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之妻](葉佩雯)
妳第一次聽到「80/20法則」是在大二的時候,一堂叫做「個人投資理財」的通識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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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選那堂通識絕對不是為了想要成為股神巴菲特,原因很單純,就是很好過、很好拿分。且上課人數多,上百個人在全校最大的階梯教室內,老師十分風趣自信,因為風趣自然能吸引許多生活比妳更無趣的學生去上課,教室內總呈現一片演唱會搖滾區般的榮景;因為對教學很有自信總能看見一片演唱會搖滾區榮景,老師索性也就不點名了,畢竟點起來也是耗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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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認為上學只是出席不是學習的妳而言,無非是一種絕佳的寬容,因為妳可以連去都不要去,安生窩在家睡覺,或是和周博宇窩在學校附近的廉價連鎖咖啡廳,陪他打電動。甚至偶爾兩人多點閒錢的時候,還能到便宜昏暗的小賓館去「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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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是妳的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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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他第一眼,妳就知道從小到大這一路痛苦不堪地被壓制在體制內,不甘願地唸書、考試、做妳永遠不擅長卻會被世人稱讚的事,就是為了考進大學,與他相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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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大妳兩歲,卻和妳同學年。他大學指考第一次因為英文零分而喪失選填志願的資格,第二次則乾脆地睡過頭沒考,第三次才考進這所學校。妳在學生會辦給新生的聯合迎新舞會上聽他說起這段令人啼笑皆非的經歷時,更深刻地感覺,上天就是為了要令他與妳相遇,才這麼設計他的這兩年。妳是他苦盡甘來的美好果實,他的腳步慢了一點,因為他在等妳長大、等妳的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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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在一起六年,最終因為他無數次劈腿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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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半年,妳突然意識到其實他並不屬於妳、妳也不屬於他。你們傾盡了全力將彼此交集相連(他不論怎麼劈腿都還是會爬回來把妳當做正妻第一位,從未有任何女人凌駕妳的地位),互相稱呼公公婆婆、認識彼此的父母、融入彼此的交際圈、共存一個結婚基金戶頭、兩人的第一份儲蓄險保單是一起買的,受益人還寫了彼此的名字⋯⋯。可你們分手的時候,不論有多少物理的、心理的難分難捨,世界依舊運轉,你們仍然可以用一個人的姿態投入其中,沒有因為不再成雙成對而被反彈吐出,而你們還曾經那麼以為只有彼此才是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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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妳交到下一個男朋友以後,有一日無聊解開對他的社交軟體封鎖,看他的動態發現他亦有了新女友時,妳有點惆悵但也噗哧笑了出來,好像從前那些深刻都在這一笑之間輕解,妳不恨了,甚至有點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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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上百分之八十的財富由百分之二十的人掌握。」潘潘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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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第一次跟著潘潘姐在店裡樓上不對外開放、僅提供給VVIP使用的私密Lounge,服務盛太太及她的女兒盛頤蓮的時候,潘潘姐壓低聲音告訴妳這句話,並以眼神示意著盛家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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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太太那日替丈夫選了三條領帶、一副袖扣;替娘家親友選了五條絲巾、兩件披肩;替丈夫的客戶選了一套妳根本覺得不可能會賣出去的限量麻將組及紅酒醒酒瓶;替狗賣了四條項圈;替自己及女兒拿了六個包包及數不清的衣服帽子鞋子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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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公司的新人僅會被分配到站櫃接待過路客,而這種客人百分之八十都是抱著一種朝聖的心態進來晃晃,要不是裝逼東問西問、東摸西摸,好像自己非常懂一樣;要不就是畏縮得猶如過街老鼠,稍微喊一句「有需要找什麼嗎?」就被嚇得屁滾尿流抱頭鼠竄。真正有消費能力的百分之二十,大多是存了很久的錢才有機會買一個包的小資女(而且買的永遠是某幾款品牌辨識度高的),或是貪圖花錢爽快的包養小三及酒店小姐。真正有身分、有品味的人很少,而這樣有潛力的客人一旦被資深哥姐發掘,很快就會被哥姐收進囊中,成為主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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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只能等熬過一段時間,熟悉店裡運作及品牌知識,被哥姐信任以後,才有機會分得接觸高端客戶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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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這世上有所謂的超級有錢人,而妳不知道的是,他們的超級比妳想像極限的超級還要超級。妳第一次上去「樓上」(店裡人對私密Lounge的暱稱),看見盛家母女那樣買東西,最後還有司機進來幫她們把東西拿下樓的時候,妳腦裡突然浮現非洲貧童的畫面,重疊上自己那有著微微壁癌、舊公寓三樓、堆滿雜物永遠丟不乾淨的家裡。妳還記得小學發通知單做家庭狀況調查時,媽媽在家庭經濟那欄填了「小康」,妳還自豪自己雖然高中大學七年念的都是私校,但學費都是家裡付清沒有讓妳揹學貸,還能給妳穩定的零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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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家母女的消費實力讓妳知道,妳在真正有錢人的眼裡,和非洲貧童根本相差無幾。只要她們願意,她們能買斷妳整個人生。不過,顯然妳的價值比店裡的東西還不如,因為她們才不會買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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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咪,我覺得,我跟她好像長得好像。」勾著盛太太的盛頤蓮突然指著妳道,口音聽得出來是從小在國外受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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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這段時日,妳發現富家千金和原生家庭的關係通常非常好,兒子倒不見得。雖然兒子骨子裡也能令人瞧見貪圖家裡財產貪得要死的本質,沒有表面那麽不屑,但卻不像千金小姐一樣不論幾歲都能勾著父母的手親親暱暱說話,會叫Mommy、Daddy而不是媽跟爸。她們像被關在童話世界裡的公主,不能出來也不願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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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這樣指人家?沒禮貌。」盛太太輕聲唸了一句,但聽得出來話裡沒有責怪,只是怕從小養在童話世界裡的公主被人輕視。說完,盛太太抬頭定睛看妳,妳被瞅得有些發窘,卻也不敢先避開眼神怕是自己冒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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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韻是有點像,」盛太太端詳完之後發表評論:「可是妳比人家胖了一點。」邊愛憐似的捏了捏自己女兒尚未發展成熟的小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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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沒想到,因為大小姐一句話,從此盛頤蓮就被哥姐默許分配成妳的專屬VVIP,只要盛頤蓮來,不論手邊是不是有客人,都會令妳過去接待。這一行雖是走在時尚產業最前端,卻意外地很著重客戶與Sales之間的「緣分」。即便偶有搶客人的情事發生,但大多是發生在小櫃。