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31 :我突然想到,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國際法院1978年「愛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之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所以開羅宣言是有效力的!
A131:
對~所以文件性質要看內容,看當事國真意。
開羅宣言三個當事國中,美國、英國都說那只是一項聲明書,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
若要說約束力,可依契約相對性原則,只對參與國有拘束力~開羅宣言的中英美啊~
可是領土主權在日本手上,所以領土主權移轉文件必須要日本也受拘束才可以喔!
以下說明:
1.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Cairo_Declaration)
其實《開羅宣言》基本上來說,是存在的,但它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因為《開羅宣言》是中國代表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三個人開會會後的新聞稿發布,內容大意是說日本如果投降,台澎領土主權要給中國。
但《開羅宣言》上沒有三個元首簽字,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需要簽字的,從國際法角度上來說不是正式條約。《開羅宣言》的屬性也不能做領土主權的轉移,因為1943年12月1日當時日本還沒投降,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因此這《開羅宣言》的三個元首只是對戰後的處置初步討論,日本並未參與《開羅宣言》討論跟同意,因此對日本也沒有任何拘束力。
《開羅宣言》用意其實是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日本投降後所提出的看法,是一種意向聲明。在法律上來說只是聲明,只是在當下對相關參與者的想法,這個拘束力並非不能改變,因為只限於當時情況,假設參與國家出現變卦或者結局不預期,情勢變更就會失去意向書的拘束力。若要堅持它是條約,但拘束力只對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沒參與討論的日本來說是沒有拘束力。
2.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Potsdam_Declaration)
《波茨坦宣言》是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中國代表蔣中正(未與會,只簽署),蘇聯領導史達林(對日宣戰後才簽署),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的公告,也是戰爭中的一份意向聲明。內容提到要實施《開羅宣言》的內容,用意對日本公開招降。這份戰時意向聲明對有簽約的這四個國家來說才有意義,對同盟國其他成員僅具參考價值。而對英美中蘇這四國來說,只有意向聲明書的效力,不具真正的法律上拘束力,即使未完全遵行也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責任。
—
《舊金山和約》裡關於「台澎主權歸屬」的規定成為一項「與《開羅宣言》原本的內容」相異的新規定。因此在台澎主權歸屬部分,依據「新約定的適用優先於舊約定」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開羅宣言》中「將台澎移轉給中華民國」的約定,被《舊金山和約》中「使台澎主權未定」的約定取代掉;有參與《開羅宣言》的英美兩國都簽署了《舊金山和約》,因此同意對台澎領土主權新的安排。
《舊金山和約》對台澎領土最終處置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台澎地位未定最直接的法律上意義就是:目前並沒有領土範圍涵蓋台澎的國家存在,所以『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法普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osts/3749287158497646
最後是我最喜歡的《一個法律原則打死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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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 聯合公報 內容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Joe:「美國和中國談話後的唯一共識就是,沒有共識,截至目前為止,基本上美國和中國似乎實際走向冷戰的初期了。」
美國國務卿Antony Blinken與中共負責外事工作的政治局委員楊潔篪通話,是Biden政府上任以來雙方第一次高層的對話,中國外交部表示這一次電話由美國主動發起,在Blinken與楊潔篪通話之前,還與英國、法國和德國的外長舉行了網路電話會,內容涉及到伊朗、中國、俄羅斯、緬甸、氣候變化以及中國武漢肺炎疫情。這次電話會議,也是美國與歐洲三大主要盟國在近三年來的第一次外長級會議,會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Ned Price表示,四國外長們「在處理安全、氣候、經濟、健康和其他世界棘手問題上確定了跨大西洋關係的核心地位」。
中國外交部的新聞稿,用了大量的篇幅陳述楊潔篪在通話中的觀點:
中國敦促美國糾正「錯誤」,秉持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贏的精神,聚焦合作,管控分歧;
中美雙方應該相互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各自選擇的政治制度與發展道路,各自辦好自己國家的事;
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中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問題,事關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美國應當嚴格恪守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香港、新疆、西藏等事務均為中國內政,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
