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脫衣搜身
作者:劉康身律師
前陣子媒體報導兩位姊妹為了母親照護問題,違反保護令而與大哥及小妹爆發衝突,員警當場依現行犯逕行逮捕,將二人帶回警局後並進行脫衣搜身,當時引發不少討論。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翻開,從頭到尾都沒有「脫衣」或類似字眼,此一「脫衣搜身」的強制處分,因此,是否有必要,則要個案判斷。
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於一定情事發生時,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等有權採取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警察對特定之人可進行管束,「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司法警察可對特定之人、物件或住宅等進行搜索,均屬強制措施的一種。警察進行管束時,雖可同時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但應以防杜受管束人或其他人生命、身體之危害為前提;搜索,目的則在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物件、電磁紀錄等與犯罪有關事物,逾越此一目的之搜索行為,即有違法之疑慮。前述案例,是否超越了必要之程度,應該在此等考量前提來決定。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拜託分享我就分享
這跟蒂瑪小姐一樣寫落落長好像很專業但其實全是屁話
大家先看 看有什麼問題我晚點回家一併回
【台灣史上第一個因為在護照封面貼貼紙被檢察官偵辦的案子】
#拜託大家用力將這篇文章分享出去
大家還記不記得,我們的小編曾經被台北地檢署以證人身份傳訊,為了一個「被告姓名不詳、其他案由」的案件出庭作證呢?而在那一位小編與台北地檢署的事務官通電話時,被事務官恐嚇「不排除將你列為被告」(電話錄音在此:https://goo.gl/d0mf4o)。後來我們小編通過傳真方式向台北地檢署請假,對方也允許這個請假申請。但過了不久,小編竟然又收到一張傳票,這一次是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開出,同樣是以「其他案由」的名義傳喚我們的小編,唯一的不同就是,他從「證人」變成了「被告」。
我們這一位小編因為目前人在國外工作,找了柯劭臻 律師代為出庭。 柯劭臻 律師 是台灣中部非常知名的環境律師,長年關心環境及土地正義的議題,今年也曾代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參選立委,雖然後來很可惜沒有當選,但是她依舊為台灣打拼。柯劭臻律師受到我們這位小編委任出庭,才發現原來台中地檢署的這一個案子,竟然是從台北地檢署轉下來的。
⊙ 為什麽證人變成被告
我們的小編明明也沒有去台北地檢署出庭,怎麼會從「證人」變成了「被告」也不得而知。但更驚人的是,原來我們的小編,竟然是因為在護照封面貼貼紙遮住「國徽」,被檢察官以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偵辦。
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的原文是:「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刑法第160條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就是說,只要有了被認定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我們這一位小編只是將那本用貼紙遮住「中華」、「China」及「國徽」的護照封面拍照上傳,就被檢察官拿來當成了「侮辱國徽罪」的證據及「犯罪事實」。
而且就是2016.04.06的今天,剛好也是立法委員與外交部官員在為了《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台灣國條款」存廢問題而爭議的日子,柯劭臻律師收到了這一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我們這一位小編終於可以停止幾個月來的精神煎熬,不用再害怕回到台灣後,會被中華民國檢察官以「侮辱國徽罪」偵辦。
這一封不起訴處分書卻透露了一個非常可怕訊息:在護照封面用貼紙遮住「國徽」,雖然目前《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針對封面的規定將被廢除,但仍舊可能會被中華民國檢察官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罪」這樣的「非告訴乃論」偵辦、甚至是起訴!
⊙利用戒嚴時期法令來懲罰台灣意識?
TPS小編不被起訴的原因,不是因為「在護照封面貼貼紙遮住國徽就要被以刑法起訴很荒謬」,而是因為我們的這位小編上傳照片到他自己臉書的時候,他人正在國外旅行,因此依照《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是無法因此證據起訴我們的這位小編。換句話說,如果今日他是在台灣境內上傳照片,他則可能會面臨被起訴。
這也意味著,所有每一個在台灣境內上傳「用貼紙遮住護照封面的『國徽』」照片,都可能會面臨檢察官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罪」偵辦,甚至是起訴。
說到這邊,有沒有覺得全身毛骨悚然?「中華民國」的威權及殖民體制,在台灣民主化之後仍舊屹立不搖,隨時都可能反撲、針對那些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們進行法律攻擊。
你我身為國家的主權人,我們可以怎麼做?對,就是督促我們的國會!
