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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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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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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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編輯有話兒:出軌的苦衷】
兩性網絡作家莎比亞的離婚和「被帽」事件最近成為網上熱話,近日有峰迴路轉的發展。起初網民見一直是好好先生形象的他被新婚妻子「帽事」,紛紛大罵「狗男女」偷情、對女方多番指責。
怎料女方的一篇自白公開多年來二人相處的實況,包括男方一直說要追作家夢, 女方多年默默支持,日常洗費都是女方埋單;口講層樓寫女方名營造人財兩失的形象,事實是女方也有出首期和一同供樓,更重要的是男方收入不足才寫女方名方便過壓測;多年同居一直做「阿四」照顧男方,直到婚後才發現男方本性難移,不適合付托終身,決意離婚但未完成程序,已分居所以跟新歡同居等等,令民意大逆轉,男方形象插水,雖然女方婚內出軌是難以原諒,但也算是值得同情,如女方所言屬實,那男的也是自食其果。
出軌當然是責無旁貸,女方也承認自己是做錯了,但她最錯的不是出軌,而是傻到用了九年青春和婚姻,才認清楚一個男人「沒救了」。(二人之事外人不得而知,筆者只是假設女方所說的是實情)一個男人在婚前對你不好,你也肯嫁,那你不是白痴就是大善人了。殘酷的真相是99% 男人會在婚後對女人愈來愈不好,追求期和熱戀期那些已經是你們關係的「高潮點」了,真的不用幻想一紙婚書可以令男人變好,變成一個顧家男,愈來愈愛你。男方的性格、本質如何,在婚前多年同居和八年的感情已經一清二楚,怎麼會傻到,最後要用失婚的賭注去賭他會不會在婚後改變呢?結婚是神聖的,每一個人都應該在進入婚姻之前,好好問自己的內心,現在的他(甚至是預計之後變差的他),我能一輩子都愛嗎?若還有一絲猶豫,為什麼要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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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同居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事實婚同居 在 同居男友 iShun & Hsi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們是一對正在前往FIRE族路上的同居情侶。今天來討論如果想要賺錢提早退休,那麼努力工作跟理財哪一個扮演比較關鍵的角色?
因為生活壓力導致的身心疾病、失眠、憂鬱、過勞,以及所延伸出來許許多多的社會議題,
都讓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懷疑,上一代不停灌輸我們的觀念:「只有努力工作才能過更好的生活」,
真的是生活唯一的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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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裘凱宇
撰稿:陳怡璇
剪輯:鄒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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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歡迎來到「一天聽一點」。我經常在工作跟生活裡面,聽到這樣的案例。比如說,有一對情侶,他們在交往了幾個月之後,很快的決定要住在一起。
可是等到他們同居了一陣子喔,就要面對生活習慣啊,和價值觀的差異,於是開始出現很多的摩擦跟爭吵。
那他們之間經常會有這樣的對話,這樣對話就是呢:「還好我們現在只是同居誒,如果要是結婚之後,才發現你是這樣的人,我的打擊會更大…」
再不然就是:「啊你怎麼會是這個樣子!你怎麼會是這副德性!你是我當初愛上的那個傢伙嗎?剛開始在一起的時候,怎麼都沒發現你會這樣,你實在是太會偽裝、太假仙了啊…」
所以,你聽到這裡的時候,是不是也對於這樣的劇情,感覺到有點熟悉?回頭看看自己身旁的那個人,是不是有同樣的感覺喔。
確實喔,在愛情剛發生的那一刻,經常是兩雙眼睛看對眼,最美的遇見啊!談過戀愛的人都知道,那種眼裡只有對方,被視為是無人取代、唯一摯愛的甜美的感覺,真的是很好。
但是正是因為「戀愛」讓人有這麼心醉神的感覺,所以有時候我們會忽略一些真正重要的事情。
所以,我們不能否認喔,每個人都來自不同的家庭、不同的環境、不同的背景。所以在性格、脾氣、生活習慣各方面,無論大小事,一定會有很多的不同。
當我們的熱戀的激情褪去之後,再相愛的兩個人,都要面對真實差異的考驗。那你會不會有一點好奇,為什麼人在談戀愛的時候,很難去看到彼此的「不同」,眼裡只有彼此的「共同」?
