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JR 速遞-鄉議局自行「釋法」基本法40條?】
鄉議局一向「堅信」,丁屋「習俗」源於中國傳統,基於《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的承諾,港英政府需要保障「傳統權益」,所以在1972年設立丁屋政策,丁屋「習俗」富有歷史淵源。
然而,代表鄉議局的大律師,或許在了解後,明白到這說法在法律面前「相當有嫌疑」(例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承諾的,是不會無合理補償下向原居民收地,與建丁屋關係薄弱),故需在法庭上「玩技術」,說人大常委通過的基本法確認了「合法傳統權益需保護」,作為「合法傳統權益」的丁屋,自然受保護,毋須追溯清朝時有否建「丁屋」的傳統。
鄉議局竟替人大常委為基本法第40條自行「釋法」,將丁屋強加於「合法傳統權益」中,而明明整條條文沒有半隻字是關於丁屋;他們的理由是,「有委員」在基本法諮詢和草擬期間表達丁屋屬傳統權益,而委員在考慮後將「合法傳統權益」寫進基本法,以證明丁屋=傳統權益。
我們翻閱相關基本法諮詢和草擬過程的文件,發現支持丁屋=傳統權益的「委員」包括鄉議局前主席劉皇發,縱使有其他委員亦曾表達類似觀點,但多份報告均會加上一句「報告內容屬個別委員意見,並不代表委員會整體立場」。足以見到,基本法草委會當時對丁屋政策是否=傳統權益並無定論,否則為何對此留白?
不過有趣的是,鄉議局突然一改以往立場,不再強調丁屋的「歷史淵源」,那麼沒有「歷史淵源」的丁屋,還是不是他們一直所說的「傳統」?
【追撃官商鄉黑x丁屋JR】丁屋JR打大鱷 理據逐一細睇
文:丁丁
編:CK
圖:立場新聞
劃時代的丁屋司法覆核案經過五天的審訊之後,申請人、政府、鄉議局的爭議都比較聚焦到《基本法》第40條的解讀之中。三方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席前唇槍舌劍,均就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作陳詞。第40條是這樣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代表申請人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認為《基本法》第40條並不包括丁屋,因為丁屋只是政策,既不合法亦非「原居民」傳統。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則認為,《基本法》第40條明文要求政府保護原居民的丁權,其根源可追溯至1898年;但是原居民只可以申請建屋,政府沒有責任提供足夠的土地去建屋。
新界佬所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陳詞稱,丁屋在今天的理解自古以來都是原居民的傳統,根本不用追溯至清朝。他繼而強調,《基本法》是為了延續港英時期的法律制度,第40條應從「延續」的角度解讀,此亦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的立法原意。
法律爭議聚焦:為什麼是第40條而不是人權法?
由於丁屋只批准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香港新界一認可鄉村的男性居民(原居民)興建,申請人首先挑戰的,是如果《基本法》第40條並不支持丁權為合法的傳統權益,丁屋政策是否一個歧視女性及非原民的政策,違反《基本法》第25條等人權及平等的條文,從而違憲。
略為知道人權法的讀者也明暸,不是所有對人權的限制均違法,政府如果可以證明一項政策是有合理目的,而該目的與政策是有合理關連、政策干犯人權的程度符合比例,並證明在保護平等權與公眾利益之間有公正平衡,法庭便會宣告該政策合法。然而,政府及鄉議局並不爭議它是歧視及有可能違法;兩方的論點僅為《基本法》第40條足以保護作為原居民憲法權利的丁權。
雙方的討論核心,是甚麼為之合法(lawful)?甚麼為之傳統(traditional)?丁屋政策又是否包含在權益(rights and interests)之內?根據《Koon Ping Leung案》第26段,《基本法》第40條下的「合法傳統權益應」要追蹤至原居民在1898年時的權益。申請人及政府同意,鄉議局則認為要考慮的,只是在草擬《基本法》時草擬人作何意思,遂不同意。
權益?