像你們這樣大品牌中的大店,Sales們都很謹守份際與高傲脾性,不會隨意拿走別人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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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很少來,妳認識她那一年她才剛剛考上大學,一年頂多寒假、暑假從美國回來個兩次。妳們較熟以後,她要妳別叫她盛小姐,叫她Elaine,她說她常年在國外生活其實不是很習慣亞洲這樣處處有人服侍的文化(妳在心裡翻了個大白眼:那是只有她才這樣有人處處服侍好嗎)。剛開始有些拗口,因為妳的英文也不是太好,L後面要捲舌不捲舌的還有點喉音的音調妳怎麼也發不好,不過後來在潘潘姐的逼迫下去上了英文課(潘潘姐也是去同一個地方學的),逐漸地連盛頤蓮都稱讚妳的發音越來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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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是妳的恩師,從妳進入這行第一次跟她配班開始,她就願意傾囊相授許多留客技巧。妳後來發現她並不是對所有新人都這樣,甚至她在店裡還有「殺神」封號,她在重要顧客及喜歡的人之外,一個眼神就能殺得令人毛骨悚然。且因為業績太好,連總公司派來的大中華區總經理(法國人)都對她敬畏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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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之後仔細斟酌自己與她的相處,才發覺原來是與周博宇在一起的那段時光推波助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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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因為長得好看還有點小聰明,從小到大不論在什麼場合總是很吃得開,為了避免人前仆後繼的愛慕,他養成先用眼神冷漠以待的習慣,不過真正熟了以後倒是幼稚得可以。妳和他在一起太久,很能明白這種奇妙的「願以拒絕換真心」的白濫態度,因此當潘潘姐說著什麼話好像很尖銳嚇人的時候,妳馬上能調頻成正確的弦外之音,望著她冷淡的時候也不會輕易感覺受傷而退避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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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剛進店時,前輩們對妳並不算待見,因為妳是「空降」,就是此前沒有任何精品銷售、也沒有任何高端服務經驗的白紙。你們這種頂級品牌連環境衛生的職缺都是人人搶破頭,第一線的Sales更是沒有門路、沒有介紹別想進來。而妳卻莫名循著一般求職管道、丟履歷面試被錄用。一進店帶不來舊業績也留不住新客戶,等於是沒有戰力的冗員。這在大牌之中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大牌所有Sales大都是從小牌、小櫃開始一步步累積經驗客戶,才有辦法輾轉到這個終極殿堂,光靠品牌名聲這輩子就吃香喝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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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還是要再次感謝周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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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進店的時候是你們剛分手的時候,他為了要挽回妳(這是你們在一起不變的戲碼),打聽到妳換了工作在這裡,便時常以顧客姿態前來逛逛。你們店裡不乏有人因為感情金錢糾紛被堵、被騷擾,通報一聲,店門口似是門神的西裝帥弟弟,便會先行以保安名義將前來者擋下甚至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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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周博宇的相貌氣質太好了,雖然比起妳真正見過的有錢人還相差甚遠,但他好歹也算是個「奈米開」,家裡也開了一間小小公司衣食無虞,拿著他媽的附卡還能消費一點零錢般的東西(一萬左右)。即便店裡人看得出你們之間的齟齬,卻沒有人問妳「要不要通報」,妳是新人也不敢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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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雖沒替妳通報他,卻在某次他又來的時候,領著妳去「樓上」,就是妳第一次見到盛頤蓮那天(盛太太此前倒是見過許多次)。潘潘姐看出那時的妳對復合有些動搖,雖然妳認為你們已經不是你們,是你和妳不屬於彼此也不屬於誰,但和他在一起畢竟是一條熟悉不過不需要練習的老路,閉著眼都能走完,妳偶爾犯著寂寞還是會想乾脆窩回去,最終嫁給他妳的人生也算是有所提升。況且現在的他還有他媽的附卡在手,那是一張有心理額度(就是他媽准他刷的金額)卻沒有實際額度的卡片(無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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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想告訴妳,真正的有錢人是怎麼樣的。若是沒有了愛想要嫁給錢,也要嫁給很多很多錢。即使是周博宇,也不過是六十億的百分之八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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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會不會終究是錢解救了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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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心理的寂寞難忍,還是生理的寂寞難捱,你們在最後那次分手後,也確實打了幾次回鍋炮。周博宇雖是妳的第一次亦是妳的第一個(現在當然不只了),可「性」這事由奢入儉難的程度竟比許多事物有過之而無不及,小時候也不是沒有自慰過,性慾強的妳很早就發覺自娛的柳暗花明。不過一旦領悟到人體的巧妙設計及溫度以後,在身體機能的某個極限之前,都會一再一再地想念那種感覺、無法自己一個人完成的儀式與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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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和大學妳恰好念的都是教會辦的學校,不是因為家裡宗教信仰刻意選擇的緣故,是因為妳就是只考得上這兩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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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記得很清楚,高中時修女們不絕於耳地宣導愛、婚姻與身體的神聖性(白話就是不可婚前性行為),然而還是有同學去墮胎了;大學時和周博宇的第一夜, 他試圖進入妳而妳有些許猶疑時,他安撫並令妳臣服的呢喃是「我會娶妳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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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後來妳不只有他,也開始和別的男人發生關係,逐漸抽離夢幻,將性的受體(陰莖)當作工具一般使用以後,妳荒謬地發現,也許不是周博宇騙了妳,真正誆騙妳的,其實是那句「我會娶妳為妻」。是創造出這句話,將性與婚姻連成一線成為規矩與錨定的人,那讓妳從此以為這就是愛了。然而高潮還是高潮,不是周博宇也能令妳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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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宇在妳店裡消費得雖然不多且都是一些零錢般的東西,搭配你們之間一些齷齪的活塞運動,妳有幾度是真的差點要鬆口叫他公公了(這通常是你們復合的起點)。令妳下定決心的背景雖是潘潘姐的暗示提點,實在的重擊卻是他的小氣猥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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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那次分手後的最後那次回鍋炮,他在廁所大便抽菸玩手遊的時候,問了妳:「我之前在妳店裡買的那些東西,能不能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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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你說什麼?」其實妳聽清楚了,不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所以再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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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媽發現我最近卡刷得太多了,她有點生氣說要停掉我那張附卡。」周博宇開始解釋:「啊我不想要被停啊,而且我都已經很小心在結帳日之後才會去妳那邊買東西,不然帳單金額會太高,結果還是被唸了。我想說我有幾樣東西幾乎沒有用過,發票、袋子、盒子什麼的都還在,可不可以拿給妳去幫我退?我知道有超過七天鑑賞期啦,可是妳是員工是不是比較好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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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丟臉。