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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5] 傑出公務員表揚,李來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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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來源為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表揚優秀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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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績貢獻:
. 一、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勞動基準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實務運作上的缺失,提出具體改進規劃,不僅降低雇主提撥費率由工資之萬分之五調降為萬分之二點五,調降幅度達百分之五十,同時配合有效防止基金不當支付機制,不僅減輕企業負擔,而墊償基金反而逐年累積增加,對往後墊償基金之管理著有貢獻,目前基金總數已達五十五億元,該案曾參與八十三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際工作圈比賽,榮獲業務創新第一名。
. 二、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陳總統為因應台灣經濟環境景氣低迷,為拼經濟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李處長受命擔任經發會就業組執行秘書,統合該組幕僚工作,費心折衝協調勞、資、政各方意見,達成數十項政策性共識,並通過要求政府制定七項重大勞工法案,截至目前為止執行率幾達成百分之百。
. 三、全球化經濟環境發展趨勢,產業轉型,企業為調整體質,大量解僱勞工在所難免,惟為防止企業借機不當解僱勞工,規避法律及社會責任,債留台灣,保護勞動者基本的工作權,推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立法工作,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完成立法,同年五月七日正式施行,並研訂五項子法,爭取近五千萬預算作為保護勞工工作權必要訴訟協助之用,對穩定未來勞資關係貢獻卓著。
. 四、重建我國集體勞資關係法制,積極推動勞動三法修法工作,現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係國民政府時代及戒嚴時期的法制,極端戕害我國集體勞動關係發展,為促使我國工會組織自由及多元發展,強化工會協商能力,創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賦予工會更大的爭議行為空間,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勞動法立法工作,目前已完成一讀程序,預期最近可以完成立法工作。
. 五、重建我國與世界勞工團體關係,推動台灣跨國企業在地責任,擔任勞資關係處長期間,赴美與美國總工會(AFL-CIO)簽訂台灣跨國企業勞雇關係合作計劃方案,協助處理台灣跨國企業在中南美洲勞資爭議案,對重塑我國跨國企業形象著有助益,美國總工會(AFL-CIO)向來對我國不友善,透過此一合作計劃,改善我國與AFL-CIO間之關係。
. 六、協助推動勞工工作時間彈性化工作,在勞動條件處同仁積極努力下,完成勞動基準法工作彈性化修正任務,訂定二週變形工時制度、八週彈性工時制度、放寬女性夜間工作條件限制及促使男工女工加班制度一致化,對企業有效經營管理,提升工作效率,績效顯著,李處長代表參加九十二年度法制工作圈比賽獲評選為銀斧獎。
. 七、勞動條件處任職期間,於實用稅務雜誌開闢「勞資論衡」專欄,每月發表專論闡述勞動基準相關議題,並不定期在勞工行政雜誌、就業與訓練雜誌及相關工會刊物發表文章,探討勞工法令疑義,對傳播勞動關係與勞動基準知識著有貢獻。
二週變形工時勞資會議 在 林宜瑄-關心社會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過勞的代價,你也逃不了】
最近勞基法修法的爭議中,各行業都有不同聲音,但是,你知道另外還有一群人,繳勞保卻不適用勞基法,加班有沒有補休,要看校長准不准,補休沒休完,很抱歉也無法換錢,因為他們用的是教師法。
即使你不是首當其衝的行業,勞基法的修改還是需要你的關心。
你敢讓輪班制的醫護人員、運輸業司機,輪休只休息8小時?你想要再看到台鐵員工猝死的新聞嗎?別說台鐵罷工、華航空服員罷工跟你我無關,這都跟勞動環境有關,不改善勞動環境,家長始終在為錢鬥爭,而孩子變成類單親或偽單親,惡性循環一代過一代,絕對不是你我所願。
勞基法這一次修改,出現的幾個大問題如下:
1.本來休息日就該休息,卻被老闆拿來加班
過去加班1小時,算4小時工資,老闆不敢隨便要你在休息日加班。現在加班幾小時就算幾小時,老闆要你加班也不這麼心疼自己荷包了。
2.特休假沒休完隔年再休或轉成加班費
大多數勞工特休假休不完,通常是忙到沒時間休,本來今年就能把特休折算成工資
現在我要等明年才能折算成工資。身為勞工,你覺得合算?
3.加班時數一比一換補休
都在加班了,還有時間補休?
4.七休一鬆綁
勞動局正式依法為企業背書,讓勞工以變形工時的形式在假日上班(台鐵、高鐵、便利商店、運輸、服務業又要慘了)
5.輪班制間隔限制可縮短至8小時
雖然說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才可申請變更休息時間,但無論什麼工作,休息8小時根本跟沒休一樣,你上班、下班的通勤時間都不用算?
6.增加加班時數每月可到54小時
現在台灣幾乎所有產業(公部門、私部門皆是)都是缺工不補滿,反正用加班費比多請一個人划算,修法讓老闆們更有理由讓員工加班,明明人力不足,卻始終不補滿而這狀況將會越來越嚴重。
#代理教師的悲歌 #改善勞動環境
勞基法修法六大變革:您知道這次修了甚麼嗎?
