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興建焚化爐,保留美麗好鳳岡】
文/新竹縣議員、綠黨共同召集人 余筱菁
#這個焚化爐將帶給廠商(非新竹縣政府)一年5億以上收入連續20年!
#最毒底渣回歸新竹縣
#事業廢底渣也將回歸新竹縣掩埋場
#毒廢水一日生活圈即將啟動
今天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焚化爐案件第一次開庭,如同納骨塔案一樣,縣府彷彿忘了是每一張選票賦予這個政府來為人民做把關,而每一個法條是為了讓縣府依法行政,讓縣政府好好把持做為一個公務員的本份、做為被民眾基於信任而賦予權力去執行的一個角色,法條不是縣府拿來為廠商背書的!!!!!
今天,我與新竹縣反焚化爐自救會成員、在地里長曾台安、連郁婷議員、綠黨秘書處與委任律師詹順貴律師一同來開庭,見證新竹縣政府再一次的迫害。在法庭上,由自救會的所有縣民用血汗錢一點一滴湊起來對抗的是新竹縣政府的壓迫,用人民的稅金,新竹縣政府聘請律師來打壓民眾、踐踏民眾、這個焚化爐案件,一開始面臨的就是不公不義!!
以下簡述焚化爐爭點,我也將再次陳述這個政府對人民的謊言。
#縣政府從一開始就有計畫讓特定廠商得標
當初招標即是以限定資格招標,#先射箭再畫靶,當初此焚化爐開標時便訂好招標條件:「#必須有地才能來標」,試問所有縣民,如果這塊地是新竹縣唯一已經過環評的地,縣府原有此計畫何不自己買下做BOT? 至少20年後是自己的焚化爐,但縣府不這麼做,第一讓特定廠商買好地才來標,第二,等於 #截斷其他好的廠商想要投標的限制,新竹縣就只有這塊地是曾經通過環評要蓋焚化爐,請問縣政府故意不花2億元買土地,是預留操作空間給得標廠商? 是預留未來廠商的小金庫嗎? 還是縣政府有些人有投資分贓的疑慮?? 這是民眾要去思考的!
#去年3-4月份疫情期間連開兩場公開說明會。
10月開標,決標速度超快,結束後不顧地方民眾、議員的反對硬要在疫情期間開說明會,甚至限制參加人數。請問這個焚化爐做完如果是全新竹縣要用,請問為何要限制人數、限制地區? 在公開說明會現場,環保局當場說謊:「營利事業所得稅會回饋3400萬給新竹縣政府」。但事實上
#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屬於中央稅收,新竹縣政府半毛都沒有!!!!
#回饋僅有一年300萬權利金 #回饋僅有一噸600元的回饋金
#電度一度都沒有回饋
公開說明會就這樣一次一次說謊,請問民眾對這個焚化爐廠商可以信任嗎?
請問民眾對環保局可以信任嗎?
#至今底渣處理問題不清不楚
在環差說明會上縣民與民代、環差委員多次詢問底渣如何處理?結果廠商每一次都說不會在新竹縣處理,卻在合約書上寫明如果新竹縣政府掩埋場有空間,就以市價優先讓廠商做處理。而在環差委員的定稿本上,卻明明白白說:「未來以環保署認定合格廠商處理」,請問未來的事情可以做準嗎?廠商連如何處理底渣、會在哪裡處理底渣都沒有一個定論,跟環差當天說法也不一,請問要人民怎麼信任?
也許有民眾認為自己垃圾自己燒,但合理溝通需不需要?
底渣跟新竹市真的沒關係嗎?
就像是乾淨水運動追溯源頭,問題出在新竹縣未立案廠商與工業區高污染廠商,萬一以後焚化爐底渣埋在上游,請問下游的竹北市跟新竹市毫無關聯嗎?
前幾年爆發好幾次的新竹縣傾倒事業廢棄物案,很明顯感覺到新竹縣因為幅員廣大,對於合法廠商做非法事件的處理,環保局在管理上心有餘而力不足,而目前要在新竹縣動工如此大的工程,未來將影響後代子孫20 年甚至更久的汙染問題,我認為新竹縣民更應該去了解,去釐清新竹縣政府是否有真正為人民把關,如果今天任何事情以最直覺,新竹縣就是要有焚化爐才乾淨,阿你們沒有垃圾要處理嗎?這樣的討論或是風向,將會掩蓋掉很多縣政府沒做好的部分。
粗暴的認定,將毀壞掉未來每一個公民討論的機會,只能是縣政府餵你吃屎,你就吃,縣政府出賣人民權益也沒人關心的地步,人民不是只有投票那一天是頭家,人民是賦予政府權力的基礎,而每一個關心,每一個分享,都將促進公民討論,也讓新竹縣政府積極面對所有民眾雪亮的雙眼。
大家有發現嗎? 最近縣政府的回應多了,也代表更多人看見真相,縣府才出來解釋,我好希望縣政府來打我臉!!我好希望縣政府講出這個廠商對我們有多好!!!!