妳心裡反覆念叨著這三個字,在他大便抽菸玩手遊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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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店裡的哥姐無一倖免浸淫在精品的環繞下傾盡所有也要一身珠光寶氣。妳原來非常不解,為什麼要這樣比較、這樣買東西,這樣不是沒辦法存錢了嗎(妳後來知道他們真的沒在存錢,今朝有酒今朝醉)。但周博宇的懦弱突然讓妳明白,對外在的追求雖然容易流於膚淺,內裡的根性與執著也要極為強大才有辦法那樣堅持,那是一種睹上一生的茫然與追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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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廁所裡頭那個人,看著是個奶油小生,內裡也是一坨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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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他沖水出來的時候,翻身下床,拾起地上的衣物開始穿上。他不解地看著妳,問道:「不是說要過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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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顧客傳訊息來說有急事找我,必須去一趟。」那時的妳還很菜,根本沒有什麼會時常聯繫的主顧客,但妳知道這是店裡哥姐常用的脫身藉口,因此借來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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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房間錢都付了耶。」其實他是在撒嬌,不是真的計較,但聽在此刻的妳耳裡滿是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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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打開錢包,在床頭留下這晚的房錢,便道:「那算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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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妳動手封鎖了所有周博宇的聯絡社交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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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突然有一種感覺,妳長大了,妳出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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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是個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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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和會來店裡亂買一通的那種小三還是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妳感覺她比較像是盜亦有道的羅賓漢。不是說她花的錢比較少、或是她都拿男人的錢來做善事(也是有做一些)。而是以小三而言,妳認為她是個足夠努力,配得起這樣供養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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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公司會舉辦到法國總公司教育訓練的營隊,說是教育訓練,但整個台灣區能去的只有寥寥數人,且必須兼備業績、語言能力(英語授課)、品味這三項要素。有些店的哥姐是初代從品牌來台灣開拓駐點就在的元老,業績極好也頗有人望,卻因為不擅外語而沒有機會在公司邀請下去一趟法國(不過終究會自己掏錢去旅遊);有些人業績、英文都不錯,可望中選,最終卻沒有下文。各店裡的人私下交流時八卦推敲,發覺或許是因為「Sense」不夠才沒有獲邀。畢竟去到總公司除了上課,還有許多或多或少是在考驗Sales「內力」的社交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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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幾乎年年雀屏中選。有幾年沒去是因為她恰巧身體不適(這行也是很拼的),或是她大方讓賢,給沒去過的人機會而主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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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擁有許多死忠的主顧客,是因為她推薦的包都會增值(有時也會不計較利益推薦別牌包款),她對品牌典故、設計師風格、乃至於整個時尚產業的潮流動向知之甚詳,就算不買包,她也能教導客戶利用配件打造獨特風格,光是絲巾的打法她就至少會二、三十種。有些Sales光靠幾個暴發戶般的主顧客就能達到基本業績,潘潘姐卻從來不做那樣不顧一切強灌式的推銷,就算是精品,也不是一股腦地全往身上擺就好看,因此她也挑客人,挑能把東西弄得青出於藍的客人,不然人就不是人,是掛了許多貴重飾品的聖誕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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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努力,純粹是來自對金錢與美好生活的渴望,沒有什麼高深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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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潘幼凌,五專時代開始就半工半讀幫忙家裡供養三個弟妹。母親在工廠做女工,父親原是工廠領班,因為一場職業災害瘸了一條腿,幸虧在工廠老闆的寬容下,轉做保全。父親加母親六萬塊左右的薪水要養活一家六口,潘潘姐雖然天生就喜歡「美」的事物,喜歡撫觸衣物皮件特殊紋理、喜歡到書店偷翻時尚雜誌、剪貼收集得到的漂亮圖樣,卻沒有機會發展自己的興趣。畢業後先做了小牌小櫃的櫃姐,透過經驗與自修學習,才終於來到這個她最欣賞的大牌中的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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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長大的家很小,爸媽一間房,她和兩個妹妹擠一間,弟弟自己一個人在客廳邊上勉強擺了一張行軍床就算是一個房間了。懂事之後,她時常自問為什麼雜誌電視上的「家」是一個樣,自己的家卻是另一個樣。當她屢屢在成長過程中,因為想要什麼漂亮東西被父母以「沒有錢」拒絕,她就明白錢是驅使一切的動力;成為精品櫃的Sales以後,發覺許多人有了錢依舊可以把自己打理得不倫不類,她才領悟在錢之後,還有一種更深刻、不可言傳的物事,姑且可以稱之為氣質,而那才是促使東西真正漂亮恆常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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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錢」依舊是必要條件,倉廩足而知儀禮。太窮苦的人很容易就為了生存而將靈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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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時常被稱讚漂亮,不是隔壁王奶奶摸摸頭客套說的那種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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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卻總不這麼說妳,她說妳是有氣質。在妳還摸不著頭緒自己為什麼能被錄取進來,潘潘姐就告訴妳是因為妳天生的質感很好。雖然這樣被潘潘姐讚許,但她也警告妳,這種早發的靈氣要是沒有用心維持、餵養,終究會有面目可憎的一日,如張愛玲筆下《金鎖記》中的曹七巧,做了有錢人家的少奶奶以後還餵自己的兒子吃鴉片(害妳還去買了這本書,太想知道她為什麼要餵兒子吃鴉片了,不過只翻了五頁就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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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裡有幾個常客是以「美魔女」著稱的資深藝人,往往螢光幕前光鮮亮麗,實際的形貌與打扮卻不忍卒賭。潘潘姐告訴妳,若是一個人被「漂亮、美麗」之類的字眼綁架太久,久到認為自己不能失去,就會用盡方法維持,甚至不願自然老去,但那是人類不可逆的生理循環(潘潘姐的用字遣詞常讓妳懷疑妳們不是活在同一個地球),無法與年月共同成長的勉強下,人就會變得奇怪,不論是心,還是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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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潘潘姐逐漸熟識,產生一種師徒般的知遇之恩以後,她開始要求妳去上英文課,每月固定「研讀」幾本國際級時尚雜誌的中文及外國版本(巴黎、米蘭、紐約、倫敦、東京),她會與妳討論當季潮流、預測下季黑馬、分別何謂「抄襲」何謂「致敬」。她說潮流這種東西看見IG穿搭都已經是後發之舉,所以並不建議妳Follow,不然就只會是跟風者的跟風者,既無趣也難以產生自我主張,重點是還會容易產生嫉妒心,而嫉妒是最能令外表崩壞的毒藥。