一、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
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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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休假可遞延次年度,若未休完仍應給工資。
年度終結特休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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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換補休法制化。
加班得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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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7休1放寬。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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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輪班11小時限制,可放寬至8小時。
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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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單月加班工時上限,可調整至54小時。
勞基法第32條: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綠黨的主張:
http://www.greenparty.org.tw/news/20151230/329
二週變形工時勞資會議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剛剛花了時間,把今天上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在行政院開的記者會給聽完。
徐國勇有幾件事情,顯然是在混淆視聽,根本並非事實。
第一,徐國勇說,勞基法第34條的輪班制休息間隔從最少休息11小時,要改成8小時,這規定是只在輪班班表更換時才適用,而法律規定「每週只能更換一次」,所以影響很小。
他說:「你不可能每天換班麻,換班一定是一個禮拜一次,或兩個禮拜一次。」有媒體也因此誤會,以為「輪班間隔休息8小時」這種「例外」,最多是「每週一次」。
但很遺憾的,這「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說法,不論是現行法,或者是修正後的法律,都站不住腳。
原因很簡單,大家可看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的條文,現行法是: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行政院修法版本是在第2項之後追加了: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大家有看到玄機嗎?第一項還是一樣,「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而關鍵就在這「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只要勞工同意,就沒有每週只能更換一次的限制,也就是可以讓兩個工作日班跟班之間的休息間隔,在修法後都只剩8小時休息。
舉個例子,老闆大可要輪班制勞工預先簽下「工作班表多次變更同意書」,然後,大排早晚輪調的「花花班表」,甚至中間只需要休息8小時間隔,早班上完,再上大夜。如果沒有修法,儘管「花花班表」依然可能,但至少班跟班之間休息要有11小時,早班上完,因為不能夠只休息8小時就上大夜班,而只能夠接隔一天的早班或者小夜班,至少會有16~24小時的休息。
也因此,老闆們為何希望這條能被修掉?非常清楚。
而這種「花花班表」輪調,現行上在許多產業常常不是每週一次,未來修法後當然更是如此。只有徐國勇不知道這社會事實嗎?
第二、徐國勇甚至進一步說,「我這一次早班接大夜班,休息八小時,下一次就可以把八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二十四小時。」
這也同樣不是事實。
這次換班表可以只休息8小時,容許早班接大夜班,那只要「勞工同意」,隔天還是可以再換班表,讓大夜接小夜,還是可以只休息8小時。他所謂「下一次就可以把八小時補回來,可以休息二十四小時」,前提是雇主願意這麼做,而絕非法律管制的底線。
就這點,有部分媒體同仁在記者會上詢問了。但徐國勇說,因為「一天只能最多工作12小時」,所以不可能連續兩次休息都只有8小時。
但實際上,只要是勞基法84-1的勞工,例如簽下責任制同意書並報備的保全,就不會有一天只能工作12小時的管制,除此之外,也有各種變形工時可挪移,這種早班上完上大夜,大夜上完上小夜,法律上就是有可能!
你如果說,這些都是「例外」,然後繼續矇著眼說,「例外就是例外,不會變原則」。好啦,我們還是要問說:勞動基準法設定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勞基法不就是要設定最低的勞動標準,讓弱勢勞工在缺乏議價能力的狀況下,不會被雇主剝削到無法生存的地步嗎?
這些可能連續工作12天、得加班到上限、日夜輪班、輪班間隔剩8小時的「例外」們,不就是勞基法原本要保護的對象嗎?
現在怎麼又反過來說,因為「例外」是少數,所以不用保護了呢?
而除了上述這些問題,勞基法修法從去年底砍七天假換一例一休(這本來就是一個圖利資方的荒謬修法),到今年連一例一休都不落實又要再大幅修正,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加權取消、特休假沒放到還可以隔一年折現,這些徐國勇你們又還可以再聲稱是勞工弄錯了嗎?
我們都知道,台灣勞工當前的處境,低工資、高工時,本來就已是萬分艱辛。而這是長年來資方與政權聯手壓榨勞工,所延續至今的惡果。
而這樣的惡果,不但已經容不下任何一次的勞基法修惡,甚至其實在工人階級自身的組織與意識沒有抬頭前,幾乎都沒有扭轉的跡象可能。
百廢待舉下,我們可能會覺得無力,但實際上也能做得非常多。拒絕並看穿一次次這樣的政客謊言,瞭解清楚勞資階級間的對立本質,並且站在我們社會廣大受雇階級的利益上採取必要的組織、論述、行動,才能從「被一再背叛」的命運走向真正能掌握自身未來的「自主」。而這絕不是該票投民進黨、國民黨、或時代力量可以替代的勞工階級自身基本課題。
1223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請各界的朋友,一同站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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