申請人認為,第40條講的是原居民的習俗,例如祖堂、納妾、繼承家族遺產等,但不包括丁屋「政策」,政策並非權利。如果屬於受保護的權益,政府都有立法明顯保護。其次,從政策文件及背景資料可見,1972年實施丁屋政策只是臨時的恩恤措施,港督及其管治班子想在1980年代提出新界發展的長期、全面方案,所以此政府不是什麼權利。事實上,文件亦多方面顯示,此政策的政治目的,是要解決社會問題和住屋問題,以換取鄉紳的政治支持。
政府認為,從《基本法》第122條的解讀、《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等草擬文件的閱讀,都會見到政府當時已經準備給予新界原居民申請土地、免地租、優惠條款等一系列政策。但是由於政府不認為它有提供土地讓原居民建屋的責任,便把《基本法》第40條的權益保護收窄至申請權,而非建屋權。
鄉議局同意政府陳詞並補充說,單從《基本法》草委的討論已足以支持其丁屋的論點,草委草擬《基本法》時亦不會追溯1898年丁屋是否傳統合法權益。他們更進一步陳詞指,如果申請人現時挑戰成功,即要求丁權受平等權等限制,那麼這便會實質改寫《基本法》草委的原意,也實質廢除了第40條的保護,因為《基本法》第40條正正是要保護原居民的權益免受法律挑戰。
合法?
就丁屋政策是否合法而言,三方與周官多番辯論,亦探討過第40條中,「合法」二字有與無的分別。申請人認為,第40條就算涵蓋丁屋,依賴第40條本身,或看《基本法》第122條(只要是繼承父系的原居民承租人,其丁屋地租金維持不變),是不能證明政策符合第40條內要求的合法性。如以第122條證明丁屋的「合法」性,就會墮入圈圈邏輯的爭議,因爲如果政策是受第40條保障的話,根本不需要其他條文證明其合法性。
經周官多番詢問,申請人亦同意,當《香港人權法案》在1991年6月8日生效的一刻,丁屋政策帶有歧視,已經是與《人權法案》中的平等權違背;而在1997年7月1日起,丁屋政策亦跟《基本法》第25條、39條等違背,因而非法。
政府及鄉議局也不是不同意。他們只是說,《基本法》草委、人大常委在通過《基本法》時早已知悉丁屋是歧視、是特權、是不公平,正正如此,《基本法》第40條是憲法上的特定條款,用意是為人權條例作出例外(specific trumps general)。
再者,如果按案例去追蹤至1898年時的《大清律例》,當時的丁屋是否合法權益呢?申請人認為,建丁屋還是不合法,《大清律例》下,村民要登記土地再繳交賦稅,但文件均指只有10%的村民繳交賦稅。張瑞威教授的報告說明,因為稅制及土地制度不一樣,清朝時村民用地建屋不但不用取得批准,亦在很多時候霸地開墾建屋都不會向衙門匯報,直至稅官來向村民按整個區域的比率徵收賦稅。換言之,村民只要沒註冊、沒依法繳交賦稅,建丁屋也是違法,更遑論建屋是甚麼權。
政府所引用的夏思義博士則說明,清朝時期每村也有村長(village elders)負責批地及管理,村民要得到他們的批准,而港英政府只是取代了村長,行使行政權力,把這傳統延伸下去。他重申,丁屋在清朝一定是合法政策。
傳統權益?