除了時尚雜誌,還有商業周刊、汽車雜誌、甚至家居生活雜誌。她也希望妳能看點書,但妳總是敬謝不敏,她後來也就不勉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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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原先不曉得哪來的靈感,以為三十歲以後,女人就會斷然變成另一種衰老、可怕的樣子,所以只能在三十歲以前趕緊找到得以收容妳的巢所(男人)。但大妳十歲的潘潘姐,在妳進店那年已經超過三十歲,儘管比起妳還是多了一點所謂的「歷練」在臉上,妳卻感覺她更加地「好看」(論起漂亮妳還是很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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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教導妳的妝容、儀態,帶妳到她的美甲師那裡做指甲,指甲的顏色樣式還有要求(豬肝紅、杏色或是法式)。她說,自己有兩個妹妹,不介意再多一個。況且,這一行她不可能做一輩子,離職後這些主顧客也要交給一個自己信任的後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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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上妝以後總是會有出油的問題,每次工作都要不停補妝,但潘潘姐一日下來頂多意思意思補個一次,也不見她有糊妝的現象。而且,即使離開店裡黃暈燈光的照射,她的妝容依舊呈現相當高雅細膩的質感,像是雷諾瓦的畫作,有一種貴氣愉悅的豐盈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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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妳們一起去廁所,妳打開粉盒拿出粉撲,而她只是用面紙輕輕壓了壓T字部位的時候,妳終於忍不住發問:「為什麼妳都不用補,妝還那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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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竟藏私似的笑而不答,只說了句:「快點。」就轉身回到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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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上班,她從包裡拿出一個頗有質感的墨綠色柱狀紙盒,上頭印著燙金的英文字樣,遞到妳跟前,道:「給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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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什麼?」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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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妝噴霧。妳試試看,說不定可以解決妳妝糊的問題。」她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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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姐總是這樣,不做特地、虛偽、討好的那種事,冷峻外表下,能用體貼溫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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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是個小三,潘潘姐卻不想扶正,她說:「結婚小孩都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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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她是有些刻意去尋求這樣的角色,不做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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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就是生太多小孩才過得這麼辛苦。要是我爸媽只生我一個,憑我的資質全力栽培我,絕對不只這樣。」她有些戲虐似的玩笑。妳知道,她其實很疼弟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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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濟層面而言,潘潘姐已經過上很好的日子,妳去過她在店附近走路可達隱藏在靜巷的家,一層一戶極具隱私,六十坪的空間還不算豪宅但只有她一個人住。這是男人買給她的房子,她買的房子現在爸媽弟弟在住,兩個妹妹則是已經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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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是客人,總是派秘書來買給老婆小孩的禮物。秘書要幫老闆花那麼多錢,時常拿不定主意,打聽到潘潘姐是業界口碑很好的Sales,便指名拜託挑選。潘潘姐不負請託,挑的商品總能令男人的老婆小孩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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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模式維持幾年後,有一年聖誕節前夕,秘書在老闆的老婆小孩之外,突兀地要求潘潘姐挑選一樣給好看、能幹、品味極佳的女人的禮物,說也是老闆要送的。她有些疑惑,但秉持著專業也不多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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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是小三吧,她猜想。看多了有錢人亂象,她早已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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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挑選了一條黑色細帶皮手環給那個好看、能幹、品味極佳的女人,與品牌傳奇包款的同版,金屬釦環部分是金色的,店裡難得進了這樣一條經典配色,她自己都很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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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秘書結完帳,從袋裡拿出那個已經包裝好的小紙盒,又從自己的包裡拿出一張卡片,一起遞給她,道:「老闆要送妳的,他說謝謝妳讓他這幾年很放心,都不用操心禮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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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她就是那個好看、能幹、品味極佳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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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裡的字跡很大氣,僅是簡單表達一些感謝祝福之情,但附上了名片,令她終於知道這位神秘的老闆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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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秘書直接引薦潘潘姐給老闆的老婆小孩,因為她們也實在好奇,老闆買禮物的品味怎麼突然變得這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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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有一次盛先生難得跟著他老婆來逛,我發現他是我喜歡的類型,晚上就主動先傳訊息給他。」潘潘姐輕描淡寫的語氣,好像主動傳訊息給有婦之夫是很稀鬆平常的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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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上網查過盛先生的長相,嗯,不是妳的菜(或許年輕二十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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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妳怎麼還可以這麼平靜地面對盛太太和盛頤蓮?盛太太還很常來耶!」妳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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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太太替我承擔了操持家務和生兒育女的責任,盛頤蓮也是標準的不出錯又乖巧的千金小姐,我只要負責跟盛先生談戀愛、花他的錢就好了,我很謝謝她們耶,每次服務我都是帶著真心在報恩的。」