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號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今(12)日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案。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立CFC制度部分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二)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三)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二、建立PEM制度部分
(一)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二)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三)未來PEM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有助於PEM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益。
三、配套措施
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126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川普稅改上路 台灣應密切留意 美國稅改在許多方向與台灣相同,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至37%,企業所得稅降低至20%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是拉近。部分民眾擔憂美國稅改將造成廠商出走,這一點單純在稅捐比例上沒有太大差別,應不至於太過擔心。 美國稅改有一樣值得學習的地方,公司盈餘所得匯回國內給了很...
保留盈餘不分配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川普稅改上路 台灣應密切留意
美國稅改在許多方向與台灣相同,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至37%,企業所得稅降低至20%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是拉近。部分民眾擔憂美國稅改將造成廠商出走,這一點單純在稅捐比例上沒有太大差別,應不至於太過擔心。
美國稅改有一樣值得學習的地方,公司盈餘所得匯回國內給了很多優惠。目前台灣法制在公司海外盈餘分配的狀況下需要雙重課稅,所以許多公司將海外盈餘留在外國,帳面上的盈餘以向銀行舉債的方式分配利潤給股東。這情況導致公司選擇資金留在海外而不匯款回來,國內銀行帳目上卻舉債連連。財政部或可參考美國稅改研究解決方案,如海外未分配盈餘匯回稅捐可以分年分期繳納稅款、可以保留研發投資抵減,這一類的改革可以幫助這類巨量海外流動資金回到台灣,不說促進經濟發展,至少可以還掉在銀行的舉債,增加國內可運用資金。
保留盈餘不分配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故宮院長馮明珠,針對今年2月25日,監察院糾正故宮,指出故宮自民國90年7月起,逕自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監察院認為,消費合作社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林佳龍更指出,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年度銷貨收入比率逾96%來自代辦業務,與設立宗旨脫勾,林佳龍將於審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時提案,自故宮文物基金業務不得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徹底解決多年以來的消合社爭議。
林佳龍表示,故宮文物基金102年度預算案雜項收入編列3,500萬元,是因為10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決議,將該院出版品、文物仿製品餐點業務委託經營之稅後盈餘繳交回基金,然而,故宮長期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生產之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等商品,僅將10%之營業總收入視為營業權利金繳交國庫,迄100年度止,消合社資產負債表中保留盈餘科目餘額7,591萬9千元,包括公積金2,307萬7千元、公益金1,317萬3千元及累計盈餘3,966萬7千元,將歷年累計之收益留置於該社,已經違反國有財產法,林佳龍表示將提案,要求這些累計盈餘都應該繳回國庫。
林佳龍另外指出, 100年度故宮遊客人數已增加至384萬餘人,目前仍持續增加中,但文物仿製品卻越賣越差,從97年度預計銷售量1萬5,880件,決算銷售量4,879件;98年度預計銷售量1萬2,700件,決算銷售量8,109件;99年度預計銷售量6,700件,決算銷售量4,856件;100年度預計銷售量8,880件,決算銷售量2,201件,每年銷售量越來越低。
儘管故宮文物基金102年度預算文物仿製品銷售數量降為7,250件,較101年度預算銷售數量9,950件減少2,700件,銷售量減幅為27.14%,但林佳龍仍表示,這樣的預算金額仍編列太多,將提案刪減相關預算,整個故宮思維要改變,必須設法提高遊客的購買意願,才能讓故宮越來越好。