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
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的推薦目錄: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陳滄江 金門小板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 看板LAW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法務部定有「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他字案結案時間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他字案結案時間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他字案起訴機率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 疑難雜症 ...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他字案起訴機率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 疑難雜症 ...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刑事] 沒開偵查庭就收到起訴書,那有可能收到不起訴書嗎?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他字案沒消息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評價
- 關於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他字案沒消息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評價
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陳滄江 金門小板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陸配遭設局.栽贓賄選,21日在金門縣政府向監委劉德勳陳情
社會組
《世紀新聞社 陳苗生 台北報導》發生在今年1月14日,第九屆金門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前2天,新住民施容、林冰被金門檢警監聽、搜索、並帶回偵訊查辦賄選案,金門縣警局刑警隊大張旗鼓查辦,還爆發疑涉洩密,國民黨縣黨部人員疑似派用在警局外偷拍的施容等3人照片,據以廣發文宣指射對手民進黨籍立委侯選人陳滄江賄選,不實黑函指控導致選情逆轉。案經警察局「函送」地檢署,檢察官日前「簽結」結案。
施容昨天以當事人身分,向金門地檢署查詢案件處理情況,結果得知檢察官已經將警方函送的案子「簽結」。21日監委劉德勲在金門縣政府受理當事人陳情,施容等人請求監委劉德勲調查並公布金門地檢與縣警相關單位有無違法失職,也將視地檢署函復結果,控告檢舉人涉嫌誣告。
依地檢署辦案程序,案件「簽結」理由,不外欠缺犯罪事實,檢方案件因查無施容、林冰等人犯罪事證,被告名義不成立即逕行了結。
協助受理冤情之前民進黨金門縣黨部主委翁明志表示,將請求檢察官說明簽結理由,還當事人清白、是非公道。由此可見,這也是司改會長期關注的司法檢察官、應傳喚當事人及相關證人而未依司法程序處理而簽結案件之事實,亦可印證警方辦案輕率與可議,並合理懷疑警方遭檢舉人假造事證誤導,甚或與外人勾結,違法辦案栽贓陷害她,並借刀殺人影響選情。
「陸配施容向監委劉德勲陳情」全文如下:
為無辜遭迫害的民女施容洗冤伸張正義。陳情人:施容
懇請青天監委明查,還給我一個公道!
我的名字叫施容,是從廈門石獅嫁到金門的新移民,因為入籍尚未滿6年,所以至今還沒領到臺灣這邊的國民身分證,我喜歡金門環境的純樸,早已經把這裡當成我的第二個故鄉。
但是今年1月14日卻莫名其妙被捲入一樁賄選案。當天早上8時左右,金門警察局的幾位警員突然來我家,搜索我所有的房間,然後又把我帶去警局盤問,理由是因為有人檢舉我拿別人的走路工2000元。這真是個天大的冤枉,我連一毛錢都沒有收到,怎麼會有人告我拿走路工了?
之前我是有在網路上幫陳滄江議員po文宣傳過,可是都是寫他確實在幫助大家的一些事呀!從來也沒有寫過別人的壞話,或者是罵過任何人,只因為我是感謝陳滄江議員對我們新移民的照顧,所以12月2日那天晚上,我就去蔡英文與陳滄江競選總部成立的造勢晚會做志工,幫忙做一些雜事,沒有收取分文。
沒有想到竟然有人會誣告我拿走路工,還叫警察1月14日選舉前2天來抓我,可是當我做完筆錄,警察才知道我根本沒有身分證和投票權,所以當天下午就無保叫我回家,沒有想到我一出警局就被人給偷拍,而且當天晚上還被國民黨的楊鎮浯立委競選團隊拿去做成文宣,廣為散發,更可惡的是竟然從我的臉書拿取去年6月6日我去民進黨部捐款的照片,把我跟陳議員拍的照片拿來大作文章,影射我拿陳議員的錢涉及賄選。
楊鎮浯團隊把我的相片做成抹黑別人的文宣,還登報紙廣告、夾報,並每家每戶去發送,讓我的家人、朋友和親戚,與及所有看到那張文宣的人,都對我造成誤會,甚至交相指責,讓我的精神和生活崩潰,我的名聲就這樣被他們給栽贓抹黑。我曾經痛苦到想不開而跑去成功海邊想自殺,幸被金城鎮倪代表給勸回了,還把我帶到生命線去輔導,才打消了這個尋死的念頭。
可是事情已經過了這麼久,楊鎮浯團隊竟然沒有一個人要出來跟我道歉,我現在每天晚上要靠安眠藥來紓解我的睡眠,時時想到那些被人陷害與抹黑、與被搜索、偵訊的可怕經歷,我就會一直哭,驚恐猶在。
我只想告訴楊鎮浯團隊,如果你跟陳滄江有過節的話應該去找他,不要把一個無辜的女人拉進去當替死鬼,你們是男子漢大丈夫要敢於面對,我一直要求你們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你們都置之不理,如果沒對我做那些骯髒齷齪的事情,就應該要站出來說清楚講明白,我要的只是真相而已!
