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一場疫情,讓我們看到美國的實力
新冠病毒,在美國正式開始了!
180座戰地醫院,35艘醫療船,相當於215個火神山規模。所有醫療廢物將滅菌粉碎後由直升機運往軍事基地集中處理!
沒想到第三次世界大戰就這樣開始了,是人類對病毒的戰爭。
美國這個儲備,當真是打仗的架勢啊,誰會想到會在軍艦上建立這麼多病房。明顯就是為了遠程作戰時候多準備。如果不是這次病毒,誰能想到人家的底牌。
中國以為十天建一個醫院就很牛了,結果人家一下子就是35艘醫療船,180野戰醫院,這才是宣戰後的第一天。
不需要七天,也不需要人捐款,更不需要加班加點,國民警衛隊工兵在24小時就可以把這些野戰醫院運輸到美國人和地方,在12小時沒完成安裝。野戰醫院基本都是使用集裝箱或在集裝箱里的活動板房,裡面都是裝修好的,拼湊在一起就形成了醫院,而且又專門的水,電,暖的供給。
疫情發展至今,各路媒體,大唱祖國頌,讓其他國家抄中國作業的有之;惡貶歐美,指責無能或沒有人性的也有之。更為可笑的還有人製作抖音視頻,惡搞特朗普向中國低聲下氣索要口罩。其實,妄自菲薄與夜郎自大都不會給我國帶來任何益處。此次戰疫,如同一場突發戰爭。靜觀各國的抗疫行動,就能了解一旦戰爭真正爆發,各國是如何快速反應的。
今天,向大家介紹美國是如何通過自己獨有的舉國體制效應來應對此次疫情的;美國的《國家緊急狀態法》又是怎麼回事?
3月13日下午,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美國進入「國家緊急狀態」(National Emergency )。這意味著,美國從民主政治體制瞬間轉換成為集權模式。
就在幾天前,輿論指責美國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反應遲緩,相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並頻頻失誤。然而,一旦疫情嚴峻,美國就會行動起來,而美國真的動起來了,我們才知道,他不是紙老虎。
歷史上美國有這樣的先例,二戰對日宣戰後(1942年)美國GDP只有一千六百億美元,人口1.3億,卻可以在3年內造出27艘航母和30萬架飛機(詳見維基百科)。70多年後的今天有哪個國家能做到?與此同時,國家實驗室彙集了兩千多科學家,搶在德國與日本之前研製出原子彈並投入應用。
這項《國家緊急狀態法(the StaffordAct)》於1976年在國會通過,並由時任總統福特簽署正式在聯邦立法,是構成美國憲制體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然而,由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National Emergency )的歷史在美國卻已有160多年。首次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的是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的林肯總統;最近一次國家緊急狀態宣布是「911」事件剛發生時的小布希總統。
這次,《國家緊急狀態法》的實施,一改平日兩黨相互扯皮的決策低效局面,也使政府系統與高效運作的市場機制無縫對接。《國家緊急狀態法(the Stafford Act)》賦予總統擁有了至少136項緊急權力,包括生產方式調控、向國外派兵、實行國內戒嚴、管制企業運營等,甚至可以使用一些極端性武器等等。簡而言之,政府可以統一調配全國人、財、物力。
美國體制進入到由上至下的集權運作模式之後,白宮馬上召開工作會,沃爾瑪、Target、CVS、Walgreen等大型相關企業高管悉數出席。即便之前是反川派,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也得聽命於總統特朗普的統一部署。接下來特朗普就宣布美國將在一周內提供140萬個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盒,並在下個月內總共提供500萬個檢測試劑盒。
美國政府具體工作落實如下:
一、解決資金問題:
聯邦政府調動500億美元儲備資金用於各方緊急情況。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不夠還可後續追加(股市對這個聲明立顯信心,道指一下上漲2000點,差點向上熔斷)。
二、解決沒錢檢測及治療的問題:
所有美國居民(三億四千萬人)不管有無醫療保險,在新冠肺炎的檢測及治療上全部免費。
三、解決檢測場所不夠的問題:
1,一周內全美四大具有藥房的連鎖店,建立停車場開車通過就可檢測的站點(有些州更早就已開通)。這一舉措使得美國除了數萬家已可以進行檢測的醫院和診所以外,又可開通了兩萬兩千多個檢測站,根據需要可隨時啟用。