妳看得出潘潘姐說得誠懇,不像騙人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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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女人不就是要找到自己的幸福嗎?」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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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妳首先要定義幸福是什麼,才有辦法依樣尋找。」潘潘姐的回答總是玄乎,妳已經開始懷疑她根本就是外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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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褔就是有愛我疼我的老公、乖巧可愛的小孩、組織一個美滿的家庭啊。」妳激動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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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妳,妳爸媽感情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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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皺了皺眉,因為他們的確不太講話,要對互相佈達什麼事情大多是透過通訊軟體遙控妳:妳去跟妳爸講⋯⋯、妳去跟妳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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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的感情也不好,他們只是湊在一起才有辦法活著的生存夥伴,頂多不憎恨彼此,對小孩還有起碼的責任感。」潘潘姐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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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好還生那麼多小孩喔?」妳質疑。而妳和周博宇都是獨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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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很窮的時候,沒錢看電影、逛街買衣服、上夜店跳舞,可是妳剛好有一個住在一起名義是丈夫的男人,妳又很無聊想找點樂子,妳會做什麼?」潘潘姐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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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像有點懂了,頭半抬了起來,深呼吸了一口氣,卻始終不肯老實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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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安全感才是。」潘潘姐道:「妳知道妳為什麼可以跟妳那個想退貨的前男友糾纏那麼久嗎?因為他一直劈腿,給妳很多刺激,妳跟他在一起就像是遇見一連串打不完的怪。可是他又終究不會跟妳分手,妳就像是在玩一個可以不停重新開機的遊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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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不是咧!」妳拒絕承認潘潘姐說得有理,儘管心裡已經在不知不覺中服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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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讓錢給妳安全感就好了,因為人沒有辦法做得比錢更好。」潘潘姐說完摸了摸妳的頭,然後仙姑似的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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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周博宇之後空窗了一陣,但在潘潘姐交付給妳的各種學習中,生活也是充實,忙碌到連寂寞都變得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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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邊開始有人結婚生子,偶爾聚會,妳見到許多從前也算青春無敵的女同學,最美真的只有在結婚那天,然後就迅速平凡扁平化之後,也會有種不厚道的竊喜,自己還因為工作性質與要求的緣故,狀態維持得很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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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不能夠怪她們,妳指的是那些有了家庭小孩之後就迅速扁平化成為路人的女同學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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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斥著有錢人的圈子待久了,接觸到不計其數的富太太,看著她們種了睫毛、霧了眉、紋了眼線、做了指甲、請了傭人⋯⋯,都還是可以抱怨照顧家庭小孩的艱辛與不被理解,妳就明白不是富豪之妻的女同學們,是真正自願拔去羽翼以豐盈一個家庭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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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平凡而模糊的樣子,或許才該被歌頌,因為她們養育出了妳這樣的生命,讓妳有機會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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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曾經看過一則週刊報導,訪問一個在事業高峰期選擇嫁入豪門告別影壇的人氣女星,稱讚她如何愛惜羽毛,過著相夫教子、深居簡出的低調生活,全力支持家庭與丈夫。週刊轉述了女星的一日生活,說她為了陪伴小孩成長,讓孩子在一個充滿愛的環境長大,她從早餐到晚餐、讀書唸故事、上學接送⋯⋯,全不假他人之手,充分展現為母則強。週刊且寫了女星即便生了孩子,身材外貌依舊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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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一開始看,會覺得這個女星不容易啊,這麼放得下身段,值得讚許。不過再往深一層想,就會發現其中的弔詭之處:那麼那些為了維持家庭生計、甚至是實現自我理想而繼續工作,無法天天親自做飯、唸故事、接送,而且還沒辦法將自己的外表維持得像婚前那般少女的主婦們,就不配稱作「為母則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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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像潘潘姐這樣,不願結婚也不願生小孩,但對自己極有要求,且充分照顧原生家庭的女人,也不能稱作「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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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讀到最後,情緒逐漸變得輕蔑,霎時明白如果不是錢的包裝與支持,女星也絕對無法做成這樣。如果她賺的錢都比老公還多了,豪門丈夫能不能反過來為孩子、為家庭放棄工作,從早餐做到晚餐、讀書唸故事、上學接送呢?可能性太低了,而這可能也是有錢男人的悲哀,做不了好好的一個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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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平凡的百分之八十,妳感覺富太太們的抱怨,更像是在刷存在感,畢竟她們的生活太豐足,沒有別的可以埋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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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點上,相對來說,包養小三和酒店小姐們就大方誠懇多了,明擺著一副「老娘就是來撈錢」的樣子,也是一種直率的可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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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品牌有一項十分特殊的服務:婚紗訂製。