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侵害商標權刑事責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商標長得很像,會怎麼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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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國外研調機構 Interbrand 公布了 2020 的全球百大品牌,前五名分別是蘋果、亞馬遜、微軟、Google、三星。
在日常的用語上,品牌(Brand)跟商標(Trademarks)的意思上有點類似,如果要進一步區別,或許可以把商標理解為品牌的標誌,讓消費者透過商標得以辨識品牌,而品牌所代表的著不僅僅是個標誌,更包含標誌背後的文化意義、消費者體驗等。
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人們在消費購物或是選擇服務,常常是「認標誌」買東西,所以「商標權」的重要性就在於避免有心人士利用人家已經打造好的品牌形象,讓原本有商標權的人商譽受到損害。
台灣關於商標的保護採取「先註冊主義」,擁有商標權的人必須將手上的商標向經濟部智財局註冊,經公告後取得商標的專用權,這點跟英美的「先使用主義」並不一樣。
具有商標權的人可以排除其他人在同一個或是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中,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獲取利益,而在台灣第一個註冊商標是1951年的林森美髮霜,而現行最早、仍有效核准的商標,則是同年申請的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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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商標跟人家很像,但是商品完全不一樣呢?
原則上一個品牌的商標只會在他所申請的領域有效,這也是商標在註冊的時候,之所以要選擇類別的原因。但是隨著企業紛紛「擴大經營,罩大家庭」,進多角化經營。
當品牌事業越做越大,有些類別可能是他有想要發展,但還沒拓及到,如果這時候有人用相似的商標來跨足競爭的時候,法院除了審酌商標間是不是高度相似、相關消費者是不是對各商標的熟悉度、商標識別性本身的強弱等等,也會去思考「先使用商標的那個人是不是有多角化經營的狀況」。
如果在多角化經營延伸的觸角範圍內,但還沒拓及到,這時候有人用相似的商標跨足,我們會比較傾向保護那個正在擴大經營的人;相反的,如果是先使用商標的企業就一直乖乖的在他註冊商標的那個領域茁壯長大,那這時候,別人用了的話原則上就不會有影響。而說到底,最核心的判斷標準還是在會不會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舉例來說大家都知道世界著名的碳酸飲料可口可樂,今天如果要在台灣開一間可口可樂遊樂園,請問是可以的嗎?這個時候判斷的核心標準在於會不會導致一般公眾有混淆的可能性,像是會不會覺得這間可口可樂遊樂園是美國的可口可樂公司所開設的。
如果侵害別人的商標權會有什麼責任?
侵害別人的商標會有民事跟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部分,可以向侵害的主張損害賠償或是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或器具;刑事上也要負擔三年以下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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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創雙贏的經典案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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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標權刑事責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法學雜誌第3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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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正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自此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法與時俱進,一度大法官曾於2002年12月27日釋字第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合憲,今日是否因為相關時空背景與社會觀念之變化,使得大法官做出截然不同之解釋?或者是因為憲政秩序上對於親密關係、婚姻與家庭,國家其實沒有太大的介入空間?而所謂婚姻作為制度性保障,又可以有何種程度的實定法秩序保障?雖前述解釋已經塵埃落定,但相關學理之探討仍有必要。有鑑於此,本期企劃特別邀請到許育典教授與許恒達教授,分別從婚姻制度與憲政秩序、以及刑法行為規範與保護法益,為本刊讀者提供縝密的法理思考。
📍此外,攸關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近廿年來,刑事法究竟有何基礎性的學理或實務變動?本期另外企劃了由王士帆教授、洪兆承教授與顏榕教授,分別從比較法上德國受羈押被告之救濟、2019年刑訴再審之修法與捨棄上訴與撤回上訴之訴訟能力爭議等重要議題,提供最新的論述與檢討。此外,於網路刑法領域,陳俊偉教授也就網路遊戲中侮辱行為的刑法評價,提出相關實務之分析與檢討。
📍在新近法學研究議題上,本期則有陳瑋佑教授就不當保全命令之損害賠償責任,林昕璇博士後研究員就美國雲端法與其跨國衝擊,均提供相關爭點分析與嶄新論述。而在智慧財產法制發展部分,沈宗倫教授就專利權均等侵害與禁反言原則之衝突與調和、蔡如琪法官就真品平行輸入與商標權耗盡議題,深入探討了相關學理與實務之最新趨勢。此外,陳自強教授則就契約返還關係之基礎理論,延續提出關於契約解除法律效果之比較法觀察。最後,於法院實務上車禍案件之過失比例衡量部分,感謝邵軒磊教授、黃詩淳教授以及康心宥與郭恩佳同學,為本刊提供法實證研究之寶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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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企劃》
🔹#通姦罪除罪化
✒從婚姻制度演變探討通姦除罪化的憲法正當性/許育典 教授
✒行為規範、保護法益與通姦罪的違憲審查──評釋字第791號解釋/許恒達 教授
🔹#刑事法20年挑戰
✒德國受羈押被告干預措施之訴訟救濟/王士帆 教授
✒論聲請再審的調查程序──兼評2019年刑訴再審的修法/洪兆承 教授
✒捨棄上訴與撤回上訴於訴訟能力上之問題/顏榕 教授
【#法學論述】
✒不當保全命令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定「債權人未依限起訴」及「債權人聲請」之責任事由為中心/陳瑋佑 教授
✒評介美國2018年雲端法及其衍生跨國規範衝擊/林昕璇 博士
✒真品平行輸入與商標權耗盡/蔡如琪 法官
【#專題講座】
🔹#契約返還關係之三
✒契約解除法律效果之比較法觀察/陳自強 教授
🔹#新興資通訊科技對刑法學挑戰之二
✒網路遊戲中侮辱行為的刑法評價難題──以臺灣實務判決的觀點為中心/陳俊偉 教授
【#判解評析】
✒專利權均等侵害與禁反言之衝突與調和──以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為中心/沈宗倫 教授
【#時事法論】
✒初探車禍判決中法院認定之過失比例之因素/黃詩淳教授、邵軒磊教授、康心宥、郭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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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標權刑事責任 在 楊智傑,智慧財產權法,單元18:商標權之侵害與救濟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楊智傑教授 商標 法導論. ... <看更多>
侵害商標權刑事責任 在 范客優Fank U - Q:註冊商標遭他人仿冒,要如何救濟? A 的推薦與評價
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 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 刑責救濟:產銷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