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NFT畫天價成交 虛擬資產瘋狂再添油
經歷2月末暴跌,「打不死」的比特幣本月12日再上試58000美元,幾乎同時,加密貨幣資產平台初創公司BlockFi宣布完成D輪融資,公司估值高達30億美元。更令人眼界大開的是,拍賣行佳士得(Christies)最新首以NFT(Non-fungible Tokens,非同質化代幣)形式拍出一幅純數碼藝術品,成交價高近6935萬美元--以上種種,皆指向虛擬資產瘋狂再火上添油。
數碼畫作逾6934萬美元成交
花旗國派錢1400美元刺激風險偏好,2月一度從歷史高位58350美元回吐約25%的比特幣,12日再上試58000美元關,似印證幣圈「HODL(hold on for dear life,喻長期持有)」策略冇得輸。
搭乘新一波強勁反彈,BlockFi宣布完成3.5億美元的D輪融資,投資方包括貝恩資本、老虎環球基金、俄羅斯億萬富豪Yuri Milner旗下DST Global等,令這間旨在建立加密貨幣與傳統金融及財富管理產品橋樑的初創公司估值高達30億美元。
「非同質化」寓稀缺性獨一無二
此幅由作者在過去5000天(逾13年)以每日創作及上載一幅數碼作品組合而成的巨型數碼拼貼畫作,最大「噱頭」當屬首以「NFT」形式拍賣。何謂「NFT」非同質化代幣?簡單理解,猶如童話《小王子》中「於我是廣袤宇宙中獨一無二的玫瑰」,「非同質化」即意味獨一無二的不可替代,稀缺性似乎較「這一枚」跟「那一枚」並無本質區別的比特幣更高一等。
就上述6934.25萬美元成交的數碼作品而言,儘管全人類皆可通過互聯網一睹其芳容,但只有買家一方是獲區塊鏈驗證的此數碼作品的真正所有者。那麼,此跟拍賣競得同樣稀缺的愛因斯坦便條、瑪麗蓮夢露禮服、限量版球鞋等又有何不同?
NFT的支持者解釋,關鍵在於這種「擁有」是借助不可修改的區塊鏈而成,而非收藏家的鑒定或拍賣行的證書,不但建立了稀缺性,還解決了所有權追蹤、真實性測試等問題。
或顛覆藝術、音樂、金融等領域
正正是這「獨特稀缺+可驗證」的特性,令NFT谷起愈來愈多以虛擬資產賺取財富、存放財富的方式,就連推特的聯合創辦人Jack Dorsey本月亦宣布將其2006年發布的首條推文以NFT形式拍賣。坊間就預計,倘若此趨勢持續,或顛覆藝術、音樂、商品、金融等諸多領域。
當全球NFT市場年初至金的交易額已逾4億美元,這種獨一無二的所有權,是如同孩童視若珍寶、實際價值平平的壓箱底閃卡,還是下一個全球放水下的炒作新對象?虛擬資產瘋狂都勢再火上添油。
更令人眼界大開的是,拍賣行佳士得拍賣的41歲新興數字藝術家Beeple的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今早以6934.25萬美元成交。
#科技 #藝術
何謂替代測試 在 李卓人 Lee Cheuk Y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周日話題﹕終於走到袁國強也吃不消的「一言九鼎」
【明報專訊】收拾完議會,就輪到收拾法庭了,我早前說過的。
在西九站「一地兩檢」明明違反《基本法》條文,明明違反「一國兩制」之下, 內地人員不得來港執法、內地法律除附件三列明者不在港實施,香港人在香港只須遵守香港法律、受香港法制保護;質問政府推行一地兩檢如何能不違憲違法,七年來官員的答案飄忽,袁國強祭出第20條最後一着,無人信服,唯待人大常委會確認。如今揭盅,原來真的沒有任何基本法法理條文可據,原來可以索性宣稱:不需要任何理據,人大常委會「確認」合法本身就是足夠的法律根據!李飛指點我們,這叫做「一言九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其決定就是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復到中古王權時代:朕即法律。法治大倒退?非也,是法治irrelevant。
當然,大家都知道「法治」的基本意義,一是國家權力受法律約束,二是人民的權利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失去法治,人民就成為任強權魚肉。但我不是說這個。
法庭被削權
我要說的是,「一言九鼎」替代法治的直接後果是法庭被削權,從而失掉受人敬畏的地位。人民信賴法治,因為有明確的法律可依,服從法庭裁決,因為法庭無視貴賤貧富,只對法律公義忠誠,獨立裁斷,不受干預。一旦權力機關有權隨時凌駕法律,說合法便合法,說不合法便不合法,說了之後,法庭只有遵從並以司法命令付諸實行,那只是對極權忠誠,人民有什麼理由尊敬?法庭還有什麼憑法理獨立裁斷是非的空間?僅餘的「法治」有何可以倚賴?每年法律年度開啟禮,輝煌的儀式典禮背後,還剩下幾多法律的威嚴?窮經皓首鑽研法律學問,有何意義?
