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太魯閣號的悲劇,承包商李義祥逃得掉法律的制裁嗎?兩條法條讓李義祥插翅也難飛。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鐵路沿線施工行車安全工作要點》第四條規定,在鐵路沿線施工後必須留置於現場之機器、工具及材料等應有妥善之安全措施,並派人看管。
第五條,如發生危及鐵路行車安全事故,概由施工承商負全責。
清楚了嗎?
不論李義祥今天去工地幹嘛、有沒有拉手煞車、停的地方是不是斜坡,只要現場沒有派人看管,出事了李義祥該負的責任一分都不能少。
備註:
本篇文章主要探討,李義祥能不能光靠主張有拉手煞車、有放石頭,就能脫罪。
至於有關單位要不要負責任?
我認為不只台鐵要負責任、甚至交通部在調查報告出爐後,也該負起相對應的責任,這部分林佳龍第一時間也表明了不會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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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類型 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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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無法決標公告 111C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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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中
https://bit.ly/3dfslPz
提到了『鐵路沿線施工安全作業程序』
可是不管是交通部官網還是全國法規資料庫還是植根法律網都找不到條文
植根留有『鐵路沿線施工行車安全工作要點』的條文
https://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110021003100-0950525
而既然『鐵路沿線施工行車安全工作要點』已隨改建工程局併入鐵道局消失後也隨之消
失,那109年鐵路特考佐級鐵路運輸學大意第45題怎麼考了『鐵路沿線施工行車安全
工作要點』中的內容?
提及類似內容(工作人員與帶電設備間至少應保持之安全距離,1.5公尺)的有下面2個PDF
https://www.rb.gov.tw/public/files/artsinfo/1545891540-0.pdf
https://bit.ly/3uNFCoD
還是說那題其實並不是在考那個工作要點而是在考那2個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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