⊙廢除刑法第160條!
台灣國護照貼紙臉書專頁要在這裡鄭重地呼籲民主進步黨籍及時代力量黨籍立法委員們:
除了關切違背母法、違反憲法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也煩請務必要將《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完全廢除,因為這一條法律侵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程度,比起《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還要嚴重一百倍不止!
如果你也不希望只是用貼紙將護照封面的「黨徽」及「China」遮住,就要收到「被告不明、其他案由」的傳票,並且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污辱國徽罪被偵辦起訴,就拜託你們盡力將這一篇文章分享出去,讓更多人了解、也讓更多新科立委可以看到這一個嚴重的問題,提醒他們記得要廢除這一條打壓台灣人的惡法。
鄭南榕先生逝世至今27週年,我們仍舊要繼續承接著鄭南榕的精神,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努力。
也請大家不要忘記,刑法第160條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就是說,一旦有了被認定的「犯罪事實」,只要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
如果一個政府可以因為你燒毀了自己花錢買的「國旗」(為什麼不能處置自己的私有財產?)、在護照封面用貼紙遮住「國徽」(為什麼不能在護照封面封面貼貼紙?)、在「孫先生遺像」上kuso(為什麼得動用刑法去防止某位孫先生的遺像被kuso?),就把你丟進牢裡或者易科罰金,你不覺得我們所謂的「言論自由」、在鄭南榕先生忌日時慶祝4月7日「言論自由日」,都非常虛偽荒謬嗎?
邀請大家正視這個問題,並用力地將這一篇文章分享給你們住區的立委,要求他們在立法院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這一條戒嚴時期的威權遺緒。
接下來,就是我們的事了!
〔關於這篇文章的補充〕
【關於台灣史上第一個因護照貼紙被檢察官偵辦的案例-來自TPS編輯群的幾點回應】:https://goo.gl/xc77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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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護照貼紙 運動理念:「護照封面貼台灣國貼紙不會讓台灣馬上成為獨立的國家,但藉此讓更多台灣人民理解「中華民國」的荒謬存在及台灣建國的必要性,有助於台灣最終的法理獨立。歡迎您一起加入主張台灣獨立建國的行列。」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在號稱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瞬間蕩然無存。
一個國家做了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透過訴願、救濟、訴訟證明國家做錯了,國家不但不改,還繼續用公權力拍賣人民的財產,現在連我們拿著證據用沈默的方式讓人民知道,讓國家知道你錯了!連這樣還遭到警察濫權逮捕。
如果在台灣自由民主的土地上,自由民主是空氣,我已經要快不能呼吸了,請大家站出來讓全世界的人知道,「國家不乖,讓人民生氣了」別再沈默了⋯今天的黃媽媽,明日的你!
(回顧影片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那位60歲的黃媽媽,其實不住在新竹,只因為看見了「堅持」而熱心想以鼓勵新竹稅改聯盟志工,而在參加完喜宴後,和家人說要陪志工們一起舉牌。
就這樣僅是在路旁理性舉牌表達訴求而已,竟被新竹縣六家分駐所20名警力違法逮捕回去製作筆錄,且長達6小時後移送地檢署,但結果檢察官裁定釋回。
如果沒有親身經歷,現在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在這個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發生戒嚴時才有的白色恐怖事件。
9/19濫捕事件後,雅芳常在每一個夜晚驚醒,每次想到自己遭受迫害同理心,更堅持一路陪著受害者及所有志工,開記者會、訴諸法律、陳情監察院等捍衛基本人權的每一件事。深深覺得,但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每個人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且求助無門。
當天雅芳陪同受害者至地檢署提告,看見的不是司法正義的希望,而是警察圍起來重重的人牆,不准我們進到地檢署的錯誤擴權公權力,遭到雅芳義正嚴詞的糾正。
雅芳強調自由進出地檢署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原本態度強硬的警察才同意提告人全部得進去地檢署。
但過程中竟以雅芳非當事人不得進入地檢署為由,甚至有叫雅芳要脫掉背心的擴權行為,都讓人嗤之以鼻。
想用這些離譜行徑把雅芳擋在外面,雅芳告知除了因為揭發弊案外,也常常陪著法律扶助的民眾去地檢署開庭,從沒遭到阻止。
更強調警察現在的行為是涉犯強制人民無法行使權利,警察知道雅芳對於法律規範很清楚,只能同意讓雅芳陪同受害者進去提告。
#面對擴權錯誤的行政行為
#我們一定要堅持!