具體數字如下:便利店: 6200個;沃爾瑪超市: 4769個;Walgreens(藥店連鎖): 9277個;Target (美國僅次於沃爾瑪的第二大零售百貨集團): 1844個。
2,對於無法自行去檢測點檢查的人提供上門檢測服務;
3, Lapcorp, QuestDiagnostic,Roche這些全美曾經是競爭對手的檢測機構,通力合作增加測試數量、加快測試速度;
四、建立專用網站:
以谷歌為首組織1700名軟體工程師建立一個專用網站,任何人可以在家裡上傳自己的癥狀、得到及時的信息回饋,並能查詢到最近的測試點。
五、解決醫護人員不夠的問題:
1,動員已退休的醫生、護士返崗;
2,各醫院取消原定病人的非急診手術;
3,衛生廳加速讓護理學生獲得執照以儘快加入工作行列;
4,特朗普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讓醫生和護士能夠跨州行醫工作。(美國的醫療執照像駕照經紀人執照一樣都是各州考核後頒發的)。
六、解決醫院隔離病床不夠的問題:
1,美國國民警衛隊在美國18個州建立了野戰醫院,超過2000名國民警衛隊工程兵部隊作為技術骨幹參加了建設。調動37000人的美國陸軍工程兵兵團出動建設更多醫院。與此同時,美軍還將在各個醫院附近,建設更多的野戰醫院,專門治療病毒感染者;
2,2艘7萬噸級醫療船開始從弗吉尼亞州諾福克和聖地亞哥出動。每艘醫院船都能夠容納1000張床位,並配備有各種專業化醫療器械;
3,實施病人在家遠程醫療。在條件具備的地區讓醫生的診斷和治療方案從多少公里外送入家中。
4,美軍將會在郊區軍事基地,建立隔離區,四個軍事基地將參加隔離,分別是科羅拉多州卡爾森堡的地區培訓學院,加利福尼亞州的特拉維斯空軍基地,德克薩斯州的萊克蘭德空軍基地和加利福尼亞州的米拉馬爾陸戰隊航空基地。
七、解決國民因不能上班而沒有收入的問題:
1,國會已經通過了12周內僱主最少要發僱員原工資的三分之二,這筆錢由國會直接補發給僱主;
2,特朗普已經提出並獲積極響應的「免除所有工薪階層的工資稅到今年年底」的政策;(未來幾天內大概率將被國會通過)。
由於工資稅(類似於中國的五險一金)大致是工資總額的30%,使得上述兩項措施相加能夠讓居家上班的人起碼在12個星期內基本保持「實得薪金」(take-home pay)的全額發放。
八、低收入家庭的財政資助:
1,學校關門後,在公立中小學低收入家庭孩子們的免費餐繼續供應。採用學校附近設點供餐或有人(或機器人)專門送餐到家中的方式;
2,Comcast網路公司為低收入的家庭提供60天免費上網,保證這些家庭的孩子們可以在家中上課。
九、學生貸款停止計息:
無限期停止聯邦政府機構持有的所有學生貸款的計息。
十、軍隊動員:
美軍動員86萬預備役和41萬國民警衛隊。其中的陸軍後備隊為21萬人,海軍後備隊為9萬人,空軍後備隊為7萬人,陸戰隊後備隊為4萬人。另外還有45萬是國民警衛隊預備役。
十一、商討推出100項措施保護經濟:
為保護美國經濟,白宮和國會正在商討100項措施,包括緊急情況的帶薪休假,稅收抵免以幫助中小企業彌補休假成本,增加聯邦醫療補助資金等等應急措施。同時,美國政府也在商討如何幫助航空、酒店、郵輪等旅遊業,及小企業度過暫時的困難期。
結束語:
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球一百多個國家蔓延,各國國情不同,也不必提倡一定要誰抄誰的作業。美國已經擁有自己完善的體制,這次全國進入緊急狀態,讓我們看到了一個超級大國在民主憲政與集權統治間是如何自由切換的。美國三權分立,相互牽制,經濟與社會發展受限才符合科學。但事實告訴我們,權力的分散與牽制,是為了降低出錯概率;方向正確、不走錯路、不來回折騰,才是最快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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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祥:美國陪審團「判決」蔡英文的論文案
【蔡英文在她的論文和學位門事件中的表現,有許多是在侮辱一般庶民百姓的智商,一種菁英鄙視庶民的賤價的傲慢。蔡應該為她的行為,包括以假學歷招搖撞騙數十載的惡行以及面對明確而不可否認的證據時不知竣悔的惡劣態度,向社會大眾公開道歉,並立即辭職並請求民進黨立即研議提名其他候選人代替她參選下任總統。】
正文:
江建祥:從美國陪審團的自由心證看蔡英文的論文門
提筆之際,寄居的洛杉磯正野火燎原,灰燼飄揚,造成筆者老淚與涕泗縱橫。每年都避免不了的森林大火,令人 回憶起白居易的「離離原上草,一歲一枯榮。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白居易的詩詞歌賦平易近人,老嫗能解,美國的陪審團指導說明Jury Instructions 也是一樣。
美國的陪審制為了要讓一般的平民百姓可以有效地參與審判程序的事實發現工作,特別制定了陪審團指導說明,把艱澀難懂的大道理透過平鋪直述的淺顯英文,撰寫成小學畢業程度就能懂的法律大全集,除了實體法之外,還籠括了證據法則。