不過因為太貴、太花時間與精力,不是真正有閒有錢的人不會來訂製婚紗,一般人也不會知道原來還有這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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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製婚紗的流程是這樣,客戶和Sales聯絡說要訂製婚紗,因為需要至少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溝通、製作流程,Sales必須先確定客戶的婚期是否有足夠裕度(及客戶是否有足夠財力),才能發Mail給法國總公司說有客人想訂製婚紗,和設計師敲定與客戶見面談草稿的時間。因為品牌精神認為婚紗僅能獨一無二,不做量產,只接受客戶訂製,所以客戶必須親自飛到法國與設計師見面,或是反過來請設計師飛來台灣,但那樣做還要另外包設計師的機票食宿,所以通常都是客戶自己飛過去,順便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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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和設計師談完草稿後,中間通常會有幾次Mail聯繫(親自飛過去也行),待到定稿之後,會開始打版,而客戶此時就要先付訂金,訂金為婚紗價格的百分之五十,婚紗價格視使用材質、用料多寡、繁複程度、設計師名氣而有不同,意思就是沒有訂價,少則百萬多則無法想像。打完版後,客戶需要再飛一次法國試穿,試穿完沒有問題(若有問題又要重新畫圖打版則要再飛過去試穿一次),即開始製作成品。成品完成後,客戶可以選擇到法國或是各國任一品牌分店取貨,只能在分店取貨是因為若有尺寸上的問題,還能送到各國特約的服裝修改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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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訂製在品牌大部分Sales的職涯中,可能一生都不會有一次,但妳才工作五年就遇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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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訂製的客戶便是妳的第一個專屬VVIP盛頤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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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這年不過二十三歲,妳相當驚訝她才大學畢業一年,理應是該好好享受脫離學校家庭束縛的年紀,卻這麼快就逃難似的投入另一個家庭。而且會來訂製婚紗的都不太可能是先有後婚,畢竟太長、太麻煩的製作工期,加上女人懷孕前後的身形、荷爾蒙變化,等待婚紗期間客戶大多會好好避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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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的婚紗算快,八個月的時間便製作完成。她來店裡取貨那天,剛好是她二十四歲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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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在她來之前,先在「樓上」替她將婚紗取出,掛在更衣室內,但更衣室的拉簾打開,讓她一上樓就能看見整套婚紗。盛頤蓮的婚紗是中西合璧的設計,上半身是無袖旗袍樣式,但鎖骨到胸口間挖了一個洞,胸口的剪裁是桃心領,下擺圓形大蓬裙,最外層的紗上,繡了翩翩相連起舞的鳳凰,不過全是白色的,不仔細看只會以為是一般蕾絲花樣,據說是盛太太特地拿著自己結婚旗袍的圖樣請設計師要加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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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一看見婚紗就發出一聲驚呼。待妳服侍她穿完,再度打開更衣室拉簾,讓與她隨行的好友姐妹們品評時,眾人無不驚艷,紛紛上前觸摸讚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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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快樂,Elaine。」在盛頤蓮臨走前,妳向她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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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妳,姊姊。」她總是很有禮貌,還是像小時候一樣喊妳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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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忽然想起,妳剛進店那一年也是二十四歲,妳以為妳不會做久,以為終究會有一個男人以結婚的名義將妳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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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頤蓮離開,妳目送她的青春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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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妳三十歲,妳發覺很多事是從現在才要開始,妳還沒環遊世界、還沒買房子、業績還沒超越潘潘姐、英文也沒她講得好⋯⋯。而眼前這個和妳好像的女孩子,才是一朵剛剛盛開的蓮花,能花百萬做一件嫁紗,卻從此不論做什麼都要背負著整個家庭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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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後來側面了解,盛合集團近幾年的財務危機,或許是促使盛頤蓮早早出嫁的緣由。但潘潘姐也以「內線」消息告訴妳,盛頤蓮嫁的也不是她不喜歡的人。盛家是從上上個世紀末就發跡的大家族,這種家族為了維護自己不敗的絕對利益,會和其他同性質的家族不停進行結盟,像是當紅藝人如果發覺自己好像快過氣了,便會和另一個崛起的新勢力或是大牌藝人共同合作一首單曲的商業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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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成長環境是被精心設計過、與我們這樣的一般俗人分隔開來的,她所能遇見的人,都只會是像她這樣的人,她戀愛、結婚的對象,自然也只會是她的同類。她的一輩子,有標價的東西都能買,包括學歷;沒有標價的東西,比如智力、形象,還能雇人替自己完成。這是她的幸運同時也是她的不幸,不過若是她從沒有從自己獨樹一幟的世界出來過,她便會認為那就是世界本來的樣子,有些許壓抑但不到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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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被騙了大半輩子的人、只接受男主外女主內異性戀的人,給了他們再多堅實的證據、給了他們一把打開牢籠的鑰匙,他們也只會對著門口大喊:你們才是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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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很可憐嗎?」妳居然忍不住同情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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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們才要一直買東西來證明自己很滿足啊,」潘潘姐答:「如果沒有他們那種巨大的悲哀,我們精品業也就沒有發展的理由。潮流越多、越快、越茂盛,這個世界病得越重,我們賺的錢也就越多,那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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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沒想到某種程度來說自己也算是共犯結構,若是像潘潘姐這般坦然了好像就違背了心裡深處一點可能叫做正義的東西;但若說要抵抗妳也無從抵抗起,菜刀對機關槍那種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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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備受寵愛的公主,或許也有她萬般無奈的悲涼,望她這趟和親之旅順遂,儘管還有一生那麼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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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夜,男友來接妳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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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現在的男友小你四歲,在店裡認識的(客人),是個受潘潘姐認證過、沒有王子病的富二代,待妳很好,重點是消費以後不會要求退貨,自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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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喜歡他,他喜歡妳,但妳客觀知道你們要能走到結婚那一步很難,光是妳的年紀這一點他爸媽那一關就過不了,而且妳清楚,對他來說,與萬貫家財相比,妳的重要性可能還是低一點。