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1、公務員貪污罪之不法核心內涵係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義務之違反。故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宗旨即在於 #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禁止公務員因受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污染,而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俾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具有不可收買之純潔性,而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之作用。
2、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應依上開立法旨趣從廣義解釋,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 #由行政慣例所形成,及 #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 #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均屬之,始符合上開條例設立之宗旨。
3、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1款至第10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有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之處分、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公所提案事項及民代提案事項,以及審議決算報告、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職權等權限。以及同法第38條所規定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權。因此議決鄉(鎮、市)公所之預算、審核決算報告及監督其執行議決案,均係鄉(鎮、市)民代表之 #固有職權。而長期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及良性互動,均賦予 #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有建議動支權,或 #尊重地方民意代表對追加預算之建議,且 #多成慣例。故 #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依上開慣例所衍生之預算追加及動支之建議權,#與該民意代表之議決預算及監督執行議決案等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職務上之行為」#之文義涵攝範疇。從而,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追加預算案之議決及議決通過後該追加預算案之執行,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對國家忠誠義務之不法核心內涵,並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廉潔性,揆諸上開條例之立法本旨,自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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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實務見解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對於預算的建議,係由行政慣例所形成,且與民意代表之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自屬「職務上之行為」的範圍。從而,若地方民意代表對其建議之預算收賄,仍成立一般賄賂罪(註)。
註: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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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會 自治條例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普發現金 中央不做 地方做】
我國新冠肺炎疫情自五月起再次爆發,每天確診和死亡人數仍不斷攀升,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12日,此次疫情也造成許多上班族需在家照顧孩子,服務業也因為疫情造成收入銳減,餐飲業者因為無法內用因素,已有多間餐廳受不了營運成本壓力直接歇業,#這再再證明疫情已重創我國經濟發展。
上個月6/18立法院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國民黨再一次主張普發現金,讓全民都能夠得到政府的紓困援助,共同度過這次的疫情難關,但最後卻在 #執政黨的多數反對下被否決,然而隨之而來的諸多紓困方案,卻讓民眾怨聲載道,#看得到、吃不到是許多人最貼切的感受。
而新竹縣竹北市民代表會在上星期主動提案建議市公所,希望能 #普發紓困現金,來降低竹北市因疫情而造成的經濟衝擊,也協助經濟生活上頓時受挫的民眾。
今日與 #竹北市名代表會主席林啟賢及市民代表與林思銘委員等人召開記者會,完善普發現金的行政流程,#代表會再次提案研擬「新竹縣竹北市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放振興經濟紓困金自治條例」,希望市公所能審慎評估,在不影響竹北市財政的情況下,提出發放紓困現金的方案。
林為洲服務團隊
#普發現金
代表會 自治條例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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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行腳(902) 舊市公所和代表會的所在。也是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後,舊市府和舊市議會,和舊夜市 的所在(½西榮里part 1完成收工,明天繼續)
感謝今天提供茶水,熱情接待,陪我話家常,談市政,聊城市發展的朋友。
我現在,所在的位置,是在新開里。
過去是縣轄市時期,舊市公所和代表會的所在。
也是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未遷入中山路新大樓之前,舊市府和舊市議會,和嘉義三大市場,東市,西市以外,舊夜市的所在,有歷史保存價值的古蹟建築。
目前,正由財税處主辦,文化局協辦,從保存古蹟建築,和閑置空間再利用,兩個方向提出規劃和設計中,一旦編列,或爭取到足夠的中央補助款,就能夠向議會,提出預算案,付諸執行。
這也反映了嘉義市,從民國71年,和新竹市同步升格為省轄市,卻因為缺乏科學園區和規劃,導致相關的商業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只能發展,服務業為主的商業和觀光,市庫空虛,自籌款僅佔27%,每年仰賴高額的中央補助73%。
幸虧,黃市長,在之前的任期當中,加強財政紀律,和議會強力的監督之下,做到收支平衡,沒有負債,成為全國績優的財政管理單位。
整個西部走廊,只有嘉義縣市,和屏東縣,沒有科學園區的城市規劃,導致台灣西部縣市發展,富者愈富,貧者愈貧,尤其是嘉義縣市,人口老化,和青年外移的問題,就更加嚴重。
15年前,11年前,兩次競選立委時,就大聲疾呼,嘉義的國王新衣,是沒有產業,沒有就業。
感謝黃市長,在今年五月,嘉義市議會,大會期間,承諾縣市合作,爭取牛稠溪科學園區。
也感謝議會莊議長、和議員同仁的協助下,成立都市發展專案小組,每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從自治條例的修正討論案中,逐步釐清,嘉義市爭取科學園區的都市計劃,和財政預算的限制所在。
行政院科技部,主導科學園區規劃,應該給嘉義人一個公道。
由中央負責,完成土地徵收,道路規劃,縣市各自規劃350公頃的農地,由中央變更土地區分,為科學園區專案用途。
同時,建立污水下水道,和污水處理廠,一併做好牛稠溪整治,不只可以,在牛稠溪南岸,提供兩條防汛道路,作為科學園區的聯外道路,連接國道1號和國道3號,也可以一併解決,科學園區所最需要的冷卻水來源,和污水排放出口。
做了,不一定能解決,但不做,一定沒有機會,逆轉嘉義人口老化,青年外移的困境。
讓青年返鄉就業,有一條回家的路,讓三代同堂,不再是嘉義人的夢想,讓離鄉背井,不再是嘉義人唯一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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