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應當維護」。
從中國外交部的新聞稿來看,Blinken只對「一個中國政策」有所表態,即美國在這一政策的立場沒有變化。
美國方面會後透露的內容完全沒有提及中國最看重的涉及台灣的「一個中國政策」,只表示:
美國將持續為人權及民主價值挺身而出—-包括在新疆、西藏和香港等問題上向中國施壓,
還要求中國與國際社會一道譴責緬甸的軍事政變。
美國將與盟友和伙伴一道,捍衛「共同的價值觀和利益」,向中國威脅印太穩定—- 包括在台灣海峽的行為,以及向中國削弱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體系的行為進行究責。
英國《金融時報》認為:Blinken在首次電話中「批評中國」,而在他此番警告中國之前,「Biden當局已經在過去兩周發出一系列強硬的講話,顯示新一屆美國總統有意對中國北京採取鷹派政策」。
半島電視台表示,美國將繼續對中國強硬,稱這是Trump政府與Biden政府「罕見的一致之處」。
美國有線新聞CNN的報道著重於中國方面的說辭,稱楊潔篪面對美國新任國務卿「態度強硬」。
中國國際電視CGTN在標題中直接引述楊潔篪的話:「各自辦好自己的事」。
在許多媒體報道中,美、中兩國的外交官員,無論是涉及中國的人權問題還是國際間關注的緬甸局勢問題,都各執一詞,沒有顯示出任何關係和緩的跡象,楊潔篪出席美中關係全國委員會時,認為美國的對華政策存在「誤判」,「將中國視為主要戰略競爭者甚至是對手」,他向美國喊話,希望兩國「構建和平共處、合作共贏的大國相處模式」。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55964635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EWGMla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5241386
中美 聯合公報 內容 在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拜登政府「重回」一中政策?】
最近有很多評論指出,拜登政府上台之後,美國「回復到」一中政策, 有些人說這是對台灣的降級。而在中國方面,官方媒體也不斷講說,希望美國「返回」一中政策,意即是認為川普時期已經推翻了一中政策。
其實這樣的說法可能有不少誤會,因為,美國的「一中政策」已經講了四十年了,一直都是美國對兩岸政策的最核心元素。而且最重要的是,「一中政策」(One-China Policy)跟中國講的「一中原則」(One-China Principle)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 參考閱讀:
認識「一中政策」與「戰略模糊」
https://reurl.cc/MZNE34
什麼是一中政策?一中原則?我們該怎麼看?
https://reurl.cc/9ZpqNd
要認識美國的一中政策之前,必須先從「一中原則」講起,「原則」跟「政策」很不一樣。
▍中國的一中原則
中共說的一中原則是很明確的三段論: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3、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
美國的「一中政策」看待一中原則:美國只承認前兩點(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共代表中國),但是對於第三點「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只有說「認識到」(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但是並沒有「承認」(recognize)。甚至,在中美建交後,當時的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還曾經在國會聽證會上發言:「美國認知到但是並沒有承認中國認為台灣屬於其領土的立場」。簡單來說,就是美國知道中國有這樣的立場,但對於這個立場並不表態。
對於台灣的法理地位,美國在公報中的立場都是說要由「海峽兩岸的中國人自己用和平方式解決」,但一直以來都沒有把話說死。這其實也可以說是所謂「戰略模糊」當中的一部份。
那台灣的政黨是如何看待中國的一中原則呢?
中國國民黨的一中原則: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2、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3、台灣和大陸都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另外,還通常會搭配「九二共識,各自表述」,意即陸方(注意喔,非「中國」)說陸方的一中原則,我們說我們的。
台灣目前執政的民進黨不承認一中原則,尤其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美國的一中政策
大約從1980年代起,美國政府官員便開始用「一中政策」這個詞彙,來概括美方對於美中臺三方關係之政策。之所以說「概括」,是因為美國的一中政策刻意保持策略性模糊,讓行政部門得以視美國當下的國家利益,在解釋與操作上保有彈性。簡單來說,這個「政策」涵蓋了一系列對台灣與中國的政策綱領、與中國簽訂的外交公報、國內法律,像是對台美關係最重要的台灣關係法。
一般來說美方提到一中政策的時候,常常都會提及:台灣關係法、美中三公報、六項保證等等。而自從2016年,六項保證經由國會透過決議案的形式而成為成文「立法」(legislation)之後,被提到的頻率也愈來愈多。
休士頓聖湯瑪斯大學(University of St. Thomas)的葉耀元以及拉馬波學院(Ramapo College of New Jersey)的Dean Chen兩位政治學者,統計所有歐巴馬時期和川普時期白宮的聲明顯示:兩屆白宮正式提到一中政策的次數分別是,歐巴馬20次(前四年7次,後四年13次)與川普6次(四年);而在內容方面,歐巴馬時期提到一中政策時,約有七成比例提到三公報(前四年較高,後四年下降一些),五成五的比例提到台灣關係法;川普時期白宮提到台灣關係法的比例有六成七(4次),三公報比例降到五成(3次)。我們可以看到,川普時期提台灣關係法比三公報的比例更高。但不管如何,這些元素都還是會被提到,也一直以來都是美國的正式政策。
▍一中政策突破?