總和上述,妳是帶著沒有怨懟享受的心思與他交往,不像其他女子總要他儘速給個「交代」,也因此你們的相處沒有壓力意外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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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盛頤蓮的事,妳突然有感而發,問道:「如果我們結婚,你或是你爸媽,會不會要我辭了工作,專心孵卵,卵孵化了,再專心帶小孩,煮飯、接送、唸故事,讓你無後顧之憂,營造一個充滿愛的家呢?」妳刻意用比較正面的說法來形容想像中與他的婚姻生活,說到「愛」字,還刻意拉長了音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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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他有些猜不透妳問話的真正用意,抓著方向盤的雙手都僵硬了點:「會吧,畢竟我媽是這樣、我姐也是。怎麼了寶貝,怎麼突然這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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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心啦沒有要逼你娶我,聊天而已,而且我才不想嫁給屁孩咧。」妳俏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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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是妳這樣有些輕蔑撒嬌的態度讓他鬆懈了,反問妳:「妳難道不想嫁入豪門嗎?」右手還伸過去將妳跩至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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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自己的豪門。」妳在他懷中嚅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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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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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我今天想回家不跟你去外面住啦!」妳掙脫他的懷抱後故意大聲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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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唷為什麼?」他也激動大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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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難道想玩碧血劍嗎?」妳豎起劍指射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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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啊,好吧。」男友無奈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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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上舊公寓三樓,牆上的壁癌妳已經找人處理好了,但家裡依舊雜物很多,因為不論妳多努力丟東西,妳爸媽總是有辦法把東西神秘地搬回來,十足十凡人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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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的豪門。妳心想,然後抓起拖鞋抬手就殺了一隻在暗影中蠢蠢欲動的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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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之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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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與「MIELREVE甜夢定妝噴霧」合作所創作之短篇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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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LREVE甜夢定妝噴霧,是與韓國知名化妝師Ham Kyung Sik聯名合作,提升在各種環境下皮膚的保濕度,讓臉上的妝容更為服貼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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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交付子女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辱警罪」不如立「港奸罪」】
不是說笑,民主理念是承認人民有直接民主的權利,稱為創制權,指公民可經一定數目的選民聯署,由專家草擬法例,交公民投票公決成為法例。創制、罷免及複決,合成直接民權的三大形式。如果我們承認中華民國才是全中國的正統,依「三民主義」為指導思想寫成的民國憲法承認主權在民,亦承認直接民主的權利。在《基本法》中寫入直接民主的制度,當年討論過,筆者倡議過,沒有成功,現時為2047年再寫的《基本法》早作倡議,有何不可?
泛民談獨色變,深怕予中共以港獨口實,實情是民主派自1991年起一直不承認非民主立憲的《基本法》的合法性,並燒過《基本法》。3年前新世代提出特首選舉要公民提名,為《基本法》所沒有,這也是直接民權的實現,結果是各派一致達成共識,倡議「公民提名,必不可少。」今天泛民並無收回爭取公民提名之議,這一提議從來就超過《基本法》對政制的規定,能超越現存憲法法律制度的,只會是訴求,而訴求的基礎來自直接民權的觀念。
中共則一直指控這類訴求就是「港獨」,泛民不承認,但行動上則是一直以直接民權為基礎以支持訴求的合法性。戴耀廷多次發動民間的電子公投,2014年中連筆者也專程去投過一次。人人皆知香港的《基本法》無公投的安排,玩民間公投的道德支持及合理性何在?正正同樣是來自直接民主與直接民權。建制及中共皆大力反對玩這類變相的公投遊戲,包括數年前的五區公投,但還是有相當多香港人認真得很去參與,理由何在?
理由就是港人對民主的肯定及追求。如果香港有公投制度,有全民創制,即是人民直接立法的制度,香港人會支持接受。會不會利用公投要求獨立?不一定,但也不會排除,亦所以是連有限度民主也未出現的中共不可能接受之事。明知不可能接受,香港人特別是新世代照樣提出訴求,照樣認真爭取,這是香港可愛的地方,也是筆者一直義無反顧支持新世代民主派任何訴求,包括要求獨立的原因。
被筆者標籤為「港奸」的幾位政客,聯名要為警察立什麼「辱警罪」,筆者看法與泛民的條件反射式反對不同,是認為十分有意思,但前提是要經公民創制式立法。就連23條也可以經這類形式立法,即法案可以經民間的法律專家起草法案,然後交付全民投票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立法會構成不是平等公平地選舉產生,是有一半被特權階級所控制,受中共所領導。用這樣的議會通過任何法律都是可能的,從來不是問題,多些及早些通過更多的惡法,只會令更多的人醒覺;一旦全民起義,警察作為一個人要面對的難題不是會否被言語侮辱,是要在開槍殺人與放棄一份工作之間作出選擇。
中共從來不敢逼港人過甚,是彰彰明甚的。筆者不信林鄭月娥任內敢為23條立法。14年前港人只是50萬人上街,是和理非的遊行而已,中共已經把23條立法束之高閣。林鄭與曾俊華及胡國興參選時皆說要為23條立法,只是表態,梁振英及曾蔭權也表過這個態,也就可以,認真去提案,第一個叫停的電話一定是來自北京的。筆者除非自願放棄論政,否則未來可見時刻還會大談港獨,大力支持新世代倡議港獨,絕對不用休養生息、養晦韜光,這點智慧也沒有,有負30多年論政的經驗!
拒入境旅行 禁子女留學
今天港人爭取民主的努力被政權連番打壓,看似陷入低潮,港奸見有機可乘,以為可以趁機會欺善怕惡,主動充當建制及專政者的打手。23條及「辱警罪」要立法的倡議,同港獨的倡議相差不遠,只能算是偽命題,是更為無心的偽命題。技術上更要律政司確認,要立法會分組點票,最後要特首簽署法例。若是認真,港奸們何不仿效泛民把草案拿到民間玩電子公投,取得廣大市民支持的認受性?然後再要求立法會通過,就非常符合民主原則。
在國際大氣候的支持之下,港人爭民主甚而爭獨立的運動只會慢下來而不會停下來。今天泛民只待林鄭新政府上場並穩定下來,就應有新一波的行動。什麼行動筆者非圍內人自然不知道,但一如4年前爆出「佔中」之議,事前也是不知但還是支持了,也沒有後悔過;雖然批評甚多,但相信多數港人與筆者期待「再來一次」的一天。
早前港人新舊兩代代言人黃之鋒及李柱銘再度出訪美國國會聽證會,連同過氣的彭定康再論香港的民主。港人可能以為無用,但美國參議院關注全世界無數事務,不可能有無緣無故的聽證會,除了重啟《美國──香港政策法》之外,黃之鋒曾經提議過要求美國立法凍結侵害港人自由的中共官員的資產。涉及美國立法之事當然不簡單不容易,暫時也只停留在空談,不過筆者由是想到港人應該為日漸增多出賣港人利益的港奸立條「港奸法」的可能。
要求自由世界制裁中共困難之極,但要求各國政府制裁禍害港人民主自由的「港奸」分子,容易得多,也令自由民主國際的人民有支援港人的立足點。
制裁方式十分簡單,拒絕這類人入境旅行,也不批准「港奸」的子女到自由國家留學。港人可充分利用已有的電子公投經驗,先公投界定何謂一名港奸定義的法令,再公投判決誰是港奸,然後游說各國把港奸列入不能入境的名單中,想想也覺得大快人心。
信報財經新聞 2017-05-09
A18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何謂交付子女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常常被太太們問到,先生狠心離去,完全不顧妻小的死活,可以告他惡意遺棄罪嗎?
