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違法搜索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炳忠告檢察官,告得成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本周二遭檢警調以偵辦《國安法》案件為由,登門搜索住處,但王炳忠開直播高調反制,並指北院核發的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質疑檢警調搜索程序違法,今中午王炳忠等人到北檢具狀控告帶隊搜索的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及北檢承辦檢察官等人,涉犯違法搜索、侵入住宅等罪,並向高檢署具狀指稱北檢不適合繼續調查此案,請求移轉管轄。
想法如下:
1.王炳忠的搜索票上面有法官用印,
法官用印即發生簽名效力,
根據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這個已經是基本常識了,
法院文件長久以來都是這樣處理的,
打這個實在沒甚麼意思~
也許有網友會質疑,
刑法的簽名怎麼可以用民法的條文?
那不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那我問你,
刑法通姦罪的成立,
也是要看戴綠帽的老公跟太太有沒有婚姻關係,
那兩個人間的婚姻狀態,
不也是用民法第982條結婚要件去判斷?
如果他們間沒有發生結婚關係,
刑事通姦也是告不成的!
難道你要質疑刑法怎麼沒有夫妻關係的規定嗎?
2.台北地院已經發新聞稿說法官有用印有核准,
你還去質疑這個,那就搞笑了
舉例言之,
雍正皇帝透過太監下旨命令年羹堯出兵,
年羹堯說:「這個聖旨有瑕疵,恕不奉命!」
雍正直接找年羹堯來說:「ㄟ,我已經下旨了耶!」
年羹堯還是堅持聖旨有瑕疵balabala,
皇帝都說我有下命令了,
年羹堯還在鬼打牆,說這不是肯德基,
你覺得誰比較有問題?
開立搜索票的法院
都明確表示這張搜索票沒問題了,
等於是幫地檢署搜索行為合法性背書了,
你還執意去挑戰這一點,不是很白癡嗎?
打官司,是要攻擊對方最弱的地方,
執意攻擊對方最沒問題,最強的地方,
是愚蠢的,是浪費時間的,是浪費錢的!
(如果你錢多,那當我沒講)
3.律師的工作內容是
客觀評估對手(檢察官)哪一個點最弱,確認攻擊策略,
可是有時候是這樣,客戶執意要這樣打,
那律師也是沒辦法的,
出錢的最大,他愛怎麼亂搞,就尊重他,
反正我有收到錢就好了,
你跟他說:「前面是絕地,是孟良崮,上去會被共軍包圍喔!」
客戶說:「我評估過了,上去來一個中心開花,必能全殲敵軍!」
你該講都講了,能怎麼辦?
只能含淚出征了~
結語:
王炳忠這個提告,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戰術觀點),是告不成的!
唯一的目的大概就是聲請原承辦檢察官迴避而已
(換了新的檢察官會更好?不一定拉!)
不過也許王炳忠有其他的戰略意圖(比如說選舉或政治考量)
那就另當別論了~
侵入住宅 違法搜索 在 李柏鋒的擴大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雄若有所思的說,「我還是不要提告好了。」
正當我們舉國歡「疼」,為了成功打擊亞洲對我們最友善的倭寇國家,終於把故宮上面冠上「國立」的皇冠以後,小夫的王者終於降臨,也就是胖虎來了。
小夫理直氣壯的說,這家旅館是他爸爸經營的。他之所以破門而入,是因為旅館告訴他,大雄明明就登記一個人住宿,但是卻帶了哆啦A夢、靜香、小杉等人一起開房間,所以旅館就根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通知小夫到場破門而入,甚至限制這些人離開房間,否則就別再回來了。
其實大家都聽不懂小夫在說什麼,所以哆啦A夢拿出了翻譯年糕,並且趕緊詢問最聰明的小杉,但是聽了小杉的說明以後,差點嚇死,想不到小夫竟然為了胖虎,可以犧牲到這種地步。
小杉發現,小夫根本在鬼扯,因為根據旅館業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他們只是在討論怎麼歡迎胖虎而已,既沒有攜帶違禁物品,也沒有施用毒品,沒人想自殺,當時也沒有聚賭喧嘩,沒有外人住宿,行為更沒有犯罪嫌疑。小夫家的旅館,為什麼要通報小夫?難道是因為,歡迎胖虎,就有公共危險之虞?
況且,依照法院的歷次判決都指出,只要大雄還住在房間裡,即便旅館是小夫爸爸的,他們也沒有權利進入。小夫這夥人,包括小夫、小夫爸爸旅館的員工,都至少觸犯了侵入住宅罪、違法搜索罪、強制罪等罪嫌,通通都可以對他們提出告訴。
聽完了小杉的分析。大雄若有所思的說,「我還是不要提告好了。」
靜香很生氣的質問大雄,「為什麼!」
大雄說,「因為,兩個月前打我們的警察,現在還沒抓到人。但是我們都已經被移送法辦了。提告以後,警察會不會說,他們只是不小心路過我們的房間,然後就不起訴處分了?」
「反正,小夫就是想要打我給胖虎看,證明他對胖虎充滿了愛,以免胖虎搶他的玩具,就這樣而已。但是他不知道,他愛不愛胖虎,胖虎都會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