收拾了立法、司法兩權,而特區行政權早在掌握之中,或有人欣慶「全面管治」超速大功告成,然而,這也正是強國夢消散的序幕的揭開,因為極權專制縱能令一國鴉雀無聲,但歷史上沒有強權能征服整個世界的先例。只有文明法治能征服世界,令最強的經濟大國要接受約束,令發展中的小國得享保障和拓展未來的希望。歷史的諷刺,令香港特區成了政治文明落後的中國發展法治的契機,扼殺香港的法治,毁掉的絕不止是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陪葬的肯定還有國際對大國這一隅的信心,牽連至對中國的強國夢的改觀。財富、軍力會令一些人自信凌駕一切。繼2017「一言九鼎」大禮,同樣手段,在2018,以至2018打後,必然陸續有來,誰可以叫停這步向滅亡之路?
中共中央今日可以走到圖窮匕現的一步,並非偶然,而是早有伏筆,經過一而再小心翼翼的測試水溫。走至今日,我們都有份合謀。
大律師公會訓誡市民不得批評法官,然而法庭的裁決是公共檔案,其影響深遠,得失利弊,法律界卻一貫諱莫如深。這些紀錄反映特區之初,終審法院始於承擔守護基本法之下的憲制完整,「一國兩制」之下普通法法治在中國的特區發揚光大;然而在屢經打擊之後,節節敗退,終至不戰而退,缺乏超人的智慧和勇毅抵禦日漸赤裸的釋法強權。而在這段歷史之中,屢屢可見,香港社會的法治意識其實薄弱含糊,市民深信威權最終會壓倒一切。少數人不顧強弱懸殊而捍衛法治,最終被標籤為滋事分子,給威權說項的人,則日漸攀上高位,得到接受為有利香港經濟發展的務實人士。
今日的「人大常委會決定,不能在特區法庭挑戰」早有伏筆。1997年7月,在馬維錕案中,上訴庭裁決臨時立法會雖然不符基本法規定,但基於人大接納,所以依然合法,因為特區法庭不能質疑人大的決定。於是,臨立會再無顧忌,為特區立法,包括令絕大部分功能組別議席牢牢掌握在中聯辦勢力操控之中的立法會條例。
1999年1月29日,吳嘉玲案,李國能為首席法官的終審法院推翻馬維錕案裁決,清楚奠立香港特區法庭有維護基本法完整的權力和責任,有權審核人大決定,違反基本法則不予實施。這是回歸後特區政治及司法獨立的宣言。中央震怒,懲處終院不臣之心,對李國能大施鞭撻,終院負荊請罪,開庭「澄清」無不臣之心,但請罪不夠卑微。6月26日,人大常委會釋法,推翻終院裁決,驚震國際,從此戳破終院的「終審」權,原來任由人大予奪。
吳嘉玲案站直 劉港榕案低頭
1999年12月3日,終院在劉港榕案全面低頭,裁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不限於在終院請其在關乎特區事務範圍外的條文作解釋,而是全面、隨時、對任何條文均可解釋,而其解釋有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對特區法庭具約束力。
打從1990年4月基本法頒布,第158條的人大常委會釋法權一直是隱憂,但期望人大會自我約束,不任意使用,摧毁中、英、港三方努力建立起對香港法治的國際信心,但經劉港榕案,已無人能心存僥倖。
究竟劉港榕案這個重大裁決是終院為避免受更大的打擊迫不得已作出,還是經小心判斷,以為今後可相安無事,重建終院的威望,今日已不得而知。2001年7月20日,在莊豐源案中,終院着意維護司法獨立,不受進一步削權的尊嚴。當時特區政府要脅法庭,若不自動按照1996年籌委會的意見裁決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公民的居港權,特區政府要求人大釋法,結果也會是籌委會的意見得到確認。終院不為所動,劃下界線,經人大釋法的條文,法庭要按釋法解釋,但人大釋法以外的條文,法庭按普通法原則解釋。結果政府敗訴後並沒有按照威脅,要求人大釋法。
然而,絕大多數香港人只了解莊豐源案是導致數年後雙非兒童湧港的罪魁禍首!