如果講不出,也請縣政府立即停止無恥的侵害縣民權益的行為!!!!
這廠商每年僅回饋300萬就要換我們新竹縣未來20-60年的汙染源!!
這廠商從得標台鎔,另外成立翰陽、現在又轉祥貴公司,請問未來找誰負責?
是空頭公司嗎? 還是縣政府默許? 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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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決標條件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4/30下午受邀參加審計部「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計畫」專家訪談,沒想到只有邀請我一個人,由副廳長主持,共有七位審計部同仁一起諮詢面談,感覺好像接受博士論文口試一般,很特別的經驗。
審計部事前準備工作詳細,業務單位報告初步調查內容,然後提出:政策推動、法規制度及實際執行四大面向七項問題諮詢內容。相關報告內容及討論題綱如下:
業務單位報告
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正常居住消費之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均衡機制,並健全租屋市場以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內政部爰報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06至113年,由住宅基金支應約307億6,000萬餘元,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106至109年)目標於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社會住宅;第2階段(110至113年)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所載,第1階段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其中社會住宅直接興建部分,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規劃及招標中之社會住宅計4萬2,665戶,與第1階段計畫目標尚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惟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又為落實社會住宅第2階段目標,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原則同意內政部所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次修正草案。據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增加中央協助辦理先期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地方政府代辦工程或代為營運管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直接興建及營運管理、協調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等模式,預估將由中央主導推動300處約6萬戶之社會住宅,經內政部指示由住都中心興辦。
鑑於住宅法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之第1項具體目標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已揭櫫我國住宅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本部爰辦理「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期發掘其問題癥結,俾提出適切建議意見,增進執行效能,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一、政策推動面向:
(一)為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目前係透過住宅補貼(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協助機制辦理。
諮詢重點:鑑於目前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申請及補助條件均不相同,請問政府目前政策擬定或執行方向是否可以達到保障或改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住權益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有無待檢討或加強策進的地方?
(二)99年開始之社會住宅運動,聚焦於爭取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挑戰政府長期傾向「市場機制」之住宅政策思維,經過10年努力,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從99年之0.08%,提升至109年10月之0.19%。現政府訂定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推估其數量仍僅占全國住宅存量之2.23%。
諮詢重點:請問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多少才適宜?政府應如何於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與國家財政負擔間取得平衡?
二、法規制度面向:
(一)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將原第3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規定,修正為第4條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規定。又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將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於後續完工之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
諮詢重點:請問就目前供需情形,前開規定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否足夠?另如再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是否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
(二)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等規範。
諮詢重點:請問政府對上開法令規範修正情形,是否能滿足或確保弱勢家戶取得減輕經濟負擔之居住機
三、執行面向:
(一)近來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44坪三房型月租(含管理維護費,4萬500元)引發社會關注,使得各界對於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訂定方式有諸多討論。
諮詢重點:
1.興建社會住宅自償率之訂定標準將連帶影響租金計收金額,合理及妥適之自償率為何?又無法自償部分之資金缺口應如何填補,才不會加重政府之財政負擔?
2.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又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原則及分級收費標準不一,是否會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居住權益?另社會住宅租金應如何計算及訂定較適當?承租者的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應如何評估?是否應有一致性的評估標準或原則?
(二)政府鑑於全國各市縣除臺北市以外,住宅供給率均呈現供應大於需求之情形,且部分市縣低度使用住宅數量略多,爰推動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訂定8年8萬戶之目標。106年先由6直轄市政府辦理試辦計畫,目標1萬戶;108年第2期擴大由6直轄市、14縣(市)政府及住都中心辦理,以提供弱勢租屋能有更安穩的居住環境。惟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
諮詢重點:請問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佳之問題癥結為何?政府應如何因應?
四、綜合面向:
諮詢重點:請問您認為社會住宅要達到永續經營,須具備之條件及考量因素有那些?對於我國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營運有何建議或應改善之事項?
我花了一整個下午二個半小時很詳盡分享我的看法。七位同仁輪番提出問題,我則從理論研究到實務經驗分析各項諮詢重點。這是一場難得詳盡的討論對話,我能夠暢所欲言,大家相談甚歡。個人退休之後,參與這次諮詢的感覺非常不錯。
希望透過這次審計部的諮詢意見,最後能對社會住宅的未來政策有所助益!
