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
李基銘主持人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 葉茂林 (Edward Yeh)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作者粉絲頁: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出版社粉絲頁: 典藏 ARTouch.com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
交割 銀行 英文 在 李基銘的影音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漢聲廣播電台「fb新鮮事」節目
李基銘主持人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 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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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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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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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公司協議將由新日光作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採用「吸收合併」方式合併其他兩家公司,並於合併基準日後儘速將存續公司更名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新日光為主體,其餘兩者消滅,日後將新日光更名為聯合再生。
2.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經合作公司共同通盤考量股價、淨值、經營績效、業務發展及其他各項與營運相關之因素,暫訂為:昱晶能源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39股;昇陽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17股。
-->新日光:昱晶:昇陽 = 1:1.39:1.17。
3.目前規劃由洪傳獻先生擔任董事長、潘文輝先生擔任執行長。
-->董事長由新日光掌握,執行長由昱晶取得。
公告原文: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併意向書
1.事實發生日:106/10/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10/1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14;下稱「昱晶能源」)、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61;下稱「昇陽」)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交所代碼:3576;下稱「新日光」)等三家台灣太陽能電池製造公司(以下合稱「合作公司」)共同宣布,合作公司董事會業已於今日分別決議通過,由合作公司於今日共同簽署「合併意向書」,表達合意推動三家合作公司合併為一家公司之計畫(下稱「本合併案」),主要內容及目的如下:
(1)三家合作公司皆為台灣各具特色之太陽能電池製造商,深耕太陽能產業十餘年,為因應產業高度競爭的態勢與大者恆大的挑戰,合作公司咸認為台灣同業間應群心齊力打造一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太陽能旗艦級企業,建構一個共生共榮的整合平台,故決議簽署合併意向書。
(2)三家合作公司將以對等互利之原則完成整併,彼此間並無併購方與被併購方之區別。惟基於合併相關法律之要求,合作公司協議將由新日光作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採用「吸收合併」方式合併其他兩家公司,並於合併基準日後儘速將存續公司更名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再生」,英文名稱為UnitedRenewableEnergyCo.,Ltd.,簡稱「UREC」),以表彰本合併案追求合作公司平等並進之目標。
(3)為打造聯合再生之競爭力,考量合併後產業升級及國家能源政策,三家合作公司已獲政府有關單位政策上的支持,初步共識為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其他政府指定之機構於適當條件下挹注資金,主要供合作公司將來之資本支出使用,合作公司也將於近期內正式向政府有關單位提出投資申請案。在政府的支持之下,聯合再生的成功將協助台灣能源供給完成轉型,讓綠能成為石化能源之外的主要電力供給方案之一。
(4)本合併案之換股比例經合作公司共同通盤考量股價、淨值、經營績效、業務發展及其他各項與營運相關之因素,暫訂為:昱晶能源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39股;昇陽股東按所持有普通股每1股換發新日光普通股1.17股。前述換股比例係暫訂之比例,有可能因情事變更而調整,尚待合作公司進一步評估並考量各方當事人各項負債或責任之變動於正式合併契約中協議定之。
(5)合作公司於今日簽署的合併意向書並不具法律約束性,惟合作公司各方經營團隊業經充分的意見交換與研議後,同意為追求產業、員工、往來銀行、投資人等各方之最大利益,並協助政府達成國家綠能政策目標,擬在2017年12月下旬前各別召開董事會作成合併決議後,共同簽訂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正式合併契約,並預計於2018年第三季完成本合併案。
(6)合併後之聯合再生將借重原各公司經營團隊於不同領域之長才,網羅三家公司最優秀人才組成經營團隊,發揮截長補短的綜效。目前規劃由洪傳獻先生擔任董事長、潘文輝先生擔任執行長。
(7)合併後之聯合再生將秉持互惠多贏的精神,歡迎其他台灣同業與聯合再生洽談,並可於適當條件下加入整併後之平台,共同為太陽能產業的永續發展及轉型升級努力。
(8)本案三家合作公司組成的聯合再生,將開創台灣綠能產業商業模式的新猷;除在太陽能電池端維持技術領先外,藉由擴大在海內外的模組投資,打造高品質的自有模組品牌,輔以電廠開發業務所帶來的產品出海口,聯合再生可望成為台灣產業垂直整合的典範。聯合再生的成立,將協助台灣太陽能電池產業擺脫過去純代工廠的角色,讓台灣的綠能產業根留台灣持續茁壯,並帶動周邊材料、機電、服務等產業鏈一同發展。
(9)由於本合併案仍處於商議階段,有關本合併案交易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換股比例及存續主體)及各方權利義務,仍待各方進行磋商討論,視各方就本合併案能否達成最終共識。此外,本合併案尚須經合作公司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同意通過,且於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暨其他交易先決條件成就後始得進行交割。是以,本合併案存在正式合併契約未必確定簽署,以及正式合併契約簽署後未能完成交割之風險,併予敘明。日後有關本合併案之相關資訊,投資人請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為準。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見第5點之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見第5點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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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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