在這邊跟你分享一個心理學的研究,有一個專門研究記憶的心理學家,她叫伊莉莎白.羅芙托斯。
她在一九八七年,有一個叫《法律與人類行為》的學術期刊裡面。她提出了一個觀點,叫做「武器聚焦」這樣的現象。
在這篇論文裡面呢,羅芙托斯和她的研究團隊,就根據凶案現場的目擊證人,他們的證詞去進行很多的實驗跟訪談。
他們從很多的受害者,或者是目擊的證人的訪談當中發現喔,當一個犯人,拿著短刀、手槍,這些凶器的時候,人們的眼神、眼光,很容易就只會注意「凶器」。
於是呢,他們能夠正確的記住,犯人拿了什麼武器,然後能夠說出關於這個武器,到底是什麼東西。
在一剛開始,這武器在哪裡出現,最後有沒有人開槍,或有沒有人被刺傷到,或者是「凶器」到底他是怎麼樣使用的、怎麼樣去做傷害的,這些東西大家都回答的出來。
可是,當研究團隊進一步問這些目擊證人,關於犯人的什麼?身高啊、穿著啊、後來他往哪個方向逃走?
這些目擊證人的記憶卻很模糊,想了半天都很難拼湊出,犯人的長相跟樣貌,還有跑到哪裡去,這些其實是更重要的細節。
這個實驗,其實是在告訴我們,如果有人,有那些特別吸引你注意的一個特徵;那麼這些人,他其它的小動作、他的個人的習慣,就容易被這個特徵掩蓋住。
也就是說喔,眼裡只有看到他那個最突出、最有特色的地方,其它的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那我們這時候拉回來想一下喔:「為什麼我們會愛上一個人?」
在剛開始的時候,對方吸引你的原因,無非就是可能是亮麗的外表啊,或者是他的才華啊,或者是他某一項很出眾的能力。比如說,他很會逗妳笑。
可是要命的就是喔,無論你愛上一個人的原因是什麼,那個吸引你的關鍵,
其實不要懷疑,那個關鍵就是「凶器」!
就是「武器聚焦」的聚焦效果,有了這樣的凶器,你就會形成「武器聚焦」的現象。於是你其實會看不見,你們彼此間的差異。
更容易忽略了兩個人,其實是不是存在,不適合長久維持關係,的一些主要的原因;於是呢,愛情就很容易留下遺憾的結局。
根據研究統計喔,一段感情的高峰,就是以愛情最「火熱」程度的一個時間,
大概三個月,熱戀期就是三個月。
有更有進一步的追蹤告訴我們,談戀愛的人,在一段戀情漸漸的穩定,大概兩年之後,戀愛給人的額外的滿足感,就是那種讓你每天都覺得高潮的感覺,會回復到跟以前單身的時候,是一模一樣的。
所以,這也說明喔,其實「熱情」本來就會褪去。沒有人每天都在熱戀時期的,也就是說喔,我們在愛上一個人,大概兩年之後,濃烈的愛意啊,就會變成是柴米油鹽醬醋茶,這種親情的感覺。
所以,如果我們把眼光喔,放的長遠一點,如果你因為一段不如意的感情,讓自己的心情老是卡在某個人身上啊,而且除了讓自己情緒上很不舒服之外呢。
這個卡住的感覺,這種所謂的「情傷」,它還會影響到你的工作、生活,甚至於生命的前進。問問自己,這樣值得嗎?
事實上喔,如果你願意用更務實、更理性的角度來思考「愛情」、「親密關係」的話,那很多事情會有不一樣的看見。
其實,話說回來「情傷」是一個讓自己空轉,而且又不符合時間成本的事情。所以,如果能夠在戀愛關係裡面,不要有「情傷」或者是有這些「副作用」,那是最好的。
所以,我們要怎麼樣「談戀愛」,又可以避免「情傷」的發生呢?
首先喔,我要幫大家破除一個迷思,其實你的情人他沒有騙你,怎麼說呢?
