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區公所解決集會所佔用國有土地補償金」
早期鄉公所時代鄰里的集會所,大多是企業或熱心公益人士所回饋建設,供當地居民活動育樂使用,大多數會直接蓋在國有土地上,因為公務體系貪圖便利也沒有完成使照核發,導致機關建物佔用機關用地現象。
區公所向龜山服務中心同仁陳情反映,區內中興里、楓樹里及福源里,被國有財產署要求繳納佔用補償金,因為升格後公所民政課預算有限,將會被排擠到其它預算,希望我們能協助處理。
今日同仁邀集相關單位研議,點了一盞明燈,讓區公所免於繳納佔用補償金;順帶一提,文燦市長上任以來,積極建設鄰里的集會所及活動中心,將來這些違規的集會所,會漸漸的被合法集會所取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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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國有財產局來通知,說我家有一棟房子佔用到國有土地,
並以不當得利來追繳納補償金,
但我們已在89年間搬出,戶籍也遷出了,鄰居也可以證明我們89年以後就沒住在那裡。
但現在國有財產局要叫我們繳交81~99間約1百多萬的補償金,請問各位:
問題:
1.89~99年間可否主張民法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消滅?
2.如可主張五年短期時效消滅,我需要什麼證明?
3.如果一定要繳補償金,最長以5年為限,請問是否有辦法把補償金額為5年以下呢?
還是就一定要繳5年,不能協議繳4年或3年嗎?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5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使用事實者,應自出租機關受理申請之當月底起追溯收取使
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期間內已繳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予扣除,並得准分期繳交
4.如果可以縮短5年的補償金的話需要用到那一條法條?
非常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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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有財產局的人說已經把案子送到地方法院,
因為我們有陳情主張房子(未拆)不是我們的
(那棟房屋是沒有房屋稅籍沒人登記之房屋)
所以他說現在要交給法官來判,看房屋所以權是不是我們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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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房子是48年始設有戶籍,而沒有房屋稅籍沒人登記之房屋,
89年全家遷出,無人使用,我爺爺93年過逝,繳交水電費還是以我爺爺的名字繳,
而我父親、奶奶、姑姑繼承(未辦拋棄繼承) ,遺產證明也未列出這一筆。
國稅局說這棟房子是我爺爺的,我父親也是繼承人之一,所以要繳交補償金。
1.可否以我爺爺過逝,不知房屋來源阻卻房屋所有權責任?
2.在上庭的時候要說房子是我的還是不是那一種比較好?
3.現在被追繳的金額有110萬,但最長以5年為大概40萬,請問要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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