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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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銷的幾個概念:
1.行銷的目的就是讓推銷變得沒有必要。
2.行銷是批發,推銷是零售。
3.行銷是一對多,推銷是一對一。
4.行銷是借力使力(太極),推銷則是兩人較勁(比力氣大)
5.銷售是尋找而非說服。
首先我們把行銷是什麼先定義出來,再來區分,銷售與推銷的不同。
銷售,就是「供需成立」,是一個非常自然的行為,我餓了,你有賣飯麵,我渴了,你有賣水,供需成立,就完成銷售。
銷售是一個中性的詞,沒有好壞對錯。
銷售是尋找「有需求」的人,而不是說服,你渴了,我不用說服你喝水,你餓了,我也不用說服你吃飯。
銷售同時也是銷售是銷售解決問題方案給顧客。
舉例:你想節省時間,我提供效率的服務,像是計程車或是高鐵。所以只要是人們需要的,人性需要的,只要有人提供解決方案,就會形成一個市場或是某一種行業。
說服會存在的原因,是因為競爭,因為同時賣水的太多了,同時賣飯的太多了,所以,你會希望「被說服」,給我一個買你飯的理由,給我一個喝你家水的理由。
如果在沙漠上,我想沒有人需要被說服,才喝水。
而推銷,就是「推動」「推廣」「推進」--「銷售這個行為」
如果我開一家店,提供某一個人們需要的產品,像是藥房,那麼需要買感冒藥的會來到我面前,想買頭痛藥的,也會來到我面前。這種行為,感覺是被動的等客人上門。
很多人喜歡開店,正是這個原因,因為這樣的銷售,比較符合「供需成立」「沒有勉強」「你情我願」「來去自由」,也可以說,銷售這兩個字「比較自然」,也比較「被動」
推銷,就是把自然的銷售行為,變成「主動」
你不會到我的店裡,我去找你,我要去「推動」「推廣」「推進」我家的產品或是服務。
因為這個主動銷售的行為,稱之為推銷。
而推銷本身也沒有對錯,如果你的產品,服務很好,價格合理,甚至物超所值,且能很好的解決客戶的問題,推銷可以讓產品跟服務更加的無遠弗界。
而問題是出在「推銷的人」這個人,如果形象不好,口氣不好,不講誠信,唯利是圖,勉強他人,誇大不實,威愶恐嚇,不為客戶著想,只為業績著想,騷擾別人,甚至強迫購買....
多數的人們,就對這些「行為偏差」的人產生了負面的印象,所以現在你講到「推銷」多數的人,敬而遠之。也有些人,立即產生厭惡的表情。
而所有的行為,都有歷史共業,只要你做了「推銷」這件事,就得承擔你的同行或是同業過去產生的「業障」
就像「保險銷售」這個行為,沒有對錯,供需成立,非常好!但少部份的「保險推銷員」讓人不喜歡「保險」,我想講的是,你可以不喜歡這個保險推銷員,但不應該是討厭「保險」這是兩回事。
就像「直銷商」這個行為,沒有對錯,供需成立,非常好,但是一部份的「直銷商」的「行為」讓人不喜歡「直銷」這個行業。同理,你可以不喜歡這個直銷商,而不是討厭「直銷」這個行業。
當然,有些「傳直銷」公司本身的負面評價很多,這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了。
所以銷售是一個人類存在的自然行為
行銷也是銷售行為
推銷也是銷售行為
直銷也是銷售行為
所以定義出來「銷售」與「推銷」是什麼之後,再來看行銷就簡單了,「行銷就是讓推銷變得沒有必要」
如果我們能運用行銷的方法,就不用到處去推銷你的產品及服務,也不用花時間說服,更不用勉強別人。
市場行銷,就是在特定的市場或是族群中去「進行」「行銷」這個行為。
關於行銷,坊間至少超過500本書在講「如何行銷」如果要讓大樹教練推薦,可以看「行銷大師法則-永恆不變22誡」
好的,那麼什麼是「網路行銷」?就是在「網路」上「進行」「行銷」這門藝術。
為何「網路行銷」那麼夯?因為在沒有網路的時代,我住在台北,我行銷我的店,我行銷我的產品或服務,受眾群,大概不會偏離我的所在地太遠,如果我開的是餐飲店或是服裝店或是spa美容館,這些更加需要客戶到店來體驗,都會受到市場區域的影響。
有了網路之後,再加上台灣物流的便利性,所以,你可以在一個偏鄉的地方,透過網路把產品賣到全台灣甚至全世界。
當然,如果您是提供服務而非實體產品,就更適合在網路上做行銷,像我的好朋友「劉奶爸」他是一個網路行銷老師,他把他所有懂得會的都變成一套網路教材,所以需要他的知識或服務的人就去購買他的課程,當然大樹教練本身的的行業也適合使用網路行銷,因為我可以舉辦「線上課程」