先前美國官方從來沒有談過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也沒有談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大多是講說要和平解決問題而已。但在川普時期有個特色是,許多行政部門的報告當中(例:印太戰略報告)都會明示與暗示地講說台灣是一個「國家」,和其他國家並列一起談。從這方面來看,美方對台灣法律地位的看法的確是在緩步地前進。
過去四十年來,一中政策最大的突破點莫過於前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去年11月12日接受修伊特秀(Hugh Hewitt Show)訪問時說道:「台灣非中國一部分,過去35年美國兩黨政府所遵循的政策也承認這件事。美國對台承諾跨越黨派,兩黨都了解台灣是民主典範。」
🌐 訪問全文:https://reurl.cc/4ypzoD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務院和白宮的「正式聲明」當中,仍然都還是嚴謹且用字小心。舉個例子來說,川普時期國務院也曾經講過很多次敦促北京和「台灣民選代表」對話,而不是直接稱台灣政府(2020年至少就講過兩次,在二月份和八月份)。
蓬佩奧本人也親自回應過戰略模糊的辯論(2020年10月21日):「美國不會改變對台政策。也就是說,美國不會明確表明承認台灣的獨立地位,也不會明確講說如果中共侵略台灣的時候,美國一定會出兵捍衛台海和平,戰略模糊政策仍然會繼續維持。」
國務院最具代表性、也最全面地談台美關係的一場演講,是在2020年8月31日的時候,時任國務院亞太助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在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發言。他回顧了近期美國和台灣關係的升溫進展,表示這與美國對台灣長期以來的政策立場一致,沒有超越一中政策。另外他特別強調:美國的「一中政策」與中共的「一中原則」不同,美國對台灣主權不持立場。
🌐 官方演說全文:https://reurl.cc/mq3Ov7
🌐 AIT中文版:https://reurl.cc/pmMNxb
讓我們看一下他講的原文:
///
近四十年來,美國的政策一直以1979年「台灣關係法」、華盛頓和北京之間的三個聯合公報以及雷根總統於1982年向台北提出的「六項保證」為指南 …… (以下解釋六保證,略)
美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一中政策」,這與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完全不同。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國共產黨對台灣擁有主權,而美國對台灣主權問題不採取立場。
美國的根本意願是,如同北京所承諾的,以海峽兩岸人民都能夠接受的方式和平解決台灣問題,而不進行脅迫。同時,美國與台北保持廣泛、密切且友好的非正式關係,包括根據「台灣關係法」協助台灣自我防衛的承諾。
我們沒有對這些長期政策作出任何改變。我們正在做的只是對我們與台灣的接觸做出一些重要的更新,以便更好地反映這些政策,並應對不斷變化的情況。這些調整雖然顯著,但仍在我們的「一中政策」範圍之內。
///
簡單來說,美國的一中政策大框架一直都很穩固,但在這個大框架底下,行政部門隨時會調整與台灣的關係,不影響到雙邊關係的進展。
▍小結
台美關係當中有很多元素是長期延續下來的傳統,這些名詞雖然常常聽起來很像,但內涵卻大不相同,尤其是美國、台灣、中國的立場也都不盡相同。我們自然需要去理解這些差異,才不會輕易去擔心說美國對台灣降級之類的。
看到這邊我們應該能了解,「一中政策」是一個美方一直以來不斷使用的名詞,所以自然不會因為今天講了「一中政策」,就代表美中或者美台關係將有所改變。即使在川普政府時期,「一中政策」仍然是對台灣和對中國政策的核心,而且內容就是包括一法、三公報、六保證這些元素。現在有些人講說美國要「回復一中政策」,其實是有點誤解了美國的立場,因為一中政策從來沒有改變過!因此,如果我們要觀察美國的對中與對台政策變化,一中政策是否「被提起」,本身並不是一個好的指標,實際還有很多更細微的眉角(例:如果有提到六項保證,則可以視為對台灣更友善)。
話說回來,我們除了可以去了解美國行政部門的看法之外(中國的看法就是不斷講說台灣是中國的,並且逼迫世界上的其他人一起講,很好理解),台灣人們其實還需要自己問自己:那台灣人怎麼看一中政策和一中原則?