任何經過嚴格訓練的審判律師trial lawyer,在準備一個訴訟案件之始,一定會用陪審團指導說明當作起手式,因為不管訴訟案件多繁複,當訴訟接近尾聲,也就是最終審判的時候,一個審判律師西裝筆挺地站在陪審團面時,必須把自己想像成白居易,希望面前那十二位「老嫗」可以透過淺顯的陪審團指導說明,和戲劇化的證據呈現,而了解他案子的必勝性。
蔡英文在論文門事件裡的「蒞庭」表現,是完全不及格的,她「敗訴」的必然性完全是導因於她的「可信度」的破產。 以下就以加州民事陪審團指導說明Jury Instructions有關證據法則的規定,對蔡英文截至目前為止以自己或透過代理人所做的辯駁或「證詞」做一種白居易式的解析。
1· 可提出強力證據的一方卻捨強力證據而提出較脆弱的證據時,陪審團得不採信所提出來的較弱的證據。(加州民事陪審團指導說明203條)
我們曾經解釋過依據英美法的 Document speaks for itself 證據法則,如果蔡的論文和學位是系爭問題,蔡有直接提出論文和學位證明原本或正本的舉證責任。單純用劉鐵錚大法官的證詞或LSE網頁上不知名人士的帖文或巧妙的網路連結,想要企圖間接證明蔡學位和論文的存在,不但違反上述的Document speaks for itself 證據法則,甚至陪審團或任何裁判者都可以適用加州民事陪審團指導說明第203條直接不採信所提出的「較弱的證據」,把劉鐵錚的證詞和LSE網頁相關資訊排除。
2· 如果當事人一造故意隱匿或銷毀證據,陪審團可以認定該被隱匿或銷毀的證據對該當事人不利。(加州民事陪審團指導說明第204條)
蔡英文稱她原本的所謂「國際經濟法博士」學位證明已經遺失。但是,蔡和她的代理人以及蔡友友們卻先後提出三種不同版本的補發證書。首先,世界上根本沒有所謂的「國際經濟法博士」學位。蔡所提出的補發本上也未註明學位是她在其過去發表過的「著作」裡所說的「國際經濟法博士」。 陪審團得以認定那張所謂的「國際經濟法博士」證書根本不存在,或被蔡因為不明原因,故意隱匿或銷毀。陪審團得決定蔡那張「提不出來」的博士證書,對蔡是一項不利的證據。至於如何不利法,就看其他證據了。
蔡三十多年後補進去LSE婦女閱覽室的個人版本的「類」論文以及她欽令國家圖書管「收藏」的「類」論文除了違反Document speaks for itself 原則之外,也因為蔡故意不提出她的論文原本或正本而不應被接受為原本博士論文存在的證據。
蔡的博士論文如果真的存在過,至少下列的國內外圖書館應該有館藏的版本:1· 倫敦政經學院圖書館、2· IALS英國高等法學研究圖書館、 3· 大英圖書館、 4· 政大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圖書典藏、5· 政大社會科學資料中心。
上列的地方都找不到蔡所謂的「國際經濟法博士」論文,而唯一可能有該號稱可以拿到1·5個博士學位的論文的地方是保有蔡升等資料的政府單位,卻又因為蔡的命令不可違背三十年密件解禁的規定而不可揭露。蔡故意隱匿證據的事實昭然若揭,因此,陪審團可以認定蔡的博士論文自始不存在,或者該論文正本因不明原因對蔡不利。
3· 如果當事人一造對不利於他的證據有機會反駁,而不反駁,則陪審團可以就其不反駁這行舉做出任何合理的推論。(加州民事陪審團指導說明第205條)
蔡的LSE學籍資料卡是她的幕僚主動提供而至今在網路上廣傳的證據。根據該學籍卡的記載,富商蔡潔生的么女因為財務困難而輟學。該學籍卡上並無復學的記載,而蔡卻主張她在輟學又未復學的狀況下獲得一個莫名其妙的世界上顯有的(或幾乎不存在)的「國際經濟法」博士。
學籍卡是蔡一方自己提出的,該學籍卡上「因財務困難輟學」的記載對蔡不利,經社會大眾質疑至今數月,蔡故意選擇不解釋不辯駁。陪審團當然可以因此認定蔡輟學後不曾復學,沒有繳費復學更不可能受指導教授免費指導,而LSE也不可能在蔡輟學期間免費贈送一個很特殊的「國際經濟法」博士給她。
4· 如果陪審團認定一個證人對於某項重要的事實故意不做誠實的陳述,陪審團可以抹煞該證人的其他所有證詞。
蔡不講實話的例子,不勝枚舉。 LSE的婦女閱覽室明明說明因為作者的要求,蔡在今年六月才送進去的「類」論文不可拷貝、抄錄或引述,蔡面對電視攝影鏡頭竟然敢裝出一副無辜的樣子說;「不會是吧?!」
蔡英文如今主張她取得她所謂的博士學位的時間是1984年春初或二、三月間。但是,蔡早在1983年發表著作時就宣稱她是以倫敦政經學院「國際經濟法」博士的身分發表是類文章。顯然地,蔡對於她何時取得所謂的博士學位這件重要的事項做了不實的陳述。 因為蔡的「蔡萊爾」的性質業經陪審團確定,陪審團可以完全不信蔡在她學位和論文門事件裡的其他證詞。
限於篇幅的關係,我們只提出上列四項證據法則供讀者參考。白居易的詩詞歌賦之所以受愛戴並流傳千古,就是因為「平易近人」這四個字。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源自英國,而英國的陪審團制度則是封建制度下庶民對貴族的反動的產物。沒讀書的庶民爭取自己審判自己庶民類的權利,但是又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去進行公平的審判,於是責成有讀書的貴族扮演白居易的角色,用深入淺出的輔導材料協助庶民完成審判的重責大任。