再回到網路行銷為何夯?因為360行,無論他是誰,他基本上都上網,逛網頁,有一個或是數個FACEBOOK帳號,看youtube, 使用ig等等軟體或app
再回到前面提到的一句話「銷售是尋找不是說服」,如果每1000人只有1個人對你的產品或是服務產生需求,如果沒有網路,你在你的所在地,進行廣告,宣傳,促銷,舉辦任何活動,受眾群都是有限的。
假設,你當地的受眾群只有10萬人,那麼以剛才的比例,只會有100人成為你的客戶。
如果你把同樣的行為搬到網路上,受眾群就變成1000萬人,甚至是1億人,那以剛才的比例,你就有能得獲得1萬人成為你的客戶。
這就是網路行銷,大勢所趨之所在。
當然,那些懂得網路先機的前輩早就在做,甚至各大財團也在做,到現在,小至販夫走足,大至達官顯貴都在做網路行銷,如果要問我,如何在網路上做好行銷,這點我想我比較沒有公信力,因為我一直沒有花太多時間在網路行銷這個區塊。
可以分享一些觀點供參考,無論是什麼行銷,還是要講求「明確的受眾」以FaceBook的廣告來說,他會讓你定義,你要行銷給男生,女生?給幾歲的人?他住什麼地方,他的行業是什麼?他使用什麼電子設備,他是單身或是結婚,他最近是否有購買行為,他的職位,他的興趣喜好等等,這些都是可以設定,設定完再來發送你要銷售的產品或是服務。
我想教「網路行銷」的老師太多了,我個人還是比較推薦「劉奶爸」因為很札實,一步一腳印,零負評。
最後講一下,什麼是「陌開」就是在「陌生」的「市場」上「開發」客群。而網路行銷就是陌開的大本營,因為這些網路來的顧客,大多數都是你之前不認識他,他也不認識你,透過網路而成為你的顧客。
只要你有特色,有價值,能為對方提供解決方案,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客戶。甚至成為網路行銷高手。
行銷大師法則這本書絕版了,而劉奶爸的書在各大網路書店都買的到。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E050020772?sloc=main
供需法則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誰摔死了李新 風波延燒,先不談羅、黃、蕭、嚴的各種問題,我想提的反而是最近有關「假訊息」的修法。
🎸行政院部會提出草案,意圖修法遏止「假訊息」
根據內政部網站與其他新聞,行政單位有意修法遏止假新聞,包含社會秩序維護法、災害防救法、食安法等。
其實現在有些法律已經有防制假訊息的條文了,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都有處罰散布謠言,這次修法有些是加重處罰;至於災害防救法,則是新增處罰。因此可說行政機關是開啟一個全面包圍網,從普遍假訊息到專業領域假訊息都要防堵。
從立法目的來看,我非常支持。有時看一些新聞或流言我也是看到快氣死,虛構的事實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錯誤的人事時地物還兜一起帶風向。重點是,這樣的新聞還有人買單,然後一傳十,十傳百,害我回家還要跟長輩解釋一百遍!
🎸但,對這種法律我抱有很大的疑問。大概有幾個理由:
1⃣假訊息難以定義,到最後能罰的不多
根據行政院13日專案報告的定義,假訊息包含三個要素:「惡」、「害」、「假」,也就是 #主觀上出於惡意、#造成損害或危險、#訊息內容有捏造或虛構。
(請參考https://www.ey.gov.tw/File/5E45C50A967D755E?A=C)
可是,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才算假訊息嗎?
沒有惡意的錯誤資訊,難道不算假新聞?
那麼絕大多數的媒體或許都能找到一個出口,畢竟新聞也難達到完全真實,只要稍盡查證義務,或許就能免於惡意的大帽子,但你也知道,哪些媒體上最多假新聞;
沒有造成危害的,難道不算假訊息嗎?
舉例來說,網傳「癌症化療97%無效」、「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非核家園』將失效」,經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檢驗後為錯誤訊息,這些在你爸媽群組裡面傳的訊息,說真的也不會產生什麼危害或影響公共安寧或健康,可是這些明明都是假;
不是虛構、捏造,就不算假訊息嗎?