就傳統而言,根據兩位專家報告,申請人認為不但從1898年至1972年期間並非長時間都有此傳統,而且歷史文件亦反映在清朝女性有時可以買地,政府也曾說其實所有人均可以買地。《大清律例》從沒限制女人擁有土地,亦有文件顯示有女性曾把物業轉讓給未婚女兒。
在港英政府接手新界之時,港英政府採用了個完全不一樣的土地制度 : 將所有土地收為英女皇所有,故此原居民並沒有特權建丁屋。期後政府只斷斷續續地以幾個方式讓原居民獲得土地或免費建屋:限制條件鄉村拍賣(restricted village auction)、「私人協約方式批地(private treaty grant)」、在原居民本來擁有的土地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free building licence)。
政府即使同意歷史上此項丁屋政策有斷點,也認為這不影響原居民追溯傳統權益,亦認為第40條並不要求一個「沒有斷點一直運行」(No break) 的傳統。就算有女性或外人可以從政府買地,也不影響丁屋作為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此外,新界佬更進一步說明,1972年的丁屋政策只是把原居民自古以來的傳統正規化。
小結:還待周官明察
究竟鹿死誰手?還待周官一一考慮。筆者丁丁亦不作猜察。只是可以預料的是,此案必火;不論誰勝誰敗,都似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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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落花】簡介:
2016年11月25號,在觀塘海濱Busking的時候,突然有一名男人走上前然後半跪在Hinry面前,這個突如奇來的影像把我嚇得反應不過來。
半跪著的他用誠懇的眼神請求點歌,一首陳奕迅的”落花流水”,說是獻給他離開了的妻子和女兒。
這個男人名叫阿康,8年前他的太太懷著女兒在海上遇溺身亡。
Hinry Lau【流水落花】串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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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落花】
曲:Hinry 劉卓軒
詞:Hinry劉卓軒
編:Barcode巴曲
監:Hinry劉卓軒,巴曲
Keyboard Programmed by Hinry Lau
沒有預兆 上帝便傳召
是宇宙太妙 運氣被對調
孰對是與非 錯對沒法比
這漆黑深宵令人疲憊
已帶走一生中的一個她
加腹中小小一個她
剩我一個孤賞秋分的落花
可那個世界再聚嗎
流水再追 憑空沒據
繁花已住進我心居
沒說再見已離去
夢到半醉再離碎
又再歸到心瓣中寄居
回憶伴隨
潮去 潮退
太累
若你沒意外 共你現已在
在故事裡面 諾言亦兌現
沒載著痛悲 分隔活與死
這蒼天偏偏弄人自欺
怎麼想現實都不變改 不需以眼淚兌現愛
就算一個孤賞秋分的落花 都有你背後看著嗎
沒說再見已離去
夢到半醉再離碎
又再歸到心瓣中寄居
回憶伴隨
就算已失去 進退再失據 都過去
就算愛侶已失去
殘念 割碎退不去
落到生醉死去的廢墟
難再傾慕誰
別要 沈醉 過去
流水生於紅塵
水點終於浮雲
淡淡交匯腳印
重聚於天國密林
沒說再見已離去
夢到半醉再離碎
又再歸到心瓣中寄居
回憶伴隨
就算已失去 進退再失據 都過去
就算愛侶已失去
殘念 割碎退不去
落到生醉死去的廢墟
難再傾慕誰
是你 扶我 撐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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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ic Video Presented by Nerotz
MV導演:nerotz@vismith
fb: Vismith production
ig: @nerotz
男主角:Jacky Lui (FB:Jacky Lui)
女主角 :Nuna Wong王雯 (FB:王雯 Nuna Wong)
文字設計:Renji Wong
化妝師: Yvonne. A Make up (FB: Yvonne.A/ig:2wantyv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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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平康先生(化名)