法律不離經驗和常識。 蔡英文在她的論文和學位門事件中的行為和不行為,有許多是在侮辱一般庶民百姓的智商,一種菁英鄙視庶民的賤價的傲慢。
蔡應該為她的行為,包括以假學歷招搖撞騙數十載的惡行以及面對明確而不可否認的證據時不知竣悔的惡劣態度,向社會大眾公開道歉,並立即辭職並請求民進黨立即研議提名其他候選人代替她參選下任總統。
2019年10月27日於洛杉磯
【作者為在加州執業的律師,前美國檢察官】
——原載《台灣海外網》
任命令補發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重新計票、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一、 重新計票是選罷法第69條規定的有效票數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可以聲請法院重新計票。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所以會重新審定票數、重新公告。
二、 選罷法第118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各地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選舉違法無效。法院依調查的結果如認定選委會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的結果,就可以判決選舉無效,選委會就要重新辦理選舉。(就是全部的人再投票一次)
三、 選罷法第120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當選人個人的當選無效而非選舉無效。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當選無效判決確定不必重新選舉,而是撤銷當選人的當選資格。
四、 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及二審都必須在六個月內終結,且不得再審,所以一年內一定會有判決結果。
五、 2004年連宋提出的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都是因為所提理由與證據無法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告敗訴確定。
選罷法第69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選罷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20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選罷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最高法院新聞稿 94.9.16
審理說明:
一、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為確保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公平、公正,實現選民之自由意志,選舉機關辦理選舉,固應遵循總統選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之規章、命令,不得違反。惟選舉為民主政治之基石,選舉法規之制定及其執行,其目的係在落實憲法關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而選舉事務繁瑣,選舉法規規範事項又極龐雜,如謂選舉機關任何違反選舉法令之行為,均得宣告選舉無效,勢將侵害多數選舉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選舉結果,反失法律對於人民選舉權保障之本旨。是以法律乃明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得宣告選舉無效。而選舉結果,係有選舉權之人,基於自由意志投票,形成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而生當選、落選之結果;則所謂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自以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反選舉法令,且其違反足以影響各候選人之得票數,並致選舉之結果發生異動,即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者,始足當之。