舉個我今天才看到的例子,某媒體報導「去蔣化遭央行打臉,促轉會改口稱蒐集資料」,但仔細看內文,根本是把促轉會17日的記者會與央行前總裁3月左右的評論兜在一起講,掛上「打臉」、「改口」來凸顯某一方在狡辯。這則新聞亂解讀、亂帶風向,但他可以說自己講的都是事實,不是假。
2⃣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能有一絲的限制
為什麼要拿李新案來討論假訊息修法,理由就在這裡。
#誰摔死了李新,播出了許多不為人知的秘密,一時之間的風向全部在郭。
但設想你是羅、黃或蕭,你一定覺得這些是假訊息:當初說的明明不是這樣、我沒有說過這些話、我才沒有與黑道共謀。這時候,你就會去檢舉對方使用假訊息。
這部影片有沒有「假」?
現在只有單方說法,我也不確定。但能確定的是,珠寶案已經有一個判決結果了,至少判決不是完全相信郭的說法,但這一部分郭還是堅持是自己的說法,那這樣還不算假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害」?
這部影片的宗旨在立委、黑道、媒體、司法機關各方的勾結與黑暗,你說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政府監督沒有影響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惡」?這影片拍來就是要針對羅、黃、蕭的,絕對是故意的。
這樣看來,羅其實有很大的條件跟可能性去指控 #誰摔死了李新 是假訊息。由法官、政府介入這件事情,合理嗎?還是留待雙方各自表述、靠證據廝殺決定誰是對的,比較適當?
簡單來說,如果假訊息的法條拿出來用,反而是不利像 #誰摔死了李新 這種揭弊的公眾討論,犧牲未來的可能性。
🎸講這麼多,不是說假訊息不用管,但至少不要用處罰的方式管
假消息從哪裡來?也許是某個有心人士開始散布,但會一夕之間擴散通常都是得到主流媒體的宣傳(例如在ptt上有一篇爆文,奇摩先抄,聯合再抄,最後每一家媒體上都看得到);也許是媒體本身就是製造業,拼湊事實或捏造訊息(像是之前謊報邱太三入府討論死刑執行問題)。既然這裡這麼容易產生問題,那媒體是不是能多花點力氣去做查證,或是訓練媒體素養不要亂報新聞。講浮誇一點,與其修法處罰假新聞,不如修法讓記者變成一種需要國家考試的行業,把它弄得跟醫師、法官一樣要嚴格篩選才能當。
用簡單的供需理論來想的話,假如民眾不想看,或許媒體也不想報,那麼培育有素養、有識讀能力的民眾,就會是有效的解決方式。就算進社會的人已經沒救了,至少救救還在學的下一代,讓他們學會獨立思考、謹慎、檢驗與辯證的能力。
在行政院的專案報告最尾端,就把媒體的自律和閱眾的媒體識讀能力當作多管齊下的方案,這兩管我反而覺得最重要。
法律能夠解決問題,但通常不是最有效率的方式。期待處罰假訊息來消滅假訊息,或許只是緣木求魚。「教育才是最解決問題的方式」,聽起來很像幹話,但真理就是真理啊!
至於你說涉案的前立委、珠寶老闆有沒有違法亂紀、詐欺或貪瀆?
現在看來只有單方的說法比較多,我沒有親自參與案件也不知真假。假如事情真的如郭方所講的有勾結、超出選民服務,我猜他們也會把證據交給檢方去調查貪污、瀆職罪名了,就看接下來檢方對這個風波,會做出什麼樣反應吧!
供需法則定義 在 在某個價格,市場的供給量和需求量相等,則達到平衡,難的在於 的推薦與評價
(1) 失業的定義: 所謂失業,必須要同時符合幾個條件,首先,年齡須高於15歲,再者, ... 供需法則這邊,絕對要會看圖,供給曲線和需求曲線各自的關係,隨著價格上漲, ... ... <看更多>
供需法則定義 在 供需法則英文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星公主 的推薦與評價
提供供需法則英文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供需曲線題目、供需法則例外、供需分析有關星座與運勢文章或書籍, ... 表5-2 、電力管線專有名詞定義表. 英文名稱. ... <看更多>
供需法則定義 在 Re: [討論] 經濟學該怎麼去理解呢…瓶頸- 看板Gov_owned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ovewhite (失敗的人)》之銘言:
: ※ 引述《f860170 (VEMMMMMA)》之銘言:
: : 手機排版若有問題請見諒
: : 我其實是初碰經濟學的考生
: : 但是這幾天上經濟學的視訊有發現問題
: : 雖然我努力的去理解
: : 但是我不知道需求供給線的移動定義
: : 題目上說往右,但是怎麼感覺是往下?
