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司法親民 應滾動修正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
#評鑑委員會應設獨立窗口協助人民釐清問題並教導如何撰寫書狀
#再次授權民間團體可協助人民提出個案評鑑以擴大評鑑請求管道
人民直接請求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原本應該是個立意良善的修法,但因為欠缺良好的配套,導致施行一年的結果,成功數不但掛0,連案件的實質審酌率也是低的誇張。
過去,協助人民提起個案評鑑請求的民間司改會表示,會內在收到人民申訴後,會透過四個階段的審查,來釐清民眾問題,之後才會協助提出評鑑請求;因為有這樣的機制,每年約略收到的200多件申訴案,最終提出評鑑請求的比例約略是12%,而通過評鑑的比例則大約是6%。
但改為人民直接請求並排除團體協助後,因為評鑑委員會欠缺協助民眾釐清問題的機制,也沒有專業人士教導民眾如何撰寫書狀,其結果,就是人民直接請求個案評鑑的成功數掛0。
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很深,但如果改革的結果,只是築起司法的高牆,恐怕只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現在各級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協助民眾實現個人訴訟權利,評鑑委員會也應該要有獨立的窗口,#協助人民釐清問題並教導如何撰寫書狀以提出評鑑請求。另一方面,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再次 #授權團體可以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以擴大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管道。這樣,才能真正落實司法親民、便民的目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80411「司法院立法計畫及預算解凍案質詢」 20180411「地方法制度法質詢」 「立法委員李俊俋專業問政,司法院應如何改革以回應人民司法改革的期待,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如何讓各級民意機關行使職權公開透明?請鎖定49頻道19:30及85頻道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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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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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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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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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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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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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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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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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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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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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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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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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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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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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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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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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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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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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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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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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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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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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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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人民對司法的 期待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作者: 羅承宗律師
以「石木欽案」作為司法革新契機
1990年2月,「戰鬥的法律人」故台大法律系林山田教授於《台灣春秋》發表〈拯救司法的靈魂〉一文,內容就司法不獨立的病理分析及其診治等相關課題進行探討。這篇發表迄今近30年的論政文章,於2021年1月下旬的今朝再度翻閱朗讀,讓人感慨萬千。
首先,有關司法形象問題,該文提到:「貪污至今已成為官僚體系文化中不可分的一部分,法官自然亦無法倖免。少數法官生財有道而能在法案中找出『金條』,擁有與其正當收入顯不相當的財富,過著與其薪俸顯不相稱的豪華奢侈生活。雖然這只是少數法官的貪瀆行為,但是卻足以敗壞整個司法體系的形象,而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拿這段30年前山田師鏗鏘有力的批判,跟今日撼動輿論的「石木欽案」交互對照,當可發現諸多長年存在法院體制裡的貪瀆腐敗,猶如被保存在一座冰箱般地,延續至今。
「石木欽案」裡,不管是有期徒刑從原本的8年重判變成4個月薄懲的「普渡慈航」,抑或是富商翁茂鍾的筆記本裡股票、宴飲、高爾夫、繡名襯衫等駭人橋段,一方面又再度驗證了山田師當年的批判乃切中時弊。另一方面則凸顯近30年來所謂的改革,就諸多真正攸關審判公信力的實質、核心課題,改善縱令有之,其幅度亦猶如冰河推移般緩慢。
2016年5月20日的總統就職演說,有關司法改革,總統蔡英文曾指出「新政府也會積極推動司法改革。這是現階段臺灣人民最關心的議題。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以及,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是人民普遍的感受」,並表示「為了展現新政府的決心,我們會在今年十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透過人民實際的參與,讓社會力進來,一起推動司法改革。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也不只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這就是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回顧當日,這段演說獲得相當大的掌聲,令人動容。而且其後,的確也召開了司法國是會議,匯集各方改革議題。只是4年多過去了,以「國民法官」為首的諸多司法改革措施的確陸續啟動,但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是否有顯著的改善與提升呢?「石木欽案」爆發後,答案恐怕令人沮喪。
世人多期待司法改革,但改什麼?如何改?才是箇中關鍵。山田師〈拯救司法的靈魂〉一文,不僅有精彩貼切的司法病理分析,同時也一併勾勒出革新司法之道。舉其迄今仍有參考價值者,可包括以下三點:其一,打破司法體系中階梯制式的價值觀與昇官制度,建立法官無大小、高低之分的觀念,建立法官特有的人事制度,而非沿用行政官那套;其二,廢除「辦案成績」的考核制度,強化法官的自治自律制度;其三,確實依法追訴審判少數貪瀆枉法的法官,同時尚可建立律師評估法官的制度,並對於惡名昭彰而查無貪瀆實據的法官,透過各種管道,輔導其另謀他就,使其遠離司法。
「石木欽案」演變到今天,不僅審檢層峰飽受來自各界嚴厲批判,更連帶影響大多數日夜認真辦案的法官無辜蒙塵,令人浩嘆。危機就是轉機,只要有心,「石木欽案」也可能是司法革新契機,除了4月20日前司法院承諾的「石木欽案」全面調查報告外,也期盼司法院能藉此揚棄溫情主義羈絆,勇於提出更多大破大立、務實不務虛的司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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