李偉峰測量師 Peter Dy
余海峯 David・物理喵 phycat
Pierre Lau
Hashi Lau
Hareen 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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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是補充被消失的八十年,我再講講,希望大家明白華中到底發生甚麼事。在1938年,抗戰開始一兩年之後,直至1941年,我們見到三次長沙會戰,那三次長沙會戰進攻的主要是日本的第十一軍。另外,還有三場比三次沙會戰更慘烈的戰爭,那都是和第十一軍打的,我會再解釋一下要怎麼看這些歷史。
首先,如果打長沙,在洞庭湖的東面,向下打就是長沙。洞庭湖的西面,去打的是湘西。十一軍也曾經去那裏打湘西,那次打的是常德會戰。常德會戰,會看到國民黨軍隊何時會比較好打,他們是守城的時候是比較好打。那好像是史太林格勒那樣,逐間屋的巷戰對守方是很有利的,而對方的重武器發揮不到威力。結果第七十四軍,即國軍五大主力之一。第七十四軍師長,其實只是一師人死守常德,其他人也去不到營救,那師長叫做余程萬,令到日軍死了萬多人。日軍主力只有十多萬,死了萬多人真的很厲害了。余程萬那方八千多人,也只剩下三百人。後來張恨水寫了一本小說,紀念這件事。那小說叫做《虎賁萬歲》。七十四軍被稱為虎賁軍,就是因為這一場戰役。但這件事,因為只剩下那麼少人,於是撤退,給蔣介石拉了他坐監,因為蔣介石下令他一定要與城共存亡。他也發電報話會與城共存亡,但後來他失望,只剩下幾百人便突圍而出,結果坐了兩年監。而七十四軍軍長王耀武便救了他,令他可以出來,後來也經過很多事,結果余程萬死於香港。他對蔣介石不滿,我懷疑蔣介石找人在他在大埔的家殺死他,而他的女兒便是艷星余莎莉。他有兩個太太,第二個太太是因為看了小說《虎奔萬歲》,覺得他很英雄所以嫁給他
到了1943年,第十一軍又再進攻。這是棗宜戰役的後果,打了宜昌之後,又試探向重慶方向進發,這次是石牌會戰,打到去巫山三峽的西寧峽的關鍵地方,那叫做石牌陣,去到這裏長江縮到很窄,非常險要,兩邊全是山路,國民黨在那裏佈了炮台,所以日軍陸路走很很辛苦,而海路就會給炮台打。所以打得很辛苦。這次到十八軍打,所以十八軍也成了五大主力之一,苦守石牌鎮,是非常慘烈,結果也沒法攻進石牌,死了幾千日軍。
第三次重大傷亡是第四次長沙會戰。在1944年,日本海軍也輸得八八九九,但他有很多軍隊在越南、緬甸及馬來西亞等地,是需要運送物資去支持他們。但海軍給盟軍攻擊,已經輸光了。於是他們想到「第一號作戰」,即是打通大陸的運輸通道。北京的平漢路,北京到武漢已有鐵路運輸,但平漢路南部通不到廣州,因為給長沙截斷了,同時也通不到湘貴鐵路,即是由湖南去廣西,再由廣西到越南,那便打通大陸的陸路運輸,不用再靠水路,所以這叫做「第一號作戰」證明這是多麼重要。若不這樣做,沒有運輸,在南洋的軍隊便麻煩了,即是緬甸、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等地的軍隊會很麻煩。我想講的是他們把一部分的關東軍偷偷運了過來,這次連薜岳都不知道,他以為又是第十一軍而已,但日本增兵增到三十萬人,結果長沙不堪一擊,迅速失守。這次是日本真的想佔領長沙,因為這個計劃,要打通鐵路,所以一定要佔領。其實抽空了關東軍,令關東軍變了老弱兵,所以後來蘇聯一打,關東軍便全軍覆沒。因為精銳已調走了。結尾是因為打了長沙還要打衡陽,那是最有名的防衛戰之一。衡陽是第十軍的,師長叫做方先覺,由他守住,足足打了四十多日。日軍在衡陽死了二萬多近三萬人。如果講慘重,這次也算是厲害。方先覺一萬多人又剩下幾百人。最後方先覺是投降,因為他很恨蔣介石,因為沒有人來救援,答應來救援的,全都沒有來。他想自殺但又自殺不到。他為了要日軍不要屠城,所以他投降。但這是最有名的戰役。
我想指出的是話日軍佔領不到長沙是謊話。日軍只是不想佔領長沙,因為日軍沒有兵力佔領長沙。他的「拳頭」就是第十一軍,他們向著三方向攻打,不能駐軍在長沙。若沒有新的兵力,是不能擴展他的佔領地,因為其他領地都需要駐軍。直至1944年才有決心,帶多些兵來,於是就可以佔領長沙。所以他攻打只是消滅兵力,減少威脅。這才是中途戰爭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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