#台灣司法不被人民信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7%的台灣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明寫著要無罪推論,但檢察官、法官卻總是用「有罪推定」的心態定罪。這致使很多冤案的人民,在從沒想過人生會捲入冤獄、甚至根本沒想過自己會被認為是『犯罪者』下,那樣的衝擊是很大的……你可能失去工作、承受別人的異樣眼光,還有每次要上法庭前的害怕無助及挫折無奈──我明明就沒犯錯⋯為什麼要被當犯人來審問?」
在雅芳法律扶助的案子中,有很多人明明就沒犯罪,卻還是被起訴且被定罪了,明明起訴書內滿滿的錯誤,甚至沒有證據,都全憑檢察官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審理判刑!被冤枉者的無助,雅芳十分能理解,因為在雅芳第一次當選議員後,也是因為政治介入的司法迫害,讓雅芳只當了兩年多的議員就被解職,至今雅芳都忘不了法官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我還是認定妳有罪」…面對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椎心之痛」。
所以在黃媽媽被違法濫捕時,雅芳心痛的在深夜趕至現場,即使受到打壓,仍一路堅持陪伴受害者至今,是因為我深深知道,當政府是加害者時,如果人民沒有團結起來,共同捍衛我們基本人權時,未來我們每一個人民都會是受害者,雅芳再次懇請各位好朋友們一起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今天不爭取民主自由,明天將失去「民主自由」。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需要預約服務請點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黃媽媽事件完整版:
https://youtu.be/WhSggXYA6R8
👆🏻黃媽媽被濫捕現場版: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想了解更多捍衛人權的資訊
https://919sos.tw
👆🏻國外法學專家對於台灣冤案分析
https://youtu.be/1ZBk6sN7d5k
👆🏻法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看過就忘
https://www.facebook.com/126889811321342/posts/623126611697657/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陳時中 #愛他就不要害他 #緊急命令不等於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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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8 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的新禁令
03:07 公布姓名的爭議
04:56 限制出國的爭議
06:26 《紓困條例》竟然超越《憲法》?
07:23 SARS時期衍伸出的690號釋憲案
09:15 總統宣布「緊急命令」可行嗎
10:58 我們的觀點
13:24 提問
13:52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編輯:轟天雷、冰鱸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中藥
|演出:志祺
【 本集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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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字第690號解釋:http://bit.ly/39ZRXw1
→ 🚷 林昶佐貼文:http://bit.ly/2WjMT1v
→ 🚷 高嘉瑜貼文:http://bit.ly/33oLVCH
→ 🚷 防堵O情擴大!林昶佐盼蔡英文下緊急命令 總統府:無考量:http://bit.ly/2x6Il3M
→ 🚷 為臺灣地區九二一強O重建,總統發布緊急命令:http://bit.ly/3d9cAI4
【 延伸閱讀 】
→ 🚷 台大法律系孫迺翊教授評論:http://bit.ly/2TZn1Gt
→ 🚷 苗博雅評高中生禁令:http://bit.ly/33xyLDl
→ 🚷 文大法律系邱駿彥教授評論:http://bit.ly/3a1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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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必要」往第三級國家標準與回台加徵費用 仍研擬中:http://bit.ly/390PhNo
→ 🚷 國際旅遊O情建議等級表:http://bit.ly/2TwQ2YX
→ 🚷 到底該不該取消行程?「旅遊O示燈」讓退票不用認賠,出國想改票的人一定要看!:http://bit.ly/2Wno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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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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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在 刑事訴訟法課輔講義第四回 的推薦與評價
檢察官發動偵查後,除案件不屬於其管轄(250)→通知或移送該管檢查官、. 案件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261)及犯人不明者(262)之外,應依偵查之結果,. Page 3. 國立台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