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新見解兩則】
今天來跟各位分享一個經濟部新函釋。內容有關於「修章調高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門檻之合法性」。同學在研讀商法時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商法與民法的關係應如何加以定位?所謂民商合一又應如何看待?多數人都會認為,商法乃特別法,商法無規定時即應回歸適用民法,然而問題在於「當我們回歸適用民法時,若適用結果將會嚴重破壞商法之規範精神,是否仍要機械性地適用民法?」還是應該「實質解釋商法之規範目的,以求得符合制度本旨的結果?」實為一大難題。
這次要介紹的經濟部函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100年經濟部函釋純粹操作私法自治的概念,而忽略公司法的原理原則,故今年經濟部做了兩則解釋,以導正過去不甚妥當的看法,但是否過度限縮私法自治?有無過猶不及之憾?則有待觀察。詳細內容請參考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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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08年5月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釋
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未區分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得以章程另訂較高出席及同意門檻,均得以章程提高決議門檻。惟公司法既僅於特定條文中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出席及同意門檻「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如公司法第13條第4項、第29條第1項、第185條第3項、第277條第4項....等),且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是以,上開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經濟部108年8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函釋
查本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下稱100年舊函釋)業經沿用達8年,實務存在已久且運作尚無重大疑慮,依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故於100年舊函釋作成後至108年新函釋作成前,已依100年舊函釋於章程訂有較高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得繼續維持適用較高之決議門檻,不強制公司配合新函釋修章;至於108年新函釋發布日(即108年5月8日)後新設立之公司或公司修正章程涉及調高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門檻者,則應適用108年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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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來分享名偵探江戶川的甜點軼事
某天,小川跟小明兩人一起團購LeTAO哈密瓜起士蛋糕,小明收到宅配包裹後擅自將蛋糕切片,在無人知曉的密室優先享用了茶點,直到小川回家後才分給他一片。於是小川很有品味地沖了一杯獅子王,搭配北海道夏季限定的甜點,譜出一段充滿水果香氣的嘉年華會。隨著最後一口蛋糕從味蕾融化消逝的同時,淡淡的惆悵伴隨著疑問壟罩而來。「究竟小明分了幾片蛋糕給自己呢?」小川心裡如是想道。但真相只有一個!必須要靠智慧來查明才行。於是小川就對小明說:「你自己一個人分蛋糕明顯有利衝阿,安捏母湯!你應該給公正的小宇來幫我們分配,才符合利衝迴避的精神阿」。小川不由自主地對小明碎念了幾句。小明聽到後先是一愣,然後嘴中都囔了幾句後,默默地從傳家寶箱裡面拿出珍藏已久的釋字770號解釋文,並對小川道:「大法官都說不用迴避了,只要把詳細內容對你揭露就可以了」。小川聽了覺得很有道理,只好應允並跟小明再次團購來自北海道小樽的美味茶點。這次小川依舊只分配到一片,蛋糕旁還夾著小明留給小川的字條:「你一片、我一片」。
隔年,小川到北海道觀光,順便造訪LeTAO朝聖,才發現哈密瓜起士蛋糕一盒大約可切十片。真相果然只有一個。但說法可以有很多個。
#看粉絲人數就知道不是葉佩雯
#LeTAO如果看到不知道會不會寄一盒來
#哈密瓜乳酪蛋糕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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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有趣的案例,不僅可以幫同學複習「雙重代位訴訟」的考點。還能另外科普一下證券交易的機制。本案必學的五件事:
1、何謂抽股票?
2、集中交易市場每日漲跌幅限制?
3、母公司放棄子公司新股認購權之合法性?
4、關係人交易?
5、母公司股東對子公司董事會有何監控機制?
◎爭點1:何謂抽股票?
公開申購配售,俗稱抽股票。當投資人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將會以公開抽籤方式加以配售。
-->這也是為什麼會有叔叔伯伯阿姨嬸嬸跑來跟你借帳戶的原因XD
◎爭點2:集中交易市場漲跌幅限制?
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3
1.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
2.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緯X公司上市第一天(3/27)能大漲52%,是因為不受10%漲跌幅限制。
◎爭點3-5請自行參閱部落格文章。
上週一位臉書好友貼給我一篇蠻有趣的文章,內容主要是百分之百轉投資母子公司間,母公司基於「某些因素」放棄新股認購權,使得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而董事會洽詢特定人認購的結果,那些特定人又剛好是母子公司的內部人,再加上子公司是間會賺錢的金雞母,所以導致市場上諸多聯想。這樣的情形母公司的股東看在眼裡卻有苦難言,公司高層則說一切合法。
難道目前真的沒有任何法令可以加以監控?母公司少數股東的權利應如何保護?事後究責機制又應該如何落實?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看這篇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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