由於遭誣告設局栽贓抹黑,嚴重損害我名譽、侵害我人權,我與另位同案受害陸配新移民雲清霞(林冰、42歲)於今年2月2日,委請律師向金門地檢署控告國民黨金門縣黨部主委林芳旋、國民黨立委當選人楊鎮浯、金門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長洪俊義等3人涉嫌共同加重誹謗、公務員洩密、誣告等罪。
2月25日,檢察官首次開庭,林芳旋當庭承認他指派該縣黨部人員去縣警局門口埋伏守侯偷拍我與林冰被偵訊後走出警局的照片,再移花接木,栽贜抹黑我們替陳滄江議員賄選。
5月25日,陳滄江議員在金門縣議會定期大會質詢縣警局長林漢堂、刑大隊長洪俊義,他們答詢證實:對我長期監聽一個月,結果是沒有監聽到任何賄選證據。而大肆搜索我住處,也沒搜到任何賄選物證。把我帶到警局偵訊的結果,亦無任何涉嫌賄選事證。結果縣刑大大肆監聽、搜索、偵訊,在選前引發軒然巨波,嚴重侵害我等人權,最後竟然是以「查無賄選事證,全案『函送』金門地檢署處理」。
敢問青天監委,如果欠缺具體事證,警察可以向檢察官申請,並順利取得法官搜索票,在立委選前最敏感的2天發動搜索約談行動嗎?
但大張旗鼓的查辦賄選,卻查無半點證據,還故意拖延偵訊時間,從上午8點多拖到下午2點多,才准我與林冰離開,結果被埋伏守在警局外的國民黨黨工偷拍照片,製作栽贓陷害我們的文宣。如此若非烏龍辦案,豈無設局陷害之虞?到底是檢舉人設計誣告?警察配合栽贓陷害?還是檢察官、法官也被蒙騙濫發監聽、搜索票,成為誣陷他人賄選的幫兇?
懇請監委大人調閱檢警查案相關卷證,明查
一、此案檢舉人是否為國民黨唆使,假造不實事證,誤導警察辦案?
二、抑或縣刑大官警瀆職,與外人勾結,故意設局陷害我與林冰賄選,達到借刀殺人,抺黑陳滄江,害他不能當選立委之目的?
三、請追究有無官警違法辦案?或與人勾結栽贓陷害他人賄選?或有無官警瀆職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通知他人於警局外守侯拍照?並請查究金門地檢署檢察官、金門地方法院法官是否被蒙騙濫發監聽、搜索票,成為栽贓誣陷案的幫兇?
懇請青天監委大人明查秋毫,並嚴懲違法辦案的不肖官警,還給民女公道!
~無辜遭迫害的民女施容 敬陳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法務部定有「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 的推薦與評價
而被分成他字案的案件,檢察官就能視情形,將案件改分「偵」案辦理,也可能逕行簽請報結。換句話說,「他」字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偵查終結法定方式(起訴、 ... ... <看更多>
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他字案結案時間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推薦與評價
提供他字案結案時間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他字案交查、他字案詐欺被告、他 ... 若在調查之後、犯罪嫌疑仍屬不明時,檢察官可能會以「行政簽結」方式來結案。 ... <看更多>
他字案簽結會通知嗎 在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Eventis:這個原因為何倒是真的不一定需要確認id....... 10/23 02:56
這一點我很確定
因為在我所提告的範圍中
只有一個被告是因為電信警查不到真實ID才沒有約談
而且檢察官也不是下不起訴書
而是以內部簽結的方式為之
其他的都是經過約談之後才下起訴不起訴書
原因很簡單,因為這對被告才有刑訴第260條的確定效力啊
不然只要我查到該網路ID的真實身分
我豈不可以依據262之規定要求檢察官續行偵查?
這樣真的是對被告的保障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4.23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03)
那什麼叫犯人不明呢?
又犯人不明的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觀範圍為何?
h大應該部會不知道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08)
終結合法沒錯嗎
但對犯罪嫌疑人一點效力都沒有啊
他根本沒有拿到任何不起訴處分書啊
我還是可以一告再告啊
這個簽結並沒有實質的確定力喔
只要真正的被告出現
他字又會變成偵字喔~~~~
這就是神奇的地方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1)
所以他字簽結沒有一事不再理啊!!!
為什麼H大堅持一定要以他字簽結而不以偵字製作不起訴處分書?
這樣對被告會比較好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16)
有種說法叫吃案你懂嗎
他字簽結是沒有任何刑訴法的效力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1)
所以只要確認被告身分,偵字製作不起訴處分書不就了結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3)
我是不知道約談被告一次確認身分後再製作不起訴書處分書會侵害多少人身法益
但是我可以確定的是他字簽結對於被告權益的保障一點用處都沒有啊
告訴人還是可一再地的提告,而且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26)
我也說過啦
約談不過是確認網路ID與真實身分的連結
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啊 惟也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啊
為什麼H大就這堅持人民沒有被傳喚的義務?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31)
我已經回答你啦
一事不再理就可很多告訴擋掉啦
我手上就有太多案例了
雖是偵字分案但卻是以一事不再理為由作不起訴處分
至於你講舉的再傳被告例子
我還真沒有碰到過ㄟ
您能不能說個真實的案例來聽聽?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38)
我以為我們之前談論的焦點都只集中在被告的不被約談權益而已
現在又要擴大範圍了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5)
那個簽結是吃案好盃
難到E大鼓勵檢察官吃案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64.235 (10/23 03:46)
誰說的?
從頭到我只說警循約談是確認被告的真實身分
可沒說確認身分之後還有強制被告到庭的必要喔
請不要任意曲解
那有破?
成案不代表成罪
在沒有新事證前,檢察官還是要受到一事不再理的拘束
當然的為不起訴處分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