二、總統大選與防禦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於同日舉行:因選舉係「對人」之取捨,公投係「對事」之是否認同,其取決因素不一,二者無必然關係,尚難認二者同日舉行將影響選舉結果。既不影響選舉結果,則不論其是否違反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均不得據以宣告選舉無效。
三、總統大選與公投之票匭雖均設於同一投票所,然其流程係分二階段,前階段設總統大選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後階段設公投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即「單U型動線」,各圈票處均設有遮屏,以防他人窺知,選民無論係擇一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或公投之投票權,或係依序領取兩種選票,其圈選秘密之自由,均獲十足保護。而選民如僅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而未行使公投投票權,亦無從據以推知其總統大選之投票意向,亦難認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
四、總統選舉之停止及改定投票日期,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已定有明文。發生三一九槍擊事件,並非上開規定所稱停止選舉及改定投票日期之事由,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中選會未停止本次選舉或改定投票日期,自難指其違法。
五、選舉法令之制定、解釋及執行,重在確保人民選舉權之行使,及保障其基於自由意志選擇之結果,俾以形成真正之民意,尚不得單以選舉機關程序之疏失,即剝奪合法選民之投票權及否定其投票之效力。
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選舉人領取選票時按指印者,應有管監人員會章,乃為證明係由選舉人領取選票;而依現行投票程序,選舉人須由管理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始准領票,兼以各組候選人或其所屬政黨均推薦監察員在場監督(見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倘因選務繁忙,管理員及監察員疏未會章,或未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補蓋章,即認選舉人之投票無效,自屬侵害人民之選舉權。是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應非屬效力規定,上訴人主張凡以指印領票未經管監會章部分,因違反上開總統選罷法規定,均應以無效票列計云云,自非可採。
臨時身分證乃申請補發身分證者於換發新證前臨時替代性之身分證明,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既規定:「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則選民於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期間,自得以臨時身分證替代;況戶政機關核發之臨時身分證貼有照片,亦足以辨認是否為名冊上之選舉人,故真正選舉人持臨時身分證或已逾換證期限之臨時身分證領取選票,並未違背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六、對於上訴人所稱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原審係以上訴人主張之票數為基礎,扣除被上訴人抗辯可採部分後,認列其可能之票數。此係以有利上訴人之方式為計算,且已將上訴人所稱個位數以下之異常票包括在內,是原審就該部分未予查證,自無不利上訴人可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候選人得票數之情形計三千七百十九票,縱加上原審所稱可能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亦僅八千六百八十七票,顯未逾本次選舉當選人與落選人間得票之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