過去每次大選,「九二共識、一中原則」都會被不斷拿出來討論。大家可以接受「台灣是中國一部份」這樣的一中原則嗎?又,我們該如何看待美國對台灣的定位,以及該如何促使這樣的定位向前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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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 聯合公報 內容 在 Re: 中美建交公報的真相(1)-前言- 看板historia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u331》之銘言:
Lu331﹐你經常過段時間才挖墳﹐又喜歡東引一句西引一句﹐還跨版引文﹐
就是為了把原本的討論內容整個打散﹐讓讀者不知道整個討論的邏輯過程是吧﹖
邏輯過程是這樣的﹕
首先﹐中美的三個聯合公報是國與國之間的外交條約地位。
這是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 所規定的﹕
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
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而建交公報視為兩國間外交協議的地位﹐是由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所規定的﹕
國與國間外交關系及常設使館之建立﹐以協議為之。
也就是說﹐中美建交公報﹐是兩國間外交協議(根據外交關系公約)﹐
這種外交協議﹐是兩國間 條約(根據條約法公約)。
中美建交公報──是兩國間外交協議──是兩國間條約。
然後你現在把當時的整個討論邏輯斷章﹐跑出來說外交關系公約沒講第二個等價...
拿外交關系公約﹐當初是為了反駁你說條約必須經過美國國會批準啊﹐
兩國建交具條約地位﹐國際法就沒說需要國會批準啦。
我還給你舉了例子﹐一、日本宣布﹐因為中日建交公報﹐所以原本的台北合約作廢。
難道日本人還不如你了解國際法﹐把建交公報置於條約(台北合約)之上﹖
二、你說條約必須有生效日、起始日﹐我以國際法庭1978年希臘土耳其愛琴海大陸棚案﹐
告訴你國際法庭就是判決條約不需要有生效日、起始日﹐因為這不是條約的必要條件。
三、再舉了1994年﹐卡達與巴林海洋劃界與領土主權案﹐
告訴你﹐國際法庭還認為﹐不需要雙方簽名﹐祗要體現雙方間意圖﹐就構成條約﹐
因為這個案例中﹐祗是給了一個備忘錄。
不需要簽名﹐不需要簽名﹐不需要簽名﹐就能構成有效的條約。說三遍。
而在具體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那個話題中﹐所說的是﹐中英文版本具同樣效力。
雙方沒有提到﹐有爭議時以英文版本為準﹐所以中文版本的法律效力是與英文版本相同。
那有爭議怎麼辦﹖不就爭議咯。不然你以為今天台灣問題是在爭什麼﹖
是你非要說﹐沒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啊﹐才告訴你﹐中英文是一樣的。
那既然你現在要說中文版沒有簽名﹐那麼﹐你先給個有簽名的英文版來﹖
來証明英文版比較高級一些﹖
就地位一樣啊﹐不要突然就如同發現新大陸一樣又挖舊話題好麼。
所以中美三個公報的中文版有沒有效力﹐你看AIT不就知道了。
你見AIT把台灣民政府的文告放在自己主頁上還歸類為那一類去﹖
AIT背書了﹐這就是中美之間的正式的文件。
至於說轉引自中國外交部﹐廢話﹐不然要轉引自wiki麼﹖
本來就是雙方約定﹐中文版由中方在北京發表﹐英文版由美方在華盛頓發表﹐
中國外交部要是列出聯合公報的英文版﹐不說明引自哪裡就算了﹐要是要說明引自哪裡﹐
當然是引自美國政府啊﹐不然英文版是中國自己寫出來的自己引用自己的麼﹖
不然又是引自wiki﹖
就算AIT哪天不放這個中文版了﹐這個中文版的效力也依然存在﹐
因為這個中文版﹐這整個中美聯合公報﹐本來就不是AIT賦予效力的﹐
要否定中文版﹐那也要美國政府出來否定。
美國政府否定了沒有啊﹖還是你要認為美國人傻﹐
到現在都不知道有這麼一份中文版存在﹖(喲﹐那樣AIT就被去除美國籍了)
要不然﹐你去美國政府問問﹖美國政府﹐你對中美聯合公報的中文版怎麼看﹖
美國政府最多告訴你﹐那個中文版裡有個詞我們保留意見﹐
難道美國會說﹐沒有不同意見﹐因為對美國來說﹐
中文版 不 存 在﹐可以當做 看 不 見 麼﹖
嘿﹐Lu331你自己都知道不能當做 看 不 見啦﹐所以才寫了這麼幾篇文出來試圖否定它﹐
結果卻寫出來說是中國自爽﹐整個中文版可以當做 沒 看 到。
你不覺得自己的邏輯翻天覆地倒海挪山﹖
最後﹐話題回到前面﹐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如前所証﹐
所以﹐中美聯合公報是 兩國之間的國際條約﹐台灣關系法是 美國的國內法。
同樣﹐中英聯合聲明是 兩國之間的國際條約﹐香港基本法是 中國的國內法。
所以你挖的墳的那文章才會告訴你﹐不要立場變來變去哦﹕
台灣關系法是否能凌駕於中美聯合公報之上﹖
香港基本法是否能凌駕於中英聯合聲明之上﹖
想清楚再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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