李國能辛苦經營,終於2010年8月提早退休,莊豐源遂成絕響。2013年,外傭爭取申請居留權資格案,律政司反以釋法要脅法庭。社會上,爭議已不在法理而是在於終院會否為避過人大釋法而裁定政府勝訴。3月25日,政府勝訴。法律界有認為終院裁決法理上正確的,也有對此懷疑的,至此,是耶非耶,陰影已揮之不去。但內地所得信息已十分清楚﹕法庭不願挑起釋法;法律界忌憚釋法;廣大市民利益所在,為杜絕無事實根據的「大量外傭家屬湧港」疑慮,法律理據次要,釋法也在所不計。
剛果案求釋法
包致金﹕那一天到來了
於此之前,2011年6月8日,在剛果案中,終審法院以三對二多數裁決,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及19(3)條。少數意見之一的包致金法官在判案書內說:「一向知道總有一天本法院要就司法獨立作出判決。那一天到來了……司法獨立是在法庭所作的決定見到。(It has always been known that the day would come when the court has to give a decision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at day has come. Judicial independence……is to be found in what the court decide.)」對於這句話,有些法官會動氣,怪包致金暗示主動要求釋法的法官就不是司法獨立,絕不公平。然而,包致金不惜得罪人的這句話,卻引起不少共鳴。沒有人批評這次人大釋法,但法庭在考慮是否請人大釋法之際,有沒有思算過,終有一天會碰到觸動158(3)條(法院須請人大釋法的條文)的案情,那麼是否也是時機,將釋法納入正軌呢?外人無法猜測,但若然有,那就是白費心機。2016年11月7日,梁頌恆、游蕙禎宣誓風波審訊期間,人大常委會突然釋法,以過千字「解釋」基本法104條「宣誓就職」,內容遠遠超越「解釋」範圍,不但大幅增添修改基本法內容,還越俎代庖,一併指定本地宣誓法文應有什麼效力。
梁游案 釋法遠遠超越「解釋」
2016年11月30日,上訴庭駁回梁、游上訴,判案書並無一語關注該次釋法對香港法治有無造成問題,只強調人大有權隨時就任何條文釋法,其解釋權包括解釋、增刪、補充基本法,一概具追溯力,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只懂普通法,沒有資格陳說哪些是「解釋」、哪些是「增刪、補充」。其實這項釋法,違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則,一是法律必須足夠清楚明確,令市民能夠依從,但何謂「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並無準繩;二是新訂立法,法律不應具追溯力,尤以涉及懲罰性質者為甚。上訴庭的裁決,不啻表明只要是人大釋法,就算違反普通法之下的法治及一切常人相信的公平原則,特區法庭也須盲目實施;如果是這樣,法庭是否還有心有力守護「一國兩制」之下的特區法治?我們是否還能信賴法庭維護法治?如此難以服眾的判決,是否沒有上訴的空間?人大常委會釋法天馬行空,是否在特區實施之際,也無任何稍為收束的理據?退一萬步,要是我們的法治只是海市蜃樓,我們至高無上的終院,是否至少要給我們一個較為文明的說法?
梁麗幗案
「人大決定特區無權處理」
然而,2017年9月1日,終院拒發上訴許可,連給上訴人的法律專家在如此重大的憲制問題上一個說服法庭的機會也不願意。上訴庭的裁決,遂為目前最高權威。終院的態度如此明確,內地當局還有後顧之憂嗎?下至原訟庭,在梁麗幗案中插一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無權處理」,中至上訴庭,上至終院,極目看不見一道防線。法律界人士若要維護法庭,就先得維護法治,但法律界逆耳的聲音何其少!
「朕即是法」也能忍受
23條立法有何難?