保留決標條件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Drh2FjTLZM
109年5月18號質詢教育處有關於凌雲里迫遷案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屏東市雲鵬段989地號規劃 屏東縣運動休閒園區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 109年3月14日 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委託高雄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查估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凌雲里迫遷179戶453人含農地收回面積約16甲
109年3月30日派人當地查估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各種土地改良物查估價人口遷移費以1人計算發給新臺幣5萬元每增加1人則發新臺幣3仟元上限為6人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凌雲里迫遷179戶453人含農地收回面積約16甲
訴求:
1.雲鵬段989地號.重測前為潭墘段334-2地號。
日本時期.用戰時徵用條例.無償徵收.昭和14年
強制徵收.1931 年日本強佔大陸.東北,1937年
二次大戰1945年投降.
2.989土地亦在日據時被無償強徵之土地?能否無償還地於民?落實蔡總統的轉型正義?
3.還地於民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
監察院新聞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未徵收使用 侵害人民權益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日期:102-05-09
糾正案文指出.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後歷經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的個案甚多.積累民怨已深.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
憲法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都市計畫法不能高於憲法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嚴重怠失。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
原住戶日據時代 經國民黨時代收回土地民進黨迫遷數百人擔憂往何處?
38年到現在部落居民人文記憶是文化資產的一大部份
屏東市人口數一直下滑快不滿20萬人何不開放土地當地居民合法使用?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凌雲里迫遷179戶453人含農地收回面積約16甲
屏東縣運動休閒園區開發計畫
期程何時勞務決標簽約?
何時開發計畫書製作?
何時驗收?
中長程計畫意見.縣長有何指示?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
恢復學區制,全力帶好每一位孩子
恢復學區制的想法
恢復學區制的規劃,讓學校結合在地社區發展與環境特色,使學校優質的發展,而不用像目前紅海的競爭,到處在搶學生,變相的使公立學校經營私校化。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恢復學區制的配套措施.
就學校的規模與發展特色而言
恢復學區制,讓學校結合在地社區發展與環境特色,使學校優質的發展。讓一些大型學校的規模避免過度的膨脹,實施總量管制,將過多的班級學生人數,可適度的疏散至其附近小型學校,對於小型學校的經營與特色的發展,有積極正面的幫助。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恢復學區制的配套措施
就學校教師員額與經費而言
恢復學區制,造成班級數的挪移,就總班級數量而言差距應該不大。學校因為恢復學區制造成班級數限縮或增班而產生得超(增)額教師問題,應該會在同一視導區內相互抵消掉,所以,應不至於造成教師家庭生活上的困擾,也不會造成教育經費的增加。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恢復學區制的配套措施就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而言
恢復學區制,並不會剝奪家長教育選擇權,透過轉戶籍的方式,家長仍可為孩子選擇學校。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恢復學區制的配套措施
就學校教師教育士氣氛圍而言
恢復學區制,學校可較穩定掌握學生來源;學校之間不用著眼於「招生」;學校專心於校務的經營,讓學區內的孩子受到學校最好的照顧,同時亦能提振教師士氣。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實施大學區制政策學校大者恆大.小者恆小.學校無法均衡發展
109.0518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
恢復學區制.帶好每一位孩子,而非將心思著眼於「招生」,這才是教育之福。
恢復學區制,能預期性的管控學校整體的環境與規模,目前學校大者恆大,學校小者欲振乏力的狀況或許能有所改善。或許因為大型學校班級數的總量管制,會使有些執著於部分學校的家長有所不諒解,但在少子化的浪潮下,讓學校專心於校務發展全力帶好每一位孩子,而非將心思著眼於「招生」,這才是教育之福。
109/5/15日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 建國自助餐祖先民國42年陳山茶. 康慨免費捐贈土地 2.6267公傾.金錢協助暮捐興建屏東高工.目前屏東高工體育館亦有10米寬逃生出入口卻應要強制徵收建國自助餐民宅.讓人活不下去.政府徵收私有土地270坪.
109/5/15日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法院強制執行令.强制拆除建國路自助餐地上房屋.亦程序.條件有瑕疵尚釐清.目前行政訴願進行中.勿讓被害人權益受損。
訴求:
1.懇請貴單位出面協商.重新啟動.雙方條件談判.勿讓 被害人沒有土地居住正義權?
2.屋主約90年至法院領地上補償金120多萬元亦想補償金還國庫。
3.亦有3筆土地交換之權益,至今主管機關沒有履行當初設立之契約,期盼出面協議。
109/5/15日上午9點半蔣月惠教育處質詢:法院強制執行令.强制拆除建國路自助餐地上房屋.亦程序.條件有瑕疵尚釐清.目前行政訴願進行中.勿讓被害人權益受損。
4.拆除建國自助餐,建國路23號,154坪數房屋,亦旁邊有屏東高工自己10米寬的土地 可以當體育館的逃生出入口,不一定要拆到民宅。
5.若10米寬的逃生出入口不夠寬,地主願意協調,
讓出 70坪的土地,留下一半的土地,能夠讓他們做生意維持生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Drh2FjTLZM
109年5月18號質詢教育處有關於凌雲里迫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