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第2集
有些議題反而是倒過來複習,
成效會比較好。就像身分犯。
雙重身分犯,假到不得了的議題。
最假掰排行榜一定有前3名。
刑法上唯一會考的法條,
當然就是336第1、2項。
以第2項業務上侵佔為例,
刑法要解決的是沒有身分的人,
要能拆解法條結構,是第一個議題。
持有關係這個身分是純正,
在構成要件層次討論,
業務這個身分是不純正,
在罪責討論。
(腦袋沒想像的請動手畫結構圖吧)
甲沒有身分,
如果跟有身分的人例如會計,
對於業務上侵佔有共同實行的情形,
在構成要件層次,
永遠涉及的核心爭議都是
沒身分的人能不能成為
純正身分犯這個犯罪的「正犯」?
1.德派大部分學說上都是「不行」。
沒身分的人在這類犯罪
只能成為共犯,
所以,操作上就變成,
甲在構成要件層次上
成為335的共犯。
而在罪責層次的身分,甲既然沒有,
也不能加在甲身上。
(就像乙跟甲一起殺乙父,甲只有271)
小結:
335共犯。
2.而實務上因為31條第1項的規定,
甲就變成336條第2項的共同正犯。
至於實務上為什麼沒有
把犯罪成立要件拆開來討論?
當年笨、蠢,以及後來
怕被撤銷原判決無法升官,
你能想到的理由都有
(我實在很會污衊實務)
雙重身分犯結構拆開後,
本來就是只有一個爭議,
就是純正身分犯的問題。
而雙重就是假議題。
就像有人動作慢又一直在哭夭
疫苗如果夠就不會….
跟雙重身分犯一樣
都是操作還蠻成功的假議題。
一些我講的有關複習的溫馨小語
(可恨動物區的講出可愛動物的話,應該有陷阱)
https://reurl.cc/0j6GdY
照片是
秘魯馬丘比丘附近民宿養的天竺鼠
我那晚跟他懺悔後拍下這張照片
懺悔內容大概是這樣:
「不好意思,昨晚吃了你兄弟,他們是用烤的,所以我不知道你們原來是長這麼可愛,如果你們提早現出原形給我看,我就不會吃了。」
懺悔語錄講完,鼠鼠向我比了中指,
我突然間清爽了起來,
因為
他居然懂我剛剛講的是
幹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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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一樣是滿滿抱怨文
#三聯單再寫一篇啦
開三聯單啦!哪次不開?
在下公文說連報案人做筆錄都要錄影之前,
只有一次,在民眾來報案時我默默打開秘錄器,
為的就是自保。
一個外表看似正常、談吐也頗正常的阿伯,
拿出手機,點開XX拍賣的頁面,
跟我說,他要告一起「強制罪」案,
起因是他在XX拍賣上看到某賣家架上的商品,
按下購買鍵後,賣家傳訊息跟他說沒貨了,
所以取消了他的下標,取消交易。
因為沒貨了,讓他無法購買,所以決定提告,
「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力」
的那個強制罪。
當下有點火,我以為阿伯在開玩笑,
告前妻侵佔衣服吊牌一張已經夠瞎了吧,
現在要告網路賣家因為沒貨而取消下標?
網路交易相關條例皆規範在消保法與民法內,
有任何疑問跟權益受損不是該遵循相關管道嗎?
到底關強制罪什麼事?
「我就是要告,成立與否是檢察官說了算。」
阿伯態度強硬,開始大聲跟我回嘴,
要不要受理?不受理現在是要吃案囉?
要不要我跟你們分局長說?跟局長說?
三聯單要不要給?
我就問三聯單給不給?
你三聯單到底要不要給我?
對三聯單的渴望超越了世間萬物,
無奈之用只好再次點開筆錄開始問答,
請示主管後開立了妨害自由罪章的三聯單給他,
阿伯又不爽了,為什麼開妨害自由?
「你是想大案小報嗎?還是想吃案?」
「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們警察都在玩哪一套!」
又花了不少時間跟他解釋罪章的關聯,
(強制罪規範在刑法妨害自由罪章裡面)
他才悻悻然地拿著那張三聯單離開。
剩下到交班前的時間都用來整理卷宗,
看著厚厚的一大疊紙,上頭密密麻麻的文字,
對比空蕩蕩的值班台,突然想起「無紙化」。
先前某位市長提倡派出所需行政無紙化,
要求不管怎樣的系統都必須要登錄到電腦操作,
甚至要求值班台不可以擺放任何公文或卷宗,
包含列管人口要來簽到、甚至是道路警衛表格,
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公部門對紙張的浪費。
再對比署長對基層的信心喊話,
信任員警不會吃案、不可以吃案、
只要民眾要報案就要開案的一番言論...
看看手上可以拿來當武器的超厚卷宗,
警察應該是最浪費紙張的職業沒錯吧。
所以讓阿伯魂牽夢縈的三聯單到底是什麼?
三聯單是一份共有三聯的單據,
警察受理民眾報案刑事案件時的報案紀錄。
無論案情大小與當事人分身,警察應立即反應,
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後,填具報案三聯單。
簡單來說就是購物證明的發票啦,
有了發票就證明你有購買這個商品,
那沒有發票、你所購買的物品就會消失嗎?
還是沒有發票,你買東西的過程就會抹除?
開了三聯單,不代表你就是對的、
開了三聯單,不代表案子就會破;
沒開三聯單,不代表員警吃你案、
沒開三聯單,不代表員警沒事做。
可惜,法律素養不足的民眾不懂警察,
而法學知識充足的署長卻不懂基層。
一哭二鬧三上悠亞就是想要那張三聯單,
我開給你就是啦!
反正,勞心勞力解釋一堆做了一堆,
怕民眾誤會亂引用刑法構成要件與定義,
最後反被被民眾質疑吃案辦事不力還要背鍋;
案來就開、隨便亂開、三聯單當發票開,
領的薪水是一樣的唷¯\_(ツ)_/¯
#這篇一樣是反串啦註明一下
#警察 #三聯單 #吃案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MD📷 張麻子
Photo by 一線三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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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回歸公產 否則解散文總!
今天劉兆玄終於尷尬閃人,但臨走前仍在混淆視聽,留下一堆爛攤子。
民國56年文化總會成立之初,總共收受捐款1600萬,其中國營省營事業捐助1400萬,比例高達87%。加上馬政府執政八年各部會補助總額高達1億0190萬,文化總會是公產,絕非是私產。
目前文化總會的執行委員名單中,劉兆玄、高朗、邱正雄、廖了以、江宜樺、吳清基、曾志朗、薛香川、王志剛、施顏祥、毛治國、林澄枝,都是馬政府時期的政務官,更證明文化總會在政黨輪替時執委是由政府主導任命,屬官派代理。
此外,馬英九也說「會長是我國總統的法定兼職」。當年馬英九以公務繁忙為由委請劉兆玄擔任會長,法律關係上劉兆玄即屬委任代理性質。今年新政府上台之後,理應進行交接,回歸為公設社團法人。
按照人民團體法第58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解散」。
如果文總仍持續意圖將公產變私產,已經有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更恐已涉及刑法背信、侵佔罪,馬英九則涉有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我要求:若文總若未能回歸公有,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要求其限期改善,否則予以解散!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9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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