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是一個早上6:30高鐵的日子…
而且提早半小時就到法院,結果拖庭…🥲
不過因為後續要送鑑定單位做鑑定,下次開庭時間未定,短時間應該不用再搭6:30高鐵到橋頭地院了吧(?
題外話~再跟大家簡單複習曾經談過的車禍事故損害賠償🚨
1.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得一併請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時效為6個月、民事賠償為2年,時效的問題也很重要啊‼️
2.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須先繳納裁判費用,約為請求數額1%)
3.賠償內容包含:醫療費用、就醫及後續復健交通往來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損害賠償(有任何就診單據及乘車證明皆需妥善留存,否則恐無法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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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費用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交通事故鑑定費用 在 電影文學希米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剛才我的保險業務員朋友給我電話,解釋目前車險出險進行的狀況,要我放心,他們都會全權處理好。最後,在結束前他的那句話是:「只有在意外時,你才會體會到保險有多重要,不然我很多客戶都以為自己只是在白花錢。」
大約一年的時間,經歷幾個事件之後,我慶幸家人與自己有保險,讓我在遇到意外與困境時,能夠稍微從容地度過。
我周遭有幾位聰明的友人,對於保險有種理論——保險公司是種邪惡的企業,巧立各種名目要客戶保險,其實是拿客戶的錢到處炒地皮,所以,千萬別被那些花俏的名目吸引,能不保險盡量不要保險,頂多一年保險一次意外險,車子也是基本保險,足已。
不過,我比較孬種,不敢只有保基本的意外險,因為我不懂風險的度量,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承擔得起任何風險。
果然,所謂的意外,真的就是「意料之外」,而且,總在迅雷不及掩耳的狀態下,騰空降臨,絕對讓人措手不及,甚至會帶給人馬上由天堂降落地獄的恐慌。
不曾親身經歷意外,通常難以體會風險驟降的驚慌失措,大概也不容易體會保險仿若是種護身符的盾牌作用。於是,大部分的時候,當我們傻傻地一直繳交保險費時,只會有種「白交錢給保險公司炒地皮」的感受。
以前,我也好怕接到保險繳費單,但是,這一年經歷一次親人意外、父母幾次手術、還有自己兩次事故,最後都是因為有保險的盾牌作用,才讓我不至於會陷在意外的恐慌與無助。事情發生時,我打電話給我的保險業務員朋友,按照他的指示,按部就班照著他的說明,一項一項填完、做完,之後,就可以較為安心地照料事件之後的其他面向,而減少需要擔心的層面。
以汽車事故為例。我的車子年紀比較大,已經九歲,但是因為我很珍愛我的車子,於是還是幫她保全險。雖然在朋友看來,我的老車還保全險有點多此一舉,保費又貴。
不過,前些日子,我的車與他車對撞,幸運的是我只有輕微擦傷,而對方沒有受傷,於是在事故發生之後,我們先打電話通知交通警察,接著各自打電話給各自的保險公司,因為車子損壞較嚴重,無法駕駛離開,於是又各自通知拖吊車,然後各自坐在路邊等待。
此時,雖然心中有些不悅,但是既然已經交給警方與保險公司,我們雙方也就沒有其他對話,直接交給第三方處理。筆錄與拖吊之後,分別回家,之後,就是由保險公司與對方交涉,我便無須親自與對方在彼此情緒不穩的情況下,有任何不舒服的對談或爭執。
因為保全險,保險公司告訴我,即使在事故的所有責任都是我的的情況下,我也不用擔心,因為他們會處理。想到這次事故的兩輛車,維修費肯定不菲,我頓時感動自己曾經一年又一年傻傻地繳交保險費,或許我曾經為這輛車繳過的全部費用,還不一定能夠cover這次的意外。就當成是為風險分期付款好了。
或許你會說,誰叫你開車不小心啊。事實上,這次的事故並非全然我的責任,雙方都有不同比例的責任(即使我認為對方責任比較大,也是要由警方鑑定決定)。這就是所謂的意外——明明真的很小心,也會有無法意料到的奇怪事件,是種想都想不到,計畫也計畫不來,根本無從謹慎預防的怪事。而保險,就是在為這種無從計畫的「不明」所設計的。
分享這個小故事,是想提供給跟我的聰明朋友有一樣的看法的朋友們,另一種看待保險的角度。保險公司邪惡不邪惡,我暫時無法判斷,但是有充足的保險,絕對是會帶給生命與生活某種程度的從容與保障。
而且,在車禍事故中,由保險公司擔任沒有情緒波動的第三方,與對方交涉,是種相當明智與文明的作法,讓身處意外之中的當事人,不會在意外的驚慌之外,還要懷著不甘與憤怒,與同樣有情緒的對方交涉(叫囂?),甚至還要同時擔憂不明深度的金錢憂慮。
大人間有種說法,「人生中一定要有個醫生、會計師、與律師的好朋友」,這一年我的感受是,除了醫師、律師、會計師之外,最好也要再加上一位保險業務員與一位房仲業務員的好朋友。
下圖是超能先生(Mr. Incredible)工作的保險公司,他的上司果然就是邪惡的形象。XD
《超人特攻隊》(The Incredible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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