我們事務所特地整理了各式各樣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什麼是惡意遺棄?什麼又是刑法上的遺棄罪呢?
你什麼時候才會回家呢?-談婚姻中的惡意遺棄
By 神燈小魚
心心老公結婚後即無故離家在外居住,幾無聯絡,僅偶爾為拿取物品而返家,某日老公竟反過來指控心心鎖門不讓其返家同居,構成惡意遺棄而提起離婚,這讓心心的心更碎了。現在到底是誰遺棄誰呢?
● 關於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於持續狀態,則會構成了民法規定的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1. 無故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若夫妻一方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而無故未給付,參小魚前一篇所告知大家的,他方除了可以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外,若以致不能維持生活,也可作為主張惡意遺棄的離婚事由。
「上訴人身為被上訴人之夫,明知被上訴人因智能較常人為低,無法謀生,且上訴人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卻無正當理由不為支付,致被上訴人不能維持生活,僅能靠其母供應維持生活,顯然上訴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狀甚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2. 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
(1) 依民法規定,夫妻應負有履行同居的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為同居,則客觀上即已違反了同居義務。(何謂「正當理由」?可詳參本所蔡詠晴實習律師所列出的例子喔!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663451787193555 )
(2) 被指控遺棄之一方主觀上也必須要有「拒絕同居」的意思,即夫妻之一方積極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或放任此受到破壞。這概念有點抽象,以下列幾個例子給大家參考:
* 婆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4號判決):
「被上訴人與公婆相處問題,已影響兩造間夫妻生活,然其糾結而未明朗,抑鬱而多疑猜,亟待理出頭緒,尋求解決方案,是被上訴人離家後,上訴人雖多次要求,甚至與親友親至被上訴人娘家,欲攜回同住,但既有前情癥結未解,被上訴人仍有疑慮,未隨同返家,自不能因此即認定其主觀上有遺棄上訴人之惡意」
* 雙方對同住沒共識(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52號判決):
「倘夫妻雙方就共同住居所未達共識,並無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之意思,尚難以一方未配合他方指定之住居所同住,即認為係惡意遺棄。」
* 更換門鎖
「上訴人於100年2月離家後,迄今長達4年有餘,返家次數寥寥可數,且其目的皆非為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返家,況上訴人離家後幾未與被上訴人有所聯繫,亦無因欲返家同住而要求開門遭拒之情,故兩造○○街住處之門鎖事後縱有更換,亦難據此認被上訴人有拒絕與上訴人同居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家上字第174號判決):
(3) 法院相對地認為主張被遺棄之一方本身也負有同居的協力義務,即有與對方同居的意願,不能拒絕或是故意更換門鎖。
「原告並無意與被告同居,亦不願交付新鑰匙讓被告無障礙返家,依上開說明,原告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自難謂被告不與原告同居係惡意遺棄」(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17號判決)
「原告整修國興路房屋阻礙被告返回,又未於整修完成後主動交付鑰匙,使被告不得其門而入,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致被告客觀上無法依調解內容履行,難認被告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而該當惡意遺棄之要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2號判決)
(4) 實務上認定構成惡意遺棄的案例大都極端,但即使不構成這款事由,法院也多半會認定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概括事由。下列成立案例供大家參考:
* 突然杳無音訊,人間蒸發(最常見!):
「被上訴人經警協尋尋獲後,亦未返家與上訴人同居,自99年10月取得我國身分證後即離家迄今將近3年之久,其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至為明確,應有民法第1052條第5款以惡意遺棄他方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58號判決)
「被告自104年7月來臺後不久即間離家,旋即於同年9月間出境後,即拒絕再返家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嗣並失去音訊,經本院所查亦難認其有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在客觀上既有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主觀上復有任置夫妻共同生活廢止之意圖,而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婚字第262號判決)
* 偶爾回家同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88號判決):
「上訴人經常離家不歸,於被上訴人請求離婚時,又同意履行同居義務,卻無永久同居之意,僅偶爾1、2日或十數日住居夫妻婚後住所。是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確有惡意遺棄被上訴人之主觀意圖,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 也可以適用刑法遺棄罪嗎?
若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要成立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刑法第294條)須符合幾個要件:
1. 被遺棄的一方為「無自救力之人」:本身沒有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如果身心健全,只是因教育或經濟程度而難以謀生,無力自給,並不屬之。
2. 遺棄方除了對被遺棄方須負有民法上扶養義務外,也必須有能力為扶養。
3. 若被遺棄方事實上還有其他親屬或照護機構正在照顧,而無生命危險的話,也不至於構成遺棄罪喔!
4. 相關案例:
太太於分居後因眼角膜病變而失明,控告先生成立遺棄罪:
「本件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遷出告訴人之住處係基於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縱有違反扶養義務,然實際上亦另有告訴人之母親及其他弟妹等義務人即時為之救助,揆之首開說明,要不能謂已構成遺棄之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所以若心心老公要主張心心惡意遺棄來提起離婚的話,除了要提出心心無故分居的證明外,也要證明心心有拒絕同居的意思!
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