: 如果是在說供給線的話
: 供給增加說是向右或向下都是可以的
: 需求增加則是向右或向上
: 因為供給和需求增加時 供給線和需求線都是向右
: 所以都是用向右來說明會比較方便
: 可以看這兩張圖
: 供給增加
: 要說他是向右或是向下都可以
: 需求增加
: 要說他是向右或是向上都可以
: : 然後有遇到若是丟一個問題卻不知道
: : 該用需求去論述還是供給
: : 比方說豬肉價格下降,答案是以需求論述,但是為什麼不能以供給論述呢?
: 你要把完整的題目放上來會比較知道你的問題在哪
: : 我很難分辨哪個題目該用什麼去論述…我不知道我定義在哪
: : 再舉例一題,數位相機大幅降價使得傳統相機的價格下降20%,市場交易量降25%,由
此
: : 知傳統相機的?
: : 看詳解先以供給論述數位相機,而後再以傳統相機
: : 但是我會直覺認為數位相機降價,消費者的需求增加,那我若以需求論述也可以嗎?
: 搜尋了一下 你應該是問這題吧
: 數位相機大幅降價,使得傳統相機價格下降20%,市場交易量下降25%,由此可以得出傳統
相?
: 的(A)需求彈性為1.25(B)供給彈性為1.25(C)需求彈性為0.8(D)供給彈性為0.8
: 圖如右
: 數位相機大幅降價
: 這在數位相機市場上是"P下降"
: 因此是在數位相機的供給線和需求線上做"點的移動"
: 也就是數位相機的供給量減少 需求量增加
: 而傳統相機價格"下降"20% 市場交易量"下降"25%
: 根據供需法則 價格和交易量同方向變動是因為"需求減少" 需求線向左移動
: 而需求線向左移動 表示是在供給線上做點的移動 也就是供給量減少
: 而線上的移動才能求彈性
: 因此可得知這題可以算的是 傳統相機的"供給彈性"
: 供給彈性=-25%/-20%=1.25
: 可以背一下這兩句
: 需求變動 可以導出供給彈性
: 供給變動 可以導出需求彈性
: PS.需求量和需求是不一樣的 別搞錯喔
: 需求量變動是在需求線上做點的移動
: 需求變動則是整條需求線移動
: : 抱歉,因為最近一直卡在這類型的題目,我想這是基礎,若我這學不會真的也別想拼
了
: : 所以我熬夜兩天都還想不出頭緒,希望大家能幫忙…
數位相機大幅降價
這在數位相機市場上是"P下降"
因此是在數位相機的供給線和需求線上做"點的移動"
也就是數位相機的供給量減少 需求量增加
love大先謝謝你的幫助
大幅降價這四個字是解題的首要關鍵嗎?若是所以是要從降價得知是p的移動嗎?
那怎麼會知道是在線上點的移動,而不是線的移動?我蠻容易搞混的,因為題目沒有明確
告訴我是供給需求還是供給量需求量
若最後一句話供給量減少,需求量增加
是指在同一張圖上做這兩句話的論述
還是供給量減少一張圖,需求量一張圖,因為這兩句話還是針對同個物件
所以我不太清楚要怎麼去處理,而原本是得知做線上點的移動,那怎麼隨後就直接跳到線
的移動呢?
而根據供需法則 價格和交易量同方向變動是因為"需求減少" 需求線向左移動這句話
供需法則是供給法則+需求法則嗎? 是因為要背這個才知道是因為“需求減少”嗎?
love大因為題目給傳統相機的價格變動跟交易量變動,那這樣子是不是第一段的數位相機
不必去求?
love大若照您 “數位相機大幅降價
這在數位相機市場上是"P下降"
因此是在數位相機的供給線和需求線上做"點的移動"
也就是數位相機的供給量減少 需求量增加” 的做法 我做了下面的題目
在左下角我畫了圖,我這樣畫供給減少左移,需求增加右移 這樣對嗎?可是很奇怪,為
什麼蔬菜市場的需求的不會動?
因為若照您的方法來看菜的P上升,蔬菜的供給線和需求線,線上點的移動,而求得需求
量增加,供給量減少,這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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