決,重新省思結果加重犯的歸責基礎(第2年),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期末報告(計畫編號:NSC 102-2410-H-004-100-MY2),查詢網址: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115012/1/102-2410-H-004-100-MY2.pdf(最後瀏覽日:2020.3.31),頁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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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主要區別──「己意」中止】 #刑法#未遂犯#中止未遂#己意中止#自願性* ... (第1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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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來源:TVBS
網址: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079934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3/27 12:56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27 12:56
金門二膽島26歲伙房兵陳嘉壎游到中國大陸的事件,震驚國人。(示意圖,非當事新聞畫
面/TVBS)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金門二膽島26歲伙房兵陳嘉壎游到中國大陸,事件震驚國人,金門地檢署也已於本月17日
以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罪嫌發布通緝,通緝時效達20年。對此,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
今(27)日進一步透露,該員確定是「逃兵」,已向各部隊宣導教育,軍中並不允許此種
情況,他也強調,若是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金防部所屬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3月9日早點名時,發現上兵陳嘉壎未到失聯,目前人
確定在中國大陸。對於陳嘉壎失聯一事,金門立委陳玉珍透露,陳嘉壎有向陸方表達不想
回台灣。而金門地檢署3月17日根據陳員逃兵事實,認定其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同法第40條第1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
役逾6日者」正式發布通緝,追訴時效為20年。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今日出席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質詢,民進黨立委林靜儀關切二
膽上兵陳嘉壎案情進度。被問到陳嘉壎是否為自己穿救生衣游向中國大陸?柏鴻輝說,需
等他本人親自說明,國防部調查比對後才會公布。至於陳嘉壎的遣返事宜,目前也由陸委
會等相關機關協調中。
柏鴻輝進一步說明,陳嘉壎的情況算是「逃兵」,金門地檢署已對他發布通緝。林靜儀接
著批評,認為國防部對逃兵案的態度始終不夠明確,彷彿為逃兵找藉口,這樣非常容易淪
為認知作戰的破口。
柏鴻輝則說,全案國防部一直據實以告,可能涉及的罪名、刑責也都有公布,因此認知作
戰並沒有成功。他強調,已向各部隊加強宣導,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如果是在戰爭時期
,敵前逃亡就是死刑,「這個事情本來就不允許,在一個服兵役的立場來講,你今天在敵
前逃亡就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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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小? 廢到笑
現在政府不認為中共是敵囉?
投敵那條是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第 24 條
1.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裡有規定說是要戰時?
現在用逃兵是要引用
第 二 章 違反職役職責罪
第 39 條
1.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
者?
減輕其刑。
2.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或第40條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2.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就三到五年? 就這? 投共了還只是逃兵?
我被動員也能逃兵去匪區囉?
繼續掰 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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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2.22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679910992.A.96F.html
身為軍人 還是職業軍人 還不能做?
那這樣那些去聽匪首維尼唱歌的
也沒事啊 反正只是去聽個老人唱歌 對吧?
那去匪區那坨咖 去逛街很可以啊
※ 編輯: peterlee97 (42.74.105.55 臺灣), 03/27/2023 18:25:52
你自己都這樣說還不是敵國? 不然是啥?
所以你應該認為跑去聽維尼唱歌的 很ok囉
不需要反滲透法那些的 還沒開戰阿
動員戡亂結束了匪共就不是敵?
解除動員戡亂只是不反攻大陸掃平匪共
跟我中華民國與共匪還在對峙有什麼關係?
投資大陸地區=叛國? 那一條?
軍事上對峙 民間不能交流?
美蘇對峙東西德對峙就沒有經貿往來
這邏輯不就某些粉說現在備戰在那反X
所以乾脆啥都斷光的邏輯不就一樣?
世界上有什麼都一樣的嗎?
就算要舉例
上面我說的美蘇雙德都算例子
現在就一種特別的停戰狀態
我不否認雙方政府在故意要降溫
降低敵意螺旋
但我看到那裝死說不是投敵我就不爽
你想表示什麼?
什麼都不說就丟一句帶風向喔
你想帶什麼風向?
玩什麼文字遊戲?
好啊 特殊竊據大陸的共產武裝團體
就是投共 如何? 投共=投敵
投我們不會怎樣啊 ?
所以劉連昆怎麼中共槍斃?
※ 編輯: peterlee97 (42.74.105.55 臺灣), 03/27/2023 18: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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