法治的強弱,反映人民對法治有多重視。自九七以來,公眾對法治的重視日益冷淡:總有更重大的利益,總有冷淡的理由;司法覆核阻延政府花錢基建,不可讓外傭有居港的機會;梁游行為惡劣不值得姑息——可是,一地兩檢又是誰的迫切利益了?只是到此已習慣了不再關心,反正強權都會勝利,法治太過「高深」。議事規則的修改合不合憲都一樣,不外又是司法覆核,然後就人大釋法;可能不用釋法,法庭已有多種原因不予受理。香港人都不認為法律重要,我們怎能旨望那些信奉馬克思法律觀,習慣了權大於法的內地官員當基本法是一回事?「一地兩檢」是為23條立法試水溫,連赤裸裸的「朕即是法」也能忍受,23條立法有何難?君不見,特區政府叫我們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的地位權力嗎?有叫人大尊重基本法和香港人的自由權利嗎?
今天,或者公眾不當法治是一回事,但法治如空氣中的氧氣,有的時候我們不覺其存在,一旦沒有了,那就片刻之間已不能生存。法治淪亡,豈止喪失言論自由參選權利?喪失的可以是人身自由、居港權利、銀行的存款,有想過嗎?是什麼令我們安全?法治喪亡,若特區政府要剝奪我們的權利,還有什麼可以保護我們?維權人士的命運,劉霞的處境,李波、林榮基的遭遇——將我們與他們分隔的只是法治。為何內地當局對拿走香港的法治仍有保留?強權是一直存在的,大家應去想一想,是否要叫強權止步。
人民有鬥志 法治就不會死
法治死了沒有?我相信只要人民有鬥志,法治就不會死。法治未死;因為人心未死,因為有低級法庭的低級法官不畏懼在充分證據之下判決受強權保護者的罪名成立;因為仍有很多不見經傳的政府律師默默謹守崗位,很多公民仍然維護公義,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因為身為大律師行業一員,我看到公會打破沉默。法治需要有更多才德兼備,不畏艱難的法官;法治需要堅決守護這樣的法官為法庭的法律界人士,和支持他們的廣大市民。若我們每一個人都裝備自己,守護每一個守護法治的人,法治會戰勝強權,我相信。
30‧12‧2017
文// 吳靄儀
編輯//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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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興趣我再陸續帶來相關主題!
簡稱為 IP 國際防護等級認證的 Ingress Protection,
代表的是什麼意義?何謂 IPXX?
現在常見的 IP68 防塵防水認證,又具備什麼防護能力?
首先,我們可以參考 Ingress Protection 防護等級示意圖,
其中 IP 為異物防護等級的縮寫,
一般也被稱為防水、防塵等級;
這兩位數字是由 IEC 60529 標準所制定,
前後兩位數字分別代表的是固體及液體的防護能力,
也就是防塵與防水係數,
若是其中一項係數位通過認證項目,
則以英文字母「X」來替代。
灰塵防護與液體防護部份,
分別以 0 至 6 與 0 至 8 來判斷;
其中液體防護等級中的 1 至 6,
是所謂的防潑水能力,
7 與 8 則是真正的防水能力,
而防潑水與防水能力中的 IPX5 與 IPX6 兩項,
須跟 IPX1、IPX2、IPX3、IPX4、IPX7 與 IPX8 分開認證。
也就是說,
通過 IP67 認證的手機可以達到完全的「無塵」,
並能直接放入最深 1M 的水裡,
但沒有抵擋低壓與高壓水柱能力,
這就是 Apple iPhone 7 所提供的防水能力。
常見的 Samsung Galaxy S7 / Galaxy S7 edge,
以及 Sony Xperia XZ、Xperia X Performance,
防塵、防水等級是比 iPhone 7 更進階的 IP68,
除了可以達到完全的「無塵」外,
還能直接放入超過 1M 的水裡,
而後者另行通過 IP65 認證,
則是代表能抵禦低壓水柱的侵襲。
根據 Ingress Protection 防護檢驗標準判斷,
IPX7 能在水深 1M 的地方短時間浸水 30 分鐘,
IPX5 則可以承受持續 3 分鐘從每個方向,
在 3M 處以 6.3mm 的噴嘴噴出的水柱噴水。
結論:
1. IP「XX」;「」當中前面數字代表固體,
後者則代表液體防護能力。
2. 防潑水與防水能力中的 IPX5 與 IPX6 兩項,
必須跟 IPX1、IPX2、IPX3、IPX4、IPX7 與 IPX8 分開認證,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廠商會分開列出兩個防護能力。
#防塵防水 #防水手機 #防塵等級 #防水等級 #IP65 #IP67 #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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