你也可能喔,相信自己愛上的,是自己眼中的那個他,只是因為「武器聚焦」的原理,讓你在愛情剛發生的時候,沒有注意到他其它的行為細節。
也就是說喔,你後來不喜歡他的壞習慣、脾氣或是個性,他從一剛開始就在啊。只是你在剛開始的時候,都聚焦在所謂的「武器」、所謂的「凶器」,他其它的特質你完全忽略掉了。
更重要的一點是,在熱戀的時候、在戀愛初期的時候,你會覺得這些是「小事」,甚至於它完全不是問題。所以才會讓人在熱戀期過後,必需要承擔那種想像的幻滅啊、心碎的風險。
當然,我也必需說,如果你在陷入熱戀的時候,還要你去留意對方其它的行為細節;甚至於,你要認真的去考慮,兩個人是不是能夠真的,適合走的長長遠遠,其實這強人所難啦。
沒有人在熱戀期的時候,會想到這件事;或者是當大家在熱戀期的時候,你想這件事情的答案只有一個,叫做「一定可以的」。所以,換成是我,我可能也做不到。
所以今天在這裡,我提供你一個,可以避免「情傷」的具體作法。這個做法就是先提醒自己,在熱戀的期間,先不衝動的做任何的重大決定。
千萬不要喔,馬上一拍大腿、一拍桌子就說:「咱們倆來閃婚吧!」,這你一定會後悔。
等到了熱戀期過後,記得要回頭想想一些實際的層面。比如說,問問自己:「我能不能因為他的才華,包容他的收入的不穩定?」
「我能不能因為他的美麗跟帥氣,包容他生活是邋遢的,而且不修邊幅?」,
或者是「我能夠因為他的工作、個性非常的穩定,包容他不夠浪漫?」
你有沒有發現,這些都是一體兩面的?所以要避免「情傷」,第一件事情就是「接受」,這個世界上,其實不存在「完美」的人。「完美」這個概念喔,只存在「遠的要命王國」裡面的想像裡。
所以,人的注意力是我們很珍貴的資源,當大部份的注意力,我們都被特定事物吸引的時候,也就是說「武器聚焦」發生的時候,我們就很難去留意到,其他的特徵,儘管這些特徵一直都存在。
那更不要說,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去做適當的準備。所以,當愛情來的時候,每個人都想要好好的享受,戀愛的甜美跟美好。
但如果我們能夠同時知道「武器聚焦」它就是會發生,我們就能夠更有意識的提醒自己,仔細去看出彼此之間的差異。然後誠實的面對自己的需要,不要讓熱戀矇住自己的雙眼。
你如果很在乎「務實」,那麼他的「浪漫」,可能就會傷害你們的「務實」。如果你很在乎「浪漫」,那他的「穩定」、他的「務實」,可能就不會是你要的。然而這一切,它其實不是在一剛開始、你在熱戀的時候就會發現。
然而,我也必須很實在的告訴你,這一切不管你是不是熱戀,它一直都在「那個人」身上,只是你可能都沒有看見、你也沒有聽見。
所以,也因為這樣的特色跟現象,為什麼有時候我們說,進入了戀情會用兩個字來形容,叫做「暈船」嘛。
其實,「暈船」這兩個字是很到位的;因為不管是暈船的過程,跟暈船的結果,都讓你痛苦萬分。可是呢「暈船」這兩個字,好像對於一些熱戀的朋友來說,他從來不會承認自己「暈船」。
就如同可能你在熱戀的時候,你也從來不會承認,原來你愛上的那傢伙,他有一些本質、本性是沒有變的,是你不斷的合理化他。
所以如果要避免「情傷」,我想可以好好的享受,熱戀帶給你的快樂跟美好;但是別忘了,當熱戀慢慢的褪去之後,記得打開眼睛跟耳朵,回頭問問自己,這個人他原本的模樣,是不是你要的?
如果不是你要的,沒有關係,好好的說再見。但如果你很清楚知道,可以忍受這一切,或者是可以磨合、協調出,彼此能接受的前進方向,那就祝福你喔。
其實,如果生命當中,有一份能夠滋養彼此的親密關係,那不就是一件最好的祝福嗎?
我是凱宇,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啓發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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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我們近期的課程,是在2019年的3月8號,開課的『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
這一門課呢,呼應到今天的主題,其實我們在進入一段關係,一定會有「暈船期」啦、一定會有「熱戀期」,如果剛開始都沒有這份激情的話,那以現在社會來說,兩個人到底要怎麼樣進入下一個階段,我也很懷疑。
但只是說喔,在熱戀的過程當中,或者是當慢慢的進入穩定期,你怎麼樣真正的看懂,跟聽懂眼前這個人,這是一個必要學會的能力。
所以,我相信在『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這一門課,它可以幫助你真正的打開眼睛跟打開耳朵,就像今天一直談到的,不要因為熱戀,而矇住了自己的雙眼,而不斷的去承受那個「暈船」,很難受的過程跟結果。
所以呢,我相信3月8號的『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這一門課,能夠帶給你很大的幫助。讓你看懂、聽懂眼前的這個人,他本來的樣子。
並且透過有效的問句,透過問句的引導,如果你還想要繼續跟這個人下去的話,那你們可以達成一個彼此都能接受,而且是沒有後遺症的共識。
這一門課,歡迎你,希望我能夠在3月8號的教室裡,見